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年收益一般為多少
信託產品的收益率一般在年化收益率8%以上,根據融資主體實力的差別以及融資地區融資成本的高低而差別化。
2. 中國的信託是什麼
中國的「信託」究竟是什麼,其是怎麼構建的?
信託本質上就是債務的私人配售。
信託投資者必須滿足既定的財富要求(數百萬元資產很尋常,所以投資者是高凈財富的個人和企業),同時投資額有最小的門檻(比如說一百萬元)。信託的吸引力在於,其能實現的收益比傳統銀行存款高很多,通常有10%甚至更高,而受到管制的多年定期存款只有單位數的收益。信託的資金投資於眾多經濟部門,包括不同的工商企業,地方政府基建項目(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
正如我們銀行的研究團隊寫道的,29%的信託資產被投資於風險較高的工商業部門。
不要把信託和理財產品搞混了。理財產品的受眾是更廣泛的個人投資者,最小投資額也小多了。理財產品通常通過銀行或券商出售和管理,存在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明確提供擔保的理財產品會出現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對於其他不保本的產品,部分投資者會認為存在隱含的擔保)。來自理財產品的資金可以投資一系列的產品,包括企業債券、信託貸款、同業資產、證券化的貸款和票據貼現,所以理財產品最好被理解為是一種貨幣市場基金或其它金融產品的資產池。
信託與中國「影子銀行」部門的關系是?
至2013年年末,中國信託資產總額高達10萬億元。雖然佔中國信貸存量的比重較小,但最近幾年信託資產一直以超過50%的年增速增長。根據我們的分析,2013年信託對凈新增信貸增長的貢獻達到2萬億元,佔2013年社會融資總量的超過1/10。
一些客戶一直向我們咨詢,中國信託業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s,也被稱為「渠道(conits)」)的區別,後者在美國金融危機中有突出「貢獻」。SIVs是表外工具,同時通過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獲得融資(「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通常是幾天到幾個月。開始的時候,這些SIVs投資風險相對較低的短期應收賬款,但隨著時間推移,SIVs的投資轉移到更復雜更長期的結構性產品,比如說次貸按揭支持證券或CDOs。在2007年,對這些資產質量的質疑不斷增加,SIVs的市場融資環境也很快地惡化了,最終需要發起SIVs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並把資產合並到其資產負債表上,這加劇了銀行的資金壓力和資產減記。
類似的,中國信託業也與銀行有著聯系,信託也有表外屬性(還包括很多理財產品),以及也存在期限轉換(雖然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的例子中投資者通常會接受1年甚至更長時間的投資周期,短貸長投的問題並沒有大部分SIVs那麼極端;而理財產品通常也只有3-12個月的投資期限)。重要的不同點還包括中國信託資產相對簡單——通常是貸款,就象這次中誠的案例,而且中國銀行體系通常是依賴國內融資的(很多SIVs是跨國籌集資金的)。
為什麼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可能性如此重要?
因為大量的信託產品按計劃將在今年到期,如果發生違約,將為誰將承擔損失設定了先例。
在我們去年對中國信貸前景的詳細研究中,我們明確地指出「移除隱含擔保」是爆發大規模信貸危機的四個潛在「風險導火索」之一。如果投資者承擔主要損失變成事實,並導致其它投資者撤走通過不同「影子銀行」渠道投資的資金,那麼整體的信貸環境理論上可能會急劇緊縮,並對經濟增長造成嚴重的傷害。
從政策制定者的角度看,在當前環境下一隻信託產品的違約與其它「影子銀行」產品違約相比,可能被視為存在較小傳染性風險的。
第一,信託產品是明確不存在擔保的,無論是信託公司還是分銷商。
第二,信託產品的投資者基礎通常是人數相對較小的富人/資深投資者(這里談及的中誠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300萬元)。這與受眾更廣的理財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理財產品通常是投資經驗較少、個人財富也更少的個人投資者。
第三,該信託產品的特殊環境(貸款給產能過剩的行業,無法獲得關鍵的經營牌照,借款公司的所有者還遭到警方的逮捕)可能能令當局更容易地宣稱這是特殊案例。另一方面,如果當局感到有責任對該產品提供官方的支持,那麼在什麼環境下當局才安心讓任何一隻信託或理財產品違約就變得更不明確了。
政策制定者有哪些選項?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根本問題是怎麼在1)投資者;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3)政府和政府關聯經濟實體間分攤任何損失。可能的選項包括:
1.容許該信託產品違約(投資者承擔損失)。正如上面提到的,這將駁回了部分信託投資者認為存在隱含擔保的認知,因此將增加新信託產品或其它不保本產品(比如理財產品)更難獲得融資的風險,進而導致整體信貸環境的緊縮。積極的一面是,這將鼓勵投資者更為關注潛在的信貸質量,並在未來給風險更好地定價。
2.信託公司和/或分銷銀行提供支持(提供杠桿的機構承擔本金和/或利息的損失),並使隱含的擔保顯性化。雖然從法律上說,信託公司和工商銀行都沒有保本的義務,但如果政策制定者要求信託公司和分銷銀行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這可能會促進加劇潛在損失的確認,最壞的情況下,如果損失巨大,那麼可能需要融資充實資本或縮減資產負債表。因此,潛在資產的質量和盡職調查將是決定這些金融機構是否和可能要承擔多少損失的關鍵。在證明存在背後支持後,投資者對信託產品的需求可能會大增,但金融機構可能因為知道要承擔較大責任而在未來減低了發行這類產品的沖動。
3.政府支持的經濟實體提供支持(政府承擔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短期的市場可能會感到「松一口氣」,因為再融資風險將會被降低,同時銀行和信託公司都會「逃過一劫」。然而,對投資者和發行者,道德風險會被拉升,進而增加了未來信貸問題的風險。政策制定者可能會嘗試通過間接提供支持來最小化道德風險(比如通過政府支持經濟實體或第三方,而不是公開地和直接地支持),並/或只是提供部分支持。在去年發生的例子中,當時「不知名方」,可能是為信託貸款提供一些土地抵押和擔保的地方政府,進入干預購買了一家鋼板廠的違約貸款,保證了中信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全額償付。
如果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部分支持,一些選項的組合也是可行的。看起來,更多的觀察家預期投資者將至少獲得部分救助,這反映了對道德風險的擔憂和對傳染性擔憂的折中方案。除非出現明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整體救助,否則,看起來信託行業的信貸環境很可能至少出現溫和的緊縮。一些中央政府層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對違約持開放的態度,因為這將鼓勵更謹慎的風險評估,並有助於控制未來的信貸增長。然而,其它中央政府和很多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可能更傾向於防範問題的出現。特別是地方官員,他們可能已經感到了支持關鍵地方性企業的壓力在增加,官方理論上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說授予采礦執照來增加信託資產的價值。
投資者應該怎麼關注更大范圍的市場影響呢?
除了官方將如何應對中誠該信託產品可能違約的直接新聞外,投資者還應該關注其他顯示市場壓力的金融指標。一如既往的,銀行間利率是一個顯示銀行邊際融資成本的有用指標。
非銀行產品的收益率利差可能反映了它們被感知到的風險,雖然其他因素,比如說整體流動性的緊張,也可能造成影響。雖然我們沒有信託產品收益率的頻繁數據更新,但理財產品的收益率最近已經走高。最後,信貸供應總量的數據也是需要關注的。如果融資環境開始緊縮,在每月公布的社會融資總量的數據上應該能明顯看到(特別是信託的部分)。
對經濟增長和市場的潛在影響是?
信託產品違約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因為其代表了存在兩大未知因素。
第一個未知因素是,違約導致的整體信貸擴張的變化,第二個未知因素是,經濟增長對新增信貸的敏感度。去年我們對經濟增長和信貸增長關系的研究顯示,月度平均社會融資總量3000億元的變化,會對下一個季度的真實GDP年增速造成80個基點的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新增信貸持續下降,對接下來幾個季度的影響會逐步褪去)。
這比較靠近我們估計的2013年信託貸款的月度平均增長。所以根據我們對信貸敏感度的假設,融資環境假想性的大幅緊縮將會對下一季度的年化增長造成80個基點的沖擊,對下一年的同比增長大約會造成50個基點的沖擊。直覺上,估算中溫和的沖擊是因為信託部門在整體金融體系中相對較小的規模。
我們要強調,這里的計算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只是粗略的說明,而不是一個預測。如果官方採取措施降低對信託貸款的影響,或其它信貸渠道加速增長填補這個空缺,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小的。如果溢出效應影響到非信託貸款,或對商業或消費者信心的打擊影響到實體經濟,那麼影響應該是較大的。
在信貸市場里,更能容忍損失的發生應該會導致高信用和低信用實體的進一步分化。
政策/信貸緊縮的傾向可能會在短期加大中國股市的壓力,特別是信貸依賴、投資依賴性強的周期性行業。投資者不大可能在選項1和2中獲益,因為違約選項可能會觸發傳染和對經濟增長造成風險(因此影響企業利潤),而「金融機構救助」的選項在結構上是沒有吸引力的(因此影響風險估值)。我們認為,選項3可能是唯一一個能支持短期市場反彈的選項,因為避免了直接的傳染風險,上市的金融機構也免於承擔損失——雖然以長期的道德風險為代價。
3.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4.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系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IT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系統及股指期貨估值系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系統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四)信託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系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信託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制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信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託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託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託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10%。
(二)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價值,應當符合信託文件關於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託規模變動等信託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託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股指期貨信託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託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系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時,要做好交易實時監控和與第三方的即時風險通報。信託公司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的多渠道聯系方式,保證能夠即時傳達風險指令,並具有盤中按照凈值管理要求進行自主調倉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託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信託公司,或者為委託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實施前,信託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5. 為什麼說「讀懂信託,就能讀懂很多市場經濟規律」
信託行業過去的幾年承擔了影子銀行的職能,幫助銀行繞監管、玩數字游戲,從某種層面來說加大了金融行業的風險,但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也起到了支持中小企業的作用,畢竟不是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申請貸款。但隨著監管對影子銀行快速增長的擔憂,目前純通道業務越來越來難,也逼迫信託公司加強自主管理能力,成為身兼投行和銀行雙重職能的專業金融機構。剛性兌付是中國投資者和投資者教育不成熟的直接結果,就像九十年代股市一樣。真正打破剛性兌付必須要從加強投資者教育開始,告訴投資者風險和收益是一條正相關的直線,否則的話就會形成富裕的投資者越來越富,而普通大眾無法得到這種無風險的高回報,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進一步的貧富分化。
總體來說,信託近年來的發展與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有很大的關系,它既為經濟提供了活力,也因為資本的逐利性加劇了風險。只有中國市場真正成熟的時候,也許它才能真正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源。
6. 什麼是信託制度
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7.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8. 如何使用信託手段讓更多的居民擁有財產性收入
那就看信託的影響了,要讓居民信才可行
9. 中國的空頭公司是怎樣套利的
Ruler
備受矚目
East Asian Empire (EAE)
中國7大套利模式深度解析:套利是金融機構的核心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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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目前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市場經濟制度並未完全確立,更談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為經濟制度改革的深水區,更是處在不發達不完善的階段,在中國,存在大量的套利機會。因此,基於實踐的需要,對套利進行研究非常關鍵。馬歇爾在其《金融工程》教材中有關於套利的精彩論述,可惜著墨不多。
綜合各家的觀點,作者給出套利的定義,是利用市場經濟中價格體系的不完善,通過買賣獲取利潤的行為或過程。
1、空間套利或地理套利
是指在一個市場低價購買某種商品,同時在另一個市場高價出售同類商品,賺取二者價格之差。空間套利是一種最早的套利方式,白居易的詩句「商人重利輕離別」即描述的是這種地理套利。為使空間套利有利可圖,兩個市場的價差要足以彌補因此所產生的交易與運輸成本,而套利的作用將使兩個市場回到新的均衡狀態,這種狀態下套利活動無法獲取超額利潤,其簡化的理想情況就是一價定律,即同種商品在不同的地方的價格應趨為一致。國際金融學中外匯決定理論的購買力平價理論其實也是空間套利一種應用。隨著信息的發達,空間套利或地理套利的機會越來越少,而且只要出現,很快就因為大量的套利活動使得套利機會稍縱即逝。
介紹中國資本市場發展歷史的《喧嘩與騷動》一書中提到萬國證券和楊百萬空間套利的事情「隨後萬國證券和楊百萬一樣,做國庫券的差價。當時才『十幾個人,七八條槍』的萬國,跑遍了全國250個大中小城市和偏遠鄉村,到處收購國庫券。一次在福州,管金生買進200萬元國庫券,塞了幾個大麻袋,租了一輛汽車還放不下,剩下的只好塞了兩大旅行袋,拎上飛機,在機場安檢口,費了許多口舌,才沒讓人打開袋子,不過到上海後,旅行袋的底已撐破了。誰也不清楚,萬國證券在國庫券上賺了多少錢。管金生還一度與楊懷定聯手,大收上海的國庫券。」
闞治東在《榮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也提起到空間套利「談到國庫券買賣,不得不提到當年資本市場頗有名氣的楊懷定。楊懷定人長得粗粗實實,卻不乏上海人的精明,在早期證券市場賺了點錢,人稱『楊百萬』。楊懷定自己也承認,他在證券市場淘得的第一桶金是通過國庫券異地買賣,不少刊物也把楊懷定稱為異地倒賣國庫券的開創者。楊懷定自述,當年他發現城市之間的國庫券價格存在差價,就湊了10萬元到了安徽,從當地國庫券經營機構買入國庫券,再回上海賣給上海證券業務部,一倒手可以賺幾千元,於是,生意越做越大,後來還從上海保安公司請了保鏢同行。那時,上海與外地國庫券差價少則三五元,多則10元以上,20萬元倒騰一次,利潤就在萬元左右,抵得上當年普通工人10年的薪水。我和這些黃牛販子接觸了幾次,心想既然有這么大的利益,我們自己為何不能做?我由此決定在公司開辦跨省市的國庫券買賣。」
中國證券業的第一代開拓者的第一桶金,多來自於空間套利這一種極其簡單的套利模式的歷史,一方面反映了當時中國金融市場高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暗示著後來的證券公司商業模式轉型的方向。
2、時間套利或持有成本套利
是指在一個時刻低價購買某種商品,在未來的另一時刻以高價賣出某種商品。金融工程學中關於遠期價格的定價公式F=S(1+RT),即是這種套利的應用。現在買入現貨並在未來出售交割,需要付出成本,即持有頭寸需要資金,而資金有時間價值(此處更嚴格的說是時間成本),商品還有存儲費用。另一方面,持有某類商品也可以獲得某些利益。成本與利益之差即為持有該商品的凈持有成本,無套利定價理論使得商品的現貨與遠期價格滿足前面所提的公式。如果不滿足,如F S(1+RT),則可以這樣操作,在當期以S價格購買該商品,持有該商品到期末以事先確定的遠期價格F出售,F- S(1+RT)即為套利的利潤。中國股指期貨的推出,使得市場上出現了名為期現套利的操作,即利用指數期貨價格與標的物滬深300的價格差異,運用遠期定價公式,或是買入期貨同時賣出指數所對應的股票,或是賣出期貨同時買入指數所對應的股票,賺取差價。由於中國的市場價格不完善,這種操作隨著股指期貨推出後,獲得了不菲的超額利潤,然而隨著這種套利操作的普遍,預計這種套利難以保持持久的超額利潤。
3、稅收套利
是利用不同納稅主體的稅率差別,通過買賣某類商品,將利潤從高稅率的納稅主體轉移到低稅率的納稅主體以獲得利益的方式,或是將利潤從稅率高的地區轉移到稅率低的地區以獲得利益的方式。約翰馬歇爾提到過在美國出現的高稅率公司持有低稅率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就是稅收套利的一個例子。在中國,出現較多的稅收套利,即是通過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間的以非市場價格進行的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納稅主體。很多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即採用這種方式,通過國外母公司以非市場價格向中國國內的子公司出售某類技術、商標或核心零部件等資產,轉移利潤,從而規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其他的例子包括採取設立信託計劃或合夥制企業而不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包括將IPO後可上市流通的股權轉到稅收優惠的省份或地區,等等。由於稅收是任何市場經濟活動都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考慮金融活動的稅收影響,對於金融工程實踐而言,至關重要。
4、風險套利
指通過匯集不同風險從而使得整體風險下降,賺取風險溢價的套利方式。根據大數原則,多種彼此之間不相關(或有相關但不是完全相關)的風險聚集後,總體風險將大大降低。由於經濟主體普遍是風險厭惡型的,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降低增加了的價值,經濟主體願意為此增加的價值付出成本,這個成本即是風險套利者的利潤來源。保險即是這種套利的典型應用。基金等分散投資型金融工具,也可視為風險套利某種程度的應用。
5、期限套利
利用金融市場中其他條件相同而期限不同的產品的收益率不一致,通過將產品復合成或拆分,轉換不同期限的產品,獲取利潤。金融學理論中,到期期限和收益率之間的關系稱為利率的期限結構,其他條件相同,期限不同的金融產品的期限結構,以圖表表示,則稱為收益率曲線。正常情況下,利率的期限結構,表現為向上傾斜的收益率曲線。有幾種理論用於解釋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包括預期理論、流動性補償理論以及市場分割理論,每個理論都從某個方面進行描述,都有其適用范圍和局限性,很難說誰對誰錯。然而,對於金融工程師而言,無需理會收益率曲線形狀的成因,只要知道收益率曲線以及收益率曲線的預期變化後,就可以依照收益率曲線進行套利,這是無庸置疑的。
中國債券市場出現的一種常見的息差套利,實質就是期限套利的一種形式。即通過購買期限較長的國債或信用債,假設購買5年期的AA信用債,到期收益率為7%,購買後,再將該債券通過短期的回購交易融入資金,比如7天回購,其利率為3%,回購交易到期後再以到期時間的回購利率進行第二次的回購交易,如此反復,在收益率曲線不出現變動的情況,這種套利操作可以在不動用資金或少量的自有資金的情況下,獲得每年4%的收益。通過期限套利,實質上投資者起到了為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的職能,而這正是金融企業的核心職能之一。
6、流動性套利
即指通過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利用商品價格在其他條件相同而市場流動性不同時的價格差異套利。金融產品的價格決定是處於供給與需求平衡點決定的,因此在該價格點,如果有供給或需求的變動,將會導致供求移動到新的平衡點,因此對於投資者而言,如果其希望在當前價位需要買入或賣出某一金融產品的話,該買入或賣出行為將會導致價格的不利變動,即其如果需要買入,則由於市場需求增加,價格將會在目前的價位基礎上上升,導致其不能以期望的價格買入足夠量的產品。如果需要賣出,則由於市場供給增加,價格將會在目前價位的基礎上下降,導致其不能以期望的價格賣出足夠量的產品。金融學理論中常用買賣一個產品的一定數量對於其目前的價格的影響程度或某一產品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之差來衡量一個產品的流動性,對於有的金融產品,其存在著大量的需求方與供給方,因此流動性較好,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對價格的影響較小,而有的產品,需求方與供給方都較少,因而流動性很差,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對於價格的影響很大,對於此類商品,進行流動性套利大有可為。
美國的納斯達克之所以取得成功,與其推行做市商制度緊密相關,通過做市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在某一價位充當投資者的買入或賣出的交易對手,大大減少了投資者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參與。而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如香港推出的類似於納斯達克的交易所,由於流動性不足而沒有發展起來。中國金融市場目前存著的大宗交易減持,也可視為流動性套利一種應用,即需要短期變現的股票持有者,因為擔心短期內大量減持會對目前價格造成大的下行沖擊,而將所持股票按一定的折扣通過大宗交易轉讓給專門的投資機構,由該投資機構在接下來的時間分期慢慢出清,從而不會對價格形成大的影響,該投資機構的套利利益即為賣出與買入價格之差。
資產支持證券發展初期,根據經典金融理論,新的金融產品在剛推出時由於不為廣大投資者所熟悉而不容易定價時,將會面臨著流動性不足的問題,此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充當做市商進行流動性套利非常關鍵,既是市場有效發展的前提,也會做市商帶來大量的利潤。
7、產品轉換套利
金融產品可視為一系列特定的現金流,而產品轉換就是指分割或組合特定金融產品的現金流,以構建成新的現金流系列也即新的金融產品,利用新的現金流(金融產品)價格與原有現金流價格(金融產品)價格的差異,進行套利。
相同的現金流的金融產品,對於投資者的自用價值是一樣,然而考慮到交換價值之後,其並不能必然得出產品的價格一樣的結論,也即金融產品的定價並不必然滿足線性定價原則,這就是產品轉換套利的理論基礎。金融產品是否滿足線性規律,理論上有諸多假設,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容易發現,一塊牛肉加一碗面做成的牛肉麵價格肯定比所用牛肉和面的價格要高。這應該可以推廣到金融產品的定價。顯然,金融產品的價格符合線性規律,應該是金融市場完全有效的特徵,而這種完善正是通過套利逐漸獲得的。
金融產品的結構化設計,即是產品轉換套利的一種形式。結構化設計的現實原因之一,可能是因為某些金融機構受到投資的限制,比如保險公司只能投資於AA級以上的信用債券產品,即使對於該保險公司而言,其在考慮了違約風險因素及風險溢價之後,本來更願意購買低風險的信用債券產品。投資限制的存在,將使得AA級以上的高信用債券定價偏高,即投資於高信用級別的債券,其獲取的收益與其承擔風險和投入的資金是不匹配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是由於政策限制而不得已為之。在這種情況下,設計結構化的產品,改變該低信用級別產品的現金流分配方式,使保險公司優先受償,而其他投資者在保險公司得到受償後再獲得現金流支付,這種現金流的再分配使得風險在優先順序品種和次級品種中轉移,通過結構化設計,將優先順序產品以高價賣給投資受限的保險機構,而這原本是該保險機構不能投資的,這是可以獲利的。
對投資品種的限制,實際上也可視為某種形式的市場分割,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金融產品的轉換,將產品可以在原先不能交易的市場上交易,此處指可以賣給原本不能購買的投資者,也可以視為某種程度的地理套利,即從某市場低價購入而在另一市場高價賣出。當金融市場上對於某種特定級別的信用債券有強烈的偏好時,也能出現產品轉換套利的機會。
套利的總結
從廣義的套利而言,任何金融機構的業務都可視為某種意義或某種程度的套利。比如,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就可以看作是風險套利與期限套利的組合。銀行通過持有大量的不同企業的貸款頭寸,匯集大量的風險,相比投資者自己貸款給企業而言,根據大數定則,不是完全相關風險聚集後總體風險將會降低,因而可以賺取風險套利的利潤。另外銀行將投資者,此處是儲戶的短期存款用於長期貸款,賺取期限套利的利潤。
由於短貸長投,因此銀行普遍都面臨著擠兌的流動性風險,擠兌事件發生後如果沒有及時得到有效應對,將會產生「預期的自我實現」,使銀行立即陷入破產境地。美國歷史上曾多次發生過類似擠兌導致原本經營良好的銀行破產事件,直到美聯儲的設立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才得以解決。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也起到提供流動性的作用,即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問題,可以提供再貼現或貸款解決銀行的流動性問題,而因為有了央行的隱性承諾,擠兌事件基本就不會出現。但是,部分是由於歷史和發展路徑的原因,部分是由於資本市場在中國金融市場仍然處於相對不重要地位的原因,央行對於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問題關注不夠,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來防範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問題,這使得資本市場上以回購或拆借獲得資金構建杠桿頭寸進行套利的金融機構面臨著巨大的流動性風險。
當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出現流動性困境的時候,美聯儲曾出面組織華爾街各大金融機構進行挽救,從而避免了金融市場的崩盤;當美國金融市場在2008年由於「次貸危機」出現崩盤跡象時,也是美聯儲大顯身手,聯合美國財政部力挽狂瀾於不倒。而同樣的流動性問題出現在資本市場時,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如何應對,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而言,仍然充滿不確定性,這阻礙了套利的進行,因而某種程度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有效性。
套利是金融工程學的重要基礎
由於中國目前正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時期,市場經濟制度並未完全確立,更談不上完善,金融制度作為經濟制度改革的深水區,更是處在不發達不完善的階段,在中國,存在大量的套利機會。套利的定義,是利用市場中價格體系的不完善,通過買賣獲取利潤。套利活動實質上是一種市場治理的手段。套利與投資的區別在於其目的不同,投資目的在於買,在於投入資金以獲得增值而套利目的在於買和賣,在於利用市場不完善賺取差價。
市場機制的有效性是通過套利活動得以保證,因此可以認為,衡量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可以以該市場中存在著的套利機會多寡以及套利機會存續時間的長短來判斷。套利機會越多、同樣的套利機會持續時間越長,則說明市場化程度越低。極度有效的市場,則將不存在任何有利潤的套利機會,市場有效性和無套利機會某種意義上是等價的。
由於金融市場上實施套利行為相比其他市場非常的方便和快速。這使得金融市場相比其他市場而言是相對有效的,金融市場的套利機會的存在總是暫時的,一旦存在套利機會,投資者就會很快實施套利而使得市場又回到無套利機會的均衡中。因此,無套利均衡被用於對金融產品進行定價,即金融產品在市場的合理價格是這個價格使得市場不存在無風險套利機會,這就是無風險套利定價原理或者簡稱為無套利定價原理。
無套利定價原理要求套利活動在無風險的狀態下進行。然而在實際的交易活動中,純粹零風險的套利活動比較罕見。因此實際的交易者在套利時往往不要求零風險,套利活動有相當大一部分是存在風險的套利。
作為金融學理論的無風險套利,其有很多假設,包括可以無條件獲得無限量的資金以構建雙向頭寸相互抵補因而不需要資金、資金的成本為無風險利率、相同現金流分布的金融產品具備相同的價格。但是我們前面提到,市場的有效性或者說相同現金流具備相同的價格是由於套利活動產生的均衡結果,而在無套利定價理論中又被作為線性復制的理論前提,這裡面存在著邏輯上的循環論證。套利在時間、空間、制度都不受限制、交易對手不存在違約即沒有信用風險從而只需考慮市場價格因素等等。
金融工程學意義上的套利是一種實踐而不是一種理論。我們必須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假設成立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正是這種假設前提的不成立,導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套利失敗。從另一面,如果對於這種前提假設條件的適用性進行研究,則可以利用金融工程學原理利用這種前提假設條件不成立下形成的新的套利機會,進行套利。
中國的金融體系對於套利者的套利行為而言,最大的限制來自於低成本資金的獲得及頭寸的構建。在商業銀行壟斷資金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投資判斷事實上主導著資本市場固定收益產品的定價,這使得固定收益產品市場經常出現投資趨同現像,其他投資者被逼隨著商業銀行的指揮棒行動。與商業銀行或主流投資者對市場走勢抱有不同觀點的套利者,根本無法構建頭寸。這一點在中小企業私募債中表現的最為明顯。
編輯於 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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