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2. 什麼是信託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3. 台開 是什麼東東
是台灣土地開發公司
公司沿革
本公司成立於民國53年12月1日,系一兼具經營土地開發與信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由財政部、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灣糖業公司、交通銀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台灣中興紙業公司等單位共同投資,並由初期專門從事土地開發業務,發展至金融服務層面,80年1月增資至新台幣30億元,88年1月完成民營化作業。
依據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於94年7月21日前完成改制,為配合政府政策與提升核心競爭能力,本公司於94年1月27日公告出售信託部門,並於94年8月6日順利將信託部門讓售交割予日盛銀行,為我國信託投資公司轉型暨二次金改建立成功之典範。
金管會於94年9月13日以金管銀(四)字第094025223號函廢止本公司之信託投資公司執照,本公司已不再是金融機構,將轉型成為以「全方位專業土地開發服務者」為定位之專業投資開發公司,並發展資產管理業務。未來將以都市更新業務為主軸並配合不動產證券化業務,引進外資及國外一流管理技術,進入國際市場成為國際化之企業。
4. 日本信託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的差別是什麼你怎麼看待中國信託銀行呢
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也只有信託公司才有資格發行信託產品;
但信版托產品的銷售有權很多歌渠道,銀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銀行應該不缺信託產品,但我的建議是;買信託產品還是要信託公司去認購比較好。
希望採納
5. 『信託』是什麼謝謝。
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莖也撇
6. 對建設法治中國三點建議
市場自由、市場秩序和法制建設的缺位
在我看來,自由和秩序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永恆主題。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我們知道,無論對於一個社會,或者是對於一個市場來說,法制建設的目標就是要解決自由和秩序的問題。
自由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動力,同樣如果我們的市場經濟沒有自由的話,就失去前進的動力。記得我第一次到德國去,了解到德國有一個《反卡特爾法》(《反壟斷法》),當時覺得很奇怪,因為馬列主義教給我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帝國主義是壟斷的資本主義。那麼帝國主義怎麼不保護壟斷,還要反壟斷呢?我就問德國同行,他們說,道理很簡單,西方的市場經濟,核心的動力就是自由競爭,如果沒有競爭,就沒有前進的動力,所以無論是國家壟斷也好,私人壟斷也好,只要違背自由競爭的原則,一律都要反對。我們提倡的最重要的規律,就是競爭自由,這是最根本的原則。
秩序則是一個關乎安全的問題。我們生活的社會,如果人身沒有安全保障,市場沒有安全保障,那就意味著脫離了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因此我覺得,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就是兩個保障,一個是保障自由,一個是保障秩序。這應該是很重要的兩個准則。
從我國的狀況來看,應該說我們在市場自由和市場秩序建設方面,均存在欠缺。這和西方國家不太一樣。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建基於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學,經歷了成熟的自由競爭的歷程,所以當後來經濟危機來臨的時候,人們發現自由過度了,於是出現了凱恩斯主義,出現了國家調控市場的手段。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過來的,原是自由缺乏,也可以說,我們的市場一開始就面臨著雙重缺乏:第一種缺乏就是,沒有西方那種發達的成熟的市場自由,或者說我們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原始積累中的暴發戶式的自由;另外一種缺乏就是,我們的市場並不是全面開放的,很多交易活動還處在國家嚴格控制下。在美國經濟危機出現的時候,中國人有點沾沾自喜,認為我們之所以避免了金融危機,是因為幸虧我們沒有搞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其實,如果我們要是按照成熟的市場經濟標准來衡量的話,我們還是一個很不發達的市場經濟,如期貨、期權,及我們剛剛起步的股指期貨,都是在國家嚴格控制下的市場交易。所以有人說中國的市場經濟,大概也只是一個電動自行車時代的市場經濟,或者是剛剛發展為小汽車時代的市場經濟,我們還沒有進人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在保障市場自由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
但是相比之下,我們在市場秩序建設方面欠缺更多。可以說,我們國家在相當一段長時間之內,注意到了市場自由方面的立法,但是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市場秩序方面的立法。我們現在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等在內的一些法律,在市場秩序方面的立法還比較欠缺。市場秩序的欠缺突出表現在信用欠缺方面。最近很多媒體刊登了中國18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被停牌或者摘牌的丑聞,[1]表明我們的企業中存在的虛假現象和誠信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我記得當時談到企業上市,都用包裝這個詞。所謂包裝上市,就是把企業本來虧損的部分篡改成盈利,這明顯是一種欺騙的行為。我們在美國上市的部分企業,更是下大力氣在包裝上市上,甚至連美國的會計公司都感覺很為難,如果不給中國公司包裝上市,那就沒有市場,如果要有自己的市場,就必須冒違反商業道德的風險。所以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可以說,做假賬在中國的企業界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難怪朱銘基同志為國家會計學院題寫的校訓是「不做假賬」,當時人們都覺得很驚訝。以此直截了當的白活「不做假賬」作為國家會計學院的校訓,恰恰說明我們在這個問題上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
企業失信在其他方面也表現出來,如偽劣產品、欺詐行為橫行,在中國市場上成為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在世界上數一數二,但是中國的市場秩序的表現在世界很靠後。中國市場經濟混亂的情況給中國丟了很大的臉,包括上文說到的18家上市公司在美國被停牌和摘牌,中國的商品在世界上的信譽蒙受損失。現在當然好一些了,但是這些問題依然很嚴重,函待解決。
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的法制建設所要解決的目標,一個是給市場充分的自由,一個是給市場安穩的秩序。如果這兩個目標沒有做到,就表明我們的法制建設,離我們所要實現的目標還有很大的距離。
毋庸置疑,自由和秩序是一個矛盾的兩面。如果我們過分強調自由,沒有秩序,那就會缺乏安穩的保障;反過來如果我們過分強調了秩序,忽略了自由,也會形成一個有了秩序,但是沒有自由,沒有動力,沒有活力的局面。在自由和秩序這一對矛盾裡面,應該說自由主要是通過私法來保障的。
我們知道,法律上分成公法和私法兩個方面,雖然現在有些人認為公法和私法界限已經相對弱化了,但是基本的劃分仍然存在。私法講的是私法自治,在私法領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來作主,決定自己的權利如何行使。而市場秩序就涉及到公法的范疇了,公法的范疇就含有管理和強制的概念。舉例來說,我們國家剛開始起草的《信託法》包含了私法的內容,也包含了公法的內容,也就是說釗言托法》草稿不僅包括了信託各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信託財產的地位,還要包括信託公司怎麼成立,信託業怎麼管理,信託的風險怎麼迴避等問題。可是後來我們在制訂過程中發現,作為私法的《信託法》比較好寫,但是涉及到信託業的管理的公法就比較復雜。所以當初幫助我們制定召言托法》的日本專家,主張應該將《信託法》中的私法和公法分開寫。我們不得不接受日本專家的建議。最後,《信託法》起草的時候,由於信託的公法拿不出來,所以我們出台了純私法性質的《信託法》。但是問題也出來了,不久前在一次信託業研討會上,大家深深感到,信託產業光有私法還不行,雖然有國務院的一些命令、一些規定,但是沒有公法,就沒有辦法保障信託業安全的實施。所以從這點來說,立法的時候很重要的是一個配套。我們立了《信託法》,但是我們沒有《信託業法》,也沒有《稅法》。信託業怎麼上稅?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國家設立信託公司的要求,信託公司設立有哪些條件?它的保證金在運轉的過程中怎麼能夠保證安全?這些都沒有。
應該說,一個國家從側重市場自由到市場自由與秩序並重這個局面的形成,要經歷三個階段。最早的階段主要是通過《民法》保障市場的自由,但是同時也捎帶講講市場秩序的問題。隨便舉買賣關系為例。過去的時候也有欺詐,但是最早的時候,對待欺詐的辦法是採取一個原則,就是讓買者小合,誰買東西誰要小心,如果認為對方欺騙你,是因為你不了解買賣的規則。但是後來逐漸發現這個規則不對了,不能僅僅要求買者小合,還需要追究賣者的欺詐行為,所以規定了對於欺詐的一些措施。德國《民法典》裡面有個帝王條款,比如誠信就是《合同法》裡面的帝王條款,買賣雙方訂合同,首先要根據誠信原則,不誠信怎麼行?這些應該基本上是在民事規范裡面解決的。
第二個階段,解決在《商法》裡面出現的新問題。我們拿最典型的《證券法》為例,《證券法》是解決商事規則裡面最重要的法律。但是我們把《證券法》寫在商法裡面,而台灣地區的法律,把它列在行政規范裡面,這是一個公法范疇。因為在《證券法》裡面,不僅要保證證券交易雙方的自由,而且還要解決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防止交易過程中的欺詐。我們後來的商法裡面,很多採用了這樣的辦法來解決。
最後一個階段,應該說是經濟法的體系出現了。以美國為例,美國1890年通過了《榭爾曼法》,該法就是以反壟斷著稱,本來兩個企業合並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但是現在就不行了,如果兩家很大的企業相互兼並,就會損害別人,因為侵吞了過多的市場份額,會把別人的市場擠掉。所以在這一點上,法律要做特殊的規定。這就是我們常常說的,作為經濟法出現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還包括《反欺詐》等等這樣的法律。
7. 信託公司是干什麼的
信託公司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
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7)台灣信託業法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增值提供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地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8. [轉載]信託是什麼——七種視角下的追問
1、信託是銀行理財產品最主要的源頭;
2、目前信託資產15萬億,是我國第一大理財資產;
3、銀行理財募集資金中,有2/3投向了信託;
4、信託的收益期間是9-11%/年;75%的認購者獲得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低於9%的主要原因:通過銀行認購信託、期限少於一年的、認購資金在300萬以下的。
5、信託是唯一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三大投資領域的金融機構;
6、目前為止,所有的融資類集合信託都是100%兌付;
7、一張信託牌照價值至少35億,多家銀行試圖收購信託牌照無功而返;
8、全國僅68家信託公司,基本是央企、國企、地方政府背景,銀監會不會再新發牌照;
9、剛性兌付潛規則是指信託公司、股東或者政府、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掏錢兜底;沒有法律基礎,但沒有信託公司願意第一個打破;
10、信託項目經理採取終身責任制度。
11、信託資產具備破產、債務、稅收隔離功能,是全世界成功人士最喜歡的財產保護、財富傳承工具。
12、信託在我國金融機構中,地位、規模僅次於銀行,甩開券商、保險、基金一大截;在西方發達國家,信託業遠比銀行業發達。
9. 信託有限公司是干什麼的 白話一點
最簡單理解就是放高利貸,圈錢,放貸,收錢,分錢,手續費是給信託的
10. 有價證券信託的法律約束
各國對有價證券信託的規范和管理雖不如對證券投資的重視,但一些國家的信託已確立了一些規則。這些規則有的反映在信託基本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中,也有的納入了單行的條例,還有的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現。日本有曾於1923年施行,後經修訂的《關於有價證券標明為信託財產及屬於信託財產的金錢的管理政令》。該政令主要規制了作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的標明的具體要求,如由誰負責標明,標明簿或證券上記載的內容。信託財嚴標明的注銷等內容。
綜觀各國的立法現狀,關於有價證券信託的立法內容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1、作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的公示。各國信託立法在關於信託財產公示的條款中,均特別強調了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的公示。日本《信託法》第三條「信託的公示」第二款規定:「就有價證券所實行的信託,應依敕令所定,於證券上表明其為信託財產。倘系股票和公司債券,還應於股東名冊或公司債存根簿上記載其為信託財產意旨。否則,不得以其信託對抗第三人。」韓國《信託法》第三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中國台灣地區「信託法」(第二稿草案)第五條也規定,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除辦理手續外,於證券上並應載明其為信託財產,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信託法對信託的公示往往限於一些特殊類型的財產,有價證券也因其權利內容的特殊性及證券流通的特殊性被列入了強制公示的范圍,其主要目的在於保護不知情的信託當事人及第三人,並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在規定了強制公示的同時,有的國家還有單行法規對有價證券標明為信託財產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制,如前述的日本《關於有價證券標明為信託財產及屬於信託財產的金錢的管理政令》。
2、關於信託財產佔有中的佔有瑕疵的承受。許多國家的信託法在有關受託人的佔有承受事項規定中,單獨列出了以金錢、其他物品或以支付有價證券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准用一般信託財產的瑕疵承受。日本《信託法》第13條第二款、韓國《信託法》第九條第二款均有此類規定。
3、對受託人取得運用有價證券的權利的方式、法院對該運用所擁有的權力以及管理有價證券信託中的受託人對該項證券的運用的效力等方面的規制。美國信託法中,作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出借、質當或抵押的權利一般應以明示方式授權受託人,但也可以默示方式授權;法院有命令或禁止對作為信託財產的有價證券進行質當或抵押的權力,且該權力的行使不受信託文件的有關條款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