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這件事會有什麼影響
安信信託迎來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但據安信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安信信託作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諾的問題,涉訴本金105.39億元。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中國基金報等
12月26日,安信信託公告稱,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湖南高速)簽署的相關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應屬無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安信信託為綠地外灘中心發行信託
湖南高速4億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預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據了解,安信安贏42號對應的底層資產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項目(現更名「綠地外灘中心」),安信信託持有該項目開發公司中民外灘45%的股權,這是安信信託於2017年6月從中民投接手的,計劃發行系列信託產品募資不超過240億元以受讓這部分股權。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贏42號存續規模172.0094億元,其中優先順序信託收益權129.0029億元,劣後級信託受益權43.0064億元,而優先順序的認購人中有5家銀行、1家財務公司與部分個人投資者,分別為中信銀行60億、大連銀行24.7億、雲南紅塔銀行8億、朝陽銀行20億、樂山銀行3億、湖南高速4億。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據《九民紀要》 承諾剛兌無效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湖南高院就《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否為剛性兌付行為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對安信信託進行相關調查後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簽署的涉案協議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 92 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 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條法規認為,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 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 議應認定無效。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系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為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勝訴利好安信信託重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安信信託首次取得的勝訴案件,或具有轉折意義。
此案進展對於正在進行重組的安信信託無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間,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公司向控股股東函證確認,截至目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等企業及相關方(簡稱重組方)已基本完成對安信信託的盡職調查工作,相關各方正就本次重組開展商務談判。
另外,這已經是安信信託近期在訴訟方面取得的第二次勝利。12月3日,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⑵ 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
回湖南高速集團買信託產品出問題,打官司卻敗訴,敗訴的原因是什麼?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湖南高院這個判決之後,雙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訴了,但是後面還有個再審程序,不過這個程序就比較難了,除非有重大錯誤。像這個判決,估計很可能就是最終結果,也就是說湖南高速這個錢,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來了。
那麼這個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這個判決有著重要的司法意義,他為現在正在進行當中的,還有以後所有的同類事件都打了個模板,而且這個絕對不光是法院的表態,相關監管部門也多次表態。銀保監會的相關領導,對於信託產品對付問題的表態用了12個字,一單一策,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對於有的信託公司出具兜底函,監管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違規行為,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也違背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履職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監管溝通之後,才做出的改判。所以雖然不合理但卻合法,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實並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廳下屬的事業單位,湖南高速集團財務公司相當於湖南高速集團的內部銀行,可謂是掌上明珠,這次也是動用了全集團的資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資源,在打這場官司。但最後還是敗訴了,可見此次從監管到司法的態度之堅決,那麼一個這么大的事業單位都要不回錢了,普通的投資者還能要回錢嗎?
所以,小編建議買信託的投資者可長點心吧,未來信託這塊,可能會出大問題,不要再對剛性兌付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無論信託公司告訴你兜底,還是他找的擔保方承擔兜底責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買者自負之前是監管的精神,現在已經變成了司法精神。以後恐怕一審你都不過去。打官司也是輸。還白白承擔訴訟費用。信託雖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風險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殺傷力極強,因為起購門檻高,動輒就是100萬,300萬,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輩子的積蓄都壓在了一個信託一隻產品上,那麼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來,你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千萬千萬要小心,最好的辦法就是什麼信託都不投。
固收是個火葯桶,他會一層一層的爆炸,最外面那層就是P2P,已經炸過一輪了,這東西自然也是遵循買者自負的原則,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錢了,投資者也只能自認倒霉。第二層就是信託了,信託資產很多也都是垃圾債性質的,你想想他給那麼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貸款,也發不了債的資產,才會去搞信託,承擔高成本,否則有5-6%的錢不借,為啥要借10%以上的錢,那麼自然他資產質量肯定不如債券。前幾年經濟擴張,再加上金融擴張,信託行業風生水起掩蓋了很多問題,並不是他能夠還錢,而是很多信託都是借新還舊,通過資金池的滾動在遮遮掩掩,現在要控制信託規模,那麼他資產質量不足的問題,馬上就會暴露出來。後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託暴雷的新聞了。有這個判決在,以後投資者,也就再也別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擔訴訟費用。
趕緊告訴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託,以後買任何理財產品,也千萬別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諾,可以說除了存款產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違規的。最後自然也就在法律上無效。那有人說,這些孫子騙人,難道沒人管嗎?肯定有人管,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都是少不了的,讓他們丟掉工作,甚至蹲監獄,但問題是,處罰了他,你的錢也回不來了。就像當時P2P一樣,大家都以為大機構不會有風險,說大平台沒事,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資需謹慎。
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86號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