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0年江西省綠色信貸總額是多少
2372億元
近三年來,江西綠色金融發展在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可復制、能推廣的產品和服務模式。通過拓寬抵質押品范圍、依託風險補償基金等方式,創新推出綠色信貸、信託和租賃產品40餘項,綠色保險產品20餘項。3家城商行拓寬低成本資金來源,累計發行綠色金融債150億元。
B. 各銀行的綠色信貸余額是如何得出的
主要來自銀行年報、社會責任報告、wind資料庫。
以供想研究一下商業銀行發展綠色信貸的現狀,然後看綠色信貸規模與商業銀行績效之間有無聯系需求的人員。
據了解,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央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分工方面,央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央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的綠色金融評價工作。綠色金融業務,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各項符合綠色金融標准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託、綠色理財等。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
C. 綠色金融產品有哪些
常見的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綠色租賃、綠色信託、綠色票據、碳金融產品等金融工具。
【拓展資料】
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發展綠色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潛力。
綠色信貸:
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所提供的信貸產品及服務。2018年,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建立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明確綠色貸款的統計對象、統計內容、統計標准、實施要求,並將綠色信貸情況正式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MPA),以量化指標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高效地支持綠色產業。
綠色債券:
將募集資金專門用於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綠色產業、綠色項目或綠色經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行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綠色金融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公司債、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等。
①綠色金融債券,是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綠色產業或綠色項目並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②綠色企業債券,是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按規定發行的、募集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綠色產業或綠色項目的企業債券。
③綠色公司債,是符合條件的節能環保、可持續發展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等綠色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必須投向綠色產業項目。
④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是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的融資工具。
⑤綠色資產支持證券,是結構化的綠色金融產品,所募集資金需用於綠色產業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等債務,即源於原始權益人擁有的收費收益權或債權進行綠色資產證券化,或將符合綠色產業支持目錄的信貸資產打包入池進行募集資金。
D. 綠色金融的政策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綠色金融」隨綠色發展應運而生,代表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新方向和新趨勢,對於我國金融業來說,更意味著將迎來一場巨大的變革。而結合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加快以下幾方面的進程:
――加大綠色金融政策引導。國家應盡快出台對「綠色信貸」的扶持政策,制定「綠色信貸」目錄指引、項目環保標准和環境風險評級標准,放寬「綠色信貸」規模控制,實施差別信貸政策,使商業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有利可圖。
――健全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國家應加快節能減排法制化進程,通過國家立法確定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從而讓「綠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暢信息交流渠道。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和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加快金融機構改革。金融機構應改變傳統的經營理念,積極推進業務轉型。如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發展綠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引入環境觀念,加強員工環保意識和業務流程的環境評估。二是要進一步有針對性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創新能力。三是要進一步放開和擴大銀行業的綜合經營范圍,商業銀行有必要把金融創新、實現戰略轉型、發展綜合經營和發展綠色金融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通過貸款、理財、擔保、租賃、信託等多種金融工具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加強國際交流和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E. 誰有綠色信貸管理制度啊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2〕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發〔2011〕2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等宏觀調控政策,以及監管政策與產業政策相結合的要求,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積極調整信貸結構,有效防範環境與社會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銀監會制定了《綠色信貸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落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控制信貸業務活動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建立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完善相關信貸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稱環境和社會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業務及其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3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樹立並推行節約、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信貸理念,重視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信貸目標和提交的綠色信貸報告,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信貸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一名高管人員及牽頭管理部門,配備相應資源,組織開展並歸口管理綠色信貸各項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跨部門的綠色信貸委員會,協調相關工作。
4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信貸創新的工作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信貸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推行綠色辦公,提高集約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綠色信貸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加強綠色信貸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5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聲明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置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確保項目發起人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環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公開承諾採用相關國際慣例或國際准則,確保對擬授信項目的操作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6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綠色信貸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確保綠色信貸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授信情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
7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息服務,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示相關環境和社會風險。
第二十六條 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體系,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加強風險管理,調整信貸投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要求,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並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自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明確相關檢查內容和要求。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突出的地區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專項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自我評估的指導,並結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全面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8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1]
9文件解讀
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信貸,大力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實施,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貫徹落實《「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宏觀調控政策,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信貸,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並以此優化信貸結構,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發展方式轉變。
一是從三方面著力推進綠色信貸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綠色經濟、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的支持;嚴密防範環境和社會風險;關注並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表現。
二是有效控制環境和社會風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點關注其客戶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相關風險,包括與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有關的環境與社會問題。
三是加強綠色信貸的組織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樹立綠色信貸理念,確定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開展內控檢查和考核評價,明確高層管理人員和機構管理部門責任並配備相應資源,從組織上確保綠色信貸的順利實施。
四是完善綠色信貸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推動綠色信貸創新,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綠色信貸標識和統計制度,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強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加強授信盡職調查、嚴格合規審查、制定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和貸後管理,從貸前、貸中和貸後三個方面加強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
六是完善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全面評估工作,將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建立綠色信貸考核評價和獎懲體系,公開綠色信貸戰略、政策及綠色信貸發展情況。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綠色信貸產品,通過應收賬款抵押、清潔發展機制(CDM)預期收益抵押、股權質押、保理等方式擴大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的融資來源,增強節能環保相關企業融資能力。截至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逾1.9萬億元。
銀監會將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綠色信貸,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的監測、引導和檢查落實,並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情況作為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
F. 長安信託有沒有綠色信託
長安信託有的,長安信託2018年設立了「崑山市公共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資產支持票據信託」。崑山公交集團將未來三年的公交經營客票收益權,委託給長安信託進行資產證券化。崑山公交集團將資產證券化獲得的資金,用於引入綠色新能源客車,逐步替換現有傳統能源車輛,實現崑山市公共交通節能減排、市民綠色出行的環保理念。
G. 綠色金融領域研究生論文怎樣選題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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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首筆能效融資項目落地,到2012年一季度末,興業銀行已累計發放綠色金融融資2857筆,金額達1290.08億元,這些年已實現的節能減排量相當於關閉了412座100兆瓦的火電站,或者是北京7萬輛計程車停駛124年.」5月16日,在中國銀監會主辦的新興市場綠色信貸論壇上,興業銀行行長李仁傑對記者如是說.
作為中國唯一的「赤道銀行」,近年來興業銀行把綠色金融作為適應綠色經濟發展新趨勢、把握綠色經濟發展新機遇的戰略性經營模式,大膽探索更廣闊的可持續金融之路.
李仁傑表示,該行將繼續加大綠色金融的發展力度,立志打造為中國綠色金融市場全流程、寬領域的專業金融服務商和全方位的「綠色銀行」.
綠色金融戰略顯效
自2006年5月在國內率先推出能效融資產品至今,興業銀行的綠色金融戰略效應已凸顯.
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興業銀行已累計為上千家企業提供綠色金融融資1290.08億元,而自2007年以來,該行綠色金融支持的項目已累計實現在我國境內節約標准煤6112.27萬噸,減排二氧化碳17995.42萬噸,減排化學需氧量(COD)225.79萬噸,減排氨氮1.47萬噸,減排二氧化硫7.46萬噸,減排氮氧化物0.86萬噸,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1741.34萬噸,節水17381.80萬噸.
怎樣寫好綠色金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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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赤道原則項目落地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興業銀行共對673筆貸款項目進行了赤道原則適用性審查,所涉項目總投資9106億元.其中認定屬於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共計127筆,項目總投資額為1631億元,涉及126個客戶,已放款37筆,涉及18家分行.尤其值得稱道的是,去年底該行首筆由企業自願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已在西安成功落地,項目總投資為3.2億元,標志著國際上被廣泛遵循的赤道原則在中國得到更廣泛的認同,也表明中國企業從被動遵循赤道原則向主動尋求以赤道原則管理風險的轉變,可持續金融在中國的實踐得到進一步深化.
目前,興業銀行已開發出融資服務與排放權金融(包括碳金融與排污權金融)服務兩大序列產品,形成產品矩陣.
在融資服務方面,該行推出「8+1」融資服務模式,即八種傳統信貸模式的運用以及非信貸融資模式.其中,「8」包括節能減排技改項目融資模式、CDM項下融資模式、節能服務商(EMC)融資模式、節能減排設備供應商買方信貸融資模式、節能減排設備製造商增產融資模式、公用事業服務商融資模式、融資租賃模式和排污權抵押融資模式,「1」則指發行短券、中票、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和金融租賃、結構化融資、信託融資等.
本文來源:http://www.thtc.cn/jinrong/jrgl/390304.html
而在排放權金融領域,興業銀行已在國際市場和國內多個省市區落地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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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碳金融服務方面,該行積極參與國內碳金融合作平台建設,搭建碳金融業務合作平台,已率先在廣東、湖北、上海地區開展合作.在國際上,該行在國際碳交易市場方面推出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開發咨詢、購碳代理、核證碳減排量(CER)履約保函等產品,針對CDM交易機制不足創造性推出碳資產質押授信業務,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提供新方式,並與數十家國外碳交易商和國內主流環境權益交易所建立廣泛合作關系.
而在排污權金融方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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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國家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進度,2010年興業銀行就率先推出排污權金融服務,為政府部門及企業提供排污權交易制度設計咨詢、排污權交易及清算系統開發、排污權抵押授信、污染物減排項目融資等一攬子產品與服務,並在湖南、河北、山西、江蘇、浙江等地區率先開始合作.
打造全方位「綠色銀行」
在上述效應的背後,是興業銀行打造全方位「綠色銀行」的戰略構想和執行路徑.
興業銀行是國內較早探索並介入綠色信貸領域的商業銀行,縱觀其綠色金融之路,可謂環環相扣:從2005年開始,興業銀行攜手國際金融公司,正式介入能效融資領域,並於2006年創新推出國內第一個綠色信貸產品——節能減排貸款,開中國綠色金融服務先河;2008年,公開承諾採納赤道原則,成為國內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銀行」,綠色信貸業務進一步擴展為綠色金融業務;2009年,在北京成立國內第一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和探索進入一個更加專業化的階段;2010年,推出國內第一張低碳信用卡,實現綠色金融業務從企業客戶向個人客戶的延伸.
李仁傑表示,當初推出能效融資產品,是基於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和國家推進節能減排事業的大背景,該行提出「寓義於利」的社會責任實踐方式,探索以商業模式創新履行社會責任,把履行社會責任融入銀行對外提供產品與服務的過程之中,以實現銀行商業利益與社會環境效益的和諧發展.應注意到,上述系列步驟的關鍵,是將綠色金融上升至戰略考量和構建立體式管理格局.
據介紹,早在2007年7月,該行便成立了由董事長高建平任組長的社會責任工作領導小組,彼時「研究擬定銀行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監督、檢查和評估銀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就被寫入《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規則》,確認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金融作為銀行核心理念與價值導向.
而該行在綠色金融服務上的制度支撐、業務流程改造和資源配置體系,則確保了相應業務的執行力與良性發展.事實上,興業銀行已從綠色金融實踐者變為積極倡導者.該行已成為國際國內的知名綠色金融品牌,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
在國際上,2011年應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邀請,興業銀行參加南非德班氣候變化大會,並作為銀行業唯一代表在中國角邊會上發表主題演講.在國內,該行積極參與了中國銀監會綠色信貸關鍵指標體系的編制,聯合國家發改委、國家環保總局和銀監會等部委舉辦「節能中國高層論壇暨綠色信貸創新研討會」,並與銀監會共辦「節能減排授信業務培訓班」.
H. 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應當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堅持綠色導向、標准引領、數字賦能、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解決改革創新中的重大問題。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託,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市金融工作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湖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工作,並依法承擔對綠色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發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生態資源、資產、資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條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標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為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等提供支持。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社會組織等應當持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綠色金融活動。第二章產品與服務第八條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並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農業、綠色工業、綠色服務業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動綠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綠色生產、消費、流通等環節,創新開發綠色信貸產品,降低綠色信貸融資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供綠色信貸便利。第十條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綠色債券,促進中長期綠色投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國有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推進綠色項目建設。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對企業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綠色項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給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二條保險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農業生產等方面創新綠色保險產品,規范和優化保險服務,促進投保主體加強風險管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支持鉛蓄電池、電鍍、化工、紡織染整、製革、造紙等行業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助。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將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情況,作為綠色信貸管理的重要參考。第十三條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綠色融資擔保制度,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比重和擔保額度,並給予費率優惠。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績效評價等機制,提升擔保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可轉債投資、信託等形式,為綠色企業、綠色項目等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通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第十六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第三章碳減排與碳金融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居民生活等領域,運用碳金融工具促進碳減排,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I. 綠色金融產品有哪些
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託、綠色PPP、綠色租賃等。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提供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拓展資料:
一、綠色金融
1、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2、綠色金融可以促進環境保護及治理,引導資源從高污染、高能耗產業流向理念、技術先進的部門。當前我國綠色金融政策穩步推進,在信貸、債券、基金等領域都有長足發展。
二、定義
1、綠色金融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業如何促進環保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個是指金融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前者指出「綠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導資金流向節約資源技術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引導企業生產注重綠色環保,引導消費者形成綠色消費理念;後者則明確金融業要保持可持續發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過度投機行為。
2、綠色金融的定義包括以下幾層意思:一是綠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環境效益的項目,而環境效益包括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高效利用;二是給出了綠色項目的主要類別,這對未來各種綠色金融產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等)的界定和分類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三是明確了綠色金融包括支持綠色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和風險管理的金融服務,說明綠色金融不僅僅包括貸款和證券發行等融資活動,也包括綠色保險等風險管理活動,還包括了有多種功能的碳金融業務。
3、根據2016年8月31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綠色金融定義為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