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詐騙,卻是狡辯?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5日,許某1與人馮小某(掛名股東)成立北京某龍公司,並先後在廣州、深圳、成都、重慶、南京等地設立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許某1與馬某1(掛名股東)設立北京冠某公司。2004年1月5日,許某1與許某2成立南京冠某公司。許某1任北京冠某公司、南京冠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許某2任南京冠某公司總經理,代表南京冠某公司與本案被害人簽訂合同。馬某2任北京冠某公司財務總監,具體管理許某1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某公司在內的各地上繳的集資款,並按許某1指示劃撥兌付款及各項費用支出。
自2002年始,許某1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推行「星炬計劃」非法集資,與客戶簽訂特種葯蟻銷售合同、特種葯蟻委託養殖合同、特種葯蟻回收合同等三種系列合同,承諾客戶每窩螞蟻投資人民幣460元,1年後返還人民幣640元,年回報率為39.13%。2004年10月後,合同調整為每窩螞蟻投資人民幣460元,1年後返回人民幣540元,年回報率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間,許某1、許某2、馬某2以南京冠某公司名義,在明知無法歸還本息的情況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集資用途非法集資,向不特定公眾宣稱集資款用於開發、研製螞蟻產品,事實上,許某1雖與相關單位開展過一些有關開發、研製螞蟻產品的合作,但投入的資金量占其募集資金的比例非常小。相關人員在集資過程中虛構事實,誇大公司實力,向不特定公眾發布的宣傳資料稱,「星炬計劃」被國務院扶貧辦中國老區扶貧工作委員會、中國科技扶貧工作委員會在全國推廣。但事實上,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未成立也未掛靠主管過中國老區扶貧工作委員會和中國科技扶貧工作委員會兩個機構。
三人用收到的後期投資款兌現前期投資款,騙取客戶信任,共騙取社會不特定對象829人投資款合計人民幣33278700元,騙取的巨額集資款均打入三人的個人賬戶,由三人佔有、支配,除用於支付客戶投資款和與客戶約定的利息外,還用於個人生活消費、以個人的名義購置房產汽車等。後三人無力支付客戶投資款和與客戶約定的利息。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姚志斗律師分析:
1. 何為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分為純正的單位犯罪和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單位構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構成的犯罪,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與其相反。因此,本案中許某1若主張單位犯罪,其主張全稱即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2. 單位犯罪的條件:
單位犯罪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主體,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2)必須是行為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3)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在本案中許某1的行為雖然名義上是為單位實施,但是實質上集資所得並未歸單位所有,集資款項均打入個人名下。因此,許某1僅僅是利用公司的外殼實施的自然人犯罪,並不是單位犯罪。
3.非法集資和項目融資的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項目融資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方式,它是依靠項目自身的未來現金流量為擔保條件而進行的融資。項目融資是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即如果將來項目無力償還借貸資金,債權人只能獲得項目本身的收入與資產。正因為此,才使得非法集資與項目融資極易混淆。
非法集資常常意圖以合法形式掩蓋其犯罪實質。判定一個項目集資是非法集資或項目融資需要對項目進行全面的考察。本案中,許某1明知無法歸還本息,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虛構集資用途,謊稱其集資款用於養殖螞蟻、開發研製及銷售螞蟻產品,在募集資金過程中虛構其實施的「星炬計劃」;虛構南京冠某公司、北京冠某公司是2003年2月成立的中國冠某集團的下屬公司、子公司,實力雄厚,其行為屬於通過虛構和誇大公司實力等手段欺騙不特定公眾投資。因此可以認定許某1採取了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準的集資;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作者/來源:京師律所姚志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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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資的定義是什麼
1,融資的定義,具體如下:
(1)融資:是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一般民用、航空、運輸業常用的融資技術包括貸款和租賃兩大類。
(2)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3)融資是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
(4)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
2,融資途徑一般有:銀行、融資平台、信用卡、保單質押、典當行、委託貸款等。
3. 什麼是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指為建設和經營項目設立新的項目法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完成專項目的投資建設屬和經營還貸。其基本特點是,項目的投資決策由項目發起人(企業或政府)作出,項目發起人發起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財務獨立,以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來償還債務,並以自身的資產承擔債務擔保責任。債權人僅對項目本身的資產和盈利能力具有追索權,而對項目發起人沒有追索權。在這種融資結構安排下,項目能否還貸僅僅取決於項目是否有可靠充足的財務效益,因此又稱「現金流量融資」。同時,這種融資組織形式下,債務和股本的結構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影響項目的現金流量及項目的還本付息風險,因此又稱為「結構式融資」。項目融資組織形式下的投資項目,一般是新建項目,但也可以是將現有企業的一部分資產剝離出去,並在此基礎上組建新的項目法人的改擴建項目的投資項目,一般是新建項目,但也可以是將現有企業的一部分資產剝離出去,並在此基礎上組建新的項目法人的改擴建項目。
4.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呢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5. 名詞解釋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從廣義上講,為了建設一個新項目或者收購一個現有項目,或者對已有項目進行債務重組所進行的一切融資活動都可以被稱為項目融資. 從狹義上講,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活動.我們一般提到的項目融資僅指狹義上的概念.
融資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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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項目融資是什麼含義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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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項目融資是什麼意思
所謂項目融資就是為一個特定經濟實體所安排的融資,其貸款人在最初考慮安排貸款時,滿足於使用該經濟實體的現金流量和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並且滿足於使用該經濟實體的資產作為貸款的安全保障。
8. 項目融資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無追索權復的項目融資。又被制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這種方式下,以項目自身擁有的資產為擔保,以此來保障貸款銀行的自身利益,同時,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取決於項目的經濟效益。若該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時,貸款銀行是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的。
它的特點主要是:項目融資的信用基礎就是該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項目貸款人也只能依靠該項目的現金流償還貸款。且項目融資一般是建立在可預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基礎之上的。
二、有限追索權項目的融資。這種方式下,貸款銀行除了以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的保證外,還要求第三方的擔保。如果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貸款銀行可以以第三人提供的擔保額為限,進行追索。
這種方式表現在:貸款人有權在項目建設開發階段對發起人進行追索,但通過商業完工測試後,項目進入正常運營階段時,貸款有可能就變成無追索性了。若在經營階段的現金流不夠,差額部分可以向發起人追索。
9. 項目融資包括哪些種類
項目融資的定義: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項目融資主要包含的種類: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有限追索權項目的融資
10.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