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❷ 房地產投資基金和房地產信託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一個概念。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一種主要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有關公司發行回的股票的答投資基金。按照是否直接投資於房地產可以將其劃分為兩類:
A.直接投資房地產公司發行的股票上;
B.間接投資房地產業的基金,即房地產抵押基金,該基金主要是通過投資房屋抵押市場而間接投資房地產。
房地產信託,就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
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
❸ 請問房地產信託中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的
根據一般的信託規則及我國《信託法》的規定,委託人一般享有監督受託人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改變信託方式及解任受託人的權利;受託人享有取得報酬權以及按照信託合同管理或處理信託財產的權利,負有謹慎管理、分別管理、親自管理、接受檢查等義務;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這些都是關於信託的一般規定,對於房地產信託,各國大都會對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特別規定。如英美法系國家傾向於在信託法中明確界定受託人的權利范圍。日本法律則要求不動產信託的受託人有事前調查的義務;在信託期間,信託機構將負責完成代繳土地稅、房產稅及一切與房地產有關的附加稅、代管房地產的維護和維修等工作。我國現今還沒有專門規范房地產信託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相應規定也非常少,僅在《信託法》中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此外,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在借鑒國外信託立法的基礎上,我國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第一,我國《信託法》僅在第二十五條中承認受託人有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過於籠統。在房地產信託中應效仿英美法系在信託法中具體界定該權利的范圍,因為房地產信託受託人的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將直接關系信託目的的實現。具體來說,作為受託人的管理信託財產和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應包括以下幾項:(1) 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中授予受託人的權利,即「明示權利」,除非該條款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2) 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中未明確授予,也未明確禁止,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即「默示權利」;(3) 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所享有的法定權利;(4)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受託人有權請求委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雙方有爭議的,由法院決定。 第二,我國《信託法》中明確規定了受託人有謹慎管理、分別管理、親自管理、接受檢查的義務,但作為房地產信託的受託人則除了應履行以上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1) 受託人應負有事前審查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義務,包括對房地產登記的審查,對房地產的實地考察等等。因為這樣能保證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在質量上和權利上都無瑕疵;也能更好地為房地產的登記奠定基礎。(2) 受託人應負有維修、保養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義務,費用從其與委託人的約定。未約定的,由受託人承擔。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於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維修、保養費用的承擔應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但該規定未對未約定的情況加以規范,這不利於信託財產的維修和保養。在信託合同對維修和保養費用未約定的,應由受託人承擔。因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享有報酬取得權,而該報酬主要是管理費,所以受託人當然有義務維修、保養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並承擔該費用。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信託財產在整個信託過程中都實際處於受託人的控制范圍內,所以作為信託財產管理人的受託人也更便於對信託財產進行維修,保養。(3) 如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上已有保險,受託人有義務督促委託人必須在名義上將收取保費人改為受託人。因為當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被信託出去後,該項財產就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如果收取保費人仍為委託人的話,一旦發生理賠,該款就直接回到了委託人處。這變相地違背了信託法關於信託財產獨立的規定,違背了信託目的的實現,將直接導致受託人對受益人的履行不能,導致整個信託法律關系的破壞。所以,為了保證信託法律關系的穩定、有效,受託人有義務督促委託人必須在名義上將收取保費人改為受託人,委託人也必須履行更改收取保費人的義務。 第三,我國《信託法》中未明確規定房地產成為信託財產後的稅費的負擔者。對此應從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約定,未約定的,由受益人承擔。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於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稅費的承擔應在信託合同中約定,但該規定對未約定的情況未作規范,筆者認為在未約定時應由信託財產承擔,具體表現為由受益人承擔,但應以受益人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因為信託利益是指在信託期間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和處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源自信託財產的一切利益,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根據我國《信託法》第三十七條「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之規定,房地產稅應該屬於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就表現為由受益人承擔,但應以其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因為委託人和受託人不能未經同意為受益人設定義務。基於上述理由,在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後的稅費負擔首先應從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約定,無約定的,由受益人承擔,但以其得到的信託利益為限。事實上,即使雙方約定該費用由受託人承擔,也是指的以信託財產承擔,而不是由受託人自己承擔。因為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雖然名義上是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的所有人,實際上受託人除了依信託合同享有取得報酬權外並不能從該房地產中取得其它利益,具體見我國《信託法》第二十六條「受託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之規定。所以,根據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受託人不能從作為信託財產的房地產中取得利益,自然也就不應負擔該信託財產上的稅費。(感謝朋友盧曉亮的回答!)
❹ 房地產信託要求的4321指什麼條件
地產類信託的條件抄是「432」,而非「4321」。
一、4是指項目的四證齊全,分別指:
1、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國土局頒發);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
二、3是指30%自有資金,即一個項目總投資的30%必須是房企自己出資的。
三、2是指二級開發資質,房企開發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是最高級別,四級是最低級別。
房地產信託就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房地產信託經營業務內容較為廣泛,按其性質可分為委託業務、代理業務、金融租賃、咨詢、擔保等業務。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
❺ 你知道房地產信託基金(REITs)是什麼嗎
REITs就是房地產投資信託,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縮寫(復數為REITs)。這種信託設計發源於20世紀年代的美國。後來,亞洲部分國家(或地區)效仿了美國的這一信託設計,但在稱謂上略有差異。例如,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稱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我國香港地區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我國大陸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稱謂更加准確和貼切,理由是:第一,「Real Estate」在法律上就是「不動產」的意思,「房地產」的外延明顯小於「不動產」;第二,「Investment Trust」就是「投資信託」的意思,應該屬於商業信託的一種模式;第三,目前使用的「投資信託基金」實際上有同義反復之嫌,畢竟我國的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託型基金)應屬於信託之一種;第四,在房地產領域,我國大陸效仿我國香港地區的「專業話語」由來已久,「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這一稱謂與此同出一轍。雖然從用語准確貼切的角度講,使用「不動產投資信託」為最佳;但是,從尊重既成慣例的角度講,使用「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也未嘗不可。
美國的REITs是一種採取公司或者信託的組織形式,集合多個投資者的資金,收購並持有收益類房地產(例如公寓、購物中心、寫字樓、旅館和倉儲中心等)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並享受稅收優惠的投資機構。大部分REITs採取公司形式,其股票一般都在證券交易所或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證券交易市場)進行自由交易。根據REITs資金投資的對象不同,REITs可以分為抵押型REITs、權益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REITs實際上是房地產證券化產品。其中抵押型REITs屬於房地產債權的證券化產品;權益型REITs屬於房地產權益的證券化產品。(來自c-reits.com)
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於1960年產生於美國,它依照商業信託原理設計,是指信託機構面向公眾公開發行或定向私募發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籌集資金,將其投向房地產項目、房地產相關權利或房地產證券等,投資所得利潤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詳見站內論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全球化趨勢)
❻ 日本不動產投資有哪些優勢
01.可獲得更高的利潤
與國內房地產市場不同的是,日本房地產市場穩定、利潤豐厚。拿東京大阪來說,花2000萬日元左右的資金購買的物業,年利潤為6-15%。而中國的利潤極低,僅為2%左右,不到市場的平均水平,除去各種費用以後,利潤更是微乎其微。
02.更適合投資的經濟環境優勢
在2012年初到2014年初的時間里,人民幣對日元升值約35%,日元資產價格明顯下落,是中國國民投資的最佳時機。
03.境外投資,分散投資風險
為分散國內投資的風險,在相對穩定的日本不動產市場部署。還可以進行日本房產購買,作為公司的辦公地點,為企業進軍日本夯實基礎。購買新開發的事業用地或宿舍公寓也是不錯的選擇。
04.資金安全性高
日本不動產市場是全球經濟一片狼藉時資金安全的去處,平均較高的投資回報率+超高的出租率是投資家最看重的。另外一點就是大家看好它的未來性,日本的房價低的與它的國際身份嚴重不符。所以,與其經濟危機來臨時候束手無策,還不如早人一步投資長遠可靠的日本不動產,保值升值的同時還可以賺得可觀的租金,實在是一舉兩得。
05.日本房產品質高價格低
中國在售的大部分商品房是都是毛坯房,是不帶裝修的。日本的在售房都是精裝修,採用最新的建築施工,並且配全套設備。與國內相比,日本房產的價格低廉,具有更大的優勢。在北京的中心地區,總價在5000萬日元以下的房產寥寥無幾,在大阪,市中心的也可以用2000多萬日元(約120萬人民幣)置業,到市郊甚至能買棟別墅。
06.土地永久產權優勢
中國土地多為國家所有或集團所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多是根據土地的適用類型來劃分。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而到了日本,不用糾結土地屬性的同時,可以擁有永久所有權!
07.人性化融資服務
在日本,只要有旅遊簽證的用戶就可以進行日本房產購買,中國銀行東京/大阪分行為在日本購房的中國居民提供貸款服務。如果有數額較大的投資品,投資者可以以匿名的形式投資,以此來獲得銀行的低息。這種做法沒有追索貸款,投資房產享受信託受益權,以此來達到資本的高回報率。
08.為了下一代
希望子女將來在日本留學的生活更為安穩,可以在日本購房,為孩子提供一個更加舒心的空間。日本文部科學省公布的日本學生支援機構的「自費外國留學生生活實情調查」結果顯示,有56.3%的留學生希望畢業後在日本就業。業主自住後,如果子女畢業或者有空房,還可以掙租金或者高價出售。
09.可獲取日本經營管理簽證
在日本開設公司投資不動產,每年的投資在500萬日元以上,基本上就能獲得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的續簽。獲得續簽後,再在日本居住超過5年,就可以申請日本國籍或者取得永久居住權了。
10.可獲取日本經營管理簽證
在日本開設公司投資不動產,每年的投資在500萬日元以上,基本上就能獲得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的續簽。獲得續簽後,再在日本居住超過5年,就可以申請日本國籍或者取得永久居住權了
❼ 房地產信託是指什麼
簡簡介
房地產信託結構圖
房地產信託,英文是「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簡稱REITS,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不動產信託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使其依照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二是房地產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正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
2003年6月,央行發布121號文件限制房地產企業的銀行融資,房地產信託開始成為企業追逐的熱點。房地產信託是指房地產信託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為管理、營運或處理委託人託管的房地產及相關資財的一種信託行為。
2發展歷程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1929年紐約股市崩潰後,美國SEC開始對投資公司進行規范。為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美國展開了一系列聯邦證券交易活動,先後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並於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及投資顧問法,這些都成為日後投資公司經營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依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4條,投資公司可以分為: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單位信託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經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類。
其中,經理公司在三種投資公司類型中運用最為普通,按投資公司法第5條又可將其分為:封閉型(Close-end Type)投資公司、開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資公司四種。馬塞諸塞商業信託是REIT的前身,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採用信託形式是為規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後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託與公司相似,並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由於後來的投資信託法規不斷健全,且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託的發展又日益茁壯起來。著眼於投資信託的優點,美國國會於1960年通過修訂內地稅法典,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案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稅優惠。
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所以REIT一般也被認為是具有投資媒介性質管道機能。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須是由非法人信託或社團組織的要件,所以現今美國的REIT組織形態可以是公司組織或信託,但必須是聯邦所得稅意義下非銀行、儲蓄貸款機構或保險公司類的公司,通過這些機構,向大眾募集資金。基於危險分散原則,主要從事買賣管理不動產實體的投資或抵押擔保貸款的信託投資,屬於一種長期投資商品,其基本架構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和投資人四個實體組成。但按照1986年稅收公司改革法的規定,REIT必須僱傭獨立的不動產專家來執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務活動。
3性質分類
房地產信託經營業務內容較為廣泛,按其性質可分為:
①委託業務,如房地產信託存款、房地產信託貸款、房地產信託投資、房地產委託貸款等;
②代理業務,如代理發行股票債券、代理清理債權債務、代理房屋設計等;
③金融租賃、咨詢、擔保等業務。
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房地產信託計劃的融資具有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等優勢。由於信託制度的特殊性、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使其成為最佳融資方式之一。
4發展現狀
當人們對高房價已經感覺到無奈的時候,「集體焦慮」就出現了。當這種「集體焦慮」出現之後,一切與房
房地產信託
地產沾邊的東西都會刺激人們的這種焦慮,房地產信託也自然「被焦慮」,被情緒化地關注。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多次出現一個傳言擊垮一家企業的案例。信用社會中,「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表面看也許就是一個傳言或是無意的誤讀,但其背後是「集體焦慮」中的非理性。網路時代,當信息的傳播更加便捷之時,對於信息的辨別也更重要了。
[1]房地產信託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房地產企業緊張的資金鏈使得房地產信託兌付風險加大,而綠城事件以及滬京房地產企業兌付問題更是引起了市場的擔憂。這也使得很多投資者對房地產信託望而生畏。 盡管房地產信託產品面臨眾多問題,但並不能一概否定此類產品。相關專業人士給出了建議,從來看,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還是比較高的,投資者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審慎:首先要看項目本身的好壞,其次要房地產信託計劃的風控措施,第三還要看信託公司的資質。房地產信託依然具有投資價值。
不過專家建議,在購買房地產信託計劃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除了要考察項目的好壞之外,也要嚴格把握產品的風控措施,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視了項目和產品風險。此外在信託公司的選擇上,要盡量選擇那些股東背景、資金實力較為雄厚的國有控股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從投資品種來看,股市屢創新低,外圍環境負面消息不斷,反彈跡象並不明確,風險難以把控。而房地產投資受到嚴控,且受到限購令影響,投資房地產風險加大。相比較下來,前發行的房地產信託計劃預期年化收益率大都在10%以上,盡管同樣受到調控,但是投資者能詳細了解房地產信託項目,作為資產配置的一種,不失為一個理想的選擇。
5發展前瞻
銀監會從2011年5月開始針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逐步開始調控,屢次通過窗口指導的方式降低房地產業務的發行。6月要求房地產信託項目由事後報備改為事前報備,可以看出銀監會逐步將主動權掌控在自己手中,並開始主動出擊。從9月開始,要求逐個監測存量項目的兌付風險。而之後就爆發了綠城事件,這系列措施可以看出銀監會對於整治房地產信託業務的決心和力度。而這次四家信託公司被叫停可謂再次給行業敲響了警鍾。
在監管部門的嚴控信託網的主動調整之下,房地產信託業務已經呈明顯降溫態勢。根據信託研究機構普益財富昨日發布的9月份信託市場月報,9月份房地產領域的信託產品發行量為49款,環比下降25款,佔比下降2.57個百分點。
這次叫停是銀監會釋放的一種繼續嚴控的信號,至於房地產信託業務是否會被叫停,尚無消息,但可以看出,調控政策逐步向各個信託公司開始發難。由於之前房地產信託過快的發展,這也使得風險積聚,銀監會此舉也是出於風控角度考慮。
6資金來源
資金是房地產信託投資機構從事信託的基本條件。房地
基金型房地產信託
產信託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與方式與銀行不大一樣,主要來源有:
房地產信託基金
是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為經營房地產信託投資業務及
其它信託業務而設置的營運資金。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社會集資以及自身留利;
房地產信託存款
是指在特定的資金來源范圍之內,由信託投資機構辦理的存款。其資金來源范圍、期限與利率,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公布和調整;
集資信託和代理集資
這是信託機構接受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的委託,直接或代理發行債券、股票以籌借資金的一種方式;
資金信託
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其貨幣資金進行自主經營的一種信託業務。信託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各單位可自主支配的資金或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資金,主要有單位資金、公益基金和勞保基金;
共同投資基金
即投資基金或共同基金,對於國內公眾而言,它是一種較新型的投資工具,但在國外已有百餘年的歷史,並且日趨興旺,是現代證券業中最有前途的行業,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上,已為實踐證明是一種相當先進的投資制度,並已成為舉足輕重的金融工具。
7投向分類
根據資金投向的不同,REIT可分為三類:
權益型
(EQUITYREIT)。權益型 REIT直接投資並擁有房地產,其收入主要來源於屬下房地產的經營收入。收益型REIT的投資組合視其經營戰略的差異有很大不同,但通常主要持有購物中心、公寓、辦公樓、倉庫等收益型房地產。投資者的收益不僅來源於租金收入,還來源於房地產的增值收益;
抵押型
(MORTGAGEREIT)。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將所募集資金用於發放各種抵押貸款,收入主要來源於發放抵押貸款所收取的手續費和抵押貸款利息,以及通過發放參與型抵押貸款所獲抵押房地產的部分租金和增值收益;
混合型
(HYBRIDREIT)。顧名思義,此類REIT不僅進行房地產權益投資,還可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
早期的房地產信託主要為權益型,目的在於獲得房地產的產權以取得經營收入。抵押信託的發展較快,現已超過產權信託,主要從事較長期限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和購買抵押證券。但混合型無疑是將來發展的方向。另外,REIT還有很多其他分類方法。
例如,按股份是否可以追加發行,可分為開放型及封閉型。封閉型REIT被限制發行量,不得任意發行新的股份;相反,開放型REIT可以隨時為投資於新的不動產增加資金而發行新的股份。按是否有確定期限,可分為定期型和無期限型。定期型REIT是指在發行基金之初,就定為確定期限出售或清算基金,將投資所得分配予股東的事前約定;無限期型則無。按照投資標的確定與否,分為特定型與未特定型。基金募集時,特定投資於某不動產或抵押權投資者為特定型REIT;反之,於募集基金後再決定適當投資標的者為未特定型REIT.[2]
8運作流程
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這兩種模式說到底就是資金信託和房地產資產信託的區別,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美國比較側重於資金信託型REIT,而日本側重於房地產資產信託型REIT。
9美國模式
美國的房地產信託通常是以基金的形式出現的,在成立階段,其主要運作流程為:
房地產市場的政策
(1)評估資金。基金發起人為滿足自身需求,進行REIT基金募集的籌劃,主要工作包括:預估所需資金數量,確認選擇REIT基金為籌資工具,並考慮投資標的的收益性能否達到必要的回報率等。
(2)接洽承銷商、發起人與承銷商討論投資與募集事宜,包括投資細節、募款細節和承銷方式等工作。
(3)接洽律師及會計師。與有資格的律師及會計師討論基金申請發行的相關法律、會計問題,選定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為成立全過程服務,並擬訂申請文件,此時投資計劃在財務上的可行性分析基本確定。
(4)接洽不動產顧問公司。若基金未來的經營管理由房地產顧問公司擔任,則需要洽定對象並簽定REIT管理顧問契約,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
(5)當所有文件備齊後即可以向SEC申請募集,在申請成功後,要決定保管機構並簽定REIT契約。
房地產信託成立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後,便進入正式運作階段。值得注意的是該類證券一般需經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必須按成立階段所定協議實施投資計劃,保管機構則依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的指示,進行業務操作,執行房地產買賣、傭金收付及租金與相關商業投資的收支等事宜。投資者通過券商購買REIT證券,投資收益則從保管機構處獲得。
在美國,房地產信託證券首次公開發行的注冊登記,其依據是1933年證券法表格-11,該格式要求詳細披露REIT的投資政策、與投資政策有關的活動、房地產的狀況、財產處理的信息、經理公司與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等。當然,REIT也可因私下發行而無須注冊登記,但依據1933年證券法REGULATION D(RULES501-506),私下發行的投資人人數上限為35人,完成公開發行後,按照1934年證券交易法,REIT有報告的義務。另外,法律還對房地產信託的結構、資產運用和收入來源作了嚴格的要求,如房地產投資信託須有股東人數與持股份額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股份過於集中;每年9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給股東;其籌集資金的大部分須投向房地產方面的業務,75%以上的資產由房地產、抵押票據、現金和政府債券組成;同時至少有75%的毛收入來自租金、抵押收入和房地產銷售所得。在稅收方面,REIT則受到了優待,按照規定,REIT不屬於應稅財產,且免除公司稅項,這就避免了雙重納稅的可能。
10日本模式
其運作流程為:
(1)房地產公司將土地、建築物分售給投資者,由投資者繳納土地、建築物的價款給房地產公司;
(2)投資者將房地產產權信託給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進行經營管理;
(3)信託公司將房地產全部租賃給房地產公司,同時向該公司收取租賃費;
(4)房地產公司也可以將房地產轉租給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賃費;
(5)信託公司向投資者發放紅利;
(6)信託銀行也可以將該房地產在市場上銷售,從購買者身上獲取價款,再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
11借鑒意義
從對美國和日本房地產投資信託發展的經驗和教訓的研究中,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業的發展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我國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在理論上幾乎還是空白,必須盡早對房地產投資信託進行認真細致地研究,並推動政策的市場化,來達到房地產的證券化。 (2)正確認識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特性。房地產投資信託是一種新的金融商品,它有自己產生的條件和發展的規律, 我們只能給它創造適合生長和發展的條件, 不能只是為了處理銀行的不良資產(當然它可以作為處理不良資產的一種手段),更不能為了利用它的初期性來轉移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而極力發展,這樣只能起到拔苗助長的作用。
(3)在政策上,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稅務、財務和證券交易等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和維持整個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和透明,來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健康、理性地發展。
(4)在房地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應極力開發相關和配套的房地產證券化商品,培養大量的機構投資者。
(5)我國房地產業才剛剛開始發展,我們必須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發展建立一套完整的房地產投資的管理和戰略體系。
在國內的房地產金融政策大環境下,房地產開發商期待更多的融資渠道和新的金融衍生工具。要鼓勵和支持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這一新的融資方式的萌芽和發展,積極引導社會資金、銀行資金、 外商資金、 外埠資金和居民個人資金投向房地產。 通過借鑒國際流行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模式,適時培育和發展 REIT 基金,不僅有望克服銀行體系房地產貸款風險集中的問題,並可以推動我國房地產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3]
12作用
1、能為房地產委託人提供可靠的融資渠道,促進房地產企業良性發展。中國的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都不超過20%,而銀行貸款又趨於緊縮狀態,受房地產開發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約,一般房地產的銷售或租賃都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所以資金短缺是一個長期狀態。因此,利用信託工具融通資金便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房地產信託
2、房地產信託化能夠豐富資本市場的投資品種,為投資人提供一條穩定獲利的投資渠道。特別是在當前,股市欺詐接連不斷、股指一厥不振,銀行存款利率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大量的資金要尋找穩定的投資獲利渠道,房地產信託化生逢其時,是滿足投資者需要的一個很好的選擇。
3、房地產信託化能夠拓寬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信託業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契機。從中國信託業發展所走過的20多年的歷程來看,因為無法可依,信託業的定位一直處於一種無序狀態,為了吸納儲金,曾屢次出現高息攬儲等不規范現象,擾亂了金融市場,也招來了政府幹預,一次次整頓的結果,信託業的「可經營范圍」 越來越窄,業務量也越來越少。隨著2001年10月1日《信託法》的實施,給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帶來了新的生機,在百廢待興的狀態下,對信託業而言,進行房地產信託不失為一項嶄新的、現實的、強有力的突破口。
13同類區分
與REITs的區別
第一,REITs是標准化可流通的金融產品,一般從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購地產資產包,且嚴格限制資產出售,較大部分收益來源於房地產租金收入、房地產抵押利息或來自出售房地產的收益,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中國的房地產信託計劃是有200份合同限制的集合非標准化金融產品,一般不涉及收購房地產資產包的行為,其收益視信託計劃的方案設置而定,尚無二級市場,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第二,REITs對投資者的回報需要把收入的大部分分配給投資者,比如美國要求把所得利潤的95%分配給投資者;中國的房地產信託計劃對投資者的回報為信託計劃方案中的協議回報,一般在3%-9%左右。
第三,REITs的運作方式是:負責提供資金並組建資產管理公司或經營團隊進行投資運營;中國的房地產信託計劃的運作方式是:提供資金,監管資金使用安全,或部分或局部參與項目公司運作獲取回報。
第四,REITs的產品周期一般在8-10年,更注重房地產開發後,已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的經營;中國的房地產信託計劃產品周期較短,一般為1-3年。
第五,REITs的稅制優惠:如信託收益分配給受益人的,REITS免交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分紅後利潤按適用稅率交納所得稅。而中國的房地產信託計劃沒有相關的稅制安排。
第六,中國的房地產信託概念較為寬泛,可以是REITs模式,也可以是貸款信託、優先購買權信託、財產權信託、受益權轉讓信託等等。
總之,簡單地講,REITs就是將投資大眾的資金,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在商務辦公大樓、購物中心、飯店、公共建設等商用建築物,投資人不是直接拿錢投資不動產,而是取得受益憑證,報酬以配息方式進行,且REITs可以掛牌公開交易,因此投資人還可以在公開市場買賣,賺取資本利得。
14風險控制
房地產信託的主要風險來自於:[2]
(1)賠償風險。央行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只有當信託公司違背信託合同擅自操作時,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才由信託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信託公司不負責運營過程中發生的風險。[2]
(2)項目風險。單個項目的風險往往很難評估預測,而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時又往往有意無意地多介紹項目盈利前景,很少揭示項目風險,如投資者輕信信託公司推介,不審慎決策,將面臨很多潛在的風險。[2]
(3)操作風險。信託公司的實際操作難度較大。我國的「資金信託管理辦法」對資金信託計劃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資者一般資金在二三十萬、三四十萬,但因為房地產融資額大,有的需要一兩個億的資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單筆金額便很大,給融資造成困難。信託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於5萬元」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並不容易接受。[2]
(4)自身風險。房地產信託本身也有缺陷。比如業務模式散亂,經營風險偏高,利潤較低等;在運營模式上,多數產品採取的是貸款形式,形式比較單一;資金和產品僅限於信託憑證轉讓,流動性差。[2]
信託公司在控制信託投資即貸款的風險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手段,一般依賴於銀行後續資金介入,或由銀行資金替代而順利退出,或在銀行資金確保項目建成銷售後實現資金退出,能否順利退出往往取決於銀行的支持程度。因此,房產信託在我國當前環境下,必須與銀行緊密配合,單獨運作的風險非常大。但銀行後續放款與否受政策因素及環境變化因素的影響非常大,在信託公司做出投資(或貸款)決策時,難以把握這些潛在影響因素,因此,信託公司的決策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無法規避。
—————————————————分割線——————————————————————
確實不是我本人手打的,不過很簡單的概括並不能說明問題,特別是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限制,房地產作為中國主流經濟支柱之一,以及地方財政主要收入的產業鏈,後續的房地產與金融行業之間的合作將會出現更多的方式方法,信託最早出現在國外,但是並不完全適用於我國大陸,因此,希望朋友們不僅了解其然而且要了解其所以然,才能制定更合適自己項目的方式方法!
另外,依然要說一句抱歉,我自己本人對於房地產信託掛鉤,還是屬於很初級的。
❽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什麼一種模式
我國的房地產信託是在2002年7月信託業重新開展後逐漸發展起來的。此前,信託業經過多次大規模調整一直處於業務匱乏的困境。而此時房地產市場呈現旺盛的發展勢頭,處於資金密集型行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部分自有資金都較少,資金短缺是一個長期狀態。而信託制度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使其成為最佳融資方式之一。
兩者結合,取得了雙贏的結果。一方面,信託業借勢發展壯大,分享房地產業較高的行業利潤;另一方面,房企通過房地產信託計劃的融資可以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並且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
自2002年開始的十四年間,房地產信託共經歷了2003年和2008年兩次黃金發展期。
據統計,2003年全年約有70億資金通過信託方式進入房地產領域,房地產信託產品也正式走入投資者視線,並進入了平穩發展階段。因為,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央行121號文件),對房地產開發鏈條中的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多個方面提高了信貸門檻。
比如:
1、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2、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
3、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的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5、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這些措施使得房地產企業從銀行貸款的難度大大提高。不得不轉向信託公司融資。由此房地產信託迎來第一個黃金發展期。
而自2007年3月央行首次加息,到12月央行連續加息六次,同時銀監會出台了九條新規,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項目資本金比例達不到35%(不含經濟適用房)等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地產企業又陷入融資困境。房地產信託產品再次迎來發行高峰。
此後,伴隨著房價的一路飆漲,房地產市場火熱的房地產信託一路升溫。
房地產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明顯特徵,它對經濟發展的帶動力很強,是關系國計民生、拉動經濟增長、改善居民生活條件的重要支柱產業。同時它又是一個資本密集性的產業,其發展與金融業的支持密不可分,兩個行業互相影響、互為依託。同時,房地產行業還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點領域,對其又愛又恨,可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這也註定了房地產行業周期波動較為明顯。
所以現在信託公司業務方向主要有幾大塊:
一、機會性抓取一線城市住宅地產項目,特別是中小開發商因資本實力不濟退出市場帶來的機會。
二、結合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當介入一線城市和重點二線城市辦公樓項目。辦公樓市場與住宅市場發展規律不完全相同,而且具有基礎資產確定、現金流穩定和可測量等特點,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基礎資產。
三、參與設立房地產並購基金。目前中國房地產業整體景氣度下行,結構性庫存高企,行業內普遍存在高杠桿問題,加之競爭加劇,優勝劣汰、行業整合和集中度提升將成為趨勢,未來數年行業內蘊含大量並購機會。一方面信託公司可考慮與一線開發商、保險公司等合作設立機會性並購基金,在提供標的項目和並購融資方面發揮作用。另外也可與保險公司、國內外領先地產基金等長期資本合作,成立跨周期並購基金。
四、關注一線城市、重點二線城市中心老舊建築改造項目。在成熟市場,通過整體收購、改造升級城市中心老舊建築,並通過租賃、出售或者其他資本化運作方式實現獲利退出是成熟的地產操作模式。目前中國的一二線城市也積存了大量的老舊建築,如何盤活這塊存量,考驗著資產管理機構的專業、整體運營及資本運作能力。目前不少外資基金和一些國內資本已經開始進入該領域。
五、戰略性關注旅遊地產、養老地產等體現消費升級和大健康領域的業務機會。
房地產信託具有非常市場化的定價模式,對於項目風險、市場流動性等諸多因素都能夠反映其中,不過總體看,由於信託承接的房地產項目相對銀行風險稍大,因而整體融資成本比較高,投資者所獲得的收益率也高,信託公司所獲得的報酬在2-3%,以及其他費用,整體融資成本相比於其他類型信託也是要稍微高一些,具體定價根據融資方信用水平而有所不同。
房地產信託運作的幾大模式
1、房地產債權信託
房地產債權信託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是指房地產貸款信託,是將信託資金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類信託業務。
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向房企發放貸款信託需要滿足「四、三、二」條件:
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成:
自有資本金投資比例達到30%
二級:
具有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
房地產債權信託主要關注點是信託到期本息回收問題,因而需要關注融資方償債能力、融資項目可行性、抵質押物價值充足以及變現性等方面,通常設置抵質押、資金賬戶監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連帶擔保責任、本金分期歸集計劃等風險控制措施。(市面上絕大多數房地產信託屬於此類型,信託公司直接以貸款的形式借給房地產企業)
房地產債權信託具有簡單、易於操作的特點,同時也是與現行法律銜接最好、最常用的信託資金運用方式。不過,房地產債權信託對於放款條件要求較高,部分未達到要求的融資需求,無法滿足,而且該類信託業務模式將提升房企財務杠桿,將壓縮其後續融資空間。
2、房地產股權信託
房地產股權信託房地產股權信託主要是指信託資金用於獲得房地產企業股權從而為其提供開發建設資金的一類信託業務。
股權獲得方式:
受讓原有股東股份
增資
出資新設項目公司
與債權信託相比,房地產股權信託並沒有那麼嚴格的合規要求,因而可以滿足房地產企業拿地、四證不全時期的融資需求,股權融資也有利於美化房企財務報表,部分情況是作為過橋資金,待四證齊全後向銀行申請開發貸,實現信託資金的退出。很多房地產股權信託是附有回購協議的,實際上是假股真債;還存在部分股權投資信託僅以少部分資金獲得房企股權,其餘大部分資金以股東借款名義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這實際上既降低了股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也有效繞靠看房地產貸款信託的監管要求。
房地產股權信託重點關注最終能否到期退出,對於負有回購協議的,這就需要關注回購人是否能夠履行回購義務。同時,由於參股房企,信託公司也需要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參與重大事項決策,這有利於維護自身利益。從房地產股權信託風險控制手段,第一一般採用採用結構化設計,通過次級受益權部分提升優先順序投資人的投資安全性;除已擁有股份的剩餘股份提供質押,從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運作;全面參與重大事項決策,掌握財務、公章等各類印章和網銀密鑰,部分情況下還將聘請外部公司監督融資項目建設;融資項目抵押等;違約時的資產處置權利等
3、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房地產財產權信託是指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或者以個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而開展的一類信託業務。
(一)房企作為委託人的財產權信託
以房企所有擁有的各類財產權為財產權而設立的信託本質上仍是滿足房企項目建設的投融資需求,但是此處房企為委託人,財產權小份額切分,轉讓給合格投資者,從而獲得開發資金。不過,目前市場的大部分財產權還是會附有回購協議,從而實現投資者的固定收益,是信託融資的一種交易結構形式變通,或者對現有監管政策的規避。受託信託財產可以是特定資產收益權,諸如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在建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等特定資產收益權以及債權。雖然特定資產收益權信託已開展多年,但是特定資產收益權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還存在一定爭議,該類信託還有待於接受司法審判的檢驗。
目前房地產財產信託本質還是一種融資工具,而不是來自基礎資產的收益,因而其重點還是要看回購義務人的履約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其風險控制措施、交易結構基本與房地產債權信託和房地產股權信託相類似。
(二)個人作為委託人的房地產財產權信託
個人將其所擁有的房產等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立信託,是以財產管理以及財產傳承為主要目的的信託模式。這主要是藉助信託公司的專業性,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實現財富的有序傳承。此類房地產信託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房地產開發信託、房地產管理信託以及房地產處置信託。
房地產開發信託主要是委託人將所擁有的土地作為信託財產,由信託公司負責聘任建築公司、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融資等事項,待房地產建設成功後,或者通過出租實現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將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過該類業務還主要適用於土地產權私有的歐美等國家。
房地產管理信託主要是指信託公司按照委託人意願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過有效管理以房地產作為信託財產的方式,所進行的一類業務。此類信託在美國、日本、我國台灣都較為普遍,在日本個人可設立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租賃等,從而實現房產的保值增值。而在歐美,設立基於房產的信託則可以保障其在死後有序傳承給繼承人,同時由避免繼承人直接獲得房產後變賣。
房地產處置信託主要是指委託人將房產受託給信託公司,尤其幫助通過出售等方式,處置房產,最終將獲得現金分配受益人的一類信託業務。
我國尚未開展此類業務,一方面是由於現行信託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託財產登記、信託稅收等諸多障礙存在,另一方面是信託公司在房地產經營管理方面專業性不高,市場需求不高。但是,從未來發展看,此類業務還是具有一定市場空間的。
4、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信託
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各類金融債權,也包括各類不動產,房地產資產證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信託,就是不動產資產證券化的重要一類,是指投資人將資金以類債券的投資形式,投入在由專業機構管理和全程擔保的不動產里,通過專業機構的管理獲得穩定的高效的回報。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過分紅的形式和投資者分享可預測的、穩定的房地產投資回報。REITs從上世紀六十年代初開始在美國興起,至今歐美及亞洲的較發達國家和地區均設立了REITs。在美國約有300個REITs,其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近2/3在國家級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個國家成功推出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不同於一般的信託產品,REITs具有鮮明的特徵。它投資期限長,以成熟的商業物業為主,資金來源多是公募形式,對投資對象(限制開發項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屬於一種大眾投資工具,監管嚴格。每份REITs基金單位都代表對某個物業一定比例的所有權,有固定資產作後盾,因而也較容易用於質押或擔保融資,收購物業需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同時,REITS也受到較為嚴格的監管,根據美國、法國等主要國家的監管要求,REITS發行前需要經過監管審批或者報備,一般採用信託制或者公司制實現破產隔離,大部分無最低注冊資本要求,75%左右的資金要投資於具有穩定收益的房產,每年需要分配大約近90%的收益,一般僅對投資者所獲得的紅利征稅,從而避免雙重征稅。(目前在國內已經重啟,並且試點)
5、基金化房地產信託
基金化房地產信託目前市場上還有採取多種資金運用方式的,即房地產基金信託,從而提升信託資金運用效率。基金化房地產信託主要專注於房地產行業投資,通過運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不良房地產項目重組等資金運用形式,同時對多個房地產項目進行組合管理的一種信託運作形式,信託公司可以與專業房地產私募基金機構合作,也可以與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從而實現強強聯合,發揮各自優勢,實現全周期下,房地產項目全方位運作。
信託公司接受的委託資金,採用股權、債權、物業持有等多種運作方,投向多個房地產項目。這種模式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挑選最為合適的房地產項目,從而實現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於提高信託公司報酬水平。當然,此類運作方式對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和房地產運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託公司會與其他專業機構合作。
下面金融狗說一下在項目上應該重點關注哪些東西?
判斷房地產信託產品風險的幾大關鍵指標如下:
是否具備足額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評估價值為信託融資額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處置時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一般剛性需求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處置);
2.項目的區域位置是否擁有較強的市場需求(目前來看,一二線城市的住宅項目需求仍然較為旺盛(深圳新盤秒殺的情景是很難想像到的),三四線城市的項目最好是位於區域核心地段);
3.開發商的實力與背景如何(衡量房地產開發商實力的一個重要指標是銷售量排名,去化率,對於其過往業績也可以進行考察做一個縱向對比);
4.實際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實際控制人的發家歷程,以及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負面新聞報道)。
❾ 我國有房地產信託,國外也有,但只看到大家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你問題比較模糊,REITs其實是基金,不是中國的信託,真正的REITs其實風險比較高,但收益也很大,在中國沒有純粹的REITs。但你要說的房地產信託都是固定集合資金信託,收益期限固定,風險相對較小,比較成熟,只是現在房產環境不好,要注意選擇項目城市,還有資管也是剛剛起步,還有很多基金,都是你所說的類型,發展就是信託較成熟,資管剛開放發展,基金市場不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