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主要職責
1、 負責擬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3、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業務技術標准。
4、 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5、 負責組織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 負責匯總和分析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 負責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咨詢服務。
8、 負責組織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中的爭議處理。
9、 負責組織對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徵信業務知識培訓。
10、負責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1、負責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2、承辦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怎麼確認在中國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公式的資料真實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登記系統通過互聯網提供登記與查詢服務,網址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條 【定義】 本規則所指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 【填表人】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填表人」。
填表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違規操作報送】 填表人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違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且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認定的,徵信中心可以將填表人的相關違規操作信息報送徵信系統,並在登記系統中公開有關法律文書。
第六條 【用戶類型】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個人辦理登記的,可委託具有常用戶資格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 【注冊信息要求】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普通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普通用戶的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九條 【常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或已實現多證合一的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十條 【常用戶用戶審核】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常用戶管理員與操作員】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用戶信息變更流程】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辦理人】 登記由擔保權人辦理,擔保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規則關於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四條【登記信息要求】 填表人應如實登記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填表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登記業務范圍】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和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其他登記,以及其他動產擔保登記等業務類型。
填表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 填表人就動產和權利擔保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擔保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據擔保合同約定,同時填寫多個當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擔保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至30年。
第十七條【變更登記】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填表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人或擔保權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變更的,填表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展期登記】 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對初始登記進行展期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九條【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填表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並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被發表異議登記的當事人。
辦理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應在辦理異議的同時上傳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該異議事項的證明材料,或者於異議登記完成後30日內將上述證明材料一次性上傳完整。上傳過附件的異議登記不能再次補充附件。發表異議登記的用戶可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當事人在異議完成後30日內不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徵信中心將撤銷該筆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權實現、擔保權人放棄擔保權或者存在其他導致登記權利消滅情形的,填表人應自上述情形產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注銷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填表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日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日;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日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一條 【登記授權人】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明】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三條 【撤銷登記】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和證明驗證
第二十四條 【查詢范圍】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相關登記信息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後,查詢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信息。
登記期限屆滿、登記被注銷且注銷後展示期屆滿、登記被撤銷的,登記系統不再對外提供在線查詢。當事人可以向徵信中心申請相關登記信息的離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查詢條件】 查詢人可通過擔保人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擔保人、留置權人、受託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檢索標准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 【查詢結果】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查詢報告是指登記系統按照用戶輸入的查詢條件,以頁面方式向用戶展示其檢索出的所有符合條件的登記證明文件的報告。展示結果包括查詢時間、查詢條件以及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的概要信息,用戶可在查詢報告頁面下載其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證明是指經用戶申請、由登記系統對查詢報告給出的,載有查詢時間、查詢條件、查詢結果的證明文件。每個查詢證明均有一個唯一不變的編號,即查詢證明編號。
第二十七條【證明驗證定義】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證明驗證的使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二十九條【受託登記查詢范圍】登記系統接受其他登記機構委託提供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服務的,查詢結果僅包括徵信中心自受託之日起在登記系統辦理的登記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9年4月28日起實施。
㈢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㈣ 經濟法中有關融資租賃的善意取得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融資租賃呈現高速發展態勢,但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融資租賃的權屬關系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制約了租賃業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從2007年的880件上升到2013年的8563件,其中80%的案件涉及租賃物公示問題而造成租賃物權利歸屬糾紛。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於2009年7月建成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租賃登記系統」),主要目的就是解決融資租賃物權屬的公示問題。
為了保護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資產交易安全,降低信貸交易風險,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人民銀行出台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使用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通知》(〔2014〕93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請他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
劉向民介紹說,徵信中心於2009年發布了《融資租賃登記規則》,規定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規范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及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且租賃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租賃交易,都可以在租賃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我國融資租賃登記立法還是空白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交易主體使用租賃登記系統開展登記與查詢,有助於防範融資租賃交易風險,形成行業實踐,推動立法。出租人通過登記公示交易狀況,可以獲得證明權利歸屬的證據;查詢人獲得登記信息後,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在租賃物之上進行的重復交易,避免權利沖突。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和融資租賃公司廣泛開展租賃交易查詢和登記,保護交易安全。
在談到《通知》涉及的主要內容時,劉向民介紹說,《通知》指出,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積極使用租賃登記系統辦理融資租賃登記。融資租賃的特點之一是租賃物的所有與佔有分離。動產以佔有為權利公示手段,使得第三人依據佔有的表象難以准確地判斷租賃物的真正所有人。對於融資租賃公司等租賃物權利人,租賃登記系統首先為其提供了租賃物登記的平台。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可以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賃物描述、登記期限以及其他可以反映融資租賃交易關系的信息錄入租賃登記系統。登記完成後,租賃登記系統將為每一筆融資租賃登記提供載有登記時間及唯一登記編號的登記文件。融資租賃登記,可以揭示租賃物上存在的動產租賃關系以及租賃物權利狀況。一旦發生租賃物之上的權利沖突,登記可以作為證明租賃物權利歸屬的證據。
《通知》要求,銀行等機構作為資金融出方在辦理資產抵押、質押和受讓業務時,應當依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要求,對融資擔保物的權屬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踐中,銀行等機構缺少有效途徑來獲知擔保資產之上的與租賃交易有關的完整權屬信息,在動產擔保融資中可能遇到抵押物、質物為借款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從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實現。相關物權權屬信息的不對稱,會提高動產融資的風險,降低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增加相關企業的融資成本,阻礙融資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為銀行等資金融出機構在受讓動產或接受動產擔保時,便捷地查詢標的物的權屬狀況,成為開展盡職調查的一個有效手段。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按照承租人法定注冊名稱、個人承租人有效身份證號碼以及租賃物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進行。租賃登記系統根據查詢申請,出具與查詢條件相符的查詢結果,並生成證明文件。通過查詢租賃登記系統,可以獲得動產權屬登記信息,在出現權利沖突糾紛時,查詢記錄還可以作為自身在接受資產抵押或轉讓時是否盡到第三人注意義務的證明。
在梳理其意義時,劉向民表示,目前,租賃登記系統已經運行近5年,得到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銀行等機構的歡迎和使用。人民銀行發布《通知》是基於行業實踐,推動完善融資租賃交易物權保障制度的積極嘗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九條是關於租賃物公示問題的規定。該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第三人不能依據《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人民銀行對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要求,為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了制度銜接。通過以上司法解釋和配套的管理要求,應可在實踐層面較好地推動解決租賃物公示的法律效力問題,引導更多的交易主體通過登記和查詢動產權屬信息形成符合市場需要的交易慣例,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司法和立法規則,為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一個好的制度基礎。
㈤ 上海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新地址
地址是南蘇州路333號華隆大廈三層
㈥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
個人信用記錄是保存在人行徵信系統裡面,①您可以嘗試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網址查詢信用報告:請您點擊https://ipcrs.pbccrc.org.cn/;查詢個人信用記錄;②目前也通過我行櫃台和專業版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暫不收取費用)。
㈦ 人行徵信中心上班時間
人民銀行徵信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的8:00—12:00,14:00—17:00,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周六周日是休息日,是不上班的。
所以想要辦理徵信相關的手續,只能在工作日前往人民銀行辦理,其他時間是無法辦理的。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2006年1月,全國集中統一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並正式運行。同年7月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成為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2006年11月,經中編辦批准,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正式注冊為事業法人單位,注冊地為上海市浦東新區。
(7)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1、 負責擬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的總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
3、 負責制定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的業務技術標准。
4、 負責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5、 負責組織與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業務技術協調工作,採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6、 負責匯總和分析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中的數據信息,及時提出分析報告。
7、 負責向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提供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咨詢服務。
8、 負責組織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運行中的爭議處理。
9、 負責組織對商業銀行及有關方面的徵信業務知識培訓。
10、負責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1、負責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12、承辦行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