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貸款利息收入的稅金計算 問題類型:印花稅
參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零點五。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Ⅱ 信託產品轉讓合同是否交印花稅
信託公司會收取千分之一的費用,但不是印花稅。
Ⅲ 信託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在投資者層面,固定收益信託產品一般沒有申購費、固定管理費。固定收益信託在運作中實際收益可能會超過預期收益,信託公司只以超過的部分為浮動管理費,浮動管理費不影響投資者收益。
第一信託投資收益是免稅的。
第二信託投資不需要任何其它費用,比如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用 股票的交易費印花稅 銀行的費用就更多了。
第三信託的收益,相比國債、銀行存款、債券類和貨幣市場基金 信託的收益是最高的。
第四相比股票,基金來說 現在在風險信託要小的多。信託作為國家允許的投資途徑里還是一個可以跑贏通脹的良好選擇。
Ⅳ 我想了解有關外資稅收的政策
利用外資稅收政策
從1994年1月1日起,中國施行新的稅收制度,實現了內外資
企業流轉稅的統一。經過這次稅制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
籍個人所適用的稅種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營
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
用稅和個人所得稅。現將新稅制實施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
籍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介紹如下:
(一)流轉稅方面
(1)對因稅收增加稅負的退稅返還問題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
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
批准,在已批準的經營期限內或沒有經營期限的,最長不超過五年,退
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的稅款式。
(2)出口貨物的免稅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
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
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
除費用3200元。
(三)企業所得稅方面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
貴重金屬等到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
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稅。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
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
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
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不同地區稅收優惠
1、沿海經濟開放區
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
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
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
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
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2、高薪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
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企業所得
稅。
(3)
1、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
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
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
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
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2、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
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
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4)特定行業、項目稅收優惠
1、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
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企業所得
稅。
2、在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
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
萬美元,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企業
所得稅。
(5)再投資稅收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
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
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
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
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6)投資所得稅收優惠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
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空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
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
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
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買方腦袋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
轉收的利息;
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
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式、墊付款和延期付款
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
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得稅。
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
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
的,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
Ⅳ 小米算是中國企業還是開曼群島企業
小米算是中國企業。
實際上,在諸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地區注冊公司已經成了許多國際大公司的慣用手段,尤其是科技公司。
由於這些地區的法律法規的特殊和寬松性,在此注冊能幫助企業更好地開展跨國經營、規避貿易壁壘、不需要進行過多信息披露、合法避稅減稅、實現海外上市、進行特殊資產管理等。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0年3月3日,是一家專注於智能硬體和電子產品研發的全球化移動互聯網企業,同時也是一家專注於高端智能手機、互聯網電視及智能家居生態鏈建設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小米公司創造了用互聯網模式開發手機操作系統、發燒友參與開發改進的模式。
「為發燒而生」是小米的產品概念。「讓每個人都能享受科技的樂趣」是小米公司的願景。小米公司應用了互聯網開發模式開發產品,用極客精神做產品,用互聯網模式幹掉中間環節,致力讓全球每個人,都能享用來自中國的優質科技產品。
小米已經建成了全球最大消費類IoT物聯網平台,連接超過1億台智能設備,進入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MIUI月活躍用戶達到2.42億。小米系投資的公司接近400家,覆蓋智能硬體、生活消費用品、教育、游戲、社交網路、文化娛樂、醫療健康、汽車交通、金融等領域。
Ⅵ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所對應的是什麼會計科目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融資完成後才是產權轉移屬於承租方的固定資產,未完成前,可以按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會計分錄:
1、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2、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1)承租人對每期應支付的租金,應按支付的租金金額: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2)根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費用金額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
貸:銀行存款
6、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
貸:銀行存款
(6)信託公司印花稅擴展閱讀:
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
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承租人應採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計算。按照準則的規定,承租人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在採用實際利率法時,根據租賃開始是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分攤率。
(2)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租賃合同中規定的利率作為分攤率。
(3)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和優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於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
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上類似,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並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4)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但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
(5)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
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或由於在租賃期滿時沒有續租而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並且租賃負債也應減少至擔保余值或該日應支付的違約金。
承租人對每期應支付的租金,應按支付的租金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約成本,應同時借記「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同時根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費用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Ⅶ .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不包括:( ) A. 營業稅 B. 印花稅 C. 契稅和房產稅 D. 個人所得稅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不包括:( C. 契稅和房產稅)
C. 契稅和房產稅
Ⅷ 貸款通則適用於信託公司嗎
貸款一般銀行要求的條件都差不多。銀行一般要求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的7成。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眾照》,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申請流程:
1提出申請並登記;
2提交資料;
3面談及審查;
4簽訂委託協議;
5房屋評估;
6銀行報批;
7審核通過並繳納擔保費;
8辦理抵押登記;
9銀行放款
最後貸款人信用記錄要好,費用方面不通過中介公司的話,需要有評估費、抵押費、印花稅等,評估費是大頭,一般為評估價的千分之五,房子評10萬就是500元,抵押費、印花稅一共就百十塊,其他費用咨詢具體各家銀行。
Ⅸ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
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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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信託貸款交印花稅嗎
不交,委託貸款需要交。但是信託公司自己就能夠發放貸款。為什麼還要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