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表決權信託的成功範例
一、案例描述 2002年10月21日,紐約。中美經濟交流合作結出碩果­­­——中國最大的啤酒釀造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釀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簡稱「A-B公司」)正式簽署了戰略性投資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青啤將向A-B公司分三次發行總金額為1.82億美元(約合14.16億港幣)的定向可轉換債券。該債券在協議規定的七年內將全部轉換為青啤H股,總股數為30822萬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權比例將從4.5%,逐次增加到9.9%和20%,並最終達到27%。協議執行完畢後,青島市國資辦仍為青啤最大股東(持股30.56%),A-B公司將成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東。A-B公司擁有青啤超出20%的股權的表決權將通過表決權信託的方式授予青島市國資辦行使。A-B公司將按股權比例獲得在青島啤酒的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發行債券獲得的資金,青啤將用於改造現有的釀造設備,建設新廠以及未來之收購。 簽約儀式結束後,青啤公司董事長李桂榮說,這是一個非凡的聯盟,A-B公司帶入這項聯盟的先進市場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產技術、資金等資源將使青島啤酒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大為提高;而青啤在中國市場擁有的生產基地、銷售網路及成功的企業運作經驗,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國經濟和啤酒市場高速增長的成果。
顯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雙贏格局,並且對中外經濟交流及整個行業的示範意義甚大。簽約現場充溢著鮮花、掌聲和笑容,可是局內人都知道,在閃爍的鎂光燈下的榮耀背後,是長達十年的尋求、接觸、談判、探索、磨合,經過艱苦努力最後才最取得歷史性突破,走進「婚姻」的「神聖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對其品牌「純潔性」的維護有著近乎執著的堅持。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特大型企業,是我國歷史最悠久的啤酒生產企業(2003年青啤將迎來百年大慶)。青島啤酒的品牌價值為67.1億元,已成中國民族工業的標志和典型象徵之一。從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戰略」的帶動下,實現了跳躍式和超常規的發展。通過收購股權、以及破產收購、政策兼並、參股等不同的資本運作方式,以較低的成本迅速壯大了自身的規模和實力,2001年底,公司在國內17個省市建立了48家生產基地,構築了遍布全球的營銷網路,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國市場的戰略布局。總生產能力、產銷量、銷售收入、利稅總額、出口量、國內市場佔有率等多項指標均居國內同業首位。在被購並的企業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廣東強力等知名企業。但青啤在這些企業都堅決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業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場的佔有維持一統的局面。對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優勢資源與國際大公司結成戰略夥伴,所以青啤與外資合作的原則: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來發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資不能當第一大股東。
A-B公司對青啤的興趣由來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擁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銷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擁有美國市場50%的份額,佔全球啤酒市場11%的份額。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紛紛進軍中國之際,A-B公司即把目光瞄準了身為國內龍頭和海外認知度高的青啤。在談判時,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絕。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發行H股時,A-B作為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了4500萬股,並堅決持有至今。其後尋求進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幾經反復,數度山重水盡又柳暗花明,終至成功。這一過程中的奧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知曉促成雙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權變更表
青島啤酒變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變更後比例%表決權信託後比例%
(由青島國資辦持有)
青啤總裁
可以發現,A-B公司擁有青啤超出20%的股權的表決權以表決權信託的方式授予青島市國資辦行使,是整個協議中最關鍵的一條——變更後的國有股份為30.56%,雖仍處於相對控股地位,但與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體H股擴容近一倍,占總股本比例達50.07%,仍多於國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場情況下,在股票流動渠道順暢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股權的變動會很容易,第一大股東會輕易易主。這是個股權安排方面的隱患,站在青啤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該方案的良苦用心在於——在保證青啤融到資金,引入戰略合作夥伴和確保青啤的國有控股地位不發生變化的同時,也保證中方的控制權,進而得以確保青啤這一民族品牌。
青啤與A-B公司從開始接觸到結成戰略聯盟的過程歷經十年終於圓滿,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歲月流逝,國際國內市場上同業多方博弈競合的形勢變幻,雙方力量的消長,位勢的變化,各自心理、立場也發生了微妙的改變等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說,表決權信託的成功運用正是整個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關鍵棋子。它克服了經濟實體合作聯盟過程中經常是不可能迴避和逾越的障礙----控股權之爭,是解決這一難題的答案,打開這把鐵鎖的鑰匙。
三、一些啟示
公司的股東在一定期間,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將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權利包括表決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持有並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決權,股東則由受託人處取得載有信託條款與期間的「信託證書」(TRUSTCERTIFICATE),以證明股東對該股份(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主要包括股利請求權和信託終止時的股票返還請求權)。這就是「表決權信託(VOTINGTRUST)」。表決權信託實質上是股東將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集中於一個或數個受託人,使受託人透過董事的選舉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業務的一種法律設計,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進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
信託一旦設立,受託人即可以自己的名義,按照自身的意願,行使多數股份的一系列權利,爭取掌握公司戰略發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項,達到控制公司經營的目標。具體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託人,青島市國資辦是受託人,A-B公司在雙方認同的若干年內,將7%的股權信託給青島市國資辦,自己只保留不多於20%的股權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權,以及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應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尋求控股權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發言權,這是雙方達成合作的前提條件。
「信託的運用與人類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信託的影響正在擴大,信託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發揮,信託的地位和聲譽正在提高。青啤牽手百威,中西合璧巔峰傑作之中表決權信託的成功運用,破除了合作雙方道路上的阻礙和堅冰,對中國與世界經濟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正是對這句格言的最好的詮釋。
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拓寬發展空間,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要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我們的國家即將按照黨的十六大規劃的藍圖在今後的二十年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隨著中國在國有工業、服務業(包括流通、外貿、金融)各個領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諾,取消產業保護、壟斷的進入壁壘,很多外國資本和國內資本將以直接投資的形式大規模進入這些領域,必將有大量國內國際的企業合作合資,購並重組的發生,由於各方權利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都希望自己能獲得企業的主導權,所以對控股權、企業管理權的激烈爭奪將會是一個普遍現象,進而成為中外企業合作,經濟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中的攔路虎、絆腳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滿的「姻緣」也許會因這個問題而不能成為現實。青啤股權變更案例中表決權信託的方式為這種爭端指明了一條解決之道,是可貴的經驗與探索。此外,信託機構還可利用表決權信託在我國產權制度改革、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完善過程中一展身手。通過精確細致的市場研究、嚴密理性的品種設計、堅持恆久的營銷推廣,爭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員工持股計劃)、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層收購)和股票期權設計中發揮作用,幫助解決「內部人控制」、國有資產流失、經營者流失、「59歲現象」等諸多問題,促使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在新的起點上的合一,為在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出自己的獨特的貢獻。
② 什麼是信託,信託三方的利益關系是怎麼樣的
大部分信託的門抄檻起點是100萬,信託產品是受法律保護的。目前很多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以及券商、基金做的有些產品就是信託。信託公司也是一個金融平台,如果做陽光私募,需要在信託公司成立信託產品計劃才可以,銀行監管資金,私募公司運作資金,但不能轉出,收益了28分成;如果是固定收益類信託類似,就是融資人通過信託公司發行信託產品,向資金充足的客戶籌集資金,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比銀行高,這也是為什麼限制銀行存款少了很多,都是拿去做信託去了),這類信託一般都是有抵押有擔保的,有風險,但是信託公司都會採取一定的風險監控措施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一般沒什麼問題。專戶理財也會把自己的賬戶委託給他人代理,收益之後按約定分成。都是合法的。如果你您資金缺乏好的投資途徑就可以選擇機構來打來。
③ 什麼是信託產品,信託產品有哪幾種
信託產品是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信託產品按照投資方式可分為五大類:一是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管理。 第二,權益型投資是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夠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信託貸款類:以受託人(信託公司)名義向項目公司發放信託資金。 第四,股權投資類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投資於項目公司,通過股權增值、股息或溢價回購等方式獲取收益。 第五,組合運用類受託管理人將信託資金通過股權投資、股權投資、貸款等方式對項目公司進行組合運用。
拓展資料: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④ 中國的土地流轉正在步入"信託時代"嗎
王東賓 / 河北張家口市金融辦
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當前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後,以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三大信託機構先後於安徽宿州、黑龍江肇東、江蘇無錫等地開展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為標志,中國的土地流轉開始步入「信託時代」。
然而,自商業信託機構進入土地流轉領域之始,各方對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就質疑不斷,或疑為商業噱頭,或疑為炒作概念,眾說紛紜。誠然,短期內迅速土地流轉實現盈利性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正由於農業的脆弱性及其經濟劣勢,商業信託公司介入土地流轉領域這一新趨勢才尤為值得重視,需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脈絡中發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將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意義。
一、土地流轉的三種模式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以後,土地流轉作為一種調節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之間緊張關系的重要機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認可,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出現了各種模式或經驗。本文的模式選取基於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就限定了農地流轉的兩個基本前提:「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這樣,本文的討論將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擁有狀態的「雙放棄」(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模式(如重慶九龍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變「農地農地」狀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廣東南海模式)等,集中討論農業用地流轉模式。
第二,以收益權的實現方式為核心標准。這種選擇基於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信託的制度設計恰恰以委託人財產收益權為核心,從農戶的收益權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符合信託思想的本源,也易於在與其他模式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優勢。二是受亨利?喬治的「地租社會化」思想啟發。亨利·喬治用「外殼」與「核仁」來隱喻土地佔有與收益,他反對僵化地從簡單直接佔有的形式來理解土地所有權內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為土地權利的核心,這對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政策主旨極有啟發意義。最重要的是,保護(並實現)好農民的收益權是土地流轉政策的最關鍵環節,也是保障土地流轉穩定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並能促進土地流轉在城鎮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穩定器作用。
「地租社會化」提出者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窮》對孫中山的地權思想有重大影響
基於這樣兩個標准,本文選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縣模式作為參照系,與以中信信託(以安徽宿州項目為例)為代表的商業信託模式進行比較,重點是各種模式的收益分配與增信機制兩個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馬道村出現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被稱之為「反租倒包」,這種模式後來在全國很多地方流行推行過。簡要地講,「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從農戶手中以一定價格把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租賃過來(「反租」),必要時經過一定的土地規劃、整理與整治,再轉包給種糧大戶或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倒包」)。之所以稱為「反租」,是因為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的發包方,先期已經將土地發包(「出租」)給農戶,因而村集體承租農民土地是一種「反租」行為。這樣一來二去,盡管土地又集中於村集體,但權利關系卻發生了變化。其權利轉化與轉移過程大體如此,通過發包完成土地初始權利分配(承包經營權),「反租」將經營權集中,「倒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有效率的經營主體手中,土地承包權依舊歸農戶,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發揮組織管理職能。可以說,「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國農民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因地制宜進行的自主的制度創新,與今天政策所倡導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宗旨不謀而合。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村集體、村民與經營者之間通過契約「合作」創造性地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效率分解與重組,因此這一模式非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至今在許多地區仍在使用。
顯而易見,「反租倒包」是一種村級創新模式(筆者認為,「反租」是相對於「發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擁有發包權,鄉鎮要麼是依託村集體的聯合「反租倒包」,要麼是「偽反租」),必然與鄉村治理水平高度關聯,關鍵問題看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的「反租」過程是否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戶流轉土地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其有效運轉依賴於這樣三個條件:第一,村莊的經濟結構中,主要勞動力的收入依賴於非農就業。二,村莊治理機制比較完善,村民能夠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共識,形成穩定契約。第三,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可以為「反租」的收益兌付提供較強的風險保障。
(二)福建沙縣:「雙平台」模式
沙縣小吃名揚海內,勞動力大量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嚴重,全縣范圍內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轉的「沙縣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縣全縣實現流轉土地約13萬畝,佔全部耕地的65%,是全國土地流轉流轉率的2.5倍。從沙縣的實踐經驗來看,其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福建沙縣的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流轉平台
沙縣自2006年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流轉。沙縣的特點是,在三級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又建立了專門的土地流轉交易場所和信息服務平台,並開發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統、流轉土地視頻系統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務平台和系統後,通過待流轉土地視頻,可以很快了解相關地塊的地貌、田間設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託平台建立後,信託平台承擔了收儲土地(一次流轉)並進行土地整理的任務,將土地地塊規模化、標准化,流轉平台對接的重點變為經過信託平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後的待流轉土地(二次流轉)。
信託平台
2011年,沙縣又作為福建省第一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流轉試點,通過設立兩家經營權平台公司,建立了縣鄉兩級信託服務體系。
信託平台的運行機制主要是信託公司與村委會(代表同意將土地信託的農民)簽訂信託合同,獲得土地後,土地集中連片,統一進行規劃、布局、整理與整治,再通過招標、競拍、租賃等形式流轉給農業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
可見,沙縣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盡管時序上流轉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託平台建立在後(2011年),但實際運行中信託平台前置,發揮一次流轉(土地收儲)功能,把經營權集中起來,進行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流轉平台的功能升級後置,把經過整理開發後的土地流轉給相關經營主體,發揮二次流轉功能。這樣,後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沙縣的信託平台是一種准信託模式,在收益權設計、風險處置措施、增信機制等其他方面與商業信託平台基本相當。
(三)安徽宿州:商業信託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國落地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已經有十幾單了,其中中信信託6單(安徽宿州、山東青州、貴州開陽、安徽馬鞍山、河南濟源與湖北黃岡),北京信託4單(江蘇無錫、鎮江句容、安徽銅陵和北京密雲),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土地數量已達20萬畝以上。
盡管各機構的具體合約計劃存在諸多差別,但在核心問題(收益權)的處理上差別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方案設計。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位於宿州市埇橋區朱仙庄鎮,信託期限為12年(二輪承包期剩餘12年),首期流轉面積5400畝,流轉後用於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埇橋區是2010年農業部批準的第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5400畝土地由朱廟村、塔橋村集中承包經營權後,委託埇橋區人民政府代理,由區政府作為委託人與中信信託簽訂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聘請服務商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該項目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初期服務商同時也是整體承租商,支付開發前期的信託收益(關於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詳細方案信息,參見蒲堅:《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託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頁)。
中信信託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國土地信託實踐的前沿
二、三種模式之比較
至此,我們初步理清三種模式的基本情況,接下來的比較以收益權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機制兩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轉的收益分為兩個部分:基礎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表現為單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實際情況中,村委會往往會發揮類似於集體談判機制的作用,推動土地流轉(「倒包」)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和經濟環境的動態合理調整,「反租」價格隨之進行調整,這樣農戶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區,「倒包」與「反租」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價,或村集體與村民之間有約定的流轉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開」,農戶獲得大部分收益。
沙縣模式中,基礎收益即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時支付的約定租金。增值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託公司以後,通過土地整治、改良後(如高標准農田建設)的增值部分,這部分60%歸農戶,40%歸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發展基金滾動發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託公司流轉給經營方後,由信託公司申請各級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無償扶持經營方,其餘按信託公司的投入計算,逐年向經營方收回,回收資金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二次返還(這實際上相當於本文末提出的農業補貼「部分歸農」機制)。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A類計劃)中,基本收益為10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均按國家頒布的中等質量小麥價格兌付等值人民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如果低於1000元,則按1000元兌付,即支付給農民的基礎地租價格最低為每畝1000元人民幣。實際上,當地目前的土地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約600元左右,即該項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項目初期,由當地政府為服務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畝約4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約400元人民幣)。
增值收益為A類計劃方案中的超額收益。受託人服務商進行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投資(必要時發行B類信託計劃,募集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扣除各項本金和費用後形成的超額收益,70%歸農戶,30%歸受託人,作為信託管理費用。北京信託江蘇項目也是按這一比例分配浮動收益(即土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開」原則似乎已成為市場共識。當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夠按方案如期實現,我們實踐中密切關注。
(二)增信機制
不論何種模式,流轉收益按期兌付是穩定流轉關系的基本條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有序、穩定分離的必要條件。而農業本身又是弱勢產業,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多重風險,經營端的風險如果傳導流轉端,引發兌付危機,必然影響流轉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模式中,收益兌付的增信機制至為關鍵。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之間存在一種「信任契約」,並通過村民直選等基層民主途徑對村委會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這決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體經濟要為「反租倒包」提供一種隱性擔保,構建一種村集體增信機制。
沙縣模式中,有兩重保障機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歸入信託公司形成的信託發展基金;二是財政資金增信機制,由沙縣財政先行注資150萬元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的增信對象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流轉土地業主;當經營業主因發生各類風險無法兌付租金,導致信託公司無法向農戶兌付收益時,由風險保證金先行兌付。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在方案中為A類基本收益(付給農戶的基礎地租)設計了雙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來自服務商的合同承諾,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時候,由服務商承租信託項目下的所有土地,並按期向農戶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項目開發初期,服務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後期發生實際獲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況時,該類資金缺口仍由服務商補足(服務合同中規定服務商的職責范圍包括「提供信託計劃項下兌付A類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類基本收益的兌付仍然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時,即第一重保障出現問題時,由受託方發行T類信託計劃,補足信託收益兌付的流動性缺口(T類信託計劃也可以用於土地整理投資的B類信託計劃基本收益兌付缺口)。
綜合來看,「反租倒包」模式採用的是村集體組織隱性增信機制,而沙縣模式和信託模式均建立了明確的增信機制,前者採用政府財政增信機制,後者採用市場化增信機制,保障農戶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轉後與經營相關的風險影響,確保基本收益穩定且可持續。不論是沙縣的政府信託機制,還是宿州的市場信託機制,本質上均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經營之間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以穩定收益權的方式(信託收益)更充分地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內涵,促進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有序、穩定分離,有助於同時實現「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重政策目標,並且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三)土地流轉信託與金融創新
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導致「融資難」、「融資貴」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各地紛紛試點推動解決這一問題的金融創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重慶的「三權抵押」、河南信陽的「五權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於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權等「三農」物權的金融權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進一步肯定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作用,明確激活農村土地擔保、抵押權能的政策導向,為農村土地金融創新打開了更寬闊的政策空間。土地流轉信託化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對委託方——普通農戶而言。土地流轉信託的優勢之一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收益權結構化、標准化,變為標準的商業合約,這有利於開展以標准化收益權為標的的金融創新。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項目中目前已實現通過信託受益權質押為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0%-12%之間,沙縣的金融機構已經藉助當地的信託平台,開展了「預期收益權」、「農戶聯保+預期收益權質押」等金融創新。
2013年末發布的「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可以預期未來信託收益權的市場流通性更強,會更好地促進土地流轉信託收益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對當前的「人戶分離」城鎮化格局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非戶籍城鎮化」人群來說,在沒有並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前,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離土不離權」,提供一份穩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藉助收益權金融創新申請小額貸款,更好地在城鎮中生活與創業。例如,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就提出「賦予土地信託流轉金融屬性,為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增強承擔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租賃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創造條件」。可以說,土地流轉信託將構建的是一種「離鄉離土不離權」的社會制度。
第二個層面是針對信託平台而言。信託平台將原來分散的經營權匯集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具備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如高標准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設施等)和布局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從而也就具備了對接財政扶持項目和資金的基礎條件。沙縣模式中,由信託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項目,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然後再進行流轉;北京信託密雲項目所採取的「財產權信託+資金信託」的「雙信託模式」,通過資金信託為土地流轉信託後的經營開發提供1800萬元的融資支持;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則有發行B類信託計劃融資進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託平台對接政府項目時,政策上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即在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與支持下,發揮「財政+金融」協同作用,藉助金融創新滿足土地整理開發和布局現代農業設施的融資需求。
第三個層面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和經營農戶而言。少數土地信託項目中,如北京信託的江蘇無錫項目,信託土地僅158畝,項目可以直接對接農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但其他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一般涉及數千畝乃至數萬畝土地,需要聘請或組建(現代農業)服務商,按現代農業要求整理、開發土地,布局基礎設施,然後自主經營或再次流轉給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此時經過現代農業布局後,大棚抵押、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將會更容易地引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機具抵押等一系列農村金融創新在土地流轉信託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開,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將更強。當然,對於剛剛出現半年多的信託模式,目前多數項目仍處於服務商開發整理階段,相關的金融創新仍在醞釀與衍化當中,不過許多金融創新從沙縣的政府信託平台中看已經相當成熟。
土地流轉信託推動金融創新的機制在於土地流轉信託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穩定分離後,土地權利束與相關主體清晰對應,既可以有收益權融資,也可以有經營權融資。這種土地權利束的分解與重組過程客觀上已經將土地流轉的相關主體進行了分層,形成既有大型主體(信託機構、現代農業企業等)、又有中型主體(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還有小型主體(小微企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普通經營農戶)的多層次主體,並在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上也根據各自優勢實現了分工合作,這種結構化設計又與大中小結合的農村金融普惠體系相對應,形成金融創新的推動力。
進一步而言,隨著土地信託的實踐深入,信託平台將進一步衍化為金融創新平台,通過信託制度設計,土地流轉金融創新得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間展開,根據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布局、具體生產與經營等開發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融資需求,因地制宜地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促進土地流轉的資源優化配置。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條件成熟時,也可與商業銀行、專業性農村小微貸款機構合作」,「以土地流通信託為平台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生態鏈」。
四、探索土地流轉信託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等信託機構介入土地流轉領域以來,因其專業化水平高和結構化的制度設計,商業信託模式備受推崇,由此引起一個爭論:以沙縣模式為代表的政府信託(類信託)模式是否過時?商業信託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轉信託的不二選擇?
從本文的比較中可以初步總結商業信託模式和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劣勢。商業信託模式的優勢有:第一,商業信託模式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廣的(全國)范圍內發現價格;第二,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對接外部資源能力強,可以更好地遴選服務商;第三,信託標准化、結構化水平高,可以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創新。短板在於:第一,商業信託模式採用的是項目制,使用的是本地優質土地資源,且地方政府需協調足夠的土地滿足規模經濟的需要,是一種非常態的土地流轉;第二,土地前期開發依賴於服務商,沒有合適的服務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無法開展;第三,服務商完成現代農業布局後,要承擔部分流轉平台的職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勢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土地收儲(一次流轉)職能,是一種常態化的土地流轉;第二,信託平台可直接開展土地整理開發,不需等待服務商;第三,有專業的土地流轉平台,二次流轉的效率和專業化程度更高;第四,信託平台與縣域金融機構合作緊密,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和普通經營農戶的普惠金融創新更有優勢。短板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服務商的職能,現代農業開發專業能力不足;第二,與外部資源對接能力不足,價格發現能力弱於商業信託機構;第三,標准化、結構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創新的層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現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顯而易見,政府信託模式與商業信託模式的互補性很強,很難簡單地說孰優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隨著信託制度向土地流轉領域的更深引入,未來綜合兩種模式的「混合」模式將更有優勢。「混合」模式可能發揮的優勢主要有:第一,結合常態的土地收儲(一次流轉)和項目制,使得縣域內流轉土地可以分區域、分層次開發利用;第二,發揮縣域信託的「中小」優勢和商業信託的「大」優勢,相關主體分層對接土地權利束和要素資源,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發揮信託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務商的現代農業布局能力;第四,發揮信託平台和流轉平台的協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轉經濟效率,推動建立二次流轉公開市場;第五,發揮商業信託在收益權管理、兌付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優勢,使得農民的信託收益權更加穩定。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託平台,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和優勢。從政策意義上來講,「混合」模式可以同時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實踐中的發展表明,不論是政府信託模式,還是商業模式,亦或是今後可能的「混合」模式,信託制度在土地流轉領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為今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轉信託的制度優勢在於它可以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分離,而且可以實現合理分工。信託平台進行土地整理與整治,服務商(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進行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與基礎設施配套,這相當於農地的一級開發;然後土地再次流轉,實現土地更好地向四個新型經營主體集中,發揮其勞動技能優勢、生產技術優勢,這相當於農地的市場開發。通過信息平台,將有可能構建農村土地兩級開發體系。顯然,前者與後者的「適度規模」是不一樣的,而信託制的優勢恰恰在於可以穩定有序地集中經營權,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轉分開,使經營權「放活」在不同層級滿足「適度規模」的不同標准。從這個角度而言,土地流轉信託可以更好地實現經濟效率。
從公平的維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逐步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補貼部分歸農原則,要麼直接歸農(如中信宿州項目中基礎收益提升60%),要麼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級開發中的補貼,歸農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礎地租價格應依據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水準確立,而非分散經營和傳統農業的水準確立,這是對農民農地發展權的一種認可。若以分散經營的低「市場價格」進行土地長期土地流轉,大多數農民不但享受不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超額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價值也沒有充分體現。第三,「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相結合。亨利·喬治地租社會化思想的核心是「漲價歸公」,在人均只有一兩畝承包經營權的較平均的農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漲價歸農」實際上是「漲價歸公」的一種衍化形式,土地流轉信託方案是地租社會化分配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增值收益的70%與30%分配比例,是「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的有機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平。並且,公平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穩定有序地分離,反過來會促進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率。
鄧 小 平認為,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必須走向集體經濟
1990年,鄧 小 平提出農業生產「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具體論述參見《鄧 小 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頁)。可以說,信託制度是實現「二次飛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工具。總體上,土地流轉信託是一種效率與公平兼顧、公平促進效率的機制,它使得全體農民可以共享農業「二次飛躍」的發展成果,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土地制度的制度優勢。盡管在超過10萬億的信託資產中,土地流轉信託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但考慮到中國仍在持續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的潛力遠遠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而且「戶籍城鎮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鎮化率」尚需一段較長的時間,消化「人戶分離」仍需時日,即使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轉仍將發揮重要的穩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轉信託的大發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⑤ 信託資金為什麼不能做混合型產品
控制風險
⑥ 信託公司擁有這么多客戶,為什麼不做PE,信託計劃能做PE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嗎
PE的主要退出渠道就是IPO,擬上市公司准備IPO之前是不允許股東中有信託計劃的。
銀監會於2008年對信託投資私人股權有相關規定,即《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指引》對私人股權信託投資對象、信託公司業務資格准入、投向限制等作了具體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信託的第三方投資顧問資格也給予明確指引。不過,雖然銀監會對信託私人股權投資給予明確肯定,信託私人股權投資仍受到不能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的限制。
《指引》指出,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可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活動。
《指引》還明確,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參與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用於設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的固有資金不得超過信託公司凈資產的20%。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既不能轉讓這部分受益權,也不能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另外,《指引》對投資顧問的資格也有明確規定,投資顧問應滿足以下條件: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的信託單位;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投資立項、盡職調查及決策流程;主要團隊成員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業績記錄良好等。
《指引》對信託公司開展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給予了肯定,並將起到規范這一業務發展的作用。但是,信託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仍是一大難題。目前,中國證監會通過窗口指導,不允許信託公司的信託產品直接參與擬上市公司IPO過程。
⑦ 什麼叫信託基金,把股份放進去是什麼意思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式,藉助發行基金券(如收益憑證、基金單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信託基金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貸款,股權投資較少,而且有不斷萎縮的趨勢。即使在僅有的股權投資項目中,信託公司基本並不參與目標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所採取各種控制措施,例如派駐董事,委任財務總監,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範資金風險。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信託期限較短,基本為1-2年。由於信託合同數量的限制,信託公司為了募集足額資金,只得尋找企業機構客戶,而企業機構客戶的資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國的社保基金理事會等大型機構雖然有長期資金,但目前不能購買信託基金。另外,貸款信託無法開發成長期理財品種。
⑧ 信託四大類型
信託四大類型:
一、房地產信託
目前政府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思路是建立在長效機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機制、提出房產稅立法、針對不同城市分類調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改革工業用地、提高農地增值收益等。這一系列長期制度建設將會有效抑制投機性需求,促進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房地產信託要想繼續發展,應仔細分析不同城市的剛需、供求情況。另外,在保障房、工業用地改革、農地項目,以及倉儲物流、工業園區等方面也需多關注。
二、基礎產業信託
基礎產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基礎產業領域的信託,基礎產業包括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兩部分。因基礎設施類項目要遠遠多過基礎工業類項目,因此基礎產業類信託又被叫作基礎設施建設類信託,簡稱「基建信託」。又因所涉項目多為政府項目,且多以項目代建方對地方政府的債權作為質押,還款來源主要為政府償還債務,相當於無形中形成了一種政府信用擔保,又被稱為「政信合作」類信託,投資者認可程度很高。基礎產業類信託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在所有信託類別中佔比趨於穩定。截至2013年末,全國基礎產業信託產品5960個,業務存量規模26028.55億元,2013年新增3917個,規模1.43萬億。
三、工商企業信託
工商企業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工商企業的信託。工商企業指生產工業產品(商品)的一般性生產型企業,提供產品(商品)流通服務的商業、貿易企業等。工商企業信託的資金用途通常為補充企業的流動資金需求,其發行規模與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不景氣,企業融資需求萎縮,加之難以承受較高的融資成本,因此工商企業收益較其他類信託低,在一段時間內,比重都不如地產和基礎產業類信託。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的逐步回穩,以及政策鼓勵支持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信託作為擁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過靈活的投資方式,整合多種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更為困難的中小企業。
四、金融市場信託
金融市場類信託,是指資金投資於金融領域的信託,具體又分為投向證券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產品等細類。因金融市場類信託與金融市場動態息息相關,所以2010-2011年銀監會出台的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相關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續低迷,都使得這兩年金融市場類信託規模不大。但2012年,由於監管政策趨緊,商業銀行信貸規模受限的情況下,銀信合作業務得以快速擴張。據格上理財統計,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場類信託資產余額達到3.05萬億(含陽光私募基金)。
⑨ 信託業算什麼系統的
信託業經過多年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投融資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部門。我們認為,今天的信託業應該擺脫過去單純對資產規模、市場份額與經營業績的追求,而將目光集中於自身良性生態系統的構建上。結合信託業自身的特點,一個完整的信託業生態系統應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觀經濟形勢構成了信託業的生態環境,信託業未來的生存方式既取決於當前的宏觀形勢,又取決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其次,信託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通過認清自身的發展驅動力與制動力,做出符合行業演變規律與生態環境變化的戰略選擇。最後,監管環境確定了信託業生態系統中的生存法則,好的監管環境既應促進個體向正確的方向演變,也應形成生態系統內的自然選擇機制。
(一)宏觀生態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中國經濟「新常態」
「新常態」更多意味著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調整而非趨勢的改變。在經濟增長層面注重發掘新的增長點,尤其是增加創新成果的轉化率,提高創新驅動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結構調整的要點一是產業結構,體現為傳統產業由於過度投資導致的產能過剩,而戰略型新興產業亟需加大投資力度從而增強對經濟的支撐作用。二是產品結構,現有的產品供給同質化嚴重,未來產品的差異化供給尤其是可以「創造需求的供給」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貨幣政策適應性調整
與「新常態」下的經濟政策相適應,未來我國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與松緊適度的貨幣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從而強化對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支持。貨幣政策由「穩健」變為「松緊適度」,說明未來將繼續以「定向寬松」為主旋律,同時也存在著「降息」、「降准」的可能性,從而緩釋經濟下行壓力、平滑經濟增長趨勢。
3、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
以信託人的眼光看,「新常態」下的經濟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推行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透明化、市場化。
其次是區域經濟改革,包括「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與長三角經濟帶等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區域互聯互通與「多規合一」,促進規模效應與協同發展。
再次是國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並購、打破行業壟斷、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將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後是「三農經濟」,將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完善農產品(12.00, -0.01, -0.08%)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繼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三農」。
(二)信託業「新常態」具有三大特點
1、信託業資產規模增速放緩
信託業高增速、低不良是基於經濟景氣周期的特殊表現。最新數據表明,信託業即將告別超高速增長轉而進入正常增長,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長或下滑。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做大的調整,加上新的信託監管政策出台,未來五年增速放緩是大概率事件。根據我們與波士頓咨詢研究的結果,未來五年信託資產規模年均增長率有可能放緩至11-18%(不考慮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影響)。
2、利率市場化深入,資產管理競爭加劇
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存貸款利率向市場真實水平靠攏,銀行未來在投資端將會放開更多許可權。券商、基金、保險等過去與信託業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金融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或子公司等方式與信託業形成正面競爭。
可以預見,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如通道類業務領域,信託業原有的份額將被逐漸蠶食,並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價格戰之中。即使是在信託業具備技術優勢的領域,也避免不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局面,信託業原本所從事的是風險與收益適中的業務領域,由於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等機構的介入,形勢也將日趨緊張,部分信託公司將被迫向更高風險的領域移動,從而造成了潛在違約率上升。
3、破解「剛性兌付」,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
無論是從經濟基本面、信託業發展周期與市場競爭態勢上分析,可以確定未來信託業風險事件將較以往更加常態化,從而逐漸改變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屬性,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這對於信託業來講,在短期將會形成轉型陣痛,在長期則是刮骨療傷式的長效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在「剛性兌付」與「預期收益率」的束縛下,信託產品在營銷方面存在缺陷,信託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做精確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屬性,從而養成了一大批風險—收益觀念嚴重扭曲的「合格投資者」,而投資者是信託業生態系統的土壤,當土壤惡化時,生態系統內的個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盡管風險事件將常態化,但是長遠來看卻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違約現象的出現是信託業正常的「新陳代謝」與「自我更新」。
(三)信託業的生存法則
監管制度就是信託業的「生存法則」。信託業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在於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更高效的互相促進、互相影響。從信託業歷史上數次重要轉折來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頓,均伴隨著對信託制度與信託本源更透徹的理解並使得信託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因此,信託業作為富有高度靈活性與生命力的金融業態所依賴的發展基礎,除了一般的構成要素如資本、人力、市場的供給外,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給」。
1、《信託法》修訂
從信託業誕生日起,信託制度便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也正因為如此信託業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維持過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長。然而在經濟新常態、金融體制變革加快與行業間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信託法》修訂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託法》修訂方面,應著重於完善信託產品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匯信託、公益信託、民事信託等,這些基本制度無論是在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礎,否則如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尚未開發的藍海就不可能真正駛入,影響信託業的進一步發展。
2、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這是信託行業的一個重大事件。設立保障基金會略微加大行業運行成本。但是與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穩定建立在風險識別基礎上的投資者信心,對金融機構而言,信心遠比黃金更珍貴。
與此同時,作為未來監管布局的重要協同組成部分,監管當局正在研究推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並擬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管「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並建立信託業的長效發展機制,反映出監管當局對行業制度供給和「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雖然會帶來一些前期啟動成本,但卻是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恢復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投資權符合邏輯,有現實需要。隨著社會投資者理財願望的增加,將會催生更多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需求,信託業的規模增長與風險處置也需要有強大的資本實力作為支撐。如果僅依賴股東增資維持資產規模增長,則需要股東具備持續的增資意願與能力,形成了信託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增資悖論」,無形中增添了障礙。
信託資產中包括債權、股權等多種資產,允許交易對手以股權質押,就意味著要做好實現質權的准備,也就意味著信託公司要有股權管理能力繼而要有投資運營能力。因此,信託公司固有資產不得從事投資活動本身也是一個悖論,有必要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4、監管評級的角色轉變
很多人在不同時期都呼籲過,信託監管要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轉型。從構建信託業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監管思路應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更多關注合規性審查與投資者保護等基礎領域,減少對系統內個體行為的細節干預。
同時,監管環境的調整應充分考慮各信託公司的層次性特點,通過差異化的監管引導體系,確定不同層次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防止實力不足的信託公司盲目從事創新業務導致行業風險的出現,這種差異化引導體系的基礎是信託業監管評級體系的建立。
為建立更適合轉型期的監管評級體系,需對傳統的監管評級標准做出調整。在關鍵指標的選擇上,應弱化規模相關指標的作用,而將與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及內生發展潛力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標賦予更多的權重,如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公司成長性、創新業務等。同時,為了加強監管評級對信託公司的約束作用,評級應直接與經營許可關聯。通過以上措施引導信託公司向正確的轉型路徑發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
⑩ 信託公司參與並購有什麼優勢
(1)靈活的交易結構。信託在交易層面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能夠採取發行信託計劃內、成立並購基容金、與外部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到多種收購模式中,並且可以採用股債結合以及優先次級等結構設計,合理放大杠桿、靈活配置資金、有力把控風險。
(2)結構化融資經驗。過去幾年信託公司在房地產行業深耕細作,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夾層融資和結構化融資經驗,這種經驗可以遷移到非房地產領域,並且可以從房地產行業的並購整合業務切入。
(3)大額資金投放能力。信託公司可以以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的方式募集資金,募集方式靈活,手續簡便,並且可以通過放大杠桿的方式在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投入到並購項目,在銀行的並購貸款有額度限制時,信託可以形成錯位競爭。
(4)私密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信託可以在不暴露委託人的前提下幫助並購方實施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