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央企嗎
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在2014中國信託業年會上宣布成立。中國銀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周慕冰向信託保障基金公司許志超頒發了金融許可證。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由銀監會批准成立並負責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13家信託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目前已經中國銀監會正式批准開業。信託保障基金公司的創立大會和第一次股東會議已於12月16日在京召開。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銀監會的日常監管,包括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規范全面的持續監管。同時,保障基金公司經營的各項業務均需要符合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核心監管指標的要求。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各司其職,規范運作;按照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建立規范的業務和管理制度以及風險防控體系,確保公司穩健運行。
會議還宣布了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首屆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基金理事會根據《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產生。11名理事人選由各信託公司推薦,經全國68家信託公司選舉產生。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設立專門的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建立一支熟悉信託業市場、能監測信託業風險的專業隊伍作為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化運作,可以有效提升保障基金處置風險能力,更好地承擔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重要任務,從而提振投資者對行業的信心,促進信託行業的發展。同時,這種機制設計也是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以及安全網制度安排的改革創新和積極探索。
財政部、人民銀行、北京市、銀監會等有關部委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銀監會各有關部門、各銀監局,信託公司的代表參加會議。
【較早前報道】
構築行業安全網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發布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為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
銀監會財政部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並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14家信託公司注資120億設立保障基金 尚存爭議點
一些實力強的公司希望提高占股比例,爭奪話語權。但相關人士指出,保障基金應是政策性、公益性的,不能由股權大小來判定主導地位,應有監管層出面當好裁判員。目前關於信託保障基金的徵求意見稿還有許多內容值得商榷,進行救助的方式和風險標准也尚不明朗。比如,是否變相抬高投資方、融資方成本,是否需要引入信託公司評級制度等都還有待考量。
央企系信託成信託保障基金股東「大頭」
近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信託業保障基金」)股東名單及注冊資本被媒體曝光,實際資本金共計120億元,高於原先擬定的100億元。其中中融、平安、重慶和中信信託各出資15億元;中誠、中航信託各出資10億元;上海國際、中海、華寶、五礦、華能、中鐵、英大以及昆侖信託各出資5億元。
㈡ 保險資金要認購信託產品,需要達到什麼標准
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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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信信託 信託產品 可靠嗎
中信信託是信託行業的大哥級信託公司,產品也很受歡迎,是可靠的,但是買信託內還是看具體的容產品了,你可以比較一下產品,再進行購買。信託公司都是受銀監會管理的,牌照嚴格審批,只有60多家信託公司,產品也必須備案,是相當正規的金融理財產品,但是信託不能做廣告,客戶群體也小,所以多數人不了解也是正常的。
㈣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還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應當返還。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4)信託業保障擴展閱讀: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㈤ 信託產品安全嗎
應該說在同等收益的情況下,信託的風險控制是做的也好的,換句話說,同等收益的理財裡面,信託的安全系數是很高的,並且現在信託的兌付率極高,可以嘗試著了解下,選擇好的產品之後可以購買的
㈥ 買信託產品安全嗎
轉自網路:
一:法律層面
1,《信託法》第16條規定,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不能抵債不能被清算,具有債務隔離功能;
2,存在銀行的錢一旦發生債務糾紛,錢就不是自己的啦!(其它資產,如股票、基金、黃金、住房等等,全部要抵債的)
二:收益的實際兌現情況
1,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至今,信託業對投資者100%兌現收益,即使2011、2012年度,媒體不斷炒作房地產信託兌現壓力大,風險高,但實際上房地產信託的收益全部兌現!去網路搜下,看看哪個信託的購買者說自己買信託虧了?找不到!而其它金融產品,都可以搜到不少投資者虧損的。
2,再去去網路下就可以搜到2010年銀行一共38款理財產品沒有兌現預期收益!(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011/2691084.shtml)
3,今年以來還不時爆出銀行理財產品虧損的,比如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理財風波,比如中信銀行鄭州黃河路支行上百人血本無歸的理財風波,再比如有客戶王女士在深發展理財,180萬被理成1萬(50萬理成1萬);雖然最後查出客戶買的理財產品不是銀行自己推出的,而是銀行業務員私下代理的黃金交易產品,高風險的,交易對手是家普通的投資公司,所以,即使在銀行買理財也要小心再小心。
4,股市就不用提了,哀鴻遍野。
三,從對風險的控制來看
1,信託類融資有幾個條件:A,融資人的資企資質,信用評估;B,還款來源是否充足?是否可以覆蓋本息?C,過去的經營業績如何?項目是否有較高的復合增長率?D,抵押物凈值如何?變現能力如何?一旦融資人還不起錢,是否可以及時變現抵押物?
2,銀行的風控指標呢?大同小異。銀行同樣也遇到融資人(借款人)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的做法是處理抵押物,銀行的抵押率是70%,信託基本是50%以下。大不了銀行當做不良資產自己買單,信託也一樣。
請問:風控過程和指標一樣,做法同樣,抵押率信託更低,憑什麼說信託風險高?
四、從收益的分配來看
1,銀行給了大家低的利率,自己去賺大錢,利潤高到不好意思說,可以200米就開一家;2012年上市公司年報,最賺錢的10家上市公司裡面7家是銀行,16家上市銀行的利潤超過了其它2200多家上市公司。
2.騰訊財經圖片報告《萬億銀行理財與龐氏騙局》(原報道鏈接:http://t.qq.com/p/t/150353055164216)揭秘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主要來自信託與城投債,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再買信託,不做產品研發與設計,輕松賺錢收益差。看騰訊財經報道的下圖:
㈦ 什麼是信託業保障基金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版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權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簡稱《信託法》)於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託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託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託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託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信託業協會近日公布的2012年四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信託全行業65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為7.47萬億元。在房地產信託和銀信合作發展均受限的背景下,信託資產仍能實現近50%的增長。實現營業收入638.42億元,同比增長45.32%。合計實現利潤總額441.4億元,同比增長47.83%。
㈧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第三條 設立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保障基金設立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在信託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託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
第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信託公司等機構出資設立。
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向國務院報備。
保障基金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辦法等制訂公司章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向國務院報備。
第七條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
(二)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
(三)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託業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
(四)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第九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管理,確保公司平穩運行,切實履行保障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和日常運用的職責。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職盡責造成保障基金的損失,應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擔。
除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信託業風險處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資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投資渠道。
第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保障基金公司對其獲悉的各項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基金理事會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負責組織產生,理事人選由中國信託業協會推薦,經行業半數以上信託公司同意後產生。
基金理事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基金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籌集規則和籌集標准;
(二)依據本辦法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
(三)審議決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
(四)對保障基金公司籌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進行監督,審議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標准。
基金理事會應當將其決策的重大事項及其履職情況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保障基金來源: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籌集的資金;
(二)使用保障基金獲得的凈收益;
(三)國內外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來源。
第十四條 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下列統一標准,條件成熟後再依據信託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准:
(一)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二)資金信託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於購買標准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託的,由信託公司認購;屬於融資性資金信託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託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託公司基金專戶,由信託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三)新設立的財產信託按信託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託公司認購。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基金余額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時,應當按規定補足。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保障基金資產與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資產分別列為受託資產和自有資產管理,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應當按照安全性原則建立託管制度。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於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一)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二)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三)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四)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情形,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四)項情形,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託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並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第(五)項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障基金因使用導致余額減少時,先扣減由歷年留存凈收益等來源產生的公共積累部分。公共積累部分扣減完畢後,再以各信託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為權重扣減其基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後,凈收益率高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託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餘部分計入基金余額。凈收益率低於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並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按凈資產余額和新發財產信託認購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與信託公司結算。
投資性資金信託和融資性資金信託認購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與信託公司結算。信託公司在每個信託產品清算時向其認購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發生信託產品清算的,由信託公司先行墊付。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設立保障基金專項賬戶,用於核算保障基金認購者的資金及其應享收益,真實記錄保障基金的歸集及支付。信託公司應當按季度與保障基金公司核對認購保障基金的資金余額、變動和支付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保障基金公司特點和信託業監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加強對保障基金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報告制度,按年度編制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經外部審計機構審計後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財政部。
保障基金公司應當按年度向信託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㈨ 信託保障基金可以放在其他貨幣資金里嗎
可以。
2014年12月12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和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獲國務院同意設立,並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銀監會12月10日向各地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和中國信託業協會印發與財政部共同起草的《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並於2014年12月12日正式公布實施。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明確,信託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範道德風險。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㈩ 中國信達與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
6月22日,中國信達與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正式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兩司的正式簽約,是對銀保監辦發〔2021〕55號文件精神的具體落實,也是推進兩司更加全面、深入合作的里程碑。下一步,雙方將共同探索信託業風險資產處置模式,合作化解信託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