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固定資產貸款和項目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個大概念,而項目融資是其中的一部分。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項目貸款的話歸銀行還貸款的資金來自於項目本身,而不是其他來源。
項目貸款是一個詳細的項目,是一種單個人,而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較為廣,乃至包含了項目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金融機構為處理公司固定資產項目投資主題活動的資產要求而派發的貸款,關鍵用以固定資產項目的基本建設、購買、更新改造以及相對應服務設施基本建設的中遠期外幣存款貸款。而項目貸款是以項目自身具備較為高的回報率可行性分析或是第三者的質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模式。關鍵質押方式包含:項目承包權,項目產權年限和政府部門尤其適用(具有文檔)等。項目股權融資與一般貸款較大的區別是償還貸款的資產來自於項目自身,而不是其他來源。
還有一些其他比較具體的區別,比如在規模範圍上,項目貸款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貸款金額也會比較大,如公路、機場、電網、電站、核電、水庫等通常採用項目融資方式,如果是單一的設備購置需要資金周轉的話一般會採用固定資產貸款。
拓展資料
關於固定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劃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準的項目計劃和信貸計劃為依據,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授權,先評估,後決策。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具有較大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的新興產業傾斜;增強市場觀念,提高投資效益,結合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注意培育銀行的基本戶和重點戶;符合商業銀行資金營運的要求,注重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協調統一,既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時收回,擴大銀行對經濟的調節能量和影響,又兼顧銀行的實際承受能力。
㈡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與《項目融資》是什麼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你也是要做試卷了吧。。。
㈢ 企業項目貸款與項目融資貸款有什麼區別
生活中所常提到的項目融資貸款,是隸屬於固定資產貸款下的,一種特別限於以項目受益為主要貸款償還來源的貸款品種。項目融資貸款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比如建廠之後正常投入使用之後,會有應收賬款,那就可以拿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貸款,這個就不能泛泛的稱為項目貸款,而是屬於項目融資貸款了。
此外,一般來說,項目融資是一個完整的項目,即能形成完整的生產能力並產生收益,因此項目融資的對象一般是一個新的獨立法人或會計核算單位。而固定資產貸款則包含較廣,可以是基建貸款,也可以是技改貸款,甚至包括對生產線上的某個部分進行改造或更新、新增產能等。因此固定資產貸款可以考察借款人總體的還款能力,而項目融資一般注意項目本身的還款能力,當然也不排除其他抵押、保證等第二還款來源。一般來說,項目融資的貸款金額較大。例如公路、機場、電網、電站、核電、水庫等通常採用項目融資方式,而單一的設備購置等一般採用固定資產貸款。
而企業項目貸款必須要具備以下資料:
1、企業的基礎資料,包括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貸款卡、開戶證明、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證明等;
2、擬建項目的各項審批文件,包括備案或核准文件、用地、規劃、環評等;
3、落實資金來源和還款資金來源;
4、提供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等;
5、落實擔保措施,抵押、保證、質押等;
通過上面的對比介紹,相信朋友們對於企業項目貸款與項目融資貸款之間區別一定會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了。不論哪種形式的貸款融資,都是對於企業的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的。
㈣ 請問固定資產貸款與項目融資貸款的主要區別是什麼謝謝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范圍不同: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並內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容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等。
項目融資貸款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政府特別支持(具備文件)等。
2、貸款機構審批貸款時要考察的內容不同:
固定資產貸款可以考察借款人總體的還款能力.
項目融資一般注意項目本身的還款能力,當然也不排除其他抵押、保證等第二還款來源。
3、金額范圍不同: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個大概念,而項目融資是其中的一部分。
項目融資的貸款:金額較大。例如公路、機場、電網、電站、核電、水庫等通常採用項目融資方單一的設備購置等一般採用固定資產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是一個大概念,而項目融資是其中的一部分。
固定資產貸款與項目融資貸款所採用的形式:
1、BOT形式:BOT是指對採取「建設--經營--轉讓(移交)方式的項目貸款;
2、TOT形式:TOT指對採取「轉讓移交--經營--轉讓(移交)方式的項目貸款。
註: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通過有形抵押物的估值貸款,項目貸款是根據項目的未來收益的估值貸款。
㈤ 固定資產貸款用途范圍
固定資產貸款,也稱為項目貸款,按照用途劃分,固定資產貸款一般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科技開發貸款和商業網點貸款。
拓展資料:
一、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銀行只對企業的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則自籌。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開始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用於企業添制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1982年,中短期設備貸款改稱「技術改造貸款」。1979年8月,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開始逐步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一年多的試點證明,這項改革措施使建設資金由無償使用改為有償使用,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揮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把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貸款介紹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劃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準的項目計劃和信貸計劃為依據,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授權,先評估,後決策。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以及具有較大競爭力和發展潛能的新興產業傾斜;增強市場觀念,提高投資效益,結合銀行的業務發展方向,注意培育銀行的基本戶和重點戶;符合商業銀行資金營運的要求,注重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協調統一,既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時收回,擴大銀行對經濟的調節能量和影響,又兼顧銀行的實際承受能力。
三、涉及范圍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開發並生產新產品等活動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買與安裝等。
㈥ 廣州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貸款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管理,發揮本市金融機構的整體作用,有效地籌集資金,適應重點基建和技改項目的資金需要,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聯合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金融機構向同一基建或技改項目貸款,並以協議約定、一家牽頭、共同參與、共管項目、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貸款形式。第三條「聯合貸款」適用於本市中長期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大中型企業的基建、技改項目。第四條申請「聯合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濟實體;
(二)貸款項目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投產後能獨立還清貸款;
(三)具有經「聯合貸款」金融機構一致認可的擔保人提供的信用擔保或財產抵押;
(四)貸款項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和「聯合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確認可行;
(五)貸款項目須經計劃管理部門批准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五條「聯合貸款」項目可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推薦,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選定。其中:屬市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推薦的項目,推薦部門應召開有金融機構參加的會議,介紹項目的情況,提供充足的資料,金融機構可根據各自的承受能力認可參與,並與推薦部門協商確定。
如屬金融機構自行選定的項目,應由發起的金融機構向擬邀請參加貸款的其他金融機構推薦,負責介紹情況,共同協商確定,並會知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重大項目應會知計劃部門。第六條凡認可參與「聯合貸款」項目的金融機構,則為該項目「聯合貸款」的成員(簡稱參與銀行)。第七條參與銀行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聯合與借款人簽訂《聯合貸款協議書》,共同信守。
參與銀行應在「聯合貸款」協議中一次確定承擔的貸款份額,同時按貸款份額單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以便逐年按年度可用貸款規模資金同借款人的年度用款計劃洽商銜接,確定年度貸款使用。第八條參與銀行應共同推選出「聯合貸款」的牽頭銀行。牽頭銀行就是對項目貸款的主要管理銀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貸款項目進行詳細的貸前調查,對項目的可行性作評估;
(二)負責草擬和組織各參與銀行議定「聯合貸款」協議書,代表或組織各參與銀行同借款人商定協議書文本;
(三)組織參與銀行商定貸款發放的進度,牽頭控制項目貸款總額,監督貸款的使用;
(四)代表各參與銀行對借款人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
(五)向市政府或項目主管部門反映檢查貸款使用和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六)定期召集參與銀行會議,匯報項目用款情況和存在問題,並研究對策;
(七)代表參與銀行處理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事項;
(八)負責協調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九條牽頭銀行可按每次貸款額的千分之一收取借款方的手續費。第十條參與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有權對參與貸款的項目進行獨立的貸前調查,並作出自己的評估意見;
(二)參與草擬和議定「聯合貸款」協議書,簽訂「聯合貸款」協議;
(三)根據「聯合貸款」協議書確定的貸款份額,按各自總行的貸款規定,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履行合同;
(四)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承擔風險;
(五)有權監督和管理貸款的使用,對貸款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借款人按期還款,發現問題及時向牽頭銀行及各參與銀行通報;
(六)參加牽頭銀行召集的有關會議,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第十一條借款人應執行如下規定:
(一)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借款人方可向已經確定的牽頭銀行或自行選定的金融機構申請「聯合貸款」;
(二)必須按貸款銀行的要求辦理有關借款手續;
(三)嚴格執行「聯合貸款」協議和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規定條款,保證貸款專款專用,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牽頭銀行及參與銀行的監督,有效地控制投資資金和貸款的使用,降低建設(技改)項目成本。
(四)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供有關的帳冊、報表、資料等文件,提供項目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嚴格按批準的投資計劃和「聯合貸款」協議書、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資金,不得超支。如預計到因客觀因素影響將發生必要的超支需要增加貸款時,應提出申請(通過牽頭銀行通知各參與銀行),並按貸款規定辦理追加貸款手續後,才可用款。
㈦ 項目融資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無追索權復的項目融資。又被制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這種方式下,以項目自身擁有的資產為擔保,以此來保障貸款銀行的自身利益,同時,貸款的還本付息完全取決於項目的經濟效益。若該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其資產或收益不足以清償全部貸款時,貸款銀行是無權向該項目的主辦人追索的。
它的特點主要是:項目融資的信用基礎就是該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項目貸款人也只能依靠該項目的現金流償還貸款。且項目融資一般是建立在可預見的政治與法律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基礎之上的。
二、有限追索權項目的融資。這種方式下,貸款銀行除了以項目的經營收益作為還款的保證外,還要求第三方的擔保。如果項目未建成或者失敗了,貸款銀行可以以第三人提供的擔保額為限,進行追索。
這種方式表現在:貸款人有權在項目建設開發階段對發起人進行追索,但通過商業完工測試後,項目進入正常運營階段時,貸款有可能就變成無追索性了。若在經營階段的現金流不夠,差額部分可以向發起人追索。
㈧ 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貸款,從銀行的角度講是屬於固定資產貸款還是項目融資貸款
是融資貸款。
從融資租賃公司說,畢竟該設備出租後資產就要轉移到承租方了,融資租賃公司采購的設備等固定資產,要計入「長期應收款」,而非固定資產。
從銀行角度說,融資貸款手續比一般固定資產貸款復雜,也更嚴格,這是因為融資貸款有雙重風險,一方面來自租賃公司;另一方面來自承租方。如果承租方不能履約,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償還貸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