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小企業的融資形式是怎樣的
中小企業融資形式有:
一、銀行貸款融資;
二、民間資本融資;
三、通過保險平台貸款融資;
四、租賃融資。
中小企業融資是指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推出的定製化融資解決方案,由現有企業籌集資金並完成項目的投資建設,無論項目建成之前或之後,都不出現新的獨立法人。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❷ 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可以從哪些方面分析
想分析中復小企業融資現狀就從現階制段中小企業融資的渠道進行分析,每個渠道都有優缺點,針對這些優缺點進行對比分析。企業融資渠道根據融資對象分為兩個融資渠道,分別是內部融資渠道和外部融資渠道。內部的例如對內進行原始股的發售,對外的比如銀行貸款,股權交易等等......
❸ 中小企業融資特徵是什麼
法律分析:中小企業融資特徵有如下幾種:
(一)融資成本高;
(二)經營風險高,且自身條件的局限,難以吸引外來投資;
(三)資金需求少、頻率高;
(四)中小企業融資的其他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❹ 中小企業如何融資
法律分析: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四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自籌資金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❺ 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中小企業融資是指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推出的定製化融資解決方案,由現有企業籌集資金並完成項目的投資建設,無論項目建成之前或之後,都不出現新的獨立法人。貸款和其他債務資金實際上是用於項目投資,但是債務方是公司而不是項目,整個公司的現金流量和資產都可用於償還債務、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債權人對債務有完全的追索權,即使項目失敗也必須由公司還貸,因而貸款的風險程度相對較低。
1.1中小企業融資的概念及特點
所謂中小企業通常指的是由單個人或多少人提供資金組成,劃分標准主要有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的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定製。中小企業融資是資金籌集的行為和過程,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資金的擁有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1.2融資方式和融資渠道
在當下的企業融資過程當中,由於其融資對象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在學術領域會將其劃分為內源與外源兩種融資方式。雖然,在具體的實施過程當中,不同的融資方式會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是,其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相通的。那就是促進中小企業在運營中獲得更大層面的資金支持,從而避免由於資金的緊張而影響了中小企業發展的穩定性。中小企業的主要融資的渠道包括股權融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天使投資、中小企業債券融資、融資租賃、典當等。
2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資金是一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證,穩定的融資渠道是企業資金的重要來源。因此,穩定的融資渠道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的前提。在我國中小企業的信譽評級不高,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內源融資依賴性大。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多為個體經營或家族式的管理企業公司的規模比較小,科技創新能力比較差。一般來說,主要是通過銀行或基金等進行資金投資,所以大多數採用內源性融資來解決公司資金短缺的問題,但是這些投資公司為企業發展提供的資金是有限的,因此中小型企業在發展時期是遠遠不夠。
2)外界支持力度小。在我國頒布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規來提高中小企業發展的環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中小企業的稅收或發展的壓力,但是解決中小企業發展成本存在一定壓力,尤其是中小企業由於法律法規的意識淡薄和法律法規的保障制度,導致中小企業在法律上面臨著很多不平等的待遇,影響著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
❻ 中小企業融資方式有哪幾種
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中小企業的資金的來源無非是以下幾種:一是自籌,二是直接融資,三是間接融資,四是政府扶持資金等。
自籌資金包括的范圍非常廣泛,主要有業主自有資金;風險投資資金;企業經營性融資資金;企業間的信用貸款;中小企業間的互助機構的貸款;以及一些社會性基金的貸款等等。關於直接融資。是指以債券和股票的形式公開向社會籌集資金的渠道。間接融資主要包括各種短期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
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從融資的角度看,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各類型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特點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比較
政府的資金支持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綜合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一般能佔到中小企業外來資金,具體是多少則決定於各國對中小企業的相對重視程度以及各國企業文化的傳統。各國對中小企業資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一半。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負擔仍較重。為進一步減輕稅負,各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財政補貼。財政補貼的應用環節是鼓勵中小企業吸納就業、促進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鼓勵中小企業出口等。
3、貸款援助。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
4、風險資本。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5、鼓勵中小企業到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問題,一些國家探索開辟「第二板塊」,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
中小型企業融資主要有四種方式,不同類型的中小企業融資特點不同,當然對融資渠道和條件的要求也不同。中小企業可分為製造業型、服務業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區型等幾種類型。
以上就是華律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四種方式是什麼」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華律網咨詢。
❼ 中小企業融資特徵有幾種
法律分析:中小企業融資特徵有如下幾種:(一)融資成本高;(二)經營風險高,且自身條件的局限,難以吸引外來投資;(三)資金需求少、頻率高;(四)中小企業融資的其他特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❽ 與大企業相比較小企業融資有哪些特點
法律分析:1、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在融資渠道的選擇上,比大企業更多的依賴內源融資。2、在融資方式的選擇上,中小企業更加依賴債務融資,在債務融資中又主要依賴來自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貸款。3、中小企業的債務融資表現出規模小、頻率高和更加依賴流動性強的短期貸款的特徵。4、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更加依賴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設備租賃等來自非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以及民間的各種非正規融資渠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