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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產管理新規

發布時間:2022-06-05 12:55:05

1. 什麼是資管新規它對金融行業有哪些影響呢

資管新規全名《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於去年11月發布。簡單來說,宏觀層面關繫到國家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中觀層面關繫到百億元規模的資管行業;微觀層面關繫到萬千家機構未來生存轉型之道,以及數量更為龐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終獎能拿多少。

有保險資管人士點評,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險資管列入資管行業,使保險資管機構可以在同一起點上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改善了保險資管機構的市場地位。

保險行業可以跳過銀行、直接賺取利差收益,促進商業保險的發展。

信託行業,迎來剛性轉型期主動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桿、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託業難免經歷轉型的「陣痛」,但就長期來看,資管新規對行業發展是利好。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資管新規對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監管環境下,信託轉型不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託業實際已經全面進入剛性轉型期,這意味著信託公司業務轉型已經勢在必行,不可逆轉。「今年註定會成為信託公司剛性轉型元年,任何沖規模、做通道的動作都可能是踩紅線的動作,靠通道業務為支撐的外延式發展模式將成為過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去通道、去杠桿背景下的信託業面臨著行業收入增長放緩、信託報酬率下滑的挑戰。

2. 什麼是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一般是指,讓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通常是按照產品類型,並且一次為依據,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目的是為了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監管。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3.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更好地發揮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簡稱信託機構,下同)在籌集、融通資金和支持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國務院、人民銀行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區、市分行)批准並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信託機構,其人民幣信託資金,均按本辦法管理。外匯信託資金管理辦法另定。第三條信託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編制年度信託資金計劃,報當地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審核匯總,報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並經批准後,分別核定各省、區、市的信託資金計劃。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在總行核定的信託資金計劃內,核批各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計劃,並負責組織執行。
全國性信託機構的信託資金收支計劃,委託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匯總、上報和審批,並負責組織執行。第四條信託機構的投資或貸款分為委託和信託兩類:
(一)委託投資或貸款,系委託人指明項目的投資或貸款,為代理業務。投資或貸款的經濟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資金由委託人提供。堅持先撥後用,先存後貸。
(二)信託投資或貸款,以信託機構自行籌措資金和自有資金進行的投資或貸款。由信託機構承擔投資或貸款的經濟責任。資金來源主要通過發行債券、股票和同業拆借等方式籌措。第五條信託機構可以在下列范圍內吸收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信託存款:
(一)財政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
(二)企事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
(三)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
(四)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
所有信託機構不得在上述范圍以外吸收存款。第六條信託機構應按規定向人民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繳存比例由人民銀行總行規定。
委託存款(即委託人撥付指明項目的委託投資或貸款資金)與信託存款必須嚴格劃分,如實反映。委託存款減去委託投資或貸款後的結余額,可暫不繳存款准備金。信託存款應按實際余額繳存存款准備金。第七條信託機構每月後五日內,要向當地開戶人民銀行辦理繳存存款手續。最後一天為節假日,可以順延。
對應繳存款准備金,因資金不足發生欠繳的金額,人民銀行每天按萬分之二計收罰息。對查出遲繳,少繳的金額,人民銀行每天按萬分之三計收罰息。第八條人民銀行對信託機構的信託計劃與信託資金實行分開管理。信託機構辦理信託投資、貸款業務所需要的資金,要堅持自求平衡的原則,量入為出,以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不得留資金缺口。第九條信託機構不僅要有最低限度的實收資本金,而且要隨著信託業務的發展,不斷補充。補充的來源,一是發行股票,二是從每年利潤中提留一定比例,三是由地方或主管部門增撥。第十條信託機構按規定向人民銀行繳存准備金後的存款,連同實收資本金,屬於信託機構的營運資金。按照國家政策和計劃,自主經營,合理運用,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講求效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信託機構正常的資金收支活動。第十一條信託機構當年發放的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租賃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增加的信託存款、發行債券與實收資本金之和的60%。根據國家宏觀控制的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可以隨時調整這個比例。
信託機構辦理的信託與委託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租賃,要納入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之內。第十二條信託機構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帳戶
(一)全國性信託機構,在人民銀行總行委託的所在地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貸款帳戶。
(二)省、區、市和地區的信託機構,在同級人民銀行或同級人民銀行委託的人民銀行機構開立存款、貸款帳戶。
信託機構對同城資金結算,異地資金結算以及向人民銀行繳存存款,一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帳戶中辦理,不準透支。第十三條凡批准同時經營外貿進出口和技術引進業務的信託機構,其非金融信託業務與金融信託業務必須分開核算,單立帳戶。帳務未分開,資金收支混在一起的,人民銀行不予貸款支持。

4. 資管新規的內容

法律分析:資管新規的核心是打破剛兌、破除多層嵌套與禁止資金池模式,清理理財亂象,降低分級杠杠,讓資管業務回歸主動管理本源,營造公平競爭環境,防範金融風險,強化金融對實體的支持力度。短期來看,清理違規理財資金可能引起市場波動,但長期來看對股市健康發展非常有利。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5.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資金信託業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而形成的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第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
(三)不得舉借外債;
(四)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第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可以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
單獨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第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第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
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圍;
(四)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五)信託期限;
(六)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七)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九)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十一)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三)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四)風險的揭示;
(十五)信託資金損失後的承擔主體及承擔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七)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於簽定信託合同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二)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第九條 受託人制定信託合同或者其他信託文件,應當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下列文字: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第十條 信託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6. 資管新規是什麼

資管新規一般是指,讓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通常是按照產品類型,並且一次為依據,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目的是為了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監管。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7. 資管新規

法律分析:資管新規將理財劃分為公募和私募,非標資產要求執行嚴格的期限匹配,延續對理財產品的單獨管理,單獨核算,銀行現金管理類產品和6個月以上定開產品可以參照貨幣基金,公募銀行理財也能投資證券。

法律依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8. 深圳市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市投資信託業務的發展,開辟證券市場吸收投資的新途徑,推動投資專業化,增強穩定市場力量,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投資信託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後,由專門經營管理機構用於證券投資或其它投資的一種信託業務。
基金分為開放式和封閉式兩種:開放式是指其受益憑證可以贖回並可根據申購情況追加發行受益憑證;封閉式是指其受益憑證在設定的期限內不能贖回而只能在市場上轉讓,在設定的期限內不能追加發行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是指為募集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的有價證券。第三條凡投資信託基金的設立與經營,受益憑證的發行、認購、轉讓與贖回,投資的分配等有關事宜均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是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的主管機關。第二章投資信託基金的構成第五條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是以信託契約為基礎,至少由三個要素構成:信託人、經理人和投資人。第六條信託契約是規定信託人、經理人及投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是投資信託基金的基礎。第七條信託人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保管人。第八條經理人負責投資信託基金的投資與管理。第九條投資人是受益憑證的受益人和基金資產的實際持有人。第十條基金設立的份額不得低於三千萬元,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成立。第十一條信託人、經理人必須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從事業務。第十二條信託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法人機構;
2.屬全國性的國營金融機構或凈資產在一億元以上;
3.信託人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某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
4.信託人與經理人之間的相互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對方股本總數的10%,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擔任對方董事或經理。第十三條信託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並保存持有人的登記名冊,主持召開投資人會議;
2.信託人的資產必須與信託資產嚴格劃分且分別獨立核算;
3.負責投資項目的清算;
4.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交割、清算及過戶;
5.負責持有人股息等權益的派發及擴股認購;
6.審核基金帳目,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7.監督經理人按契約履行職責,監督經理人的投資活動公正與合法;
8.審查投資信託基金各類公開性文件;
9.信託人如相信有停止或暫時停止贖回單位的嚴重危險時,必須及時通知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經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法人機構;
2.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
3.凈資產在二千萬元以上;
4.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5.其從業人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二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經驗的大學本科經濟類畢業生或具有相當於經濟師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6.經理人不得持有某家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份,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經理。第十五條經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基金的投資與管理;
2.編制信託報告,該報告內容應包括信託人收入帳目,與該基金有關的管理公司帳目,會計師事務所的簽證報告;
3.經理人必須對每一筆投資活動作出可行性分析,必要時應聘請投資顧問,並保持交易紀錄備查;
4.經理人在編制各項信託業務的報告中,不得有任何誤導成分,不得預測信託業績,讓投資者對各項公開性文件有充分了解的機會;
5.經理人負責受益憑證的轉讓或贖回事宜,並定期(至少一周一次)公布信託的凈資產和交易價格;
6.在募集資金後,經理人須經信託人書面認可,方可將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第十六條投資人是信託資產的實際持有人,投資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第十七條投資人有權按基金章程的規定參加持有人的會議,參與決定信託基金管理及發展的方針政策等重要事項。第十八條投資信託的風險性應予說明。第三章信託契約第十九條信託契約是指規范信託人、經理人及投資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書面文件,信託契約是投資合作基金的基礎,由信託人和經理人共同簽署並經公證,報主管機關審核後方可生效。

9.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

4月27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我部將陸續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為第一篇,從十方面快速解讀資管新規核心內容。

監管部門在吸收反饋意見之後,對正式出台的資管新規相比徵求意見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慮金融穩定和可實施性,如延長過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剛兌、凈值化轉型等總的原則並沒有變化,且對標准化產品的界定更清晰。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資管新規的監管理念: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准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

資管新規的監管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產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產管理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准,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產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周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資管新規的核心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十個方面:

一、打破剛兌,禁止資金池業務

資管新規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並且對剛性兌付做了明確定義,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真實公允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產管理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機構代為償付。

(四)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進行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范,足額補繳存款准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並予以行政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

二、資管產品凈值化轉型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資管新規對攤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較嚴格,按此定義開放式產品都不能採用攤余成本法,對於貨幣基金能否採用攤余成本法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我們會持續關注。且對於採用攤余成本法計量的產品,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達到5%的進行限制,防範流動性風險。

三、產品分類管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提升

新規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一是從資金來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公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范圍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產品嚴格,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私募產品面向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發行,對合格投資者要求較高。

二是從資金運用端,根據投資性質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按照投資風險越高、分級杠桿約束越嚴的原則,設定不同的分級比例限制,各類產品的信息披露重點也不同。

四、嚴格區分標准化資產和非標資產

新規規定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於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對於能否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需要監管部門將要出台的細則予以明確。新規規定,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而標准化債權類資產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

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

從上述條件看,對標准化債權資產的認定比較嚴格,但是具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此外,新規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

五、限制杠桿水平

資管新規參照公募基金的監管標准,對杠桿做了明確限制。「每隻開放式公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每隻封閉式公募產品、每隻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且另外規定,金融機構不得以受託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防止放大杠桿。

資管新規對資管產品分級做了規定,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只有封閉式私募產品可以進行份額分級,且對分級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六、防範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於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新規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產管理產品所投資資產的集中度,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等。

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量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勵成立銀行資管子公司,要求獨立託管

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強化法人風險隔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本意見發布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隻產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

八、統一監管標准,消除監管套利

資管新規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准,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新規規定: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在賬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新規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九、提高資管行業准入門檻,嚴格限制非金融機構

資管新規規定,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且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藉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十、過渡期安排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較徵求意見稿延遲一年半時間。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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