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vie架構和紅籌架構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拓展資料】
vie(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為企業所擁有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來源,但是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並無完全的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2013年3月,李彥宏的「鼓勵民營企業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資並購、資質發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引發產業熱議。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仍處於「灰色」地帶,盡管有嘗試性案例發生,但中國法院尚未對控制協議的合法性做出過肯定。
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
B. 紅籌架構和vie之間有什麼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拓展資料
1、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然後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移至境外公司,以實現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資目的的結構。最早在90年代末出現,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紅籌架構被大規模的廣泛使用。在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之前,傳統紅籌架構一直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紅籌架構相較於境內企業直接向境外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的優勢在於,通過境外控股公司掛牌上市的模式,境內的經營主體可以避免外商投資產業限制、股權流通性限制、兩地雙重審批和流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會計規則銜接等復雜因素。
2、大紅籌與小紅籌
「紅籌股」可以劃分為「大紅籌」和「小紅籌」。內地企業在香港注冊公司,並以境外中資控股公司的名義在香港上市(「大紅籌」);內地企業以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以股權、資產並購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內地企業權益後,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名義在香港上市(「小紅籌」)。
3、紅籌回歸
中國移動在香港上市的時候是為了在香港募資,必須在境外設立這樣一個公司,然後在香港上市,實際上是在國內,現在想回到國內來上市,這個就被我們稱為紅籌回歸。
C. 什麼叫紅籌股什麼是vie架構
你好,紅籌架構和vie的本質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D. 什麼是協議控制模式(VIE)
1、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
2、VIE是2001年安然丑聞之後產生的新概念。安然事件之前,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擁有多數投票權才會要求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只要這個實體符合VIE的標准,就需要合並報表.安然事件之後,美國財務會計標准委員會緊急出台了FIN46。根據FIN46條款,凡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任一條件的SPE都應被視作VIE,將其損益狀況並入「第一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中:(1)風險股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實體本身的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無法控制該公司;(3)股東享受的投票權和股東享受的利益分成不成比例。
3、採用這種結構上市的中國公司,最初大多數是互聯網企業,比如新浪、網路,其目的是為了符合工信部(MIIT)和新聞出版總署(GAPP)對提供「互聯網增值服務」的相關規定。中國互聯網公司大多因為接受境外融資而成為「外資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內資公司持有,MIIT就明確規定ICP是內資公司才能擁有的,所以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內地自然人控股的內資公司持有經營牌照,用另外的合約來規定持有牌照的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關系。後來這一結構被推而廣之,應用許多非互聯網赴美上市的公司中。
E. VlE股權結構是啥意思VlE是啥縮寫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變利益實體),
過去十年,中國赴美上市的中國互聯網公司和教育類公司都採用這一模式。VIE被稱為「中國互聯網產業的一大創舉」,造就了中國互聯網產業黃金十年。
F. 選擇VIE結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VIE結構聽起來高大上,其實思路特別簡單,就是一個法律實體(國內通常是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把其股東的政治權利和其自身的經濟權利讓渡給另一個法律實體。最常見的具體情形則是,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通過協議把上述權利讓渡給WOFE(外商獨資企業)。這一模式最早是新浪上市融資過程中為了繞開我國外資准入限制而設計的。
我們來一層一層說一下為什麼這么搭建,總的來說考慮兩個問題:1)跨境的稅務籌劃;2)上市主體的可接納注冊地是哪裡。
VIE第一層架構搭建——設立BVI公司
BVI是世界上發展最快的海外離岸投資中心之一,設立BVI公司主體主要是因為當地政府對於來源於境外的收入不徵收稅收。對於BVI公司的股東而言,如果紅利留在BVI公司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可以達到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同時股東可以用BVI公司繼續做相關投資。在BVI設立第一層架構對公司而言,注冊程序簡單,費用低,無實地經營不需要交稅,具有很高保密性,只需每年繳納很少的管理費
VIE第二層架構搭建——設立開曼公司
.以香港主板上市為例,為什麼最上層公司常見為開曼公司?因為香港主板為例,可接納的注冊地只有香港、中國內地、開曼、百慕大,故而上市主體為開曼公司很常見。而作為上市主體,那麼無論是上市前還是IPO過程中,投資人的投資都會落實在上市主體層面。並且開曼公司和香港之間分紅沒有預提稅、轉讓股權沒有資本利得稅。
VIE第三層架構搭建——設立中國香港公司
為什麼通常用香港公司設立WOFE,來形成香港-中國內地的控股結構?中國企業通過海外間接上市,通常都會把最後一層設置為香港公司,主要是因為企業主想通過中國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稅收優惠政策。如果離岸公司設置在中國香港以外的其他國家,一般稅收為20%,但是對於中國香港來源於中國境內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最低可以按照5%的稅率來徵收預提所得稅,所以對於國內企業海外上市而言,香港-中國內地的控股結構再適合不過了。
VIE通過一系列協議解決兩個問題(以下協議參考自暴風影音):
1.政治權利安排,通常包括:
·不可撤銷的委託投票授權書——運營公司的名義股東將投票權委託給WOFE,這樣WOFE變成影子股東;
·股權質押合同——這樣股權沒法對外轉讓或作其他安排,加強WOFE對於股權附著的權利進行控制;
·獨家購買合同——當WOFE擁有優先權,則股權無法轉讓給他人,也杜絕名義股東通過增資這一手段來稀釋WOFE的權利。
2. 經濟權利安排,通常包括轉移利潤和控制資產:
·獨家技術咨詢和服務協議——將運營公司的利潤,通過服務費的方式轉移到WOFE;
·非專利技術轉讓協議及非專利技術授權協議——由WOFE來擁有和控制非專利技術;
·域名及網站版權獨家認購合同——道理同上;
·知識產權獨家認購合同——道理同上。
通過這一系列架構搭建和協議安排,我們可以看出經營公司雖然和WOFE之間沒有股權關系,但是實際相當於WOFE的全資子公司。就這樣,一個跨越中美的資本鏈條就形成了。使用這個模式,國內的企業能夠順利融資;而國外的投資人,也能間接實現對國內限制或禁止領域企業的投資,並能實現海外的上市。而國家呢,也發展了互聯網經濟。可以說VIE架構創造了一個多贏的局面。
G. vie的結構案例
案例一: 你是中國公民,在國內創立了一家企業A,業務很好,想去上市(為了融資、為了退出)。但是無法達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達到要求,對漫長的審批也無望。於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國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資和退出的市場去IPO。
但你這家私人企業,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國證監會等部門審批的,以「防止國內資產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審批的高牆下。
這時,有一位聰明絕頂的會計,想出個辦法:在海外成立一家殼公司B,B(或者通過其在國內設立的全資子公司C)與內資的公司A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將A所有債務和權益都轉給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稱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絕大多數中國企業,都採用該模式,包括新浪、網路、騰訊、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創立一家公司A,申領了各種許可證。一些行業對外資進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聞網站、網路游戲、在線視頻、在線支付等,但對你這內資公司來說,都不是問題。
後來,想找點融資。發現極少有人民幣基金(因為外匯管制的問題),而且很難和他們談。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內資公司。於是,你在海外注冊了一家公司B,基金將美元投給B(你和基金都擁有B的股權),B再到國內注冊成立一家外資全資子公司C。然後,A和C之間,簽訂一份幾十年的協議,A的所有債務、權益全部由C承擔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結構。以上兩個案例,並非獨立,有交叉,可能從創立企業、融資、領取各種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環節均涉及V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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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什麼是VIE結構
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其本質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採取的一種方式。是指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並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
這種安排可以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使境外上市實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人)實際享有境內運營實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8)vie結構股權融資擴展閱讀:
美國標准會計准則中指出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至少要具有以下幾種特徵中的一種:
1、如果沒有另外的財務支持,那麼它的承擔風險的權益投資不足以滿足其經營需要.也就是說它的權益等於或小於實體預期的損失。
2、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通過表決權或類似權利對實體的經營活動做出直接或間接的決策。
3、表決權並不按照持有人預期損失或預期的剩餘收益的比例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分配.實際上,實體所有的經營活動都代表一個只擁有很小比例的較少表決權的投資人的利益。
4、權益的持有者並非作為一個整體承擔預期的損失和收取預期的剩餘利益。
I. vie架構和紅籌架構有什麼區別
紅籌架構和vie架構的區別在於控制方式的不同,紅籌架構是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通過境外設立公司(SPV)間接控制境內實際運營公司,以SPV作為境外上市融資主體。而vie架構則是為境內實際經營實體,由境外上市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控制,也就是說vie架構是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
對此,我們基本上也比較明了了,vie架構與傳統紅籌架構的主要區別在於紅籌模式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是個空殼公司,vie由境內自然人(實際控制人)直接持有50%以上股權,因而後者比前者的掌控力度要大地多。
在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不少公司老總都在試圖拆除紅籌架構而利用vie架構來行駛控股權,因而在未來我們說不定看到的紅籌架構已經成為了歷史。
紅籌架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不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在境外設立公司,然後將境內公司的資產注入或轉移至境外公司,以實現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資目的的結構。
VIE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quity,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是一種境內企業間接實現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種架構,屬於紅籌架構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