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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的公司才能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07 19:47:08

1. 公司融資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企業要進行融資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治理結構,首先企業本身的財務、資產權屬要清晰,有賬可查,沒有不良的徵信記錄。還要企業成立一定的時間,至少要超過一年,持續盈利。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也不能太高,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六十,不然很難辦理貸款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二十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申請擔保融資時,其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及付款方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2. 公司融資需要什麼條件

主要需要以下條件:

3. 股權融資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公司進行股權融資的條件是:1、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3、融資用於主營業務;4、公司經營管理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 公司進行股權融資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企業有兩種基本的融資模式:一種是債權融資;一種是股權融資。

1. 擬受資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公司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3. 擬融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4. 企業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5. 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突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6. 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7. 公司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8. 融資用於主營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5. 上市公司融資條件

法律分析:(1)主體資格方面。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滿3年;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獨立性方面。企業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企業的資產應當完整,人員應當獨立,財務應當獨立,機構應當獨立、業務應當獨立。

(3)規范運作方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企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財務與會計方面。企業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募集資金投向方面。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另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6. 企業股權融資的條件

法律分析:公司股權融資就是利用企業的股權進行融資。融資條件如下:1、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期限為三年以上;2、擬融資企業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股東作為出資的資產已辦理產權轉讓手續,發行人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重大不確定性;3、企業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控股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證券公司予以更換。

7. 企業融資應具備哪些條件

企業有兩種基本的融資模式:
一種是債權融資;
一種是股權融資。
多數企業比較重視債權融資,即通過銀行和其他信貸公司進行融資,也就是平時我們講的貸款。在沒有出現股權融資之前,債權融資可以說是很好的融資方式。通過借貸可以擴大自己的資金實力,企業能夠做更多的事,獲得更快的發展。靠這種融資方式來發展企業,要比靠利潤的剩餘來擴大再生產要快得多。但是,這種融資模式也有它的不足:
1、融資額度校它的額度要和企業的資產總額掛鉤的,一般只能達企業凈資產額度的50-60%。企業如果有較大的發展項目,需要較大的資金量時,一般很難解決;
2、需要抵押和擔保。抵押和擔保是少不了的。而且資產只能抵押和擔保一次;
3、資金使用周期短。到了時間,無論多大的資金額度,必須全部還清後才有可能再次貸出來(有時貸不出來了)。
什麼是股權融資呢?簡單地說,就是用企業的股權去融資。從事這種融資的組織主要是風險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這些金融組織它們找到好的企業後,通過投資來佔有企業的股份。然後和企業捆邦在一起,大家一起成長。當企業做強做大後,通過上市或出售股權把投資退出,從中獲利。這種融資方式有以下幾種好處:1、沒有利息;2、無須擔保;3、不用還款。當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風險投資公司和私募股權基金公司不會輕易地把資金投給任何公司。在投資之前,他們要嚴格對企業進行一輪又一輪的調研和考察。如果你達不到他們的標准,他們絕不會輕易地投資。
這種融資方式對企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天下的事物是平衡的:容易得到的東西,一定限制多;不容易得到的東西,一定要求高。因此,我們企業家們應該兩手抓,即債權融資積極去做,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部條件;股權融資要正確認識和積極准備。有一位中國的投資大師告訴我:現在資金不成問題,而真正經得起推敲的企業並不多。只要你內功練好了,投資公司會上門找你去。

8. 公司融資需要什麼資質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三)公司最近2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9. 什麼樣的公司才有融資放款資格

公司一般的是沒有融資放款資格的,但金融公司是可以的,金融公司要想融資和放款必須有。銀保監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才可以辦理放款和融資。

10. 融資需要什麼條件

公司融資要求成立時間不能太短,融資額度和負債率不能太高,具有還款能力,這是最重要的,最好能有用於抵押或者是質押的資產。融資的方式很多,每個方式要求也不一樣。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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