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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違規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07 06:55:07

① 銀行收緊PPP融資引發大規模違約嗎

近日,部分銀行收緊了對PPP項目的融資。民生證券PPP研究中心主管朱振鑫昨日透露,日前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嚴禁地方政府以政府投資基金、PPP、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之後,各大銀行接到財政部的口頭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所有跟政府融資有關的業務,PPP是其中重要的審查內容之一,因此出現了部分銀行收緊 PPP信貸的情況。

棕櫚股份日前公告,公司聯合中標「保山中心城市壩區人居環境提升工程(一期)PPP項目」。項目總投資約人民幣105億元,占公司2016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268.81%。該項目簽訂正式合同且順利實施後,將對公司2018年及未來年度經營業績產生積極的影響。

朱振鑫表示,銀行收緊PPP信貸,對於正在審批的項目審核力度趨嚴,審核周期會被拉長,如果未能通過審核會使相關上市公司前期的努力付之東流。但已落地項目會停工和違約的可能性不大,且之前因融資問題導致上市公司PPP終止的情形並不多見,因此,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影響可能不會很大,中長期影響還得視前期項目質量和規范性而定。

至於如何規范PPP發展,萬博研究院新供給中心主任劉哲昨日表示,規范和創新PPP模式,激發民間投資參與積極性,首先,進一步法善法律制度,明確合作主體的權責關系,建立完善的退出機制。其次,運用市場化的定價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再次,創新民間投資的參與模式,如通過資產證券化、股權轉讓等金融手段,平衡PPP項目長周期性和民間投資的短期利益之間的矛盾,提高民間投資參與意願。

一切以銀行為主。

② 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嗎

購買公共服務是指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民營資本與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聯系在於
購買服務和PPP模式在「夥伴」的選擇上是相同的,兩者都是按照《采購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質是購買服務。這樣說來,PPP模式是購買服務的一種實現形式,是購買服務的組成部分。
區別在於
PPP模式首先強調的是政企合作關系,分為、特許經營以及私有化三種類型;在評估階段講究的是公平競爭、擇優選擇、物有所值;在實施階段則注重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契約精神。
購買服務則是要構建政社合作機制,通過、項目申請、直接補貼等多種途徑推進,建立嚴格的監管和績效評價體系,注重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在采購過程強調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加強監管。

③ PPP是非法融資嗎

不是的,是三方合作的意思

④ PPP是什麼協議它有什麼用。在什麼層工作

PPP,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PPP是以市場競爭的方式提供服務,主要集中在純公共領域、准公共領域。PPP不僅是一種融資手段,還是一次體制機制變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

(4)ppp違規融資擴展閱讀:

規范有序推進PPP:

1、加強示範引領,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市場活力

PPP一頭連著財政資金,一頭連著社會資本,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這一模式已被全球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採用。

2、嚴守財政承受能力底線,堅決遏制隱性債務風險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指導意見》強調,要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嚴禁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嚴禁以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名義變相舉債。

在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方面,財政部明確要求,要統籌評估和控制PPP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每一年度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PPP項目支出責任,不得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⑤ 天津北創集團高學剛借ppp項目變相融資9.8億出逃加拿大怎樣追回我們的血汗錢

雖然事情已經半年多沒有什麼進展,但我相信zf會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這件事情,會把受害的客戶和員工的血汗錢追回來的!!!母公司天津北方集團不是還在正常經營嗎?相信此事會有一個好的結果!!!

⑥ ppp項目終止關注的法律要點有哪些

根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以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六部門25號文」)第十條規定,《實施方案》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下簡稱「PPP」)項目應當編制的法律文件之一。由於項目不同,編制《實施方案》應關注的法律問題也不盡相同,因此,本文僅就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所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結合本人工作實踐歸納並簡析如下,以期共同探討。

一、關於《實施方案》的編制主體與項目實施機構的確定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五[1]規定,《實施方案》應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機構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擔任。同時,政府對於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又是項目采購文件中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政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出具授權確定項目實施機構,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對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九條與第十四條[2]規定,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以上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提出。而項目實施機構則由有關部門或單位擔任,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授權明確具體授權范圍。從措辭看,《實施方案》的提出部門與實施機構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通過政府授權解決。

另外,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第四條第(二)款[3]規定,《實施方案》也應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但是,可以作為項目實施機構的主體則較為寬泛,包括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確定即可。

二、關於《實施方案》的審批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二條[4]規定,《實施方案》通過財政部門的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但是,對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八條與第十三條[5]規定,審批程序略加繁瑣。具體程序如下:(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部門協調機制;(二)項目提出部門依託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實施方案》;(三)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四)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

另外,根據《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辦發〔2015〕42號文」)第(十九)條[6]規定,針對PPP項目要求建立《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項目合同簽署後,不再作實質性審查,以簡化項目審核流程,減少審批環節。因此,建議針對PPP項目要建立聯評聯審機制,並將需要相關部門審查批準的事項,盡可能全面地編入《實施方案》中。

三、關於社會資本的限制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二條[7]規定,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均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其中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其後,對於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的此項限制,又通過國辦發〔2015〕42號文進行了修改,根據該文件等(十三)條[8]規定,同時具備下述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一)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二)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三)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而對於本級政府所屬控股國有企業,則沒有規定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的例外。當然,不屬於本級政府所屬的控股國有企業,則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本級政府的PPP項目;同樣,本級政府所屬控股國有企業也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非本級政府的PPP項目。

另外,針對不同的社會資本,應注意如下法律問題:(—)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有企業的相關規定;(二)外國企業作為社會資本,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外資准入限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相關規定。

四、關於項目公司的總投資與注冊資本

1、關於總投資

根據《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9],總投資是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2、關於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以總投資額為基數予以確定。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規定,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即:注冊資本)比例,以總投資額為基數,根據不同的行業,從20%至40%不等。但是,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的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應按照《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確定。該資本金對項目公司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社會資本不得讓項目公司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五、關於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二)款[10]規定,項目風險應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對風險的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雖然有該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實際分配風險時,不宜完全遵照。例如,如果設計是由政府負責實施的,則將設計風險分配給社會資本缺乏合理性,此時應綜合考慮各方對風險的可控性,合理細化風險予以分配。

六、關於項目運作方式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三)款[11]規定,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託運營)、MC(管理合同)、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和ROT(改建-運營-移交)等。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盡管上述運作方式沒有排除BT方式,且,《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財預〔2012〕463號文」)第二條[12]也未禁止BT方式,但是,應注意《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財金〔2015〕57號文」)第(六)條[13]規定,如果採用BT方式,財政部將不能將該項目作為示範項目,進而政府無法獲得財政部的獎勵。實踐當中,因為解決存量資產等因素,有可能使一部分PPP項目項下的BOT方式被認定為BT方式。

七、關於交易結構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四)款[14]規定,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1、關於投融資結構

主要應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其中,應注意《擔保法》第37條及《物權法》第184條中關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

2、關於回報機制

主要應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財金〔2014〕113號文附件2中[15]對於此三種支付方式予以了解釋。其中,政府付費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使用量付費和績效付費。同時,根據六部門25號文第二十一條[16]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17]規定,應注意下述兩點:(一)政府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對PPP項目的注資、財政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二)政府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3、關於相關配套安排

主要應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項目需要捆綁土地時,應注意下述兩點:(一)應履行法定的程序,提前與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土地儲備、財政等部門溝通進行捆綁土地的籌劃。一級土地開發可能涉及征地、拆遷、土地整理、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二級土地開發涉及商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根據《物權法》[18]、《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此等程序繁瑣耗時,如果項目施工時間確定的比較緊迫,則難以實現捆綁土地的目的;(二)政府無權向社會資本直接返還土地出讓收入。根據《預演算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土地出讓的收入與支出應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

八、關於特許經營

不是所有的PPP項目均應當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根據國辦發〔2015〕42號文第(十二)條[19]規定,鼓勵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採用PPP模式。對於其中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照六部門25號文執行。可見,PPP項目不等於特許經營項目。因此,在編制《實施方案》時,應注意確認該項目是否需要實施特許經營。例如,醫療養老機構的PPP項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20]中就列舉了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三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

九、關於項目期限

項目期限主要體現在財金〔2015〕57號文、財金〔2014〕113號文與六部門25號文中。財金〔2015〕57號文第(六)條規定,對於示範項目,項目期限具原則上不低於10年。此規定意味著低於10年的項目,不能作為示範項目。財金〔2014〕113號文規定合同期限如下:

十、關於采購方式選擇六部門25號文[21]則規定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但是,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項目可以超過30年。關於前述文件中的期限是否包括建設期的問題,有意見認為相關規定中未明確,因此,建設期可以不計入上述期限,也可以計入。但是,財金〔2014〕113號文規定,全生命周期是指項目從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至終止移交的完整周期,即建設期包括在全生命周期內,故此,前述文件中的期限應當理解為包括建設期。

根據財金〔2014〕113號文第十一條第(七)款[22]規定,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例如:社會資本本身具備自行建設的資質,希望項目公司成立後自行建設,在此背景下,可以選擇採用招標方式選定社會資本。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23]規定,已經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是,應注意:(一)該條針對的是特許經營項目,存在非特許經營項目是否可依此自行建設的問題;(二)如果有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參與投標,真正想參與的社會資本未必一定會中標。另外,即使採用招標以外的競爭性磋商第采購方式選定了社會資本,對於大型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項目的建設,在社會資本成立項目公司後,也仍然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24]規定,採用招標方式選定建設主體,因此,真正想自行建設的社會資仍然未必會中標。

另外,對於回報機制採取可行性缺口補助的項目,政府僅提供財政補貼而不參股,是否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選擇采購方式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25]規定,因財政補貼應當作為財政性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於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對於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項目,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因此,政府參股與否不是認定是否適用《政府采購法》的依據,而由是否使用財政性資金予以認定。

章節附註:

[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2]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實施主體。按照地方政府的相關要求,明確相應的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夥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5]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提出部門依託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6]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十九)簡化項目審核流程。進一步減少審批環節,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項目合同簽署後,可並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有關部門要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程序,主動加強服務,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7]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8]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積極運用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等方式,將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改造和運營,在徵得債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政府性債務轉換為非政府性債務,減輕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騰出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大力推動融資平台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系。嚴禁融資平台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

[9]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國發〔1996年〕35號

二、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託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1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11]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三)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12]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13]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六)確保上報備選示範項目具備相應基本條件。項目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新建項目應已按規定程序做好立項、可行性論證等項目前期工作。項目所在行業已印發開展PPP模式相關規定的,要同時滿足相關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對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1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15]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5.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是指由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

6.可行性缺口補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而由政府以財政補貼、股本投入、優惠貸款和其他優惠政策的形式,給予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經濟補助。

7.政府付費(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費(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費(Usage Payment)和績效付費(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費的依據主要是設施可用性、產品和服務使用量和質量等要素。

[16]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17]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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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PPP融資模式的風險有哪些

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⑧ 制止違規融資擔保,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有哪些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就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答記者問表示,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11800億元,其中一般債務7800億元、專項債務4000億元,比上年增加5800億元,落實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全國地方已經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11347億元,佔全年新增限額的96.2%。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評估和預警,堅持法治化原則分類處置風險事件,依法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理分擔風險。六是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建立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的日常監督機制,依法加大查處和曝光力度,對違法違規的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會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⑨ 政府是如何規范ppp項目的資金使用的

政信金融是信用經濟的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履職踐約、兌現承諾而開展的所有投融資活動。地方政府應當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變相舉債,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具體信息可以向相關的政信金融機構進行了了解,比如這個行業的龍頭機構——政信投資集團,就發行過很多又安全、收益又相對高不少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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