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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信託收據原文

發布時間:2022-06-07 04:06:37

『壹』 信託收據貸款業務流程

1.由企業向金融信託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貸款條件,還款能力及還款來源等有關情況.
2.由金融信託機構的經辦人員對企業的申請內容和資料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分析結論和意見逐級上報.
3.由主管部門經理根據經辦人員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排出擬貸款企業的順序,並組織調查.
4.由經辦人員根據需要調查的內容列出提綱,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進行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
5.主管經理根據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最終作出決定:貨與不貸,貸款金額和期限.
6.經批准同意貸款的企業,應向金融信託機構出具借據,並經確實具有代償能力的經濟法人出具擔保手續;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7.金融信託部門根據合同及借據規定的時間,將款項匯劃入借款單位的帳戶.
8.貸款發放後,應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監督借款方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並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防止風險損失.
9.貸款到期時,應及時催收,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借款單位如因暫時困難不能還款,應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請,說明原因,調整還款計劃,提出保證還款的措施,並經原擔保單位承諾續保,由金融信託機構審查意後, 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10.固定資產信託貸款結束時,經辦人員還應寫出結束報告,存檔備查.

『貳』 國際結算案例

1)誰應該對該筆貨款損失承擔責任?
應該由代收行承擔責任。因為根據《URC522》的有關規定,代收行只有保管好單據的責任,並嚴格按托收指示的條件交單。本案中,代收行未經托收行的同意,自行給予進口商憑T/P借單的融資,因此,代收行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憑信託收據借單的風險由代收行自行承擔。

2)K公司應該怎麼辦?
K公司應要求托收行根據上述理由向代收行交涉,要求代收行償付貨款,必要時採取法律手段,以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話說,你們是不是要考這個案例啊?是的話我們是命運共同體呀喂= =
明天就要考試了,崩潰…

『叄』 關於一個國際結算的問題,請大家幫個忙 不勝感激

我方出口商不應承擔損失,結算方式為D/P90托收,沒有提到信託,如果銀行信託時得到出口商的同意,則出口商需要承擔損失,現在,應該有代收行承擔損失。如果有托收方式為(D/P,T/R),應由出口上商承擔

『肆』 國際結算案例:我國某貿易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
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後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

『伍』 國際結算托收問題

1、我方出口商不應承擔貨款損失。因為根據《URC522》,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本案中我方作為委託人,並未指示憑信託收據借單,而代收行私自借出單據,必須承擔到期不能收回貨款的責任。
2、代收行完全可以不予理睬。因為托收行和代收行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而不是聽憑進口商的說辭。

『陸』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

英國銀行的拒付和給出的原因是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是對的。

受益人的交單日期是二月十日,但加上途中的快遞時間,開證行到十八日才收到,既然信用證規定的是開證行收到單據的時間,這是受益人的疏忽。(在沒有註明的情況下是按快遞投遞日期算,開證行這樣的寫法屬於軟條款因為不在受益人的控制范圍之內,但既然開證的時候你沒有提出異議,那就得以這為准)

『柒』 實驗項目:國際結算中的匯款、托收案例

1990年6月,我國天津P企業與來往多年的客戶英國N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口一批貨物,合同金額為$1,000,000.00,合同規定P企業於7月15發出貨物,採取貨到付款結算方式,貨到後20天付款。7月15日P企業將貨物由天津港發出,8月15日貨物抵達。直至9月20日,我國P企業仍未收到貨款。據查,N公司已於8月30日申請破產。我方從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60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商在填寫的托收委託書中,雖說明除本金外還需加收利息,但並未說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條款。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時,進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絕利息,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後即交出單據,並通知出口商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問,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

我公司收到國外某銀行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經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銀行通知並加保兌.我方按信用證要求出運貨物之後,接到保兌銀行的通知,聲稱開證銀行已破產倒閉.保兌銀行也不打算承擔信用的付款責任,但可代我方向買方收取貨款.部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我國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價格條件CIF香港,D/P見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匯豐銀行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裝運,取得清潔提單後,出具跟單匯票委託中國銀行通過向匯豐銀行G客商收取貨款.5天後,所裝運貨物安全運抵香港.因當時該商品行情看漲,G客商憑信託收據向匯豐銀行借單提貨,並將部分貨物出售.不料,因到貨過於集中,貨物價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險單為由,在匯票到期時拒絕付款.你認為M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中國W公司為開拓中東市場,同意了進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條件。出口商在國內交單,到期日卻沒有收到貨款。該公司通過船泊公司查詢後獲悉,貨物早已提走。國內托收銀行即發電進口國代收銀行。回電稱:D/P遠期在當地一般做成承兌交單處理,進口商已承兌,故有權將貨運單據提走,至於到期進口商是否付款,銀行不承擔責任。

我進口公司向西歐某國進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單據,付了款的情況之下,忽然接到港口來電稱這批商品在抵達港口之後,受到海關衛生檢疫當局的阻攔。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對方代收行認為這樣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為《URC 500》的第四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信用證的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非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這一條款是信用證涉及到有關銀行的基本原則,我們無論是開證銀行,還是議付銀行都不應當捲入到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所產生的糾紛當中去,開證行既然已經付了款,那麼這就是無追索權的最終付款行為,並且已關閉了卷宗。有關貨物的糾紛,必須由買賣雙方自行直接交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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