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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6-03 07:16:16

㈠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促進政府投資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通過招投標、競爭性談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由該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回購項目的融資建設模式。第四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需要,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量力而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標准和規模,節約投資;

(四)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以預算控制決算。第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BT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綜合協調,對BT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BT項目的決算審核和資金撥付與監管。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和審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與監督工作。第六條BT項目的實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二章項目決策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後,擬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由項目業主編制BT模式建設方案。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及其他相關部門對BT模式建設方案審核,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第九條BT模式建設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

(二)BT模式與其他投資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較分析;

(三)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四)確定投資人的方式;

(五)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

(六)BT項目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七)回購條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包括回購基數、利息等)的計算方法,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應當包含的其他內容。第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的BT模式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等各項前期工作;

(二)組織BT項目招投標和談判;

(三)依法確定BT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

(四)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資金來源及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五)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按時向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推進計劃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處理等書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設階段性成果等相關材料;

(七)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回購、移交等工作。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第十二條BT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確需實行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或其他合法方式確定投資人的,應當在BT模式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由項目業主會同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條BT投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經營狀況良好,具有項目建設必備的投融資能力;

(三)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和不良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人的資信情況、建設能力等,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考察、認定。

㈡ 我想了解BT投資項目投資方物資設備的管理辦法

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是否意味著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中,BT建設模式就項目法人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和

㈢ bt投融資的業主是不是必須是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法律依據是什麼急

BT(Build-Transfer)投融資建設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從實施情況看,這種方式拓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創新了建設管理方式,很多城市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得以提前實施。但與此同時,由於國內配套的政策、管理標准等不完善,BT模式在實行中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適用范圍不明,審批許可權不清,合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不確定,規避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部分項目打著BT旗號搞施工方墊資建設,甚至個別業主為承包方貸款進行擔保,對BT模式的管理不明確等。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四部委《關於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為了進一步規范BT投融資模式管理,正確區分BT投融資模式與施工單位違規帶資建設方式,政府於近日出台了《關於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主要針對BT模式推行中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審批程序、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投標、回購條件和程序以及監督管理等六個方面,提出了規范措施。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實施以來,我市投融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融資—建設—移交為基本特徵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資模式(以下簡稱BT模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和採用,為調動非政府資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促進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提前實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 BT模式的推行時間不長,經驗不多,普遍存在適用范圍不明、雙方權利義務不清、監督管理薄弱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BT模式項目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適用范圍和條件,量力而行實行BT模式融資建設。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以下簡稱融資人),由融資人組建BT模式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對項目進行建設。融資人必須以自有資金和中長期融資能力作為項目建設保障,不得搞項目反擔保。項目業主要以經政府有權部門批準的未來收益作為回購資金來源,項目建成後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支付回購價款,回購項目。
採用BT模式應量力而行,項目必須符合市、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屬於政府應該承擔的公益性、基礎性項目,並納入政府財力(含政府投資主體財力)進行動態平衡,確保項目回購資金的支付,杜絕拖欠工程款。政府採取BT模式的項目總投資原則上在5000萬元以上,並在項目建成後的2年左右完成回購。
二、規范BT模式項目審批,完善決策機制實行BT模式的項目必須按照《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BT融資論證,完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序。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項目業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要專章編制BT融資建設方案一並報批。BT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BT 融資建設的內容、范圍、數量;融資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控措施;回購條件與程序;項目建設成本分析;回購資金的來源、依據以及對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劃的影響BT 融資建設方案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批許可權審批。總投資在 2 億元以下的市級政府投資項資建設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和理部門審批,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BT融資建設方案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中回購資金困難大的項目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項目業主要嚴格按審批的BT融資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三、規范項目發包行為,嚴格招標投標制度BT模式項目要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選擇融資人,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應在BT融資建設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招標方式在項目可研批復中一並明確。招標選擇融資人的工作應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准後進行。項目業主要對融資人的融資能力、建設管理能力和履約信譽提出嚴格要求。融資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於BT合同總價的35%,其餘建設資金要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分別具有融資優勢和管理優勢的不同獨立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承擔項目融資建設,但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BT承包合同價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內,要明確合同總價的構成,分別列出建築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和進入總價但由項目業主掌握使用的資金額等,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融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一般應實行固定總價包干。
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必須依法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業主組織,融資人參與;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工作由融資人組織,項目業主參與。
四、合理確定權利義務,明確合同雙方責任。項目業主和融資人的權利義務應在BT 合同中明確。項目業主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前的報批和征地拆遷,監督融資人資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設管理情況,審查建設總進度計劃,組織回購等工作。
融資人應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具體實施項目建設。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融資人對項目業主承擔的義務。融資人要籌集和足額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劃入項目公司專戶存儲、專賬管理;按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並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融資人和項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融資人要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內容。涉及項目規模、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經項目業主同意,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履行審批程序。有關建設手續的辦理,由項目業主、融資人或項目公司按現行管理要求共同進行申報。
融資人和項目公司不得將合同內容全部或部分進行轉包,不得讓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融資人和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當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 模式項目作為擔保物為融資方
五、制定合理的回購條件和程序,保證項目正常移交。項目業主要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特別要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預留不低於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回購期不得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
項目完工後,項目業主與融資人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應由雙方共同委託的機構作出結論,委託方法和委託的機構應在合同中載明。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報審批部門和項目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業主應維護融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合同款,因融資人或項目公司加強管理或優化設計而節約的資金,項目業主仍應按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融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處置辦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強監督指導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環保、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劃,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搞好融資人招標工作;建設等行業管理部門要指導項目業主和項目公司辦理建設手續,監督施工招標和工程質量;項目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BT合同的執行,協調相關問題。建立BT模式財務跟蹤監督制度,由同級財政部門委託財務中介機構全過程跟蹤審核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適時評估項目建設成本和財務風險。
BT模式合同雙方要嚴格遵守國家和市政府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查把關。項目業主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執行中違法違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融資人違規被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五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本市其他BT模式項目的建設。要通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進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設市場秩序,更好地發揮BT模式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㈣ 什麼是BT建設投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㈤ 國家是否禁止對BT方式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

沒有禁止,但是加強了對BT項目招投標的服務和監管。
B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融資建設方式,對吸納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資金不足與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起到了重要的推進作用。充分認識BT,加強對其在招投標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有利於化解政府在資金引進、工程管理、項目回贖過程的風險。
一、BT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
(一)BT模式的特點
1、何謂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項目授予投資人(或投資建設人),投資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政府的要求進行融資、建設,項目建成後政府按照合同約定回贖該項目。
2、BT模式的特點:
(1)BT項目的真正業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於非經營性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隸屬於城市公共資源類別,只有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才有資格作項目的BT發起人。並且項目建成後,政府最終要用財政資金,或給予投資人其他優惠政策(如土地開發等),贖回項目的所有權。因此BT項目的業主無論是從項目的性質,還是項目的最終歸屬,都非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莫屬。
(2)BT的本質是政府運用市場機制對市政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分配。為了充分體現「三公」,必須採用招標、拍賣等形式,只有通過競標成功的中標者,才有資格成為BT項目的投資方,與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簽訂BT合同。
(3)BT的項目管理重點有別於普通工程項目。投資方絕大多數會組建BT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暫時行使業主職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負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融資,並承擔項目融資、建設期間的風險。
(4)投資人與投資承建人在項目管理與實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可以只找投資人,即項目法人只管融資。也可以既找投資人而投資人同時具備施工能力,即項目法人融資並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項目總包人。兩種投融資人的選擇、管理以及特許權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項目承包商具備的條件不同於一般工程項目。BT項目招標的重點是確定合適的投融資人,因此項目法人招標應將是否具備投融資能力擺在首位。假如項目法人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要求,還需要通過二次招標方式確定施工承包商及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要求,加強對BT項目二次招投標的監督,不能「一招」了之。
3、BT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項目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BT的發起權;②項目BT階段所有權的轉讓權;③BT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設備材料采購等二次招標的監督權;④項目建設管理及投資控制的監督權;⑤項目建成後的回贖權。
義務:①按時足額支付BT乙方合同價款的義務;②協助項目BT乙方二次招標的義務;③接受項目BT乙方的各類咨詢義務。
(2)投資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①項目投資和融資權;②當其具有BT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的承包權;③當其不具備BT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對該項目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權;④享有所實施項目的組織建設管理權;⑤享有項目建成後收回投資及合理利潤權。
義務:①承擔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風險的義務;②承擔按合同交付合格工程的義務;③接受BT發起方有關約定的義務。
(二)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
1、何為帶資承包方式:
帶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未全額支付工程預付款或未按工程進度按月支付工程款,由建築施工企業墊款施工。
2、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相似點:
BT中的投資方需要承擔項目的投融資工作,而帶資承包方在相當程度上也具有融資的性質。兩者在表面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實際操作中,許多政府投資項目誤將帶資承包當成BT模式,或誤將BT項目操作成帶資承包。這一方面違反了國家禁止工程建設項目帶資承包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造成了項目建設期間權責不明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後果,易出現項目建設期間和之後的「官司」不斷,嚴重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地方的穩定。
3、BT模式與帶資承包方式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
BT模式的投資方可以是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也可以是投資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企業或個人。原則上說,只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融資能力,願意以BT方式賺取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費和利潤的企業或個人,都可以加入這一領域。
帶資承包方式中的帶資承包方只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業企業。不具備施工資質要求的任何企業和個人無權參與項目施工,否則可視為項目的違法「掛靠」。
(2)工程建設項目類別不同。
BT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為非經營性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完成後由政府收回並組建項目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帶資承包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類別涉及面廣,可以出現在各行業不同的建設工程項目中,如不加以限制,任何類別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會發生。
(3)合作性質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是BT投融資建設合同。盡管在BT項目運作方式中,投資方可能同時具有投資者與施工者的雙重身份,但其中投資者的身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作為發包方,建築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簽訂的是施工承包合同,屬於工程服務范疇。
(4)法律關系不同。
BT模式中有投資、融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涉及到項目發起人、投資者、項目貸款銀行、融資擔保人、材料和設備供應商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的法律關系較為紛繁復雜。
相對而言,帶資承包方式中的法律關系較為簡單,項目業主與帶資承包方僅僅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關系。
(5)管理對象與管理范圍不同。
BT模式中,項目業主一般只負責項目的前期管理,如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組織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解決征地拆遷、選擇投資者等工作。投資方則負責項目的投資和建設管理工作,如籌集建設資金,通過招標選擇施工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項目實施單位,並全權負責項目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建設管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以後,按合同約定將項目移交給業主。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要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面的管理,從工程項目的發起開始,直到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竣工交付使用為止。承包單位只負責按合同約定的承建工程范圍和內容進行施工階段的工作。
(6)項目保證措施不同。
BT模式中,為保證投融資的效果及項目的順利實施,投資方須先向項目業主提供足額的項目保證金或銀行擔保,然後業主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回撥項目建設資金。
帶資承包方式中,工程款、設備材料款等各類資金的籌集、使用均由帶資人全權負責,無法保證各類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7)合同價款的組成不同。
BT模式中,投資方需要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部資金的籌集,因此,合同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資金佔用利息以及合理的投資回報。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合同價款只包含工程建設費用,不含資金佔用利息和投資回報。
(8)資金支付主體不同。
BT模式一般存在兩個資金支付主體,第一個是投資方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以及向材料和設備供應商支付材料款等;第二個是在項目建成完工移交給BT項目業主後,項目業主按照BT合同的約定向投資方支付合同價款,通常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帶資承包只存在一個資金支付主體,即項目業主一般需在工程完工後不久的時間內向墊資施工方支付合同價款。
(9)項目的所有權人不同。這既是二者的根本區別,也是區分BT與帶資承包兩種建設方式的關鍵特徵。
在BT模式中,投資方在項目建設期間是項目的「暫時所有權人」。在工程竣工後,投資方需要按BT合同約定的轉讓程序,再將項目的所有權轉移至項目業主方名下。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項目的所有權自始至終都屬於發包方。工程竣工後,承包方將已竣工工程移交由發包方,並不涉及項目所有權的轉移。
(10)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不同。
在BT模式中,項目業主只承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的一些責任與風險,進行項目的宏觀管理。投資方則要承擔建設期間的建設管理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工期、造價以及融資的風險,還要承擔不能及時得到回購資金的風險。
在帶資承包方式中,業主需承擔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籌集等項目風險。承包單位只承擔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和竣工交付相應承包范圍內的風險,以及墊資得不到償付的風險。
4、如何指導業主,做好BT項目的招標工作,規避基礎設施建設帶資承包風險:
明確了BT模式與帶資承包的區別,對於服務業主,加強對項目招投標的監管有著重要意義。
(1)幫助指導項目業主用招標或招商的形式選擇投資方;
(2)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的BT招標公告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3)幫助指導審查項目業主與投資方簽訂的BT協議,突出項目回贖內容重點。防止將BT項目協議誤做帶資承包協議,也防止將國家明令禁止的「帶資承包」披上BT的合法外衣。
(4)幫助指導監督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投資方組建BT項目聯合體和實施項目建設的二次招標。
二、哪些項目適宜採用BT模式
(一)採用BT模式運作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政府需要投資建設的,但又不適宜於由市場進行商業化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排水、道路照明、公交站點等;
2、政府需要壟斷經營的,或不願意採用BOT方式將經營權轉讓給投資者的基礎設施項目,如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城市集中供熱、垃圾處理等項目;
(二)項目採用BT模式的前提條件
採用BT模式的基礎設施項目,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項目立項、審批、國土、規劃、環保等手續已完成,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政府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及相應的擔保;
3、工程規模、難度適當,投資額度和施工資質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4、已經有一定的符合條件的BT潛在投資人可供選擇。
三、如何選擇項目BT投資人
(一)需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要把「雙贏」放在首位。選擇BT投資人實際是選擇項目的戰略合作夥伴,因此不要一味追求政府經濟利益最大化。
2、實施項目管理「管辦分離」。宜以屬地管理的原則,授權當地政府為項目業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履行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職責,財政、審計等部門履行項目資金監管職責。
3、防止以項目為抵押的融資形式。要注重考察投資人的資金實力,應將投資人提前注入項目保證資金及提供銀行履約擔保作為談判的重點內容。
4、盡量選擇有資金實力和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可以有效規避投資方與施工方之間的矛盾。
5、招投標監管部門要及早介入對BT項目的服務和監管中。指導發布招標公告、製作招標文件等程序性工作,在服務中履行好監管職責。
6、招標過程中注重評標辦法的合理編制。招標找項目投資人不應以價格最低作為中標條件,應綜合考慮投資人經濟實力、融資能力、企業管理水平、社會信譽、承建能力、合同管理能力等,尤其應將側重點放在工程將來的運營成本及質量上。
(二)目前常用的BT投資方的產生方式
1、「名花有主」型。主要是針對較大的、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項目業主通過前期的信息發布、摸底,已有合作對象,爭取項目審批立項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准邀請招標或直發包的形式來確定投資方。這種形式暫定名為招商招標。
2、「拋綉球選親型」。即項目尚無明確合作夥伴,項目發起人在權威媒體公開發布招標(或招商)信息,吸納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關注,擇優選定投資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較大項目,信息發布的范圍要廣、時間要久,要給真正的投資者充分論證項目投資的必要時間。
(三)BT投資人的兩種基本類型
一是具有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也叫BT總包人。BT總包人既是BT項目的投資方,同時也是項目施工方,只需按照其具備的施工資質能力和范圍進行施工,一般情況無需進行二次施工招標。
另一種是沒有或不具備該項目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叫BT投資方。由於其不具備該項目的施工資質,還必須再以投資方的身份,在項目業主的協助下對項目施工進行二次招標確定承包人。
(四)目前常見的完善BT投資人總承包資質的辦法
當投資者不具備項目總承包資質時,其欲直接賺取項目建設管理費和獲取項目更大利潤的打算就會落空。相對來說,其投資風險就會加大,這種情況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於項目融資。
實踐中許多投資人為彌補這種「缺陷」,增加投資利潤,利用目前BT無「法」限制的時機,或採用「控股」,或採用「聯合體」的方式,吸納有項目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一起參與前期的BT投融資中,從而組成一個完整的BT利益集團。
作為監管部門,既要充分用好、用活政策,指導投資者建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BT聯盟,又要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防止借BT之名行規避招標之實。
四、項目運作中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設立項目公司的BT方式
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投資方,投資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投資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投資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投資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3、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
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采購等承包商的確定,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項目業主監督下用招標或政府采購形式確定。
(二)不設項目公司的BT方式
是指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或招商確定項目投資方,投資方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直接與項目業主簽訂BT協議,對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全過程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直到項目建成後由業主贖回。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投資方承擔,無須再進行二次招標。此種方式採用的前提是,投資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項目業主直接和投資方簽署BT投資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
五、加強對BT服務監管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及時介入,指導項目業主完善BT操作
1、項目監管部門及時介入最主要。項目監管部門要及時與項目業主溝通,了解項目工程特點、前期准備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幫助業主分析潛在投資者,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由於BT模式的確定既屬於項目立項階段的內容,又屬於項目實施階段的內容,因此監管者既有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又有招投標監管部門。在現階段國家尚無政策明確BT模式監管權的情況下,需要各部門及時溝通信息,互相攜手,對現有職權范圍內的相關事宜服務監管到位。
2、幫助項目業主選擇合適方式確定投資人最重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要根據該項目BT潛在投資人的實際情況,本著有利於項目融資的原則,實事求是地核准不同的招標方式,確定BT投資人。
(二)明確項目資質要求,優化組合投資方
1、根據擬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BT招標時應對投資方的投融資能力和施工資質提出明確要求。一般情況下,應首選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能力和施工資質的投標人為BT項目的總包人。當然,有BT項目建設經驗的為最佳。
2、要積極引導有投資能力而無施工資質的企業與具備項目施工能力的優質企業組成投資方聯合體,實施「強強」聯手,共同組建項目投資方。
(三)完善監管體系、強化監管措施,杜絕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以及「再BT」現象較普遍,這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
1、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嚴加禁止「再BT」現象。
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包括監理在內的施工現場監管機構,對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3、招投標監管機構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聯手,以不定期抽查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認真查處項目違法分包、轉包情況。

㈥ BT建設合同適用的法律及法規有那些

合同法及相關解釋、民法通則及其解釋、行政法相關內容、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
你具體想問什麼啊?

㈦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一)堅持深化改革,全面貫徹上級政策文件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決策部署,將《條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關於政府投資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確寫入《辦法》並細化具體操作,確保文件修訂與上級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
(二)堅持問題導向,實現投資管理更加規范高效。針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中還存在的共性問題,修訂過程中,以問題為導向,圍繞政府投資范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在嚴格規范管理的同時也有助於項目的高效推進。
法律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㈧ 南昌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2003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單位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和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四)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應當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實行統一核算。第三條財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預算外資金。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編制綜合財政計劃,使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財政部門匯編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審計、計劃、監察、物價、銀行等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國家機關和受政府委託的部門、單位統一收取和使用的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基金、收費,以及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基金等,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照計劃和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其他預算外資金,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並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政府集中調劑使用,支出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五條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開設賬戶。第六條以收費形式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否則繳納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並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第七條單位預算外資金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並應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不得將預算外資金交給非財務機構和人員管理,不得賬外設賬和公款私存。第八條使用預算外資金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專款專用;
(二)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固定資產投資,須經計委、財政、審計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財政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三)採取購買、租賃、委託或者僱傭等方式獲取商品、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納入政府統一采購計劃;
(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發放;
(五)嚴禁用預算外資金進行炒股票、炒房地產等投機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鋪張浪費的開支;
(六)其他有關規定。第九條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匯總。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科目和會計制度,按財政部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單位因故撤銷,其預算外資金劃轉財政專戶管理,不得轉移、隱匿、坐支、私分。第十二條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查處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糾正,並按《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的;
(二)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收費、基金項目、改變收取范圍和提高標準的;
(三)轉移、隱匿、坐支、私分預算外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劃轉財政專戶管理的;
(四)收費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的;
(五)不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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