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青島市政府對中小企業無息貸款兩年,誰知道啊越詳細越好!感謝感謝!
我知道有個政府增信平台,青島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中心(融資通平台),政府扶持企業貸款基準利率僅上浮5%,貸款成本低,手續辦理方便!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貸款需要企業提供以下資料:1、企業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證,3、國地稅證件,4、開戶許可證,4、貸款卡(到人民銀行領申請表,再到企業基本結算戶經辦銀行蓋章),5、連續兩年已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未審計月度財務報表
二、注意事項(銀行能否貸款給你的關鍵因素):
1、資產負債率不要超過60%(要把你申請的貸款數額計算在內)
2、財務報表中,年度的經營性凈現金流不要為負數
3、利潤不能為負數,凈利潤率最好在10%以上
4、貸款額度批復一般是你上一年銷售收入的30%以內
最後,祝你成功拿到貸款!
2. 青島公租房怎麼申請
青島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公租房 戶口不設限 [2011-03-17]青島租房網 http://www.house-qd.com
「外來務工人員沒有本市戶口,也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今天上午,青島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王育生透露,日前,青島剛剛確定了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的標准。
去年9月發布的《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下稱「規劃」),首次將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納入青島市住房保障范圍。根據規劃,未來3年,青島將多渠道籌建6000套公租房,改善12000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規劃發布以來,面向這兩個群體的公租房申請標准就備受關注。
王育生介紹,根據申請標准,新就業職工申請公租房,需具備以下條件:有市區戶口(包含七區及高新區);從畢業次月算起,就業時間不滿5年;與用工單位簽有勞動合同;父母在本市沒有私有住房,也沒有承租公有住房。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需具備以下條件:交納社會保險連續滿1年或累計滿3年;與用工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本市沒有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請標准中,對新就業職工沒有進行婚姻狀況、收入水平限制,對外來務工人員沒有進行戶籍限制。
「現階段,政府投資籌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引進人才,面向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租房主要以企業和其他社會機構籌建為主。」王育生介紹,今後,隨著經濟水平和財力狀況提升,青島將逐步加大面向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的政府投入。
「現在,針對面向這兩個群體的公租房,青島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參與投資,政府將提供土地政策、基礎設施配套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支持。」王育生介紹,在具體措施上,青島規定,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相對集中的開發區、工業(產業)園區,區市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面向轄區就業人員出租。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可以利用企業工業用地建設公租房,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出租。
另據了解,今天上午,青島市公共住房建設投資中心掛牌,將在青島今後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承擔起投融資平台作用。除參與建設之外,房投中心還將對納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從計劃立項、土地供應、組織建設、配租配售到資產管理等方面,統一管理,專業運作,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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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請中啟用綜合評分機制 [2011-03-18]青島租房網 http://www.house-qd.com
記者昨日從市住房保障中心獲悉,我市第三批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進入綜合評分公示階段,預計本月底搖號,下月上旬選房。第三批申請家庭入住後,我市首批公租房將全部實現配租。
據了解,經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兩次公示,我市第三批公租房申請家庭中共有912戶符合規定的配租條件,其中申請河馬石公租房項目835戶,申請文安路公租房項目77戶。因河馬石公租房項目第三批申請家庭數量大於房源數,我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請中啟用綜合評分機制。
據市住房保障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第三批配租的河馬石公租房共包括8號樓、12號樓的所有房源和前兩批配租剩餘的其他樓座房源,共計469套住房。依據戶型結構、面積和申請家庭人口相對應分配的規定,劃定359套兩室和兩室一廳房源,面向3人以上戶和家庭結構為父女和母子的2人異性戶配租(2人異性戶配租兩室戶);劃定110套剩餘的部分一室戶房源和小面積的兩室戶房源,面向1-2人戶配租。
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評分標准》(暫行),參考申請家庭的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積、成員健康狀況和年齡,有關部門對河馬石公租房項目申請家庭分類進行綜合評分, 3人以上戶和家庭結構為父女和母子的2人異性戶,綜合評分為59分(含)以上的為正式入圍家庭;1-2人戶綜合評分為78分(含)以上為正式入圍家庭。評分公示時間為5天,結束後將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所有入圍家庭的選房順序。
根據去年出台的《青島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2011-2013年)》,我市將繼續加大公租房建設力度,2011年計劃建設公租房(含廉租住房)5000套。其中,規模較大的是黃島區辛安公租房集中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約155畝,計劃建設公租房約20萬平方米(3000餘套),預計本月底開工建設。(記者 崔武)
3. 青島國信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發展優勢
一、是經過不斷的資產結構調整,公司主營業務日益清晰和集中。公司成立以來,不斷調整資產結構,確定了能源電力、城市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以及政府交辦的任務為公司發展的重點;確定金融投資、旅遊、房地產等業務是公司整體發展的重要補充。形成了以大煉油、青島電廠、黃島電廠、跨海通道、中水回用等優質資產為支撐的資產結構。
二、是公司財務狀況良好,負債率較低,擁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具有較強的間接融資能力。由於公司過去一直遵循誠實守信的信用原則,在金融機構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譽,多家銀行給予公司較大的貸款授信額度,公司的間接融資空間較大。
三、是公司具有較強的大項目運作能力和大量的大項目運作經驗。公司始終把吸引、承擔、推動青島市重大項目建設,拉動我市經濟發展作為自己的重要責任,先後投資參與青島電廠、黃島電廠、中水回用、大煉油、青島市海灣大橋前期調研、青島市體育館前期運作等大項目,通過大項目的運作,公司積累了大量的大項目運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大項目運作能力。市政府不斷將關系青島市發展的重大項目交由公司運作,擴大了公司資產規模,獲得了如青島電廠二期、黃島電廠三期、青黃海底隧道、青島大劇院等項目資源,為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四、是公司一直以對國有資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堅持按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嚴格控制資金流向,恪守積極穩健的投資原則,保證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
目前,國家開發銀行將為青島市提供80億元政策性貸款項目,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作為青島市軟貸款項目的融資平台,負責貸款資金的借入、使用和償還等管理工作。該合作將為國信公司的經營、發展、做大做強奠定了良好基礎。
4. 青島清算中心幹嘛的
是專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現金流做結算的專業機構!
5. 青島市有關社會資本開設個體診所,法人跟負責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嗎社會人員不可以出資當法人以負責人資質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規范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准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本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以制度創新、合作契約精神,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用,全面統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應積極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規范、高效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二章 項目識別 第六條 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保、能源、教育、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主管部門徵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起。 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七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根據篩選結果制定項目年度和中期開發計劃。 對於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項目,項目發起方應按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新建、改建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存量項目應提交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定量評價工作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採用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 定量評價主要通過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現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進行比較,計算項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條 為確保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政府債務等因素,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每年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不得超出當年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准備。 第三章 項目准備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一)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佔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項目公司股權情況主要明確是否要設立項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權結構。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三)項目運作方式。 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五)合同體系。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項目邊界條件是項目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交易條件、履約保障和調整銜接等邊界。 權利義務邊界主要明確項目資產權屬、社會資本承擔的公共責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等。 交易條件邊界主要明確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和產出說明等。 履約保障邊界主要明確強制保險方案以及由投資競爭保函、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維修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 調整銜接邊界主要明確應中國處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合同變更、合同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應對措施。 (六)監管架構。 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公眾監督等。 (七)采購方式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准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准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調整實施方案選擇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擬確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家數和確定方法,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采購公告發布及報名。 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項目結構和核心邊界條件、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以及審查原則、項目產出說明、對社會資本提供的響應文件要求、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采購文件的售價、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 (二)資格審查及采購文件發售。 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不再對社會資本資格進行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後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采購文件售價,應按照彌補采購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依據。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采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啟。 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兩階段評審: 第一階段:確定最終采購需求方案。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修訂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不可談判核心條件。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階段:綜合評分。最終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後,由評審小組對社會資本提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編寫評審報告並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名單。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社會資本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合作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的服務收入額。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二十一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采購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合同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 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 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台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財政部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項目實際績效優於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獎勵條款,並可將其作為項目期滿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據;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懲處條款或救濟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實施臨時接管。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承擔的臨時接管費用,可以從其應獲終止補償中扣減。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一)合同修訂。 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及結構等條件的變化,提出修訂項目合同申請,待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二)違約責任。 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履行項目合同約定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解除項目合同等。 (三)爭議解決。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就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事項,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對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披露項目產出的數量和質量、項目經營狀況等信息。政府應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條款、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和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等。 社會公眾及項目利益相關方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約情形或公共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準的,可向政府職能部門提請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准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 採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四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移交完成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指南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6. 從基本經濟制度的角度,談談青島市政府應採取何種措施推動我市經濟發展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城市功能提升,促進現代服務業實現率先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總部經濟的重要意義
(一)總部經濟在發展方式轉型中具有突出戰略地位。發展總部經濟,既是中心城市實現產業升級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戰略選擇,也是進一步發揮中心城市人才、技術、信息等資源優勢,帶動周邊及欠發達地區共同發展的重要路徑,是中心城市實現發展方式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已成為國際化城市綜合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我市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城市,擁有發展總部經濟的良好區位條件、現實基礎和比較優勢,應抓住當前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加快調整投資結構和布局發展帶來的歷史機遇,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大力促進總部經濟發展。
二、總部經濟發展的目標任務
(二)總體目標。到2012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總部經濟發展環境、政策框架和服務體系,總部企業數量明顯增加,總部經濟規模效應顯著提高。每年引進2至3家跨國公司地區性總部或派出機構,6至8家國內大企業地區性總部或分支機構落戶我市,力爭駐青國內外知名企業地區性總部達200家以上。爭取一批企業進入全國500強,一批企業進入全國民營500強,一批企業進入全國服務業500強。構建以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和科技研發為主的總部經濟體系,打造總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總部經濟發展基本框架
(三)確立功能定位與布局引導。根據實施「環灣保護、擁灣發展」戰略要求和我市建設「三個基地、三個中心」發展目標,布局發展區位優勢突出、功能定位清晰、產業特色鮮明的總部企業集聚區。即:以市南、市北、嶗山、黃島和高新區五區為先導,依託現有區位優勢和服務功能,主要發展綜合性總部;以四方、李滄和城陽三區為支撐,根據產業特點和服務業集聚區功能要求,重點發展職能型總部;以五市承接總部生產加工基地為重點,突出發展特色產業總部集聚地的全市總部經濟發展格局。
(四)積極引進國內外大企業地區性總部。發揮全國經濟中心城市的區位優勢,以引進跨國公司和國內大企業地區性總部為重點,引導國內外大企業集團在青設立物流中心、采購中心、研發中心、中介服務中心、培訓中心、旅遊和會展服務中心,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鼓勵和支持具有市場發展潛力、產業規模優勢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的總部企業根植青島,加快企業和城市發展的國際化進程。
(五)大力培育優勢產業總部企業。堅持以「青島服務」提升「青島製造」發展策略,走總部經濟與優勢產業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的道路,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產業要求的總部企業,加快形成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鼓勵本市優勢企業特別是具有品牌和規模優勢、發展態勢良好的企業總部紮根青島,加速成長壯大。對於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關聯帶動力強、發展層次高的本市總部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四、總部經濟發展鼓勵政策
(六)引進總部企業支持政策。新引進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符合條件的中央直屬企業、全國500強和民營50強企業在青設立地區總部,經認定(認定標准附後)後,新增上繳稅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對於營業期限、納稅規模、員工數量達到一定條件的地區總部,自建自用辦公、營業用房的,按所購土地實際支付地價款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於購置辦公、營業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租賃辦公、營業用房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賃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給予一次性補貼。上述補貼資金按財政隸屬分擔。上述政策期滿後,執行我市促進大企業發展有關扶持政策。
(七)設立研發中心扶持政策。跨國公司和國內大企業來青設立獨立核算研發機構,經認定後按稅法有關規定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對其新增上繳稅收實現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後三年給予50%補貼。研發中心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業務取得的收入,經批准後免徵營業稅,其研發費用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滿後,執行我市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有關扶持政策。
(八)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鼓勵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快引進優秀人才,對引進且聘用的優秀人才年薪在10萬元以上的,市財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給予為期三年的獎勵。跨國公司、國內大企業地區性總部及研發中心引進高級管理和研發人員,且所在企業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個人年繳納所得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給予為期3年的補貼,用於購房、購車補助。
(九)拓寬總部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總部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並協調解決其在境內外上市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鼓勵總部企業積極爭取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鼓勵總部企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引導總部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合資合作、發行債券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十)實施積極的土地支持政策。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滿足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用地需求。加快園區功能置換,完善相關配套設施,引導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改造成為綜合工貿園區。對採取融資方式和由財政資金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建設的工業園區,給予貼息扶持和配套建設資金補助。
五、營造總部經濟發展環境
(十一)構建信息發布服務平台。健全政府信息網路系統,定期向總部企業發布本市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政策、重大項目投資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勵總部企業參與政府重要決策咨詢論證和重大工程規劃建設。依託優勢產業和城市品牌影響力,構建國內集產品製造、設計、研究、展覽為一體的信息發布中心,吸引相關行業展會和研究機構集聚,打造特色產業總部聚集城市。
(十二)完善專業化服務體系。突出發展與總部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服務業,大力引入和發展金融服務、信息技術服務、中介服務,以及由教育培訓、會議展覽、國際商務、現代物流等組成的專業配套服務體系。推進服務業與總部經濟的良性互動發展,不斷提升服務業的規模與能級,逐步提高城市現代服務業總體發展水平。
(十三)實施自主品牌發展戰略。積極引進、培育和保護知名品牌,構建良好的品牌建設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支持和培育總部企業標志性產品形成著名區域品牌,建設國內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集聚輻射中心,提升總部企業及行業在國際市場上的整體形象和實力,增強我市對跨國公司和國內大企業集團的吸引力。
(十四)加強商務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網路平台、水電熱供應及環境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完善寫字樓、停車場、高檔賓館、會議展覽等商務設施智能化條件,規范和引導其按照國際化標准提升服務水平。加快總部樓宇經濟項目建設,促進樓宇經濟升級為總部經濟。規劃發展以總部經濟、樓宇經濟和新城市綜合體建設相結合的城市組團。
六、優化總部企業服務環境
(十五)加強與總部企業溝通機制。建立市、區(市)領導幹部聯系重點總部企業制度,及時了解並掌握總部企業需求,幫助解決發展中實際問題。定期舉辦政府與總部企業座談等互動活動,加強政府與總部企業間的溝通與交流。有關部門對總部企業要實行常態化服務,建立專人、專線聯系制度。
(十六)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序。創新政府服務理念,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總部企業新辦理注冊登記時,屬法律、法規規定應進行前置審批的事項,實行審批部門預核和對企業承諾制。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納入大企業直通車服務名單,為重大產業項目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為總部企業提供便捷通關優惠措施。總部企業辦理進出口業務,符合條件的實行前推後移式便捷通關。積極為企業做好通關業務咨詢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實施電子口岸統一信息平台數字化監管和信息化服務,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動口岸「大通關」進程。
(十八)為高層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對總部企業人員的因公出境申請予以優先辦理,對總部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及家屬辦理居留許可等事項提供便利,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及其家屬優先辦理入戶手續。做好總部企業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入學工作。對於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在政府集中建設的租賃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於定向解決其高級管理技術人才住房問題。具體按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的通知》(青發〔2008〕19號)執行。
(十九)引進和培育總部企業需用人才。構築公共人事人才服務體系,完善各層次人才培訓機制。總部企業接受應屆畢業生、海外留學生和技能人才,實行優先保障和綠色通道制度。鼓勵和協助總部企業與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和培訓機構建立人才培訓機制,在重點領域引進境外高質量的培訓機構和項目。鼓勵總部企業配合標准化建設開展專業化認證培訓。
七、拓展總部企業市場空間
(二十)構建「內聚外聯」的培育和支持體系。支持我市大企業主動「走出去」拓展市場和資源空間,鼓勵我市跨地區企業(集團)將研發中心、物流中心、銷售總部等留駐企業總部,積極引進外地上下游配套企業、加快產業集聚和價值鏈條延伸。在營造企業總部發展和根植內聚效應的同時,形成優勢互補、務實互利和開放互動的總部經濟外聯發展態勢,全面打造適合我市產業發展特色的經濟腹地。
(二十一)提升全市招商引資質量和水平。把引進總部項目作為全市招商引資工作重點,以更好服務於自主創新、循環經濟、生態環保市建設為目標,力爭在發展產業集群、引進高端服務業項目、拓展引資和引稅來源等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實現招商引資提升質量的根本性轉變。進一步發揮我市整體招商平台作用,推進以總部企業為主導和影響的以商招商、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進總部經濟半島城市群發展模式。建立城市群間高效務實、互利共贏的良性發展機制,鼓勵企業在城市群內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總部與生產基地。通過實行戰略協同促進各經濟主體的融合,提升區域對企業總部的吸引力,放大整體競爭力和經濟效益。通過城市群中不同層級的城市產業區域分工合作,形成具有優勢競爭力的產業群,以產業群的集聚和擴散效應拉動城市群的一體化進程。
八、建立總部經濟協調促進機制
(二十三)建立青島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召集人,成員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制定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有關政策,負責資助和獎勵的審核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指導、協調督促總體工作的開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合辦,具體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總部經濟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勵機制。建立全市總部經濟統計測算和預測分析制度,實施政府部門總部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及時、准確把握總部經濟發展效應和貢獻度。完善引進總部項目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引進總部納稅獎勵激勵機制,主城區增加引進總部企業考核權重,各市增加引進企業總部設立生產基地考核權重。
(二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推進作用。行業協會要發揮市場監管、引導自律、培訓服務等方面職能,引導科技咨詢、技術轉移、知識產權、人才培訓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優化整合。協助做好總部企業引進、培育、資格評定等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映行業動向,提出政策建議,幫助企業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引導總部企業健康發展。
(二十六)加強總部經濟研究和宣傳。政府部門、研究機構要加強總部經濟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提高把握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新聞媒體要加強對總部經濟的宣傳力度,有計劃、有重點地宣傳總部經濟的政策、作用和進展情況,在全市形成有利於總部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各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市總部經濟發展總體目標的要求,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和相關配套措施,納入全市政策配套和綜合服務體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協調促進機制。
附件:
青島市引進總部企業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總部企業引進認定有關工作,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促進服務業發展有關要求,制定本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青島市轄區內依法以投資或授權形式設立,對一定區域范圍內所屬企業或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等職能的法人機構。已認定的總部企業,是指按照本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規定向有關部門申報並獲得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申請登記認定的總部企業應承諾5年內不將注冊地址遷離青島市,不改變其在青島市的納稅義務。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方可享受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四條青島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總部企業的認定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經合辦)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區市上報的企業申請、初審報告,組織聯席會議審核等工作;負責對已不符合條件的原認定總部企業提請聯席會議取消其資格。
第三章認定標准
第五條總部企業認定標准:
(一)跨國公司地區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3母公司在中國累計投資總額不低於2000萬美元;
4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於3家,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匯總(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符合商務部關於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有關規定,或上述規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發中心或具有總部性質的生產性企業等形式設立,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且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各項規定,並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跨國公司,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認定。
(二)中央直管企業、國內500強和民營50強地區總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和稅務登記在本市;
2企業主要投資者為總資產達到10億元或凈資產達到3億元以上的市外內資企業,並在該企業直接投資入股的注冊資金(本)中所佔比例達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注冊資金(本)50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營業)額在3億元以上;
4負責一定區域的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及服務、研發等總部職能,下屬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機構不少於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業,匯總(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以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在本市,經過認定的省級、國家級技術研發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國內外具有行業領軍優勢地位、對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總部企業,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認定。
第四章認定工作程序
第六條擬申請認定的總部企業需提供以下有效證明文件:
(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業(合並)審計報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簽署的對本細則第一章第三條的承諾書原件;
(四)本市國稅、地稅部門開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稅證明或現駐地國稅、地稅部門開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稅證明;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接受總部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名單(附企業工商、稅務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統計部門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報送的有關統計數據證明材料;
(八)其他可證明其總部功能性質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註明為復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條認定程序:
(一)總部企業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各區市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報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決定準予或不準予認定。其中,准予認定的,發放認定證書;不準予認定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向申請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擬在青新設立總部的企業,遷入青島1年後,經復核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即可享受總部企業有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提供證明資料、數據及確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有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申報認定的企業應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材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部門有權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資格。被取消資格的企業,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相應終止。可視情節輕重,採取停止撥付專項資金、追償資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一)因各種原因,不再符合青島市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
(二)以虛假資料申報認定總部企業資格和申請各項資金扶持的;
(三)違反本細則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十一條負責認定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規定,廉潔自律,不得有營私舞弊和濫用職權行為。
第十二條本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由市經合辦、市外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認定標准及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 青島城投
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重組改制情況介紹
一、集團組建基本情況
2008年3月,根據青島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青島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青島東奧開發建設集團公司和青島市城市建設投資中心三家公司整建制劃轉的基礎上成立,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原三家公司凈資產為依據,注冊資本30億元。
作為政府投資與資產運營的受託主體,青島城建投資集團成立後,迅速展開組建工作,並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對原三家公司的整合。同時結合自身現狀和發展環境,借鑒外地城投公司的成功經驗,確立了「以城市建設為中心,以資金籌集為重點,以制度建設為保障,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適度超前,為推進青島市『環灣保護、擁灣發展』的城市發展戰略布局的實施,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積極貢獻」的整體工作思路。之後,按照批準的經營范圍,集團精心組織,周密籌劃,積極推進各項工作,形成了一個強有力的工作團隊,基本實現了較為良好的開局部署。
二、公司組建過程和措施
集團重組嚴格按照「國有資產不流失、銀行債務不懸空、職工利益有保障」原則,平穩有序地進行。
(一)明晰定位 確定目標
青島城建投資集團是青島市政府為進一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提高政府投資公司投融資能力,清晰劃分政府投資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投資主業組建而成的。成立之初,我們就根據市委市府統一部署,明確了主要從事「城市的生命線」方面投資的職能定位,包括道路、市政管網、供排水、垃圾回收利用等市政公用設施及舊城改造等建設領域,廣告、旅遊、酒店等現代服務業的投資與運營。公司的組建工作緊密圍繞這一定位全面展開,力求打造強大政府投融資平台,使集團發展成為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產業結構調整的主導骨幹力量。
(二) 清查資產 摸清家底
為徹底摸清集團的「家底」,核實集團公司的資產存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集團在進行廣泛動員和部署基礎上,舉辦了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並專門成立了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對整個集團的清產核資工作進行組織和督導,及時研究和解決清產核資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同時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規范程序對原三家公司及下屬公司進行了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促使企業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堵塞漏洞,完成了賬戶清理、資產清查、損失認定、報表編制、結果申報等工作。
(三) 戰略重組 優化配置
集團組建成立後,共擁有原開投公司、東奧公司、城投中心名下各類股權投資34項,對於原有股權投資,集團分門別類進行了處置:與現有主業不符合、無明確發展前景的,控股公司逐步注銷,參股公司尋求股權轉讓退出;有較好發展前景,有可能未來取得較好收益的參股公司暫持有;與現有主業相符合,但與集團公司現有組織架構重復設置的,通過吸收合並的方式,逐步合並同類項,實現集團公司新的組織架構的建立。通過這些措施,大大減少管理層級,簡化了子公司股權結構,增強了集團公司控制能力和管理效率,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扁平化管理。
(四) 完善企業管理體制
一是重組集團機構。按照集團戰略構想,實行集團架構管理模式。集團根據職能設置部門、根據業務板塊建立專業公司:集團總部是戰略決策中心、項目管理中心、財務控制中心和人力資源配置中心,設9個職能部門,管資源、管功能、管流程、管機制;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子公司,作為集團公司業務運營的主體,負責具體業務,實行「管幹分開」。本著「精簡、和諧、高效」原則設置集團機構,內部機制運行合理、銜接有序,促進了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是組建人才隊伍。集團組建後,在保留三家公司原有骨幹力量的基礎上,公開招聘嚴格甄選優秀人員進入集團,並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以人才隊伍為企業發展夯實基礎。當下,集團公司正在進行人力資源整合,進一步優化集團公司組織架構、梳理部門職責和崗位管理體系、構建一體化的薪酬和績效管理體系,搭建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管理平台,力求實現集團內部的公平和可控,促進集團整體競爭力的提高,為確保集團各項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三是建章立制,完善企業制度建設。集團自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視規章制度的建立,力求將各項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截至目前,已下發涵蓋綜合管理、人力管理、財務管理、投資管理、黨群紀檢監察五大類的規章制度34部,通過制度的施行,保障了集團工作在可控范圍內高效運轉、順利推進。
經過8個多月的運行,青島城建投資集團員工思想穩定、工作積極,順利完成了2008奧運會的奧帆賽、殘奧帆賽場館建設和賽事保障工作。目前,奧帆中心的賽後運營管理和建設利用工作也在有條不紊的進行之中;同時,按照青島市委、市政府所賦予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等工作任務,集團正在重點圍繞環灣戰略、市辦實事工程、重點項目開發等項工作,實現全面推進。
三、重組改制的幾點啟示
第一,改革重組要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落實國有資產監管責任,規范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安全,為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打好基礎。
第二,加強領導,規范操作,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國有企業重組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切實加強對本企業重組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建立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規定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
第三,推動企業創新、機制轉換。通過重組的方式,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跨越式發展。這是我們做大做強有較強競爭力的國有企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重要途徑。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行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企業負責人管理制度、經營負責制以及企業業務、資產、組織結構、勞動關系調整等的綜合配套改革,深化用工、人事、分配三項改革,加強企業管理,加快機制和制度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四,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企業重組改制要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職工安置方案要充分考慮職工的合法權益,並按有關政策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同時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8. 青島城投是國企嗎 城投里員工有事業編嗎
摘要 城投集團員工不是事業編制,其員工屬於合同工。城市投資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是中國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融資平台。它起源於1991年,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
9. 青島城投集團有哪些控股子公司
青島城投集團有405家控股子公司。
青島城投集團成立於2008年,是市政府直屬國有投資集團,集團深入開展城鄉建設開發、產業投資運營和金融資本運作,逐步從業務類型單一的政府投融資平台,轉型為資產優良、業務多元、經營穩健的大型政府投資公司。
拓展資料:城投債和產業債的二者沒啥太直接的聯系,如果非要說的話,都可以稱為信用債。
一、 城投債和產業債的定義和用途:
(一) 城投債:
1.定義:城投債,又稱「准市政債」,是地方投融資平台作為發行主體,公開發行企業債和中期票據,其主業多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或公益性項目。
2、作用:城投債是根據發行主體來界定的,涵蓋了大部分企業債和少部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城投債主要是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等的投資目的發行的。
3。具體用途:一般意義上的城投債,指的是地方融資平台發行的債券,也就是各類城投公司、高速公路公司、路橋公司、水務公司發行的債券,可以籠統地將這些公司稱為城投公司。
(二) 產業債:
1.定義:產業債,是指去掉了城投債部分的信用債。
2、性質:產業債相較於城投債而言,具有自主經營能力強,盈利能力及現金流產生能力強,對政府及政策依賴性較弱的特點,受貨幣政策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相對較弱,有更好的風險收益比,也可迴避地方政府債務等敏感問題。
二、 城投債和產業債的的區別:
1.產業債是一般工商企業發行的債券,用於房地產、鋼鐵、能源、電力,等等。
2、城投債是地方投融資平台發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等三、發行條件及流程:
城投債的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於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於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於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於同期限銀行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於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0. 青島中小企業貸款
我知道有個政府增信平台,青島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中心(融資通平台),政府扶持企業貸款基準利率僅上浮5%,貸款成本低,手續辦理方便!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貸款需要企業提供以下資料:1、企業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證,3、國地稅證件,4、開戶許可證,4、貸款卡(到人民銀行領申請表,再到企業基本結算戶經辦銀行蓋章),5、連續兩年已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未審計月度財務報表
二、注意事項(銀行能否貸款給你的關鍵因素):
1、資產負債率不要超過60%(要把你申請的貸款數額計算在內)
2、財務報表中,年度的經營性凈現金流不要為負數
3、利潤不能為負數,凈利潤率最好在10%以上
4、貸款額度批復一般是你上一年銷售收入的30%以內
最後,祝你成功拿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