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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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何利用家族信託基金實現財富傳承
為防止家族信託基金的庇蔭讓受益人們成為無節制揮霍的紈絝子弟,一些信託還會專門設置防揮霍條款,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在設計信託契約時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來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款項只夠維持子女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於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C. 家族信託有什麼優勢長安信託的家族信託怎麼樣
一專業流程。長安信託的家族信託成立了專業的家族信託事業部,專業的團隊,覆蓋家族信託全流程。二專業系統。在期間管理上,長安信託還有家族信託業務專業系統,為合作夥伴提供了期間管理的充分信息和方便的信息交互。三專業保障。在法律方面,長安信託還和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合作,法律保障有依據,信託體系完善,還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D. 中國家族信託目前發展有哪些類型
有很多類型。不同的銀行結構不一樣。不同的信託公司結構也不一樣。依照客戶定製化的需求來看。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比如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為十年以上,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推出的家業恆昌系列家族信託期限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為20年。但考慮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且委託資產以貨幣型為主,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託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准化產品。中融信託推出「標准化」家族信託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具有門檻更低、期限更短的特點。長安信託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託產品,主打低門檻、半定製化特徵,門檻設定為300萬元。半定製化指的是七成內容確定,三成內容可選。低門檻的標准化及半標准化產品的定位是作為定製化產品的起點,作為培育市場的基礎,吸引更廣泛的投資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託。信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800萬的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浦發銀行:
客戶營銷:①分行篩選、營銷有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需求的私人銀行客戶。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戶基本需求信息後填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需求簡表》,機構郵件報送總行。
項目可行性判斷:①總、分行確定項目工作小組成員。②分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保密協議》,總分行相關人員簽字。③分行開展內部盡調,並簽署《意向客戶初審表》,密封交付總行。分行可由客戶簽署《客戶基礎信息確認表》,作為盡調基礎材料之一。④總行私行部審核分行初審表,並依據信託公司客戶盡職調查結論及可行性判斷,確定項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據總行指示,與客戶及信託公司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合作意向書》。
擬定信託方案:總行牽頭與信託公司對接,由信託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設計個性化家族信託方案;分行協助總行協調客戶與信託公司就信託方案的溝通,最終方案由客戶與信託公司確定。
合同起草簽署:信託公司起草信託合同等,客戶與其協商確定並簽署;總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合同等。
信託財產交付:客戶向信託公司交付信託財產,信託成立。
信託財產支付管理: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向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養老費等.
客戶維護與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分行配合信託公司進行客戶維護和管理。
信託財產投資管理: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將信託財產閑置資金以其名義投資管理;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提供財務顧問建議等.
信息披露監督:信託公司定期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客戶可委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
信託清算終止:信託終止,信託公司完成清算,剩餘信託財產向受益人分配。
舉個例子:
中國白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保薦人:建銀國際
公司香港律師: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控股股東:家族信託上市後持有45.0%股份
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創業人的配偶(聖基茨與尼維斯國民)
信託受益人:創業人,其配偶及他們的孩子
受託人:瑞士信貸信託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原始架構
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陳萬天(陳總)總控股的境內企業。陳太(陳總的配偶)在上市前獲得了海外身份,設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與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浙江富銀白銀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構如下圖所示:
E. 家族信託基金是什麼有何優缺點
家族信託基金就復是把家制族(或家族企業)的財產設立信託基金,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受託人)依據擬設立家族信託基金人(委託人)的指令,設立專屬於家族的信託基金,進行專業的管理和運用,避免財產被分割或侵奪,保護受益人的利益。F.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G. 家族信託基金是什麼,有什麼缺點和優點
所謂的家族信託基金,就是把家族企業的資產設立信託基金進行專業內的管理和運用,避免財產容被分割或侵奪,協助家族財富長期傳承和延續。H. 招商銀行推國內家族信託的原因是什麼
家族信託不是法律概念,它是法律概念中民事信託和營業信託的合體。境內法這塊薄弱,不代表境內沒有立法,只是法律規定沒有那麼細。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從來都是滯後的,通常都是先實踐,出現問題後,才出法律進行規范。但家族信託有些例外,1993年為了規范國內比較混亂的金融信託市場,開始制訂信託法。信託法不是中國原創,而是從域外引進。雖然當時主要目的是規範金融信託,但不能對信託的隔離保護傳承財富的傳統功能視而不見,故而在當時境內沒有任何實踐的基礎上,先行有了相關法律規定。由於引進得比較晚,中國境內的信託法不僅不落後,還很先進,對家族信託的主要功能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影響其法律效力,這一點江平老師也持肯定態度。
實務沒有經驗,可以學啊。把境外豐富的經驗與國內法律、需求結合起來,慢慢不就有了自己的經驗了嗎?坐等永遠沒有經驗。
可靠性與實務性有爭議,這個不是問題,所有的事都會有爭議,關鍵你要明白論據是什麼,有沒有道理,而不是看錶面。 您想過最核心的風險是什麼嗎?最核心的風險就是客戶資產的安全!把客戶資產裝進家族信託,資產不是沒有了,而是放進了更加安全的保險櫃。假設如您所說,境內信託法律有問題,那麼最壞的結果是什麼?就是家族信託被認定無效。家族信託被認定無效的後果,就是資產返還給委託人。建議您查下《信託法》,信託無效的幾種情形。這就象你家房門上沒有鎖,很容易被小偷偷東西,現在有人要幫您安了一把鎖,你卻說我們這個村子從來沒有裝過鎖,而且這個鎖的技術也不完善,也有可能被打開,所以讓人裝鎖的人都是為了賺錢而在做危險的事情!
而對於離岸信託,因為涉及不同法域,也不是您想像中那麼完美,在此不細說。不過無論是離岸信託,還是境內信託,都各有優勢,可以根據客戶的資產分布情況進行選擇。
I. 長安信託的家族信託有什麼優勢嗎
面向高凈值人士,一般老百姓投資不了。同質化產品比較多,建議貨比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