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政府一般性債務
政府債務裡面由財政一般公共預算作為償還來源的一類債務。可以理解成政府因為公益項目產生的債務
2. 請問一下什麼是政府融資政府融資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資就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渠道籌集資金。因為中國現在不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資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組建、操作的地方銀行或企業。地方政府通過這些機構來集資,有發行證券、票據等方式。還有一些借貸行為,多半以土地為擔保物。另外還有所謂土地財政,比如出讓土地使用權之類的。總的來說融資渠道比較少,需要拓寬,這也是18屆三中全會的重要議題之一。另外預演算法的三審今年有望公布,到時候會知道中央是否會允許地方發行債券,如果通過的話,地方融資手段將會更先進。
3. 什麼是融資性債務
沒有融資性債務的說法,只有債務性融資。債務性融資是融資者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向出資者融資的行為。債務性融資需支付本金和利息,能夠帶來杠桿收益,但是提高企業的負債率。
《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第四項
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嚴格執行預演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規定,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一律採取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允許地方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承諾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地方政府應當科學制定債券發行計劃,根據實際需求合理控制節奏和規模,提高債券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4. 縣政府融資最終怎麼償還
政府性債務具體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需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是法律意義上的負債主體,屬於「政府債務」。
第二類為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當某個被擔保人無力償還時,政府需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
第三類是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即當債務人出現償債困難時,政府可能需給予一定救助的債務。
通過展期談判、爭取財政資金、對接銀行貸款、土地出讓收益、規范融資和項目建設等方式,有效緩釋和防範了到期債務風險。
當地通過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債券轉化,協商延期支付到期應付工程款,審計核定核減債務,統籌財政預算、上級轉移支付、政府基金預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變現、平台公司房產變現、平台公司市場化改造等措施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通過資產運營處置,爭取預算內項目資金回補已實施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土地綜合開發收益,平台公司整合轉型,展期談判延長債務期限等措施防範化解關注類債務風險。
面對當地盲目舉債形成的一些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爛尾工程,當地採用續建、緩建、轉建和壓縮建設規模等方式,分類分批推進整改。正是通過市場化運作這些項目,企業接手後,也實現了政府債務剝離。
5. 葫蘆島市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政府性債務管理行為,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國發〔2014〕4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5〕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或有債務。
政府債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文化體育、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具體包括:經國務院批准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存量債務;通過省政府代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形成的債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
或有債務指存量債務中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葫蘆島市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者提供擔保以及對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對政府性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政府性債務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量力而行、風險可控。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對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堅決防止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政府性債務實行分級管理,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債務的管理責任主體。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三)規范程序、強化約束。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嚴格履行債務舉借程序。實施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嚴格限定債務資金用途。健全債務風險預警、應急處置、考核問責機制。
(四)明確責任、依法償債。堅持「誰舉借、誰償還」,落實償債責任,明確償債資金來源,按時還本付息,不得單方面改變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債務或逃廢債務。市本級不承擔縣級人民政府(含縣級市、區,下同)債務的償還責任。第五條建立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協調機制。
(一)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推進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建設,審定債務舉借方案,研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實施債務管理考核。
(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預警等相關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
(四)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融資行為實施監管,防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發現違法違規融資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金融監管部門。
(五)審計部門負責實施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防範風險,規范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各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債務管理工作。第二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擔保第六條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舉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第七條政府債務舉借應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政府工程拖欠款等需財政部門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的,由債務部門(單位)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納入政府債務管理。第八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制定債務償還計劃及抵禦風險措施。第九條舉借政府債務應當報請省政府代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第十條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債務限額主要根據政府債務風險和財力狀況確定。
(一)債務高風險地區應當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原則上不得新增債務余額,並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規模下降到限額之前,按照「增減掛鉤」原則,經規定程序審核後,准予在當年償還債務額度內適度舉借債務。
(二)債務風險相對較低地區,應當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和增長速度。一般債務規模增長應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增長相協調;專項債務規模增長應與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和專項收入增長相協調。
6.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是否均為隱債
政府融資平台所有債務不是隱債。
隱性債務的核心特徵有三點:
一決策主體是地方政府;
二資金用途是公益性項目建設;
三償債資金來源於政府財政資金。
同時滿足以上三點的就可以認定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根據媒體披露的中發〔2018〕27號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意見》的部分內容,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7.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