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貳』 關於2014考研
2012年人大法學考研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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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朱景文:法理學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較法總論,人大
朱景文:比較法學專題研究,人大
朱景文:法社會學,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規劃,不是21世紀那本
法制史
趙曉耕:《中國法制史原理與案例教程》(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趙曉耕:中國近代法制史專題研究,人大
林榕年、葉秋華:《外國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十五規劃,不是21世紀那本
葉秋華、王雲霞:大陸法系研究,人大
憲法與行政法
韓大元:《憲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憲法學專題研究》(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國憲法學專題研究,人大
胡錦光:《行政法專題研究(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楊建順:《行政規制與權利保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馮軍、肖中華:刑法總論,人大
謝望原、赫興旺:刑法分論,人大
高銘暄:刑法學原理(共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高銘暄: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
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人大
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下),人大
楊立新:債法總則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人大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人大
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法律
商法
范建:商法,高教
趙中孚:商法總論,人大
葉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葉林:證券法,人大
賈林青:保險法,人大
王欣新:破產法,人大
知識產權法
劉春田:知識產權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識產權法關鍵詞,法律
李琛:論知識產權的體系化,北大
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人大
訴訟法
江偉:民事訴訟法,四版,人大2008
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人大
陳衛東: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人大
王新清等:刑事訴訟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張衛平:簡明證據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證據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經濟法
潘靜成、劉文華:《經濟法》,三版,人大2008
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史際春:《企業和公司法》,人大
王欣新:《公司法》,人大
徐孟洲:《信託法》 ,法律
徐孟洲:《稅法》(第3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9年版
徐孟洲、孟雁北:《競爭法》,人大
朱大旗:《金融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
王欣新:《破產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
劉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環境與資源法
周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二版
周珂:環境法學研究,人大
周珂:生態環境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國際法
邵沙平:國際法專題研究,人大
朱文奇:國際條約法,人大
郭壽康、趙秀文:國際經濟法,三版,人大2009
郭壽康、韓立余:國際貿易法,人大
趙秀文:國際貿易法專題研究,人大
余勁松: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
章尚錦、徐青森:國際私法,三版,人大2007
趙秀文:國際私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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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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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急求: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寫開題報告是寫論文的一個關鍵環節.你首先要確定你的論文方向,如文學,翻譯,英語教學法,語言與文化等,然後要確立一個合適的題目,題目不能太大,也不要太小,太大了就必然會空,到時候什麼也說不清楚,太小了則不知所雲,容易造成重復羅嗦.和題目一樣,提綱也要適中,提綱盡可能用完整的句子來寫,這樣比較清晰,可避免日後遺忘了自己所要表達的內容;另外,提綱其實是一篇論文的縮影,所以要相文章一樣條理清楚,邏輯清晰合理,結構完整.寫提綱不是那麼簡單的,你在寫之前就要查閱大量的資料以確定你要寫的內容,我建議還是要做好准備方寫出好的提綱和論文.當然寫的過程中也要查閱資料,任何一個地方都不要馬虎,因為答辯的時候考官們會抓你的不是.最後祝你寫出你滿意的論文!!!
『伍』 基金與信託有什麼關系哪位大俠幫忙解答一下啊
《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委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在信託活動中存在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和公益信託三種。
民事信託主要是以個人財產的撫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營業性信託主要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
公益信託主要是以發展公益事業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與基金的區別:
1、募集方式不同:一是公募,一類似私募。
2、投向不同:信託資金的投向比基金寬得多。
3、認購產品的起點不同:信託產品的夠買起點要比基金高得多得多。
『陸』 信託法原理研究哪能買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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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MBO的優點、不足及其在中國的現狀
什麼是MBO?
MBO是英文ManagementBuy-out的縮寫,意為管理層收購,主要是指公司的經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或股權交易收購本公司的一種行為。通過收購使企業的經營者變成了企業的所有者。由於管理層收購在激勵內部人員積極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業經營狀況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而它成為20世紀70-80年代流行於歐美國家的一種企業收購方式。對中國企業而言,MBO最大的魅力在於能理清企業產權,實現所有者回歸,建立企業的長期激勵機制,這是中國MBO最具鮮明的特色。
從目前來看,國內進行MBO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促進國企產權體制改革;二是解決民營企業帶「紅帽子」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企業向真正的所有者「回歸」,恢復民營企業的產權真實面目,從而為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掃除產權障礙:三是幫助國有資本從非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減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見,MBO被賦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從國內外的MBO實踐中可以看出,MBO並非適合所有的企業。實施MBO的企業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間;其次,企業處於競爭性較強的行業,如家電和一些成長性較好的高科技企業;第三點是企業要有優秀的管理層團隊,這也是MBO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從目前來看,國內進行MBO的作用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解決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促進國企產權體制改革;二是解決民營企業帶「紅帽子」的歷史遺留問題,實現企業向真正的所有者「回歸」,恢復民營企業的產權真實面目,從而為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掃除產權障礙:三是幫助國有資本從非競爭性行業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勵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減少代理成本。由此可見,MBO被賦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從國內外的MBO實踐中可以看出,MBO並非適合所有的企業。實施MBO的企業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企業要有一定的管理效率空間;其次,企業處於競爭性較強的行業,如家電和一些成長性較好的高科技企業;第三點是企業要有優秀的管理層團隊,這也是MBO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我國MBO的運作
由於國情、法律體系、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等全方位的差異,我國MBO與美國存在很大差異(見表1)。因此,可以說我國MBO處於發端階段。
在這種背景下,政策難以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MBO法規,一切都在嘗試中。我們只能結合已經發生的案例闡述國內MBO的一些關鍵環節。
(一) 收購准備階段
MBO收購前准備工作包括:第一,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在「分級管理,分級所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中央政府企業對MBO的態度傾向保守,而地方政府對於大型企業MBO也比較保守,對於中小型企業MBO則比較開放,特別是對經營不好的企業將可能給予更多支持,但管理層多不想收購。由於各企業在當地重要程度的不同、企業管理層對企業貢獻的不同、對政府影響力的不同,因此現在獲得政府批準的成功的案例並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此在選擇目標公司方面應注意:一是現任管理層對於目標公司有比較突出的貢獻,MBO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二是運行比較規范;三是現任管理層在當地政府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屬於比較強勢的人物;四是企業經營業績突出,同時又屬於競爭性較強而非具備壟斷性質的行業。已經成功的MBO中如宇通客車、粵美的、鄂爾多斯都具備這樣的特徵。第二,組建收購團隊。MBO收購團隊在收購過程中可能是比較難協調。MBO在目前的情況下,帶有一定獎勵色彩,因此收購團隊的組成、收購比例的大小很可能在一個原本團結的管理層內部引起爭議,甚至起到某種破壞的作用。因此,如何客觀的確定范圍、圈定比例非常重要。在此,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歷史貢獻、現有職位與未來經營團隊的互補、擴大收購資金來源等等,同時也需要相對民主和公開的決策程序。如深方大,董事長和管理層分別組建了自己的公司以進行收購,較好地協調了相互的利益。在這方面通常還可以考慮多種方案:一是管理層融資收購;二是管理層領導下的職工收購;三是職工全員收購;四是聯合產業投資者共同收購;五是外部經理人收購或外部與內部經理人共同收購。
(二) MBO的操作細節
1、 確定收購主體
目前,在收購主體方面,常規的操作是在合理協調內部關系的前提下,由主要管理者作為私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SPC)作為收購主體。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其簡單明了,易於操作。但是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對外投資許可權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二是稅收問題。通過設立SPC收購,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如果股權變現,則SPC應繳納公司所得稅,而分配給個人股東時,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最高可以達到45%,將會大大降低收益。在實踐中,為規避稅收和資金來源等問題,部分公司開始藉助於《信託法》,由信託公司出面代表管理層實施收購,如麗珠集團,雖然最終沒有獲得批准,但為後續的類似操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2、收購定價
MBO定價目前已經成為收購過程中最敏感的問題。其中關鍵環節是:第一,優惠程度。由於購買股權者是對本企業做過重要貢獻並且企業將長期依賴的管理層或員工骨幹,無論是從情感上還是企業長期利益上,都需要給予一定的優惠;第二,國有資產保值問題。政府在考慮國有企業MBO時,其中一個重要的意識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定價問題是雙方的利益平衡點。
由於收購方是對企業有重大貢獻的管理層,同時收購存在潛在的促進企業發展的積極因素,所以各個地方政府大多制訂了不同的優惠政策,主要是通過直接獎勵、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等形式來間接實現(見表3)。可見,企業進行MBO的價格,最主要取決於當地政府以及大股東的實際的支持力度。
不過,現在部分企業的管理層在收購定價問題上採取了比較激進的立場,如鄂爾多斯管理層對集團的收購、山東勝利集團的收購。由於收購價格低於凈資產,已經引起了社會廣泛的爭議。而勝利股份的收購定價也已經在有關的審批中被糾正。
從長遠的角度看,目前MBO如果著眼點僅限於對存量資產的劃分,而不在於通過MBO所形成的在企業治理結構、管理效率等方面的體制性優勢帶來的增量效應,MBO很可能演變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種途徑,最終陷入誤區,使得這場歷史性的變革成為一場鬧劇。
3、收購資金來源
MBO的前提是解決收購資金來源問題,這是成功實現收購的關鍵。由於管理層出資一般比較有限,為實現杠桿的效應,收購融資就成為一項具有高度技巧的工作,需要在一系列融資安排如贈送、借貸、信託融資、分期付款等手段中選取合適的手段和手段組合。
由於MBO的高杠桿性質,大量的融資意味著較高的成本。因此,在收購融資中管理層應該審慎判斷企業目前的資產負債狀況與贏利前景,制定合適的償還融資的計劃,避免最終股權被債權人追索,喪失了MBO的原本含義。
(三) 中介機構在MBO中的作用
目前活躍在MBO中的中介機構主要是律師和會計師,券商在MBO中的作用還並不突出,相信隨著MBO成為一種潮流,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逐漸成熟,MBO將成為券商又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當然,前提是券商在MBO中能夠成功擔負起相關的為客戶創造價值的使命。
『捌』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玖』 信託法的重要性
長期以來,比較法學者一直認為,起源於英國的私人信託(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與歐洲大陸法系最具標志性的差異之一。在普通法系國家,信託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項發明,數百年來,無論在民事還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私人信託。事實上,它的基本特徵與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難以相容的。
信託法是歷史偶然的產物,最初是為了彌補五百多年前英國殘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現代英國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後已經成為多餘。對大陸法國家而言,引入信託法究竟是一種有意義的改革,填補了法律體系的重大空白,還是相反,對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無意義。這些根本性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學家們忽視了。雖然國內、國際都有大量的信託法論著,但都是討論信託法原理,而沒有重視對信託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託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實際意義。在歐洲尤其如此。越來越多的大陸法國家已經引入與信託法類似的制度,並正在積極推動那些尚未承認信託制度的國家承認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信託。導致這種趨勢出現的原因有二:歐盟正在致力於消除各成員國私法制度之間,尤其是大陸法和普通法之間的差異;專業投資基金需要適當的法律形式。一些學者認為,信託可能成為普通法對歐洲私法的最大貢獻。
不僅歐洲人可以從加深對信託法功能的理解中獲益。在美國,學者們繼續把重點放在研究信託的歷史角色,即家庭內部財富轉移的一種方式。然而,信託制度的這種傳統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託制度更為重要的作用表現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採用信託形式,它們幾乎佔美國股票總數的40%,公司和外國債券的30%。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信託已經成為美國債券的主要發行者,金額超過2萬億美元。
准確地理解信託法的功能不僅有助於認識資本市場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於對一般組織法功能的認識。私人信託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對信託的分析有助於更好的認識其它更為復雜的組織,如合夥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組織,如近來出現的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託分成兩大類型:私人信託和公益信託。雖然歐洲法強烈抗拒私人信託,但民法中有財團法人制度,它非常類似於公益信託。而且,有大量文獻探討了公益信託及其「近親」——「非營利法人」,而對私人信託則很少論及。
普通法與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歷史演進上是不同的,正是這種不同造成一方產生了信託制度,而另一方則沒有。文章簡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類似信託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託法的一般性經濟功能這一主題。這分為兩部分:
首先,我們分析信託法對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補充,即:何種有用的關系需要依據信託法建立,而僅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們認為,信託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財產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別擔保給不同的債權人。利用信託法來保護信託財產免因受託人的個人債務而受到追償,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較法的觀點審視信託制度,這種作用表現得更加明顯,並可以作為進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廣為研究的問題,即忠實義務的產生及其履行,似乎對於為什麼會存在專門的信託法並不重要。
信託法在不同的債權人之間進行財產分割的作用與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個問題是,信託法對公司法有何補充?即,人們可以利用信託做什麼,而利用公司則不能(在信託制度產生時,公司制度尚未出現)?私人信託,特別是它的現代形式,商事信託在今天已經演化成另一個問題:人們利用信託法還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們對這一問題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體的作用。
『拾』 名詞解釋。。。
利息 是借款者為取得貨幣資金的使用權而支付給貸款者的一定代價,或者說是貨幣所有者因暫時讓渡貨幣資金使用權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一定報酬。利息作為借入貨幣的代價或貸出貨幣的報酬,實際上,就是借貸資金的「價格」。利息水平的高低是通過利息率表示出來的。利息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與借貸貨幣額或儲蓄存款額之間的比率。公式表示為:利息率=利息額/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貼現 是指銀行應客戶的要求,買進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據,或者說,購買票據的業務叫貼現。辦理貼現業務時,銀行向客戶收取一定的利息,稱為貼現利息或折扣。具體程序是銀行根據票面金額及既頂貼現率,計算出從貼現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這段時間的貼現利息,並從票面金額中扣除,余額部分支付給客戶。票據到期時,銀行持票據向票據載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額的款項。
政策性銀行 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在我國包括國家開民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信託 我國《信託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這里的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以外的無形財產權。但為了實務操作和監管,委託人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設立信託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財產或者財產權設立信託。
《信託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消極財產權、委託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為設立信託的財產。
信託財產具有一個重要特徵:獨立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信託的基本特徵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受託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處理信託事務,並謹慎管理信託財產;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信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應當遵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同時在三十六條規定:「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作為專業理財的商業經營機構—信託投資公司除遵循《信託法》對受託人的基本要求外,還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監管要求。
轉租賃 是由出租人先從別的租賃公司租進設備,然後再租給承租人
當事人:(4個)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通貨膨脹 指由於貨幣供應過多而引起貨幣貶值,物價持續、大幅度上漲的貨幣現象。
金融市場 是指融通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場所,可分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 貨幣市場是短期資金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短期外匯市場等。資本市場是長期資金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期貨市場和長期外匯市場。
資本市場 是指證券融資和經營一年以上中長期資金借貸的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其融通的資金主要作為擴大再生產的資本使用,因此稱為資本市場。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證券市場,具有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的形式吸收中長期資金的巨大能力,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還可在二級市場自由買賣和流通,有著很強的靈活性。
貨幣市場是經營一年以內短期資金融通的金融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和短期信貸市場等。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都是資金供求雙方進行交易的場所,是經濟體系中聚集、分配資金的「水庫」和「分流站」。但兩者有明確的分工。資金需求者通過資本市場籌集長期資金,通過貨幣市場籌集短期資金,國家經濟部門則通過這兩個市場來調控金融和經濟活動。從歷史上看,貨幣市場先於資本市場出現,貨幣市場是資本市場的基礎。但資本市場的風險要遠遠大於貨幣市場。其原因主要是中長期內影響資金使用效果的不確定性增大,不確定因素增多,以及影響資本市場價格水平的因素較多。
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統稱金融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視,發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規模。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金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對優化資源配置,搞活資金融通,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籌措建設資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貨幣市場是指期限在1年以內的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國庫券市場、回購協議市場、大額存單市場等。由於通過短期金融工具籌來的資金主要用於資金的臨時周轉或補充流動性,對於持有短期金融工具的資金提供者來講,由於這些短期金融工具可以在市場上靈活兌現,可視為貨幣的替代品或稱"准貨幣",因此,將短期資金市場稱為貨幣市場。
財務公司 或稱「財務有限公司」,又稱「注冊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經營部分金融業務的准銀行。主要承辦定期大額存款、發放貸款、經銷證券、買賣外匯、代理保險、財務咨詢等金融服務。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大企業、大公司集團,不開立私人帳戶、不辦理小額存貸款和儲蓄,以此與銀行相區別。
目前我國的財務公司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主要是中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另一類是一般性財務公司,主要包括外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按中國法律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面向社會提供較為廣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至於中外合資財務公司、外資財務公司,其設立與審批、業務范圍、監督管理、解散與清算、罰則等適用1994年2月2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通常所說的財務公司主要是指上述第一類財務公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6月30日第三號令發布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所謂財務公司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簡稱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里所稱的成員單位是指集團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外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包括該外資企業集團的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持股或與該外資企業集團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由此可見,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集資組建的,其宗旨和任務是為本企業集團內部各企業籌資和融通資金,促進其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如華能集團財務公司、中國化工進出口財務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財務公司等。
財務公司的業務有:存款、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融資性租賃、投資、委託以及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等。從今後規范要求的角度看,財務公司的特點就是為集團內部成員提供金融服務,其業務范圍、主要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都應限定在集團內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機構一樣到社會上去尋找生存空間。
財務公司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領導、管理、監督與稽核,在行政上則隸屬於各企業集團,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截至1997年底,我國財務公司總數為72家,它們在支持與促進企業集團,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的改革發展中發揮了特定的作用。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財產保險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貨幣需求:是指社會各部門在既定的收入或財富范圍內能夠而且願意以貨幣形式持有的數量。貨幣需求是一個存量的概念,貨幣需求以收入或財富為前提,現實中的貨幣需求包括現金和存款貨幣的需求,人們對貨幣的需求既包括了執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貨幣需求,也包括了執行價值貯藏手段職能的貨幣需求。
貨幣需求的宏觀分析角度,是指從一個國家的社會總體出發,強調貨幣作為交易工具的職能,在分析市場供求、收入及財富指標的變化上,探討一國需要多少貨幣才能滿足經濟發展對貨幣的需求。貨幣需求的微觀分析角度,是從社會經濟個體出發,分析各部門(個人、企業等)的持幣動機和持幣行為,研究一個社會經濟單位在既定的收入水平、利率水平和其他經濟條件下,所需要持有的貨幣量。在對貨幣需求進行研究時,需要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名義貨幣需求,是指社會各經濟部門當時所實際持有的貨幣單位的數量;實際貨幣需求,是指名義貨幣數量在扣除了物價變動因素之後那部分貨幣余額,它等於名義貨幣需求除以物價水平,即Md/P。名義貨幣需求與實際貨幣需求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剔除了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所引起的物價變動的影響。
馬克思的貨幣需求理論認為,在一定時期內,執行流通手段的貨幣必要量主要取決於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兩類因素,它與商品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發生變化。它反映了商品流通決定貨幣流通這一基本原理。
費雪的交易方程式認為,流通中的貨幣數量對物價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全社會一定時期一定物價水平下的總交易量與所需要的名義貨幣量之間也存在著一個比例關系1/V。
劍橋方程式試圖回答個人意願持有貨幣的數量。這一理論認為貨幣需求與人們的財富或名義收入之間保持一定的比率,並假設整個經濟中的貨幣供求會自動趨於均衡。劍橋方程式對貨幣需求的研究有重要的發展,開創了研究貨幣需求的四個新視角。
凱恩斯通過分析持有貨幣的三種動機,即交易動機、謹慎動機和投機動機,提出了貨幣的流動性偏好理論,他認為交易性貨幣需求與收入成比例,而投機性貨幣需求對利率很敏感。這樣,這一理論表明貨幣流通速度並不穩定,不能視為常量。
凱恩斯學派對凱恩斯的貨幣需求理論作了更深入的分析和發展,提出了平方根公式、立方根公式和資產組合理論,這些理論認為利率對各種貨幣需求都具有重大影響。
弗里德曼的貨幣需求理論將貨幣視同各種資產中的一種,通過對影響貨幣需求7種因素的分析,提出了貨幣需求函數公式。貨幣學派強調貨幣需求與恆久收入和各種非貨幣性資產的預期回報率等因素之間存在著函數關系,貨幣需求函數具有穩定性的特點。
20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學者對貨幣需求的研究主要圍繞兩個問題進行,一是貨幣需求對利率變動的敏感性問題;二是貨幣需求函數長期內是否穩定的問題。
影響我國現階段貨幣需求的主要因素有:①收入;②價格;③利率;④貨幣流通速度;⑤金融資產的收益率;⑥企業與個人對利潤與價格的預期;⑦財政收支狀況;⑧其他因素。
從定性的角度分析,我國貨幣需求的微觀基礎大體可以概括為居民的貨幣需求、企業的貨幣需求和政府的貨幣需求。這些經濟行為主體的貨幣需求均可從交易性貨幣需求、預防性貨幣需求和投機性貨幣需求三個層面加以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