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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01 06:04:37

『壹』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明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證券期貨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派出機構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履行監管職責。第三條派出機構負責證券期貨市場一線監管工作,切實維護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和依法處置轄區市場風險,促進轄區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第四條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確立和履行,遵循職權法定、依法授權、權責統一、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派出機構履行的監管職責,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由中國證監會規章授權。
監管職責事項涉及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協調配合,需要做出具體安排的,由中國證監會制定工作規程。第五條派出機構按照規定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對轄區有關市場主體實施日常監管;
(二)防範和處置轄區有關市場風險;
(三)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調查、作出行政處罰;
(四)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和保護;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派出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建立健全與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相關會管單位及其他派出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機制。第七條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建立健全監管協作機制,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優化監管執法環境,促進轄區資本市場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協同做好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第二章日常監管第八條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實施行政許可事項。
派出機構進行初步審查、中國證監會復審並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由派出機構按照規定受理,出具初步審查意見。
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派出機構檢查、核查相關事項或者出具監管意見的,派出機構應當提供協助。第九條派出機構負責對下列市場主體實施檢查:
(一)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
(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以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公募基金託管人、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銀行等機構;
(四)公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等服務機構;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他相關私募基金服務機構;
(六)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七)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
(八)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
(九)股權眾籌融資服務機構、融資者等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相關主體;
(十)證券期貨業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
(十一)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第十條檢查的事項可以包括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具體檢查事項由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予以確定。
市場主體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按照規定進行備案,依法應當持續符合法定條件的,派出機構按規定對其持續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一條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有關檢查辦法和規程,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方案,對本規定第九條所列市場主體實施檢查。第十二條派出機構負責按照規定接收第九條所列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第十三條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者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應當依法採取監管措施、進行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部門;沒有處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或者按照規定轉送其他職能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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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數字類)
1602年第一個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
1608柴思胡同的「喬納林咖啡館」眾多經紀人在此交易成名
1790 年美國費城證券交易所成立(第一個)
1773年英國第一家交易所咖啡館成立(1802年政府正式批准)(最初交易政府債券-後來公司債券 礦山 運河股票――鐵路股票盛行)
1792年5月17日24名經紀人「梧桐樹協議」訂了交易傭金的最低標准
中國最早證券交易機構是外商開辦的「上海股份公所」「上海眾業所」
1918年夏北平證券交易所成立(中國人自己創辦第一家)
1872年設立的輪船招商局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
1920年7月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成立(當時規模最大的)
1987年9月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中國第一家專業證券公司中)
1992.10 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標志全國性監管和市場發展)
1998.04國務院證券委 撤消(建立了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
1997.1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基金發展)
2001.12.11 中國加入WTO 外資合營外資比例不超過33% 加入後3 年內不超過49%
2002.11 接納日本野村證券上海代表處首席特別會員,批准日本內藤證券直接申請B股席位 2003.05.27 瑞士銀行成為首家獲批的QFII
記名股東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發起人首次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份2年內繳足,募集方式發起人認購股份不低於35%,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表決權半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合並分立須 2/3通過
募集公司上市條件:向社會公開發的股份數要達到 25%以上 股本總額超4億的比例為10%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公司3年無違法行為,同時最近3年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超 3億,為近3年凈利潤的10倍,股權分置改革後原非流通股12 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超5%出售在12 個月內不超5%,在24 個月內不超 10%
1994年開始發行憑證式(銀行網點發行,提前兌付需付千分之2手續費)和記賬式國債(證券帳戶發行,特點:發行時間短效率高,交易手續簡便成本低安全) ,可記名可掛失
50年代發行過兩種國債:1950 年人民勝利折實公債 1954~1958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發行5次)
1981恢復發行國債2000年無記名國債退出市場
1982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日本東京證券市場發行外國金融債券
1993中國投資銀行被批准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
國債發行方式:1991之前行政攤派 1991開始引入承購包銷 1996年引入招標發行方式 2001.07.02 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凈價交易
混合資本債券:是商業銀行為補充資本發行的,清償位於股權資本之前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之後 期限在15 年以上,10年內不可贖回
保險公司中次級債償還須確保償付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才能償付
2007.08 證監會頒布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標志我國公司債券(1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正式啟動,金額不少於5000萬
1987.10 財政部在德國法蘭克福發了了3億馬克公募債券(經濟體制改革後政府首次在國外發行債券)
基金起源於英國18世紀末19 世紀初產業革命推動下出現的
1997.11 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06.01 我國《基金法》實施(法律形式確認了基金在資本市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封閉基金存續期5年以上,一般10~15年,10%以上基金持有人有權招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基金公司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必須是實繳資本 。主要股東3年內無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
我國基金管理費一般為1.5%,貨幣基金0.33%,債券基金不低於1%,封基託管費按0.25%,開放基金低於0.25%
封基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年度已經實現收益的 90%,股票基金應有60%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應有80%投資於債券,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過基金凈值的10% ,一家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外匯期貨1972在國際貨幣市場(屬於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
可轉換公司債最短1年最長6年。發行起6個月後可轉換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4億股以上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 發行面值超5000 萬元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上海證券交易所1990.11.26 成立,1990.12.19 正式營業
深圳證券交易所1989.11.15 籌建,1991.04.11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1991.07.03 營業
2004.05 國務院批准 中小企業板設立
中證指數公司的指數:中證流通指數,中證規模指數中證100指數(基期2005.12.30 基點1000點),滬深300 指數,滬深300行業指數,滬深300風格指數,中證規模指數中證200/500/700/800指數(基期2004.12.31 基點1000), 中證100(排名前100)=滬深300-中證200,中證700=中證500+中證200 , 中證 800=中證500+滬深300
上證交易所股價指數:上證綜合指數 (基期1990.12.19 基點100點)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時,提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超注冊資本 50%時可不提取。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成比例不得少於轉贈前注冊資本的 25%
2007年12月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06家
證券公司設立主要股東要求最近3年無重大違規,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
證券監督機構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答復。不批准要說明理由
單獨或合並持有5%股權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議案,可以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風險控制指標:經紀業務凈資本不低於2000 萬.承銷,自營,資產管理之一凈資本不低於5000萬,經紀業務+一項=凈資本1億,經紀業務+2項及以上的=凈資本2億,凈資本:風險准備之和>100% 凈資本:凈資產>40%,凈資本:負債>8% ,凈資產:負債>20%,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經紀業務凈資本/營業部家數>500 萬,自營股票規模<凈資本的100%,自營證券規模(按成本價計)<凈資本200 %,自營持有一種非債券證券成本<5%該證券市值 ,承銷要按10%計算風險准備,承銷公司債券的按5%計算,承銷政府債券按2%計算 ,定項資產管理按管理本金的2%計算風險准備,集合資產按1%,專項資產按0.5%,證券公司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風險准備, 單一客戶融資融券不超過凈資本的5%,客戶擔保股票不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按融資融券規模的10%計算風險准備
〈證券法〉1998.12.29 通過 1999.07.01 實施 〈公司法〉1993.12.29 通過1994.07.01 實施}2005.10.27 修訂 2006.01.01 生效. 證券公司股東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 〈企業破產法〉於2007.06.01 實施 新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按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工公司5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 3萬元
非公開發行實際控制人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發行價格不低於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
融資融券試點:經紀業務已滿3年的創新類證券公司 近二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近 6 個月凈資本在12億以上
2005.06.30 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達到規定上限後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證券公司按營業收入的0.5~5%交納基金.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08.282002.12.16 證監會公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2003.02.01 實施,申請執業證書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起30日內向證監會備案,不符的要書面說明現由
基礎〔總結〕
有價證券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有價證券狹義指資本證券,廣義包括商品證券(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貨幣證券(商業證券和銀行證券)
有價證券按發行主體分:1政府證券2政府機構證券(我國不允許)3公司證券(包括金融證券) 按是否在交易所掛牌分:1 上市證券 2 非上市證券(憑證式國債,普通開放式基金) 按募集方式:1公募證券2私募證券(信託計劃,理財計劃,定向增發)
按代表的權利性質分:股票 債券 其他證券(基金,衍生品《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權證》)
有價證券的特徵:A收益性B流動性C風險性D 期限性
證券市場的特徵:A價值直接交換的場所 B財產權利直接交換的場所C 風險直接交換的場所
證券市場的品種結構:股票 債券 基金 衍生品市場
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籌資-投資 定價 資本配置功能
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信用評級機構)
證券市場的產生:A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B股份制的發展 C信用制度的發展
國際證券市場發展趨勢:A市場一體化 B投資者法人化 C金融創新 D 金融機構混業化 E交易所重組公司化 F 證券市場網路化G 金融風險復雜化 H金融監管合作化
中國第一個標准化期貨合約---深圳有色金屬交易所-特級鋁期貨標准合同(實現了遠期合同向期貨的過渡)
WTO後證券業在5年過渡期的對外開放包括:1直接B股交易. 2成為交易所特別會員. 3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4加入三年內設立合營證券公司從事A股 B股H股和政府債,公司債的承銷和交易. 5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給予國民待遇,可設分權機構
股票的性質:A有價證券B要式證券C證權證券D 資本證券E綜合權利證券
股票的特徵:1收益性2風險性3流動性 4永久性 5參與性
股票的類型:A普通股票和優先股股票(權利不同分)B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是否記名分)C有面額和無面額股票(是否標明金額分)股票的價格:理論價格 =預期股息/必要收益率 市場價格 股票的價值:1票面價值2賬面價值(凈值OR每股凈資產)3清算價值4 內在價值(理論價值OR未來收益的現值)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A公司的經營狀況 (1資產凈值2盈利水平3派息政策4股票分割 5增資減資 6銷售收入 7原材料供價 8主要經營者理替 9公司重組 10意外災害)B宏觀經濟因素(1經濟增長2經濟周期3貨幣政策《准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業》4財政政策 5市場利率 6通貨膨脹 7匯率變化 8國際收支)C政治因素(1戰爭 2 政權更迭 3政府重大經濟政策出台 4國際社會政治經濟的變化) D 心理因素 E穩定市場的政策與制度安排(技術性停牌 臨時停市) F 人為操縱因素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
1重大決策參與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 4查閱公司資料 5交易股票
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所欠稅款――公司債務――普通股東
我國股票按投資主體分:國家股 法人股 社會公眾股 外資股
債券的特徵:償還性 流動性 安全性 收益性
債券分類:發行主體分(A政府債券B金融債券C公司債券)按付息方式分(A零息債券B附息債券C息票累積債券D浮動利率債券)按形態分類(A實物債券B憑證式債券C記賬式債券)
廣義政府債券屬於公共部門債務 狹義屬政府部門債務
政府債券特徵:安全性高 流通性強 收益穩定 免稅待遇
國債按資金用途分: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 戰爭國債 特種國債
儲蓄債券是以個人為發行對像的非流通國債,一般以吸收個人小額儲蓄為主
記賬式國債利率由記賬國債承銷團投標確定 儲蓄國債利率由財政部參考存款利率和供求關系確定
公司債券類型:信用公司債(無擔保) 不動產抵押公司債 保證公司債 收益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國際債券特徵:資金來源廣發行規模大 存在匯率風險 有國家主權保障 以自由兌換貨幣作計量貨幣龍債券是指除日本以外亞洲地區發行的一種以非亞洲國家貨幣標價的債券
投資基金的特點:集合投資 分散風險 專業理財
基金的作用:為中小投資者拓寬了渠道 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託管費經證監會核准後公告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投資風險:市場風險 管理能力風險 技術風險 巨額贖回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基本特徵:跨期性 杠桿性 聯動性 不確定高風險性(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結算風險 運作風險 法律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按產品形態和交易場所分:內置型衍生工具 交易所交易衍生工具 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按自身交易方法及特點分類:金融遠期合約 金融期貨 金融期權 金融互換 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按基礎工具分類:股權類(股票期貨 股票期權 股票指數期貨 股票指數期權及混合交易合約) 利率類(遠期利率協議 利率期貨 利率期權 利率互換及混合交易合約) 貨幣類(外匯合約 貨幣期貨 貨幣期權 貨幣互換及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信用類(信用互換 信用聯結票據) 其它類
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風險管理型創新 增強流動型創新 信用創造型創新 股權創造型創新
期權的權利期間與時間價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線性影響 基礎資產產生收益將使看漲期權價格下跌,看跌期權價格上長升
權證的要素包括:類別 標的 行權價格 存續時間(6個月以上 24個月以下) 行權日期 行權結算方式 行權比例
可轉債換發行時證券的性質分: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優先股
存托憑證(DR)也稱預托憑證 對發行人的優點:A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 B避開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續簡單成本低 ADR對投資者的優點:以美元交易,國內清算 ADR 須經美國證監會注冊有助於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股利發放以美元支付 規避投資政策限制
資產證券化分類:按基礎資產分類(不動產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未來收益證券化,債券組合證券)按地域分類(境內資產證券化,離岸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的屬性分類(股權型 ,債權型,混合型)
資產證券化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大型工商企業及金融機構) 特定目的機構(為發起人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化的產品機構) 資金和資產存管機構 信用增級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 承銷人 投資者
證券發行市場無固定場所是一個無形市場 證券發行制度(注冊制 核准制)
我國股票實行核准制由審核委員會審核 證監會核准 保薦人及保薦代表應 勤勉盡責 誠實守信
我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初步詢價確定價格區間及市盈率區間,保薦機構在發行價格區間向詢價對像累計投票詢價
荷蘭式招標(最低中標價 最高收益率)短期貼現債券採用單一價格方式
美式招標按各自的價格成交《長期附息債券採用多種收益率的方式》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是交易所決策機構 交易所總經理由國務院證監會任免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實施方案》包括四項基本原則(審慎推進 統分結合 從嚴監管 統籌兼顧)
中小板的「兩個不變」 (尊守的法律法規不變 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不變) 「四個獨立」 (運行獨立 監察獨立 代碼獨立 指數獨立)
基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拉斯貝爾加權指數(採用基期發行量和成交易作為權數)
計算期加權股價指數又叫派許加權指數(採用計算期發行量和成交量為權數)
幾何加權股價指數又叫費雪理想式 (是對上面二種指數作幾何平均,實際很少用)
股票收益:股息收入 資本利得 公積金轉增收益
股息種類:現金股息 股票股息 財產股息 負債股息 建業股息(無盈利無股息的一個例外)
債券收益:債息收入 資本利得 再投資收益
公積金來源:A溢價發行的部份 B稅後利潤中提存的 C資產重估增值部分 D 外部贈與資產
系統風險:政策風險 經濟周期波動 利率風險 購買力風險(通脹) 非系統性風險:信用風險 經營風險 財務風險
證券資產管理是實現委託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證券經紀業務及其它二項業務的董事會應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健全,合理,制衡,獨立的原則
經紀業務內部控制主要內容:防範挪用客戶資金資產 非法融入融出資金及結算風險
自營業務重點A防範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超越授權,變相自營,賬外自營,操縱市場,內幕交易 B建立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管理 C合理的預警機制
投資銀行重點防盪法律風險 財務風險 道德風險 研究咨詢業務應重點防範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無資格執業,違規執業及利益沖突 業務創新應重點防範違法違規,規模失控,決策失誤
分支機構應重點防範 越權經營,預算失控及道德風險
凈資本=凈資產-金融產品投資風險調整-應收款的風險調整-其它流動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證監會認定的其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設立條件:A自有資金不少於2億元B必要的場所及設施C主要管理及從業人員要有從業資格D 其它條件
證券市場監管手段:法律手段 經濟手段 必要的行政手段
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1保障投資者權益 2維護市場良好秩序 3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 4准確全面的信息利於參與者的決策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監管的三個目標:保護投資者 保證市場公平效率和透明 降低系統風險
信息披露:全面性 真實性 時效性
操縱市場行為:A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持股優勢連續賣買 B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時間,價格,方式影響價格和數量 C在自已的賬戶間對倒
內幕信息包括:1分配股利或增資計劃 2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4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報廢一次超過資產的 30% 5公司主要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承提重大損失賠償責任 6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證券業協會三大職能:自律 服務 傳導
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內容:正直誠信 勤勉盡責 廉潔保密 自律守

『叄』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肆』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4)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伍』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陸』 怎麼區分中國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1、中國證監會,全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2、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會機關內設21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3、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證監局。

5、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監管轄區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

(6)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融資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5、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原則,合理運用各類監管方法,實現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向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通報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情況。
第二條根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其下級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執法檢查,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檢查由上級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執法檢查,應當依據現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有關程序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執法檢查有關程序規定,規范有效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以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一)涉及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的機構;
(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機構;
(三)通過日常監管、受理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線索的機構;
(四)其他應當重點監管的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入金融機構現場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檢查的,按照規定可以詢問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監管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銷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查驗金融機構運用信息化、數字化管理業務數據和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系統。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根據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結合日常監管中獲得的其他信息,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第七條為了有效實施風險為本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結合國家、地區、行業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情況,在採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信息的基礎上,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准確掌握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
第八條為了解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現場評估。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現場風險評估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附1)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附2),經本行(營業管理部)行長(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後,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反洗錢監管通知書》送達被評估的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評估的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也可以現場採集評估需要的信息。
在開展現場風險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合法證件。
現場風險評估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制發《反洗錢監管意見書》(附3),將風險評估結論和發現的問題反饋被評估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根據金融機構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走訪等措施。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存在較高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或者涉嫌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及時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條金融機構存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隱患,或者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存在明顯漏洞,需要提示金融機構關注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該金融機構發出《反洗錢監管提示函》(附4),要求其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督促其整改。
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反洗錢監管提示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本機構分管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負責人簽批後作出書面答復;不能及時作出答復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後,在延長時限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根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的需要,針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義務履行不到位、突出風險事件等重要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約見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進行談話。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約見談話前,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約見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經本行(營業管理部)行長(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約見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的,應當經本行(營業管理部)反洗錢部門負責人批准。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送達被談話機構。情況特殊需要立即進行約見談話的,應當在約見談話現場送達《反洗錢監管通知書》。
約見談話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談話結束後,應當填寫《反洗錢約談記錄》(附5)並經被談話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為了解、核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政策執行情況以及監管意見整改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金融機構開展監管走訪。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走訪前,應當填制《反洗錢監管審批表》及《反洗錢監管通知書》,由本行(營業管理部)行長(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長(副主任)批准。
《反洗錢監管通知書》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金融機構。情況特殊需要立即實施監管走訪的,應當在進入金融機構現場時送達《反洗錢監管通知書》。
監管走訪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合法證件。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做好監管走訪記錄,必要時,可以制發《反洗錢監管意見書》

『捌』 法律問題——急急急

權益披露概述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行為,權益達到一定限度時,應當及時對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進行披露。

權益披露內容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確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的: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3)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5)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述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4)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5)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7)能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述第(7)項規定的文件。

4.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法定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前述有關要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採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蓋章。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自律管理型
開放分類: 經濟、金融、證券交易、證券術語

自律管理型概況

自律管理型是指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較少,除了國家立法中有某些必要的規定外,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完全由交易所及交易商協會等組織機構自行管理。證券的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協會及證券交易商會等民間組織自行管理。這種模式以英國為典型,又稱為英國模式。實行這種管理模式的國家和地區還有荷蘭、香港、德國、義大利等。
英國自我管理的組織核心是英國證券業理事會和證券交易所協會。證券業理事會是1978年根據英格蘭銀行建議設立的,主要負責制定、解釋有關證券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如《證券交易商行動准則》、《大規模收購股權的准則》等。證券交易所協會管理倫敦及其他6個地方性交易所的具體業務,實際控制和管理全國的證券交易活動。

自律管理型的特點

該種模式的特點:
1、沒有統一的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而是採取分散立法模式。
2、沒有統一的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而是建立了以自律機構為主體的證券監管機構。

自律管理型的優缺點

優勢的方面:
1、證券交易的參與者直接參與制定和執行證券管理法規和規章,使市場管理更為有效。
2、能夠對證券市場中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充分的准備,並能夠作出迅速有效地反應。
3、管理成本相對較低。

不足的方面:
1、缺乏統一的證券法律規范和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有效控制。
2、管理者沒有超脫於證券市場之外,難以確保證券管理的公正性、客觀性。


證券業務范圍

(一) 公司、企業的組建和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組建和設立。主要著眼於設計、起草具有規范化、可操作性的公司企業的設立協議和章程,以建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並為其申請登記或審批進行代理。

(二) 公司、企業改制:
1、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及其分離辦社會職能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2、國有資產處置或轉讓、各種債轉股(包括政策性與非政策性)所引起的公司、企業改制;
3、利用外資或民營資本並購或改組國有企業所引起的公司化改制;
4、各種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國有中小型企業);
5、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6、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互轉化時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7、內資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組為外商投資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8、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即發起設立股份公司)與上市的股份公司(如募集設立股份公司)互相轉化所引起的公司改制。

(三) 公司治理與並購:
1、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治理與並購、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並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見;
2、目標公司選擇及法律可行性論證;
3、收購整體方案及融資方案設計;
4、法律盡責調查報告及法律意見書出具;
5、政府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咨詢、解釋和溝通;
6、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談判;
7、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置安排;
8、稅務方案合理化建議;
9、勞動力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安排;
10、管理層收購(MOB)、管理層激勵計劃及員工持股計劃;
11、上市公司的收購。

(四)公司證券法律事務:
按照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規范化要求,幫助公司策劃其股票與債券的發行和上市,並為其提供可支持性的法律意見書與律師工作報告等必備法律文件。
1、對國有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規進行改組,以及其生產經營性資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協助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和海外公開發行或以私募的方式發行股票, 並將該等股票在國內或海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3、協助各類企業在國內和海外債券(包括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及各種商業票據,並將該等債券和商業票據在國內或海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4、為股票、債務、基金的發行(增發、配股)、轉讓和期貨交易等證券業務提供法律服務;
5、科技成果資產化、資產證券化。

(五)公司、企業的破產、重組與清算
1、准備法律文件,包括重組協議、和解協議、破產申請、同意函、棄權書、董事會協議、授權書及公司治理文件;
2、參加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債務重組或破產進行的談判;
3、參加公司改制會議並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
4、協助獲取第三方的同意和棄權;
5、參加訴訟或仲裁以及執行程序;
6、公司資產評估及稅務事宜。

『玖』 證監會對融資融券業務有50萬規定嗎

是的,融資融券的資金門檻一直是50萬,沒有變過,只不過以前很多證券公司私自降低了門檻,現在證監會嚴打,所以證券公司不敢違反規定,資金門檻恢復到50萬。

『拾』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特別規定

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
(2011年4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可以買賣本規定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證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委託具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
證券公司將自有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認可的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或者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管理,且投資規模合計不超過其凈資本80%的,無須取得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從事《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所列品種以外的金融產品等投資。
設立前款規定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並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關於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的規定,事先報經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不得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五條 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不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只能以對沖風險為目的,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與本規定有關事項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應當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證監會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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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融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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