A. 債務重組是什麼意思
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1)非金融資產債務重組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准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B. 債務重組的概念和解決方式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重組一般有四種方式,分別是: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和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C. 什麼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有什麼法律意義
一、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1、債務重組方式一:資產清償債務。
資產清償債務包括現金清償債務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需要根據各個不同類型的資產確認處置損益,這點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損益確認是大體一致的: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營業外收支,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和原材料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企業庫存商品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等。
2、債務重組方式二:債務轉為資本。
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我們一般理解中的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較多的方式,即債權人將債權變為股權,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
3、債務重組方式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般情況是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情況。
4、債務重組方式四: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對於債權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債務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需要說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應當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項確認和計位要求,確定其最佳估計數,期末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與原預計數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有什麼法律意義?
1、債務重組的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功能的破產程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