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小企業融資的難題
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一直以來是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通過分析其制約因素,可以歸結為外部環境因素及中小企業自身因素,對制約因素的分析是解決問題的先決途徑。 1.政府因素
中國的社會性質決定了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重視程度。長期以來,國家扶持政策一直實行向大企業傾斜,而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不夠,這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歷史原因。大型企業能夠容易地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得到資金,而針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卻相應被提高了許多,中小企業要取得貸款必須付出更大的成本。
2.金融機構因素
(1)銀行金融機構的運作機制約束中小企業融資。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各國政府為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機帶來更深層次的危害,都採取了謹慎性原則。這一宏觀調控,使得中小企業貸款首先受到傷害。金融機構內部清理整頓,使得銀行收縮信貸規模,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惜貸」。(2)缺乏與中小企業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中,中小企業的規模歧視依然存在,大銀行從節約成本費用角度出發,不願向中小企業投放資金。雖然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和地方性商業銀行等成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主導行,但是這些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最終還是制約著當地中小企業的發展。
3.信用擔保體系因素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不完善,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機構少,並且擔保基金的種類和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民營擔保機構受到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由於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受到較大制約。
4.直接融資因素
企業的直接外源融資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的股權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的債券融資。從股權融資來說,上市的門檻太高,使得大多數中小企業無法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急需的資金。雖然創業板的推出,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的特點將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但創業板在中國還處於初級階段,還存在著不足,或許能相對緩解融資問題。從債券融資來說,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遠遠落後於股票市場和銀行信貸市場的發展,而且中小企業往往達不到債券發行額度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要通過債券融資幾乎沒有可能。
5.法律體系因素
中小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一直缺乏比較有效的法律保護,盡管《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少數法律對中小企業有一定的規范,但是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擔保、上市等融資方面的保護甚少。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在經濟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是中國真正走向市場經濟的標志之一,也是中國實現經濟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中小企業促進法》也存在著局限性,中小企業的法律保障體系還有待完善。 中小企業自身因素
1.中小企業素質較低,信用狀況較差
中國中小企業的素質普遍不高,有相當一部分是城鄉企業,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較弱,缺乏競爭力,市場風險高,這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敢向其發放貸款。中小企業大多為私營企業或合夥企業,管理水平落後,經營風險大,信用觀念差,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機構不能把握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增加了放貸風險。
2.中小企業缺乏擔保物
無論是什麼企業要求貸款或者擔保,都需要有擔保物來提供保證。中小企業僅有的抵押品就是其有限並且價值低廉的土地、房產和機器設備,其規模也就制約了這些抵押品的價值。
3.中小企業人才匱乏
中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為私營企業,企業領導者的素質不高,缺乏現代的管理理念和領導力,而企業的發展需要管理者能表現出一定的遠見卓識,具有先進的融資理念,為企業規劃出合理的融資方式,以較低的融資成本來籌集資金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中小企業員工的整體素質較低,留住人才的能力弱,使得企業新鮮血液注入少,先進理念和技術難以運用於企業,制約企業的發展。 一、政府要加強扶持力度
1.政府要認清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重要性,採取措施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政府層面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提供支持,可以通過出台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通過向中小企業實行財政補貼,鼓勵中小企業出口和技術創新,提高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對中小企業進行貸款援助,來幫助企業解決中小企業初創、技改和出口資金的需求。
2.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體系
規范市場秩序,對各種擾亂市場環境的行為嚴厲懲治,切實保障中小企業的利益,設立專門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3.建立健全信用評審和授信制度
中小企業的信用問題一直是制約融資的關鍵,通過對信用評審和授信制度的建立,可以由政府、中介等機構來出具公正的信用評價,解決中小企業信用難鑒定的問題。
二、完善融資體系
1.完善銀行金融機構的中小企業信貸機制
根據中小企業信貸需求規模小、頻率高、時間急、風險高的特點,制定特定的信貸機制。銀監會在2006年7月頒布了銀行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提到了銀行要建設六項機制。對於此,銀行要積極響應銀監會的政策,完善各項機制,為中小企業信貸提供良好環境。同時,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不斷更新完善機制,盡可能地滿足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2.大力發展中小企業金融機構
銀行金融機構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適當放寬貸款期限。除了各大商業銀行自行設立貸款的信貸部門,還應該大力發展與中小企業相適應的中小融資機構,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並盡量消除地區差異,提高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支持符合國家政策的中小企業的發展。
3.大膽嘗試股權和債券融資
為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應該盡快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可能。創業板的推出是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一個大膽嘗試,各中小企業應該抓住機會,積極准備,爭取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獲得更多資金來加快企業發展,提高技術創新。債券融資與股權融資相比具有風險小的優點,這對於實力較弱的小企業來說,是其融資的有利方式。可轉換債券更是一種集股票和債券優點於一身的融資工具,國家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來鼓勵和支持其發展。
4.規范民間資本融資
在銀行貸款困難的情況下,民間借款成為一種解決資金缺口的補充機制,尤其是沿海等東部地區民間資金相對富裕、手續簡便、利率相對較低,因此民間借貸市場十分活躍,在一定程度也取代了銀行的功能。但是,民間借貸體系的不規范,要求相關部門制定法律法規使民間借貸行為規范化和透明化,同時,有組織地將現有社會中的大量民間閑置資金加以運用,提高資金利用率,達到雙贏的效果。
5.建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
中國一直以來靠國內資金支持企業對資金的需求,國外的風險投資發展有一定的基礎,應該鼓勵境外風險投資公司落戶中國,為他們創造寬松、健康的運營環境,從而為中國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還可從政府部門通過投資機構設立風險投資基金,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一定的規模,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
加快建立信用擔保體系
信用保證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抵押難的有效方式,因此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組織形式上保證信用制度的落實,建立信用擔保基金和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登記、信用徵集、信用評估和信用公布為主要內容的信用評級制度,建立跨地區、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同時,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規范信用擔保程序,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保證擔保體系的正常運作。
三、完善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中小企業促進法》以法律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有力的保護和支持,但是,由於《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條文過於原則性,所以應建立與之相配套的具體的法律、法規,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中小企業融資法》、《中小金融機構法》等法規體系,以便規范中小企業融資主體的責任范圍、融資辦法和保障措施。
四、提高企業素質
1.改善中小企業的管理制度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困難的有效途徑。中國的大多中小企業是採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產權不明晰,責任不明確,存在著弊端,需要幫助中小企業培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理念,按照現代企業的運作要求,完善各項制度,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增強市場競爭力。
2.健全中小企業財務制度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做假賬,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高企業財務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中小企業通過提供及時、可靠的財務信息,使投資人相信投資能夠得到回報,從而獲得企業所需的資本;建立企業自身信用制度,獲得社會的認同和信任。
3.樹立誠信的觀念,杜絕商業欺詐行為
按期還貸,做到無不良信貸記錄。只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機構,增加中小企業的信息透明度,獲得金融機構的認可和信賴,才能增加金融機構融資的可能性。
4.樹立品牌意識,提高市場認知度
中小企業多為民營企業,企業管理思想相對落後。中小企業需要樹立品牌意識,建立市場認知度,確立市場的地位,提高企業競爭力。品牌不僅能給企業帶來財富,還能使企業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度,在提高自身地位的同時吸引投資者的資金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
四方籌謀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事實上,早在新版巴塞爾協議出台前,融資難就一直是阻礙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頑疾。
2011年12月8日召開的APEC中小企業峰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勝阻指出,實體經濟需要有鋪天蓋地的小微企業和頂天立地的大中型企業,從經濟發展的後勁來講,實體經濟要提高競爭力,還要靠科技型的小微企業,這對一個國家的創新能力和產品的更新能力非常重要,因此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至關重要。
對於這個問題,他提出了幾點建議,一是要重構和小微企業門當戶對的金融體系,大量發展民間金融機構,擴大資金供給,有更多的社區銀行和小銀行來滿足小微企業需求。同時,還要發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投資等多層次的股權融資。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新三板對相關企業融資大有裨益。另外,還要注意架構多層次的擔保體系。
很多中小企業難以獲得貸款,都是因為缺乏可靠的擔保,渣打銀行東北亞兼中國中小企業理財部總裁顧韻嬋表示,「在這方面,國外有一些經驗值得借鑒,很多國家有一個比較完善的政府擔保政策,在2008年經濟危機就看到很多政府出來給企業提供擔保。現在中國有很多擔保和小額貸款公司,如果能有一個全國性的擔保機制,將對中小企業融資起到很大的幫助。」
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還是銀行,但銀行的角色卻不僅只有貸款單位,招商銀行董事、行長馬蔚華表示,「小企業特別是成長型、創新性、科技成長型的企業有很強的生命力,但有時可能不具備銀行貸款的條件,但銀行可以把這些科技成長型小企業推薦給PE,他們選擇以後,再給它信貸的貸款,政府再貼息,銀行再幫助它IPO,這樣銀行就變成了幫助企業進行多種融資的中介。」
政府部門也意識到了阻礙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主要障礙就是缺乏一個全國性的擔保機制,一位商務部官員表示,「要將直接補貼的資金放到擔保資金上來,很多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也是因為沒有保障,如果國家能為更多的企業作擔保,會給企業很大幫助。現在也有給中小企業做擔保的撥款,但是太少了,想把這些直接補貼的資金用到商貿企業擔保上來,用這個杠桿撬動更多的資金。這個資金是多少還在協調,但是這樣的思路已經確定下來。」
Ⅱ 融資難對民營企業的影響
據第六次全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公布的數據顯示,從1993年到2003年,我國私營企業數量從23.79萬戶增加至300.55萬戶,增長了13倍多,年均增長28.89%;注冊資本從681億元增至35305億元,增長了52倍,年均增長48.41%;從業人員則從373萬人增至4299萬人,增長了近12倍,年均增長27.72%。
毋庸置疑,在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較多的問題,融資難就是其中一個突出問題。雖然,在中央的關心、支持下,融資難的問題正在逐步得到緩解,但融資渠道不暢、融資渠道狹窄,仍然是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我國的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低技術的行業為主,僅製造業、批發零售餐飲業就集中了民營企業的75%。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無論是在其初創期,還是發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積累、自我籌資發展起來的。但是,由於這些企業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創利能力弱,要進一步發展,仍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制約。民營企業有著巨大的資金需求,然而,從銀行所得到的貸款,尚不足銀行貸款總量的2%;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的民營企業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中約只佔9%左右,這里還不包括那些以較高昂的代價購買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線上市的;在債券市場上佔有的份額則幾乎為零。民營企業的融資難,突出表現為中小企業難、中西部地區難、小城鎮難,而這又恰恰是我們經濟發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環節。
應當看到,中央有關部門和不少地方政府為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下了很大的力氣,也出台了一些具體政策措施,如,組建民營股份制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鼓勵和支持四大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經濟貸款、建立擔保體系、建設風險投資體系等等。但是,從實施效果來看,這些措施還沒有使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發生根本性的改變。因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表面上看是反映渠道狹窄,而深層次的原因則是體制和制度問題。
二、我國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成因分析
1、從體制上看。當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意識的影響,金融部門對非公有制企業尚不能一視同仁,受各種條件制約,諸如有的怕出現問題受到牽連。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以上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於壟斷地位,原本是民營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於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受處在行政過分干預的准財政運作體制的約束,導致其對民營企業的「歧視」現象。許多地方反映,對同樣數額的不良貸款,貸款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銀行工作人員可以不承擔或少承擔責任,如果是私營企業就可能被有關領導機構甚至司法機關予以追究。出於對貸款責任的考慮,不少銀行員工寧肯少貸或不貸給民營企業,盡量限制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數額。其貸款手續之繁雜,抵押條件之苛刻,對抵押品要求之嚴,抵押率之低,遠遠超過國有企業,使不少民營企業望而卻步,當民營企業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不得不去貸款時,也往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白白地錯過了寶貴的商機。在國家有關政策上也殘留著「缺陷」,急需調整完善。例如,國有企業並購重組時,許多不良資產可以通過剝離、核銷、掛賬、停息等辦法處置,外資企業將部分利潤投資可在稅收上減免,而私營企業卻不能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民營企業也無法享受開發區企業應有的政策優惠等等。這種政策性差異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營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
2、從制度上來看。(1)擔保公司和各類基金制度還未完善。民營企業信用貸款因擔保問題尚未解決而難以運作;抵押貸款因市區多數民營企業未能解決房產、土地等相關證件而被擱置。抵押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遇到的最大難題之一。(2)銀行為民營企業服務嚴重不足。盡管中央銀行的信貸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但各商業銀行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戶,樂於「大宗批發」,而對額度小、頻率高的民營企業貸款缺少興趣,由此導致民營企業貸款明顯不足。這里分析的不僅是服務意識差,而更重要的是制度引致的問題。各區縣專業銀行大都無權審批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對流動資金貸款也有嚴格限制,這些限制難以適應遍布各地的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需要。此外還缺少對國有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的考核,缺少專門從事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3)融資渠道狹窄。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整體發展不夠,尤其是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創業板在深圳上市僅一年左右,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十分蕭條,使得中小企業發行債券、股票相當困難。
3、從民營企業自身來看。民營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匱乏,而且償債能力弱;加上經營觀念和管理模式的相對落後,財產抵押實力不足,沒有完整的、令人信服的信用記錄,缺乏信用基礎,加大了銀行投資民營企業的風險,縮小了民營企業的融資范圍。這些問題均需要我們作進一步深入研究。
民營企業之所以不容易融到資金,從主觀方面看可能有三個原因:一是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建立賬目,即使有賬目也是比較混亂,漏洞甚多,經不起檢查,因此金融機構不願貸款給它們,它們自己也難以通過直接融資方式融資;二是不少民營企業由於抵押物不足,無法從金融機構那裡借到錢;三是有些民營企業信用信息不明,信用記錄不清楚。正是上述主觀原因使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它們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積累、慢慢「滾雪球」,或者通過非正式渠道融資。
再從客觀方面進行分析,民營企業融資難有五個原因:一是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從縣以下領域退出,縣以下的金融服務范圍縮小;二是即使是縣城和縣以上的城市,由於國有商業銀行資金實行統一運籌的策略,資金重點投向發達地區和優勢行業,以致欠發達地區和一般行業的民營企業難以得到貸款;三是缺乏有效的信貸擔保機構;四是民間金融機構、地下金融沒有被引導浮出水面,難以通過正當渠道發揮作用;五是商業銀行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追究制,而且貸款工作中又缺乏一定的激勵機制,從而信貸人員認為向民營企業放貸責任巨大,寧肯慎之又慎,而不願意冒這樣的風險。
當前應針對民營企業融資的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個方面採取措施,力求盡快地暢通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提出以下七條建議:
——盡快建立專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小型商業銀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融資難問題;中小型商業銀行的建立,要依靠民間資本的參股,尤其要吸納游離於金融體系外的民間資本。這也有助於使民間資本從「體外循環」轉入「體內循環」。
——現有商業銀行(包括尚未改制的和正在進行改制的商業銀行)在調整業務結構的過程中,對大額貸款業務和小額貸款業務分別制定規劃和分別核算,即對小額貸款業務另行制定規劃和單獨核算,避免貸款部門因擔心小額貸款的成本高而予以放棄。此外,商業銀行應制定符合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制度,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最近,銀監會發布了《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在貸款發放方面作了改進,包括對銀行業績考核辦法也作了修改,這是有積極作用的。
——對有條件發展企業債券的民營企業,要積極引導和扶持。目前,可以在各省市選擇一些管理制度完善和盈利的民營企業進行試點。對於個別盈利現狀雖然一般但確有發展前途和盈利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也可以列入試點范圍。企業債券不一定都要中長期的,短期債券可能更加適用。
——在上市方面,應當堅持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或國家控股企業一視同仁的政策。要重點推動達到一定規模的高科技行業的、符合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包括海外上市、買殼上市等多種模式。在這里,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上市必須是民營企業自願的,在上市決策方面必須充分尊重民營企業自身的意見。
——積極發展各類有助於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機構。包括:由企業集資聯合建立商業性的擔保公司,主要接受民營企業的財產抵押而替它們擔保;政府撥款設立的非營利性擔保公司;專業協會之類的民間組織集資成立互助擔保基金;企業集資聯合建立的互助擔保基金。此外,還有必要建立民營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
——加強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各省市可以建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中心,收集、匯總稅務、海關、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記錄企業納稅情況、信貸記錄、合同履約率、遵守法律等情況,供社會查詢,以增加企業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時,應當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機制,由信用評估機構全面實施企業的信用評價,規范各類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民營企業融資領域。在「2005中國宏觀經濟走勢與產業發展高層論壇」上,央行副行長吳曉靈說,我國民營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另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定點觀察的數據,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和信用社的貸款只佔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佔71%。可見,民間資本的影響是不可低估的。現在要研究的是如何引導民間資本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好地發揮作用。設想如下:其一,使民間資本作為資本金注入民營企業;其二,使民營資本能組成金融機構或建立投資基金,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央行准備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建立「只貸不存」的民間金融機構的意見,是有積極意義的。今後,如果這些金融機構確有效率而且信用很好,未嘗不可以發展為民營的商業銀行,既存也貸;其三,使民間原來就已存在的互助性的融資形式(如標會、同鄉會、互助會等)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
最後應當強調,民營企業素質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這也是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措施之一。例如,民營企業要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報表,依法報送統計信息。民營企業的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都應當增強法律觀念、誠信意識和社會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又如,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的產權並不是十分清晰的。有些因長期掛靠在某一個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中,甚至掛靠於某一個事業單位,以致產權不清晰。也有些家族制企業,家族主要成員對企業擁有的產權不清晰,導致內部糾紛,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因此,即使是家族制企業,產權也應當清晰,應當明細化。再如,民營企業不能靠不正當手段來獲取貸款。在一些地方曾發生這樣的現象,即民營企業為了得到銀行的貸款,不惜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拉攏和賄賂銀行工作人員,結果把銀行工作人員拉下水,也使其他民營企業的融資受到影響而更加困難。民營企業一定要切記這方面的經驗教訓。
Ⅲ 急求: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別如何監管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現在是銀監會牽頭;現在規定是不超過同期央行利率的四倍,都保護
Ⅳ 如何解決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針對當前小微型企業經營壓力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和稅費偏重等問題,國務院於2012年2012年4月19日下發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制定了在財稅、融資、創新發展、結構調整開拓市場、集聚發展、公共服務等方面支持小微企業全面發展的「國29條」,這些政策和措施必將對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小微企業融資難是多種因素造成的,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必須標本兼治、多措並舉。
(一)強化政府支持與引導
1.探索建立完善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體系。一是政府在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的基礎上,完善小微企業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制度;二是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定價機制;三是落實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
2.完善融資體系,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健康發展。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管理、防範風險的要求,加強對民間借貸的調查與分析,強化對民間借貸的監督與管理,防止民間借貸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有效抑制民間借貸高利暴利傾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金融傳銷等違法行為,增加小微企業融資正規渠道,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與風險。
3.推進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進入擔保業。充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在推進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的引導和扶持作用,積極發展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大力開展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建立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專項用於信用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給於適當的風險補償。規范小微企業信用擔保程序,保證擔保體系的正常運行。在現有信用擔保體系的基礎上籌建分支機構,為銀行規避金融風險和小微企業獲得貸款創造必要條件;建立貸款保險機制,積極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二)完善融資市場體系,優化金融服務
1.加大銀行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力度。鼓勵銀行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出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根據小微企業的不同特點,相應確定信貸扶持重點、融資比例和融資方式。積極響應銀監會頒布的銀行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不斷完善各項機制,以滿足小微企業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嚴格執行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信貸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規范商業銀行的收費行為,嚴禁商業銀行為小微企業服務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實際融資成本。
2.培育和發展小金融機構體系。強化小金融機構主要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市場定位。大力培育和發展與小微企業金融支持相適應的各類小金融機構,對小金融機構嚴格執行較低存款准備金率的政策。
3.大力開展股票市場融資。推動小微企業股份制改革,充分發揮股份制融資的作用。各地都要著重指導和培育一批成長性較好、主業突出、科技含量較高的小微企業上市融資。積極擴大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融資規模,提升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完善小微企業信息披露機制,努力為有潛力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獲得直接融資機會。
4.大力開展債券融資。發展小微企業債券市場,積極拓寬債券融資渠道,大力開展小微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券融資業務。放寬對小微企業債券融資的額度限制,擴大發行規模。
5.大力開展創業風險投資。建立健全風險資本籌集機制和循環機制,以民間資本為主體,政府資金為引導,風險資本運作機制市場化。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強化國家法規政策支持。積極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大力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努力為小微企業創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
(三)加強自身建設,提升企業形象
小微企業要推進管理創新,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企業運營效率與質量;加強資金流管理,開展資本經營,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內部資金良性循環,增強企業盈利能力和還貸能力;健全財務制度,做到規范、真實、及時、有效,提高企業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Ⅳ 銀監會小企業新十條內容是什麼
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
(銀監發〔2011〕59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近年來,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著力解決小企業融資方面的突出問題,監管部門積極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金融業務,不斷優化小企業融資環境,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鞏固小企業金融工作成果,促進小企業金融業務可持續發展,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導商業銀行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引導商業銀行繼續深化六項機制(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按照四單原則(小企業專營機構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進一步加大對小企業業務條線的管理建設及資源配置力度,滿足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的貸款需求,努力實現小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三、鼓勵商業銀行先行先試,積極探索,進行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創新,根據小企業融資需求特點,加強對新型融資模式、服務手段、信貸產品及抵(質)押方式的研發和推廣。
四、優先受理和審核小企業金融服務市場准入事項的有關申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連續兩年實現小企業貸款投放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且風險管控良好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積極支持其增設分支機構。
五、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小企業專營管理建設。對於設立「在行式」小企業專營機構的,其總行應相應設立單獨的管理部門。同時鼓勵小企業專營機構延伸服務網點,對於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支持其在機構規劃內籌建多家專營機構網點。
六、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為專門從事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對於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優先支持其發行專項用於小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同時嚴格監控所募集資金的流向。
八、對於風險成本計量到位、資本與撥備充足、小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認定,相關監管指標可做差異化考核,具體包括:
(一)對於運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商業銀行,允許其將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對於未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商業銀行,對於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在滿足一定標準的前提下,可視為零售貸款,具體的風險權重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執行。
(二)在計算存貸比時,對於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
九、根據商業銀行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核銷等具體情況,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
十、積極推動多元化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拓寬小企業融資渠道。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各部門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支持政策,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商業銀行同融資性擔保機構、產業基金的科學有序合作,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
本通知所指小企業,暫以《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小企業定義為准,國家有關部門對小企業劃型標准修改後即按新標准執行。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參照本通知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商業銀行,組織做好貫徹實施工作,並及時總結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問題和經驗,不斷發展完善,將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銀監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Ⅵ 解決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問題的對策有哪些
解決中小企業外源融資問題的對策有:
1.提高中小企業自身融資能力
根據國家2006年10月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的要求,中小企業外源融資主要為商業銀行貸款,而銀行體系出現重大變革,中小企業為解決自身融資問題應盡快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增強誠信觀念,建立新型銀企關系。
(1)健全中小企業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的信用程度。中小企業要從規范企業制度人手,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組織形式和規范的管理制度,做到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經營運作規范。在企業分配製度上,建立以績效為中心的管理體系。真正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企業經營機制。中小企業要贏得銀行對其經營管理水平和持續發展能力的認可。同時,規范企業財務制度,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加強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財務管理的透明度。
中小企業必須強化信用意識,加強自身的信用建設。要以誠信為本,提高自身的資信程度,牢固樹立欠債還錢的觀念,按時還本付息,把信用當作無形資產來看待。一方面按規定向社會提供全面、准確的財務信息,杜絕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及欠息行為;另一方面要主動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樹立誠信品德,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只有這樣才能得到更廣泛的融資支持,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為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2)實行規模經營,提高中小企業償債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從目前中小企業中第三產業仍佔主導地位,但第一、二產業發展也較快。中小企業要形成專業化、區域化、規模化生產,實現規模經營。同時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注重技術改造,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從而提高競爭力。在新產品開發應用、科技成果轉讓、農副產品加工等方面進行大膽創新。經營領域應突破傳統行業限制逐漸從飲食、商品流通、建築等傳統產業向廣告、經紀人中介、電子信息、科技等新領域延伸。中小企業應重視自身資本積累,減少對外部資金的依賴性,將企業盈利的相當部分用於增加資本金,逐步提高企業資本中自有資金的比例。
2.改善中小企業外源融資環境
(1)完善中介融資機構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商業銀行應提供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條件的融資服務的產品,如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方式及貸款金額的詳細估算服務等產品,一定程度緩解中小企業資金不足問題。在實踐中盡快完善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系統,在貸款中做到不亂貸,不漏貸。國家對於民間融資給予合法化的同時,加強監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完善抵押擔保制度,創新貸款保證方式,健全擔保體系。突破傳統的擔保方式的限制,接受民營企業用自身的無形資產(包括品牌、商標、專利)、集體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擔保;接受企業主個人為中小企業提供的以其財產或權利為抵(質)押的擔保。應適當增加信用貸款的范圍,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允許不動產抵押或質押,廠、商、銀三方協議的應收賬款質押等業務,盡可能拓寬中小企業的抵押擔保方式。同時,提高抵押擔保機構信息的優勢和抗風險的能力,從而做出更為准確的風險決策。
中小企業進行信用擔保融資的主要問題是風險的識別與防範問題。這需要設立金融保險機構,分散融資風險。設立金融保險機構對銀行等機構從事每筆貸款業務進行風險擔保,由銀行等機構按貸款比例出資投保。金融保險機構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並將信息提供銀行,從而根據企業的信用狀況確立投保金額。一旦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款,金融保險機構按投保合同承擔相當的金額。這種中介機構的介入,既可分散融資風險,又可減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壓力。還可以由地方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或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撥款注入和向社會發行債券,組建擔保公司,負責調查、評估和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企業的資信狀況,並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擔保,其擔保行為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或由中小企業聯合組建會員制的擔保機構,資金共同承擔,自擔風險,自我服務,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實行封閉運作,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的擔保。或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提供貸款貼息和貸款擔保。
(2)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在整個社會信用缺失的情況下,依靠銀行或企業難以解決融資問題。中央銀行、政府、企業等都有責任和義務努力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全民誠信制度:通過專業化機構,開展聯合徵信業務,從企業、個人、金融、財政、稅務、工商、質量監督等部門全方位地收集個人及各類企業的誠信資料,做誠信記錄。建立個人與企業的信用記錄體系,可使相關金融機構共享信用信息資源,使企業及個人的信用狀況更加透明,以降低信息成本和風險定價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企業及其個人的違約成本,促使其主動約束自身。這一措施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中的根源性問題具有一定效果。
Ⅶ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