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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企業亂象

發布時間:2022-06-01 01:27:59

1. 民間融資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答:
1、民間借貸方式多樣化
從調查情況看,過去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大多數生活較貧困,而現在參與民間借貸的卻多數為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借貸款項用途在農業鄉鎮偏重生活消費和臨時性的資金需求,在個體私營經濟發達地區多是投資辦企業和經商。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企業之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之間融資」等四大類。
2、民間借貸注重社會關系的傳統價值觀
民間借貸主體體現了社會關系的「信息對稱」性,利用民間借貸雙方多數通過「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資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現象。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

2.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3. 民間融資的問題

民間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融資雖然它們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經營手續不齊全。
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
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四、資金用途不合法。
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
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
七、稅利流失嚴重。

4. 怎樣看待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著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於自願,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願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我國資金短缺情況下,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3.民間借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閑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壓力,對抑制消費擴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掣。
民間信貸在利用其特點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伴有消極因素的出現。在實踐中,首先由於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於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法未確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動或半地下活動進行的,這無疑為一些不法分子乘機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風險系數極大,往往投資於風險事業而受危害,便在借貸雙方和存款者之間產生連鎖反應,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貸經營者往往經營管理能力差,亦無嚴密的財會、簿記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敗,對金融市場、生產和流通是個沖擊。第四,借貸手續過卡簡便,一不考慮資信,二無財產擔保,每每糾紛發生無法解決,而借貸的直接現金交易,使其難以在更大范圍內為商品經濟服務,且有些信貸已脫離了生產流通領域,一些人借機放超高利息,進行高利貸活動,這就違背了信貸宗旨,干擾了金融市場,凡此種種,都需要我們從立法上加以研究解決。

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5. 江西嚴厲打擊金融放貸亂象,你對此有何看法

對江西嚴厲打擊金融放貸亂象的看法如下:

1、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放貸亂象必須得組織,一方面這會影響個人的徵信以及企業的徵信,金融放貸也稱金融信貸,同是貸款,對於貸款方而言,這或許只是簡簡單單的貸款,但其實這樣的貸款也會影響一個人的徵信,而那些不法分子就是鑽這個空子,讓不少的人不知不覺陷入陷阱,有一些人會通過表面是金融信貸,打著專業,透明,公正公平,低息的口號去放貸,實則是高利貸,套路貸。而這樣的現象多了,自然也就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不知道大家對此有什麼不一樣的看法?歡迎大家補充討論,歡迎關注提問!

6. 民間借貸加盟:不正規的民間借貸為何會多亂象

樓主正解目前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它是相對於正規金融而言,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企業和個人財富逐步積累、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正規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滿足社會需求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可以說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

7. 民間借貸亂象是否合法

1、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借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但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標准,超過國家限定標准,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是其為獲得資金利息而自願實施的行為,對於民間借貸中的商業風險(即借款不能收回的風險),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3、有關民間借貸國家限定利率的規定,請參見下列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 溫州從什麼時候曝出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老闆跑路

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基礎配置作用和政府的規范監管作用,互為左右手,是經濟活動有序進行的兩大基石,借貸市場也不例外。但溫州借貸市場的亂象,卻說明市場、行政這兩手都不硬,市場、政府這兩大基石都不穩固。
「跑路」逃債所呈現出的種種亂象,追根溯源,都是長期存在的一體兩面體制困境造成的:一面是民營企業長期遭遇貸款難、融資難等難題,另一面是民間資金投資渠道缺乏和投資范圍狹窄。尤其是近兩年,樓市被限,股市低迷,大量的民間資本無處可出;而另一方面銀根緊縮,大量的中小企業貸款「無門」,兩者一拍即合,民間借貸愈演愈烈。
首先,溫州民間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借錢給企業的溫州人自身缺乏金融和企業管理知識,對借錢的企業情況又知之甚少,導致對民間借貸缺乏自製力和判斷力。而需要資金的企業又不知向誰去借,他們能借到的錢其實就是在高利貸手上滾動的少數資金,從而導致所借貸的資金利率越借越高,而企業產生的利潤不足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進而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難以為繼。
其次,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較為活躍,但這些民間借貸不規范,且利率較高。據了解,前一階段溫州民間借貸利率已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高達1角,甚至更高。在銀根收緊的背景下,部分小企業通過民間借貸融入資金用於暫時周轉,但在銀根緊縮的情況下,長期靠民間借貸的企業,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利息,高利貸也大大壓榨了這些小企業的利潤空間。
第三,少數溫州本土企業家跑路,是由企業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他們有的沒有經受過市場經濟的真正考驗,有的平時缺乏對經濟、金融和法律知識的學習,盲目投資,無序發展,沒有依法經營和誠信經營,導致一旦企業出現問題就無法收拾。
無論是引導民間投資,還是解決企業融資難,市場的作用固然不可少,但政府規范、引導和監管也必不可少,尤其在市場失靈的時候。而對於違法的高利貸,政府的監管職責更是不容推脫。溫州高利貸之風盛行已有時日,但卻未見政府拿出切實有效的手段加以規范和約束,如今,資金鏈斷裂,企業主跑路,損失難以估量。

9. 我國應如何規范民間借貸

為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相關部門已多次出台規定和文件。2015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超過36%的,超過36%的部分利息被認定無效;2017年4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重點做好校園貸、現金貸的清理整頓工作……上述四部門通知,等於又一次打上了「補丁」。

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而民間借貸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表現形式之一。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推動重大風險防範化解取得明顯進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健全對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監管。對民間借貸亂象重拳打擊,是維護金融安全和秩序的題中之義,也是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迫切需要。民間借貸要想發揮積極、健康的作用,規范和法治是重要前提。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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