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會計)短期融資券為什麼會有市場價格,市場價格對發行企業有什麼影響為什麼以公允價值計量
舉例考慮不全
B. 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承銷費用如何做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第三十一條規定: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由於應付短期融資券屬於以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負債,因此承銷費等直接相關費用應當計入應付短期融資券的初始計量金額內(相當於作為折價),並在存續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作為利息費用的調整。如果影響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線法攤銷。
C. 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對發行企來有什麼影響
我借錢給別人,連本帶利還11萬。
最後我跟朋友說,你趕緊把錢還我,還9萬。鬼知道我為什麼要這么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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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朋友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具體原因:合同限定、國家法規、企業目的、變現、恐慌、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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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財務管理中的回購條件差不多。
個人理解,一開始也不明白,也是在找一個解釋,後面自己想通了。
D. 交易性金融負債為什麼以公允價值計量
1、公允價值(Fair Value)亦稱公允市價、公允價格。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願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簡言之,公允價值就是交易雙方都認為是公平的交易價格,也可以理解成市場價格,因為這是由市場的交易雙方都認可的價格。
2、交易性金融負債是指企業採用短期獲利模式進行融資所形成的負債,比如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這些交易性金融債券的特點是流通性強、轉手速度快、價格變動快。價格不穩定是其最大的特點,所以企業在會計期間統計交易性金融負債時採用是其公允價值計量,統一度量;否則各個企業採用不同標准,會出現很多糾紛。
3、交易性金融債券的還本付息方式(按票面價值和利率)在發行時已確定,雖然多次易手,但是對於發行企業來說沒有影響,只須到時還本付息就行了。
4、把公允價值變動算出來是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企業在會計上的處理,既然是短期投融資,那麼必然會出現損益,所以有必要把公允價值算出來計入損益表。
E. 中銀穩富,中銀債福和中銀集富的區別
目前中國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主要分為報價式產品和凈值型產品兩大類,此外還有保本的個人結構性存款產品也按照理財產品模式銷售。報價式理財產品主要包括類活期的日積月累系列(含人民幣、外幣)和類定期的平穩智薈系列、基智通系列產品和外幣理財匯增系列產品。我行發行的凈值型理財產品是符合資管新規要求的新產品,產品使用公允價值估值,凈值波動完全體現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由客戶完全享受投資收益,同時風險自擔,具有信息透明、風險收益體現客戶自主性的優勢。我行現有凈值型理財產品主要包括每日開放的樂享天天系列產品、定期開放和封閉式的中銀策略穩富、中銀策略睿富系列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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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會計計量屬性的公允價值
長期以來,我國都是以歷史成本為基本計量原則,歷史成本是傳統會計計量的核心。歷史成本是指據以入賬的原始交易價,其賬面價值是歷史成本最確切的表述,歷史成本的運用體現了會計原則的可靠性及謹慎性。
但是隨著經濟活動的日趨復雜,大量的兼並、重組、聯營行為使資產價值頻繁變動;通貨膨脹時期貨幣幣值劇烈變動,使各個時期以歷史成本計量失去了可比性;金融工具不斷創新期權、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給傳統的會計計量提出了新的挑戰;商譽、人力資源等隱性資產在一些企業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對歷史成本形成了較大的沖擊,其自身缺陷也暴露無疑。公允價值正是由於歷史成本滿足不了新經濟形式的需求被提出的,其運用體現了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難發現,公允價值會計實踐代表了會計發展的國際趨勢。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ISAC)在1995年頒布的第32號准則中對公允價值所作的定義是;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
其他各國的會計准則中對公允價值也分別作了定義。例如,英國會計准則委員會(ASB)在第7號財務准則中指出;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的自願雙方在一項公平而非強迫或清算銷售中,交換一項資產或負債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在財務會計准則第7號准則中明確指出;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是指在自願雙方所進行的當前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銷售中,能夠購買(或發生)一項資產(或負債)或售出(或清償)一項資產的金額。
我國在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准則,在基本准則中明確規定公允價值作為一種計量屬性使用,並對其作了定義。
上述各國對公允價值的表述不盡相同,但明顯都基於一種假定,即假定企業出於持續經營狀態,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減其經營規模,或以不利的條件進行交易。因此,公允價值是基於自願的交易,交易的金額是公平的。 公允價值的估計首先要確定是單一的資產或負債項目,或者是它們的集合(如一組資產或一組貸款),公允價值的估計可以採用市場法、收益法或成本法。
市場法主要指市場的價格信息,即在市場真實交易中可觀察到的相同、相似或可比的資產或負債的價格。如果在活躍市場上能夠觀察到這類信息,應盡可能用它來進行估計。
收益法是未來投資(比如現金流量和盈利)通過折現轉化為現值的方法(FASB concept NO. 7對比有詳細的說明)
成本法一般指一項資產的重置成本或現行成本為基礎,作必要的調整(如使用中的資產已發生了物理、自然損耗和精神損耗,即應予以調整)。
基於上述,公允價值估計可分為三個主要層次:
Ⅰ級估計:指在活躍市場上有相同的資產或負債的報價信息時。所使用該報價信息所估計的公允價值。Ⅰ級估計參考市場是優先度最高的市場,是企業可以立即進入的活躍的市場,特別是,如果企業可以立即進入多個而不是一個活躍的市場,而多個市場和價格又不同,那麼,對購買資產來說。既有相同資產的各種報價,就能最大化其可收到的現行資產凈額,而對清償一筆負債來說,也因價格不同而能最小化其現金支付的凈額。
Ⅱ級估計:指在活躍市場上沒有相同但有相似的資產(負債)的報價。這種相似的報價可用來進行公允價值的估計,但應當調整相同或相似之間的差異。
Ⅲ級估計:當ⅠⅡ級估計尚不可能時。則應用Ⅲ級估計。Ⅲ級估計所用的方法就是前述的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從本質上講,公允價值是一種基於市場信息的評價,反映的是公平交易中雙方交換資產或者清償債務的一種依據。公允價值的金額不像歷史成本、現行成本、現行市價和可變現凈值那樣可以直接通過觀察市場價格來確定。對於公允價值金額確定的特殊性,葛家澍教授概括為:「通常需要合理的估計,較難可靠計量,需要找到能可靠計量且可具體把握的計量屬性作為它的代表。」
存在市場交易價格的情況下,交換價格即為公允價值市場以價格為信號傳遞信息,市場根據不同資產的風險與收益決定其具有不同的交換價格。因此,市價是所有市場參與者充分考慮了某項資產或負債未來現金流量及其不確定性風險之後所形成的共識,若沒有相反的證據表明所進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非出於自願的,市場交易價格即為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在某些情況下,會計主體的管理層或內部人員具有某些資產或負債更為詳細的信息,而這些信息表明市場交易價格偏離了這些資產或負債(大於或小於)真正價值,大多數學者認為不能因此而不應用市場上實際發生的交易價格,也不能因此而改變某些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價值而重新計量。如果以不同主體的主觀價值判斷代替市場的價值,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就難以保證;況且不同會計主體擁有的信息千差萬別,難以統一標准,得出的信息缺乏可比性。
不存在實際交易事項的情況下,必須採取其它的計量辦法。首先考慮的是在市場上尋找是否存在相類似的交易,如果存在,則以類似交易的價格作為計量基礎。例如,當接受股票捐贈時,應採用市場股票的現行交易價格。
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計量
近些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出現了許多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如權證及其創新、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產品、債券遠期交易、資產支持票據(ABCP)等。由於金融及金融衍生工具短期之內的市場價格就有可能變化較大,用歷史成本等其他方法計量不能正確反映其市場價值,而用公允價值計量則能較好地反映其市場價值。隨著各種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使其在金融企業內會計計量相關問題研究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初如確認和計量、後續計量和期末估價及減值等問題變得不可迴避。另外,隨著我國匯率和利率的市場化改革,匯率和利率會在一定副度內自由波動。金融企業迫切要求通過各種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來規避風險,套期保值就成了理想的選擇。鑒於此,新准則發布了四項與金融工具有關的准則,分別是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3號《金融資產轉移》、24號《套期保值》、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這些准則中都涉及到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方面的應用。
從新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可以看出,新會計准則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和計量、後續計量、期末估價、減值等都是以公允價值為標準的,其實質是要求對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負債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這樣能更好的反應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滿足會計報告的使用者決策的需要。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以成本計量,期末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按照這一規定,上市公司進行短期股票投資的,將不再採用原先的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計量,而將純粹採用市價法。對於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要求企業需按公允價值對其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新准則規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並從表外披露移到表內反映。
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隨著經濟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對有關房地產或物業項目進行投資,逐漸成為一種時尚。但是由於投資性房地產在經過數年後,其市場價值往往超過其賬面價值,同時對於房地產的投資一般金額大、周期長、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較差,通常具有高風險高收益並存的特點。所以,對於投資性房地產,如果將其作為一般的固定資產並提取折舊,其凈值往往不能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的真實價值。同樣的,將它們按照流動資產按成本與市價孰低的計價原則來處理,也是不合適的。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在新准則中單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新准則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企業可以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之間進行選擇。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視為會計政策變更。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並對投資性房地產和其他資產的轉換規定了相關的處理原則。 公允價值的優點主要表現為:
第一,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有利於企業的資本保全。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符合實物資本維護的理論。按照此理論,企業對在生產過程中耗費的生產能力必須回購,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如果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則計量得出的金額在物價上漲的經濟環境中,將購不回原來相應規模的生產能力,企業的生產只能在萎縮的狀態下進行。如果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不管是何時耗費的生產能力,一律按現行市價或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計量,則計量得出的金額即使是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下,也可以購回原來相應規模的生產能力,企業的實物資本得到維護,生產將在正常的狀態下進行。
第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符合配比原則。配比原則通常是指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進行配比。如果採用歷史成本法,收入按公允價值計量,費用則按歷史成本進行計量,雖然計量單位都用貨幣計量,但計量屬性存在差異。為了使會計核算符合配比原則,就要求會計核算中推行公允價值計量,這樣更能體現會計的相關性、穩健性等原則的要求。
第三,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能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企業利潤的計算是通過收入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配比進行的,收入按現行價格計量,而成本、費用按歷史成本計量。在物價上漲時,企業利潤中不僅包括企業管理當局的真正經營業績,還包括價格變動引起的持有利得,採用兩種不同的計量方法不利於正確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而對於收入和成本、費用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顯然更科學合理。
第四,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決策有用性。當價格上漲時,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資產負債表中,除貨幣性項目外,非貨幣性資產和負債都會被低估,這種報表不能揭示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從而對決策可能不相關甚至無用。而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相比,能准確地披露企業獲得的現金流量,更確切地反映企業的經營能力、償債能力及所承擔的財務風險,能為信息使用者的經營、決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在會計計量中使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用具有不確定性的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作為計量屬性,這樣的信息可能滿足相關性的質量特徵,但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可靠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在不存在市場交易價格的情況下,作為估計公允價值的現值技術,在會計計量中是很難操作的。FASB指出,在初次確認和新起點計量中使用現值技術估計公允價值時,應該能夠捕捉到影響公允價值的各種要素:①對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②對這些現金流量的金額和時間的各種可能變動的預期;③用無風險利率表示的貨幣時間價值;④內含於資產或負債中的不確定性;⑤其他難以識別的困難。而實際上,上述各種要素的捕捉是極其困難的。
第二,現實經濟環境難以實現公平交易。公允價值是由交易雙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確定,而交易的公平性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如果交易本身不公平,由此而得出的交易價格也就不能稱之為公允價值。
第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差。由於不同交易主體掌握信息不同,對未來預測不同,所處市場活躍程度不同,因而對同一性質、同一量度的交易所得出的公允價值也難以相同,從而降低了不同會計主體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有可能成為管理當局操縱利潤的工具。公允價值的可操作性差,有一定的主觀性,難以實現價值計量的「公允」,有可能成為管理當局操縱利潤的合法工具。
第五,會計信息質量成本太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與歷史成本相比,取得公允價值時要花費相當大的成本,增加了報表准備成本,有違會計的成本效益原則。
G. 企業年金的投資范圍
以下是11號令,最全的回答,今年頒布的~
第六章 基金投資
第四十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
第四十八條 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 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 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第四十九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五十條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 o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五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H. 交易性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首先說,你舉的例子並不恰當,01年發行1年期債券,02.1.1已經到期,本息合計才110萬元,所以它120萬元的公允價值根本是不可能的,那得瘋到什麼程度才會有人去買啊。
其次,未到期前的公允價值變動,只能進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走投資收益。
其三,到期的時候你支付的價格也只能100萬本金+10萬利息,不可能是120萬元。
I. 如何確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如下:(1)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A、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C、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2)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3)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