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蔣超良臨危受命去了哪裡
去了廣東。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廣東成了重災區。
在索羅斯的攻勢下,廣東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出現了千億人民幣缺口。當時中國最大的「對外窗口」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面臨破產。
蔣超良被任命為「救火隊員」,空降廣東,成為了「廣東省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農金會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副組長。這個小組的組長是王岐山。
這一年,蔣超良40歲,剛剛進入人生的豐水期。此前一年,他被央行行長戴相龍相中,從工行辦公室副主任的位置上,提拔至央行,出任銀行司副司長。
廣東國投的破產案是中國首例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此前沒有先例,也沒有可參照的處置方式。如果處理不好,很可能引起連鎖的金融危機。蔣超良重任在肩,臨機決斷,最終撲滅了這場金融大火。
這場「救火」經歷為他贏得了信任。三年後,他成為了人民銀行行長助理。
在此之前,他已在銀行系統任職近20年。
② 你那有沒有銀行倒閉的詳細資料
資料:中國歷年處置的部分金融機構一覽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責令中銀信託停業整頓。1996年廣東發展銀行收購了其債務和分支機構。
1996年10月,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央行決定把約50億元人民幣債權轉為股權,從而避免了這家信託公司的倒閉。但在2002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仍然關閉了中國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1997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關閉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由中國建設銀行託管其債權債務和分支機構。
1998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
1998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關閉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屬下的證券業務委託國泰證券負責管理,後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
1998年初,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因資不抵債而被中國人民銀行關閉,後又宣布破產清算。1998年10月,廣發證券開始對廣國投旗下9家營業部實施了託管;2001年7月18日,廣發證券以1.53億元人民幣的價格整體收購了這9家營業部。
2000年2月,港澳信託因嚴重違規經營、資不抵債,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予以撤銷,交由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託管;其旗下的證券部分照常營業。2002年3月,中銀證券宣布,將收購港澳信託旗下的20家證券營業部用於開展經紀業務。
2000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決定撤銷中國教育科技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停止其一切金融活動。
2001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關閉海南四家金融機構。6日,海南賽格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因嚴重違規經營被中國人民銀行「停業整頓」。在此期間,公司在八個城市的證券營業部由中信證券託管。21日,中國人民銀行又宣布對海南華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海南匯通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實行停業整頓。華銀信託和三亞信託旗下的證券營業部分別由廣發證券託管、包頭信託託管。
2001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宣布,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決定撤消福建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2002年6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鑒於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嚴重違規經營,決定於6月7日撤銷該公司,並停止其除證券經紀業務以外的其它一切金融業務活動。清算期間,中經開下屬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在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託管下照常經營。
2004年初,南方證券被證監會和深圳市政府聯合成立的接管小組接管。央行同時提供80億元再貸款支持。但接管小組經過半年多的摸底之後發現80億元僅夠填補個人保證金窟窿。還有120億元的機構債務。2005年5月,南方證券被宣布關閉。
2004年8月,華融託管德隆三家核心企業。9月,德隆旗下的德恆、恆信、中富三家券商和金新信託再被華融託管。
③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中國法院採用的是普及破產主義還是屬地破產主義
摘要 普及破產主義
④ 銀行有宣布破產的嗎
儲戶的存款是儲戶借給銀行的。
銀行破產,通常是銀行自有資產(包括大樓、設備、軟體系統、自有資金等)資不抵債,而儲蓄存款有可能沒有全部遭到破壞(可能還剩下一部分)。銀行破產清算時,應優先償還儲戶資金(但最多隻是一部分),然後再償還其他欠債。
所以,當聽說銀行出現經濟問題時,大家紛紛去銀行提取現金,就是要盡可能地保全自己的存款。
從目前的情況看,中國出現過一次銀行類金融機構破產的案例--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已經破產了,影響比較大的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破產案例是2003年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
⑤ 中國第一家破產的銀行是哪家
歷史上,中國金融機構並非沒有過破產先例。其中一個標志性的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正式破產。這是新中國第一家正式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更早的時候,中銀信託投資公司、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先後被接管或關閉。
---借用
⑥ 曹士兵的人物經歷
司法經歷
11年法官工作經歷,先後在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經濟庭、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民事審判第二庭任法官,歷任法官、高級法官。
裁判工作的主要內容:審理不服各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訴案件;處理涉及民商事案件審理的各類請示、答復、協調、徵求意見。
有影響的裁判:
2001年「中福實業公司擔保案」。任主審法官、審判長。該案裁判要旨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吸收,形成新公司法第16條。
「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GITIC)破產案」。審判工作組核心成員。該案歷時四年,破產債權總額320億,80%破產債權人系境外債權人,如花旗銀行、櫻花銀行、日本第一勸業銀行等。
立法經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歷時7年(2000-2006)。參與法律草案的全面起草工作,對破產程序和破產債權、破產財產的認定、實現等方面,有實質性的貢獻。
司法經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7),獨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參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參加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獨立起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乾的規定》(2003年),獨立起草人
綜合工作經歷
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在辦公廳院長辦公室負責起草文稿和編發人民法院信息。
其他:2004年-2005年,遵照單位安排,由中央組織部組織赴西部掛職鍛煉,掛職重慶合川市市委常委、副書記。分管政法、商貿、工業經濟、糧食、交通、旅遊和勞動社會保障。
⑦ 1998年中國發生歷史上最大的破產案
中新社茂名4月7日電(梁盛 鄒輝球)廣東茂名中級法院7日通報消息稱,當地首例中外合資企業破產案,經過10年「馬拉松」清算、審理,目前已終結。
據介紹,高飛公司原是一家投資規模超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農副產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資企業,始建於1988年,由當時高州縣供銷合作聯社與美國飛達公司合資經營。在合營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致成訴訟,公司因故停產停業。2000年5月28日,高飛公司與台灣金內冠冷凍食品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書,由台商公司租賃高飛公司的房屋及機械設備進行經營。
2000年11月27日,中國銀行茂名分行和中國銀行高州支行以高飛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茂名中級法院申請其破產。2003年4月18日,法院裁定宣告高飛公司破產還債,並依法指定清算組接管。
該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轉入清算程序後,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高飛公司租用高州供銷合作聯社的土地進行經營,土地不列入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只賣房不賣地,公司財產幾經公開拍賣一直未能順利處置變現。
另外,高飛公司破產前除拖欠銀行等44家債權人債務2100多萬元外,還拖欠在冊數十名職工和數百名臨時工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63萬多元。由於高飛公司的主要財產為廠區內的房屋和機械設備,這些財產在破產前大部分已經抵押給債權人,對職工的「歷史欠帳」太多,即使財產順利變現,職工安置問題也難以解決。
各種矛盾交相纏繞,懸而未決,整體破產清算工作一度擱淺。
2008年,該案轉交茂名中級法院民四庭審理後,承辦法官及清算組多次與涉案各方溝通、協商,最終由高州供銷合作聯社下屬企業競得破產資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權全部得到清償,其他44家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也無異議,台商公司順利遷離,雙方租賃合同依法終止。(完)
⑧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⑨ 廣東信託破產的原因與啟示
內部:由於廣東國投長期缺乏監督管理機制,違規經營如:盲目拆借、投資,賬外經營等;長達十年的債務積累,給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帶來巨大的還款壓力,開始危機四伏。廣東國投於1995年後迎來還債高峰期,加上不良率居高不下,公司資金流動性較差,廣東國投便以高息非法吸儲,借新還舊,1995年7月到1997年5月近兩年的時間里,合計非法吸資7.62億元,1498.7萬美元,2.25億元港幣。隨著,廣國投深圳分公司高管由於涉嫌犯經濟罪於1996年拘留,其債務欠款問題公示於眾,遭受信用危機。
外部: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廣東國投造成了更大的沖擊,帶來了更大的風險與挑戰。1997年下半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1 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改革、防範金融風險、整頓金融秩序做了最新指示。但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並沒有順應大方針政策的要求做出改變,依舊我行我素,經營管理機制依舊混亂不堪,對(借款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信評估審核鬆散,隨意發放貸款上百億元。
為了安全渡過東南亞金融危機,保障對外經濟處於紅色警戒線以下,中央政府加大對外匯市場治理力度。而1998年於廣東國投有12億美金到期欠款到期,巨額債務問題公示於眾,且涉嫌違規,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6月派調查小組調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狀況,不久其他巨額債務問題就被披露。
啟示:廣東國投信託破產的案例,對人的啟發有時代的局限性,但前不久宣告破產的包商銀行又與它有相似之處,管理混亂、任人唯親;貸款審核風險把控不強、得過且過。
再加上近期被接管的四川信託、新華信託、新時代信託以及華信信託和安信信託,對投資人而言,出現風險似乎可以看到一點共同之處,那就是管理人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