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地方政府融資問題怎麼看待,風險性是否安全。
得分國家看待。像歐洲就在發生債務危機,日本債務也是很高的,相對來說不是金融理論上說的,絕對無風險。
如果對於中國來說,現在政府的負債佔GDP的比例還沒有達到國際警戒線,
且中國政府對於金融控制還是很強的,
現在中國政府的地方債務雖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國這個體制下,
政府不會讓投資政府債券的投資者蒙受損失,所以相對來說還是很安全的。
再長遠至十年以後就不好說了,時間太長,沒有預期的必要了
Ⅱ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
地方投融資平台的融資狀況很不透明,不僅商業銀行難以全面掌握,有的地方政府自身也並不清楚不同層次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的負債和擔保狀況;商業銀行在與地方政府的互動中相對處於弱勢,使得商業銀行運來一直通行的一些控制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風險管理手段難以真正落實,主要依靠的往往是並沒有真正法律效率的財政擔保等形式,另外一般投融資平台將從商業銀行借來的貸款置於一個資產池中,再根據不同項目的需要進行資金流的分配,這種資金使用形式不利於商業銀行對所借款在對應項目中的應用程度不能很好的跟蹤監督。這些投融資平台總體上負債率都相當高,負債率普遍超過80%或者更高,資本金普遍欠缺且償債能力低下。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由平台公司統借統還,責任主體十分模糊,因為往往貸款使用人是建設單位,大多數平台公司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都不實施管理,項目的最終受益也不屬於平台公司,貸款資金實際上完全脫離借款人監控,如果出現償還問題,商業銀行實際上難以進行順利的追溯。
在地方投融資平台推進的各種基礎設施項目中,普遍存在資本金不足的問題,使得不同地方的投融資平台積極變通來補充資本金,使得銀行的貸款風險明顯加大,例如,這些投融資平台會通過委託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來補充資本金然後再繼續要求銀行貸款,也可能要求不法代理機構高估實物出資或出具虛假注冊資金證明等手段虛假出資;有的項目以流動資金或搭橋貸款充作項目資本金,還有的以股東借款的形式借到新的投融資平台作為資本金,還有的利用擴大投資規模的名義在增加新的貸款之後抽回初期注入的有限的資本金。
投融資平台所進行的項目過多,導致政府擔保過多,易形成政府有名無實的擔保,是不利於平台和銀行各方的,而且從實質來講政府擔保過多也會造成政府的違規行為。
從財政運行的角度看
這種大規模的地方投融資平台主導的信貸高速增長,實際上增大了財政的隱形負債,在地方財政出現償還困難時,實際上還是由中央財政承擔了事實上的支付責任。換言之,對於具體的投融資平台來說,如果能過通過自身的經營來償還貸款,則理論上來說通過城市化的投資帶來的收益還是大於貸款的投入的,但是如果不能償還這些貸款,則或者轉嫁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或者由中央財政事實上承擔償還的責任,這在客觀上成為少數地方政府擠占信貸資源以及財政負債能力的一個重要渠道。地方投融資平台天然具備的軟約束機制,使得投資的風險十分容易轉移到中央財政或者商業銀行體系。
地方政府通過投融資平台獲得大量的資金,在不少地方呈現出一些新的風險行為。首先,因為許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來償還這些地方投融資平台的負債,因此在客觀上有強烈的動機來推高土地價格,從而對房地產泡沫形成顯著的推動作用。其次,在具體的項目選擇和決策上,地方政府替代企業,成為主要的決策者,其中的經濟合理性就值得懷疑,這些投資不可避免地出現過於超前的基礎設施投資、或者是加劇產能過剩的投資,從一些地方地方新建在建工程和項目看,低附加值的建築用鋼材、建材和焦炭等投資品需求升推動了這部分原本已過剩的產能投資和生產增速出現加快之勢,有保有壓的產能調整,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是一些本來需要退出市場的落後產能不容易被淘汰,反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相對寬松的融資條件下還繼續支持這些產業的發展。
從宏觀政策的角度看
地方政府通過投融資平台進行大規模的借貸,直接制約了宏觀貨幣政策的調整空間。例如,2009年高速增長的信貸投放大量通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金融到一些大型的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不僅使得商業銀行貸款的集中度顯著提高,期限明顯延長,還使得明後年的信貸投放的調整空間極大降低,因為2009年啟動的一系列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不可能在今後因為信貸緊縮而使其成為「半拉子工程」,這樣就在客觀上倒逼明後年的信貸投放依然保持在相對的高速增長水平。這一點十分類似於1993年宏觀緊縮之後的幾年,信貸投放依然保持了十分快速的被動增長。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產生和發展有一定的客觀必然性。也是投融資體制創新的一種嘗試。它的風險的形成是多種因素產生的綜合結果。
一是地方財政的捉襟見肘,94年分稅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快速提高,基本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是也出現了財權的上收和事權下放的傾向。地方政府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財源有限,預演算法又不允許他公開的舉債。因此他只好成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通過向銀行貸款進行融資,貸款的過程中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背後隱藏著較大的風險。由於按照現有的法規,地方政府對於貸款進行擔保,實際上是一種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自身的隱性負債也比較嚴重,所以一些擔保也不務實。這是地方財政方面的原因。
二是商業銀行的短存長貸,起初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貸款主要來自於開發銀行。但是去年以來各家商業銀行蜂擁而至以後,由於地方政府平台貸款一般由地方財政擔保,即使沒有擔保,因為是政府的項目,商業銀行還是願意貸款給地方政府平台。但由於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融資狀況很不透明,銀行從地方政府那裡獲得的財政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難以全面把握平台負債狀況,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從事的基礎設施的建設周期比較長。他的貸款都是中長期的貸款。原來開發銀行屬於政策性銀行的時候,它擁有比較穩定的長期的資金來源。因此,資金貸款的期限相對比較固定。後來商業銀行湧入領域以後,信貸風險就容易出現期限的錯位。
三是平台資產質量及其職能原因。最初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主要是基礎建設項目集中一些。後來發現從銀行貸款可以做地方政府想做許多事情,一些本來可以由民營企業去做的事情也統統由地方平台來包辦代替了。成立平台公司到銀行貸款。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導致平台的資本金不足,平台自身的抗風險能力有所降低。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平台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水平、經營水平都有一定的局限,所以導致這個平台的風險不斷的聚集。 (一)合理定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職能及投融資領域並限制平台的資產負債率
規范地方政府平台的投融資行為,要合理定位。明確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投融資領域,比如說基礎設施的建設領域。凡是民營企業能做的事情,盡量讓民營企業做。只有民營企業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才應該由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來做。同時,加強對平台融資使用的監管,較少甚至避免項目貸款挪用。
(二)充實實收資本、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對地方政府平台的資本金狀況進行檢查。把資本金不足、不實的平台限期做實。對於平台的資產負債率有個統一的規定,並且與地方財政的狀況適當掛鉤。同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平台的經營管理水平。明確平台應當披露的信息范圍,包括地方平台資本金狀況,負債規模、承擔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貸款情況,項目擔保情況以及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等。
(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台的債務集中管理。建立由地方財政部門統一掌管政府債務。建立地方債務償債基金,地方政府應該建立與地方平台債務規范相適應的償債基金,並制訂地方平台債務償還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
(四)解決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問題。
基礎設施建設要考地方政府來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往往時間比較長、資金需求大。由中央政府代發地方債,一方面規模有限,另一方面風險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而且沒有辦法藉助市場的力量來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能否在適當制度或程序約束下,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地方債的方式解決地方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問題。
Ⅲ 地方政府融資問題怎麼看待,風險性是否安全。
摘要 你好,現在政府的負債佔GDP的比例還沒有達到國際警戒線,且中國政府對於金融控制還是很強的,現在中國政府的地方債務雖然已近很高,但是在中國這個體制下,政府不會讓投資政府債券的投資者蒙受損失,所以相對來說還是很安全的。這個還是比較安全的
Ⅳ 政府集資(2分利息)做投資,有沒有風險
今天中央政府出了個通知,今後不再會為地方政府的違規融資、地方債兜底。所以是有風險的。
Ⅳ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Ⅵ 請問一下什麼是政府融資政府融資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資就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渠道籌集資金。因為中國現在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資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組建、操作的地方銀行或企業。地方政府通過這些機構來集資,有發行證券、票據等方式。還有一些借貸行為,多半以土地為擔保物。另外還有所謂土地財政,比如出讓土地使用權之類的。總的來說融資渠道比較少,需要拓寬,這也是18屆三中全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另外預演算法的三審今年有望公布,到時候會知道中央是否會允許地方發行債券,如果通過的話,地方融資手段將會更先進。
Ⅶ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解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如下:
1、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貫徹執行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轉型的要求,嚴格區分地方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債務的界限,適度允許地方國有企業發生違約,以便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
2、財政部一直監測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情況。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包括: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總體有所下降,局部地區債務風險有所上升;地方政府違法或變相舉債擔保仍有發生;不規范的PPP模式等。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督促地方和相關金融機構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3、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地方政府債券及地方基礎設施項目可引入成熟的、風險偏好穩定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尤其是要引入長期資金提供者;
4、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中央可鼓勵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或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更好地支撐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
5、適度加大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規模,是政府依法規范加杠桿的重要舉措,可以避免全社會債務收縮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隨著全社會的杠桿水平逐步下降,政府的杠桿也可以逐步釋放。
(7)我國地方政府融資風險擴展閱讀:
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將風險評估和預警結果通報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督促高風險地區多渠道籌集資金化解債務風險。
將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財政部印發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調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在2016年全國預算草案中全面反映地方政府債務情況,指導地方分別在2016年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中反映政府債務情況,主動接受各級人大監督;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以國際通用的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指標衡量,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低於國際通行警戒值。
需要注意的是,與發生債務危機的國家不同,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形成了大量與債務相對應的優質資產作為償債保障,加上未來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將保持中高速增長,也為債務償還提供了根本保障。
Ⅷ 地方債券的風險及現存問題
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風險
(一)償還風險 地方政府債券被稱為「銀邊證券」,信用度很高,一般不會出現無人購買的現象,但地方政府債券 同公司債券一樣存在償還風險。以項目效益擔保的地方債存在難以預測的決策風險。世界經濟形勢變 化、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決策人員知識結構缺陷和經驗不足都可能導致決策失敗。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在 發債前進行了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對風險有充分的認識並採取了有效措施,也不能在絕對意義上消除風 險。以稅收擔保的地方債也存在償還風險。地方財政收入不足是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原因之一,以這樣 的財政收入擔保地方政府債券的償還,本身就是存在風險的。目前我國地方政府沒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 況選擇地方稅稅種、稅率的權力,也就不能通過調整稅種、稅率拓寬財源,這必然會影響地方政府財政 收入的穩定性。地方政府以不穩定的財源擔保債券發行,給債券的償還帶來了風險。
(二)宏觀調控風險 研究認為,發行地方債引起的宏觀調控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地方債的發行可能引起 通貨膨脹。地方債的發行意味著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規模的擴大加速了資金流動,貨幣流動性的提升 和增大貨幣發行量一樣,都會導致通貨膨脹。二是地方債的發行將會沖擊證券市場。地方政府債券將會 從其它證券市場吸引資金,直接導致這些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三是實施地方債有可能加劇地區間的不 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的財政信用狀況相對於內陸地區要好得多,發達地區更容易獲得發行資格。在都有 資格發行時,更好的財政信用狀況會吸引不發達地區的資金流向發達地區。四是不利於產業結構的調 整。在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時,地方政府就設法通過集資、迫使銀行貸款等手段為項目融資,從而 造成全國各地嚴重的亂上項目、重復建設的情況。如果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在地方政府職能沒有完全轉 換的情況下,亂上項目、重復建設可能會變得更嚴重。
(三)政治風險 以上所有風險都有可能導致政治風險。一旦讓地方發行債券,各地可能會一哄而上,競相舉債,結 果導致地方債務危機;許多地方政府近年來實際上早已大量負債,如果允許地方政府在「欠債不還」的 同時正式展開融資,就可能出現政府失信;不論什麼原因,只要政府不能償還到期債券的本息,都會導 致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當因為投資過熱引起通貨膨脹,人們生活水平下降時,民怨隨即產生;地區差異的擴大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同樣也會引發社會公眾不滿;如果運用資金去搞「政績工程」,不能真 正改善民生,也可能激化地方政府與人民的矛盾。
地方政府債券的風險成因分析
(一)信息不對稱引起的決策偏差 政府決策的目的是要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要,而公眾利益往往分散、復雜,政府難以完 全掌握對決策有用的信息。此外,因為信息時效性很強,信息的利用要做到隨機應變,這對於任何人、 任何機構來說都難以做到完美無缺。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的決策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 中央政府對地方債的發行額度、期限、利率等的控制需要掌握足夠的信息才能決定,因為信息不充足, 控制難以到位。地方政府的決策還受到國家政策、市場變化的影響,當國內宏觀經濟政策變化時,建設 項目可能不符合產業政策而難以獲得政策的持續支持;當國際市場變化時,項目所需設備的采購價格可 能會大幅上升而增加建設成本。
(二)財政分權不徹底助長地方對中央的依賴心理 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行政體制上存在著「父與子」的關系,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依賴性很 強。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錯位增強了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財政依賴。一方面,中央政府把財權高 度集中,在稅收分享上降低了地方政府所能取得的比重;另一方面,中央把更多的事權層層下放給地 方,地方政府收支嚴重失衡。為均衡地方政府收支,中央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資金支持。 在財政分權不徹底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發行債券難以破除地方政府對中央財政的依賴心理,這也將成為 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政府承擔債券償還「兜底」責任的借口。
(三)地方利益誘發地方政府的發債沖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地方政府成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主體之一。由於市場和資源有限, 各地方為了推動本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具有爭取更大公共項目投資、獲得更多資源的沖動,在與中央的 決策發生沖突時,會做出不利於宏觀經濟的決策。如果賦予地方政府的發債權,在地方利益驅動下,重 復建設和盲目投資難以避免。
(四)不合理的政績評價機制導致「政績工程」 地方政府發債權使地方政府融資更為方便,也可能催生更多的「政績工程」。由於項目缺乏科學決 策,僅憑個人意志拍板,不顧財力民力,必然帶來一系列的不良後果,尤其是前建後拆、前拆後建的現 象較為普遍,結果是社會資源浪費嚴重,引起群眾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