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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被抵押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08 03:43:15

A. 醫療融資租賃有哪些業務模式

醫院融資租賃

(一)公立醫院體系融資租賃

公立醫院的授信體系已經較為完善,以二甲為核心,兼顧三級醫院,以渠道開拓為主要工作,迅速形成一大批優秀的租賃資產。

  1. 准入標准


1)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原則上年醫療收入在一億元以上;

2)縣級排名前兩名、市級排名前五名、覆蓋人口在40萬人以上;

3)醫院葯品收入占醫院年總收入的比率<50%;

4)必須是醫院建設及購買設備需求,不得代政府融資及挪用;

5)租賃物必須是權屬清晰,屬於醫院所有,沒有任何他項權利(包括其他租賃公司租賃物、合作投放設備、抵押設備);

6)租賃物必須有發票,價值認定以醫院的固定資產凈值為准,不打折;

7)融資租賃項目要登記中登網。

8)信用授信,不需要增加額外的抵押擔保。


2.授信規模、期限

1)對醫院客戶授信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收入總額的80%;

2)醫院的償債來源須覆蓋全部金融機構短期融資利息及長期融資本息看(即扣除其他金融機構負債);

3)二甲醫院5年,三甲醫院最高8年,按季度等額本息還款(與按揭相似);

4)合同利率在基準上浮10-50%,少量手續費及保證金,整體成本平面利率控制在基準利率下浮20%-基準利率。


(二)民營醫院體系融資租賃

模式一:民營醫療集團綜合授信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賃對民營醫療集團進行綜合授信,再針對集團下醫院融資需求進行設備租賃;由民營醫療集團為旗下醫院融資租賃業務提供擔保。

模式二:民營醫療集團戰略聯盟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賃與民營醫療集團建立戰略合作關系;藉助民營醫療集團資源優勢,民生租賃向醫療產業鏈上下遊客戶,包括葯廠、耗材廠、器械廠等客戶提供融資租賃業務。

模式三:公立醫院改制模式

交易核心:

民生租賃對公立醫院進行融資租賃授信,在公立醫院改製成民營醫院過程中獲得一定比例股權。

(三)醫療不動產租賃模式

模式一: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目前民營醫院的投入大部分資金在基建上,可以利用醫院自有房產進行融資租賃,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租賃公司,按照資產現值獲得相應比例的流動資金,租賃公司獲得穩定的租金收益(核定租售比)當租賃期限結束後公司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租賃期限:10年以上,

融資租賃盈利模式:穩定的租金收益。(將買賣過戶費算進資金成本)

租賃公司負責該物業的維保及日後的運營管理,可與醫院商定除固定收益外按照一定比例對醫院的經營利潤進行分成。

關注點:醫院自身的經營狀況,醫療用地的買賣是否有壁壘。過戶的稅費。

模式二:經營性租賃業務模式

連鎖大型民營醫院或專科醫院有落地需求的,租賃公司可按照醫院的需求結合不動產中心在一線城市尋找合適的物業(醫療或商業用地均可)租賃公司購置後與民營醫院合作經營,租賃期限結束後做為自有資產可繼續租賃或做賣斷處理。

經營性租賃盈利模式:1、收取租金的固定收益(測算合適的租售比);2、租賃公司按照院方的需求負責物業的裝修改造工程(交鑰匙工程);3、物業的維保及日後的運營管理,可與醫院商定除固定收益外按照一定比例對醫院的經營利潤進行分成

(四)租賃期滿後的資產處置收益

風險控制措施:

由於承租人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當等原因導致租金遲付或不付的現象,這種信用風險的把控需要我們業務人員在接受項目申請的時候一定要嚴格執行盡職調查的相關流程,對醫院的財務狀況、現金流狀況和經營發展狀況尤其是物業的價值判斷上作出審慎的評估和判斷。

渠道開拓

目前民營醫院的發展水平良莠不齊,要保證醫院未來的發展穩健首先綁定大型連鎖民營醫院及有一定管理能力的醫療管理集團、大型的集團性醫葯企業(上市公司)涉足的高端體檢及健康管理中心等。

目前社會辦醫的主要對象是以二級醫院為主的中小規模醫院,未來社會辦醫將經歷一個醫院規模從小到大,小醫院、專科醫院的社會資本進入速度由慢變快的過程,而大型醫療集團將在這一過程中出現雛形,當然目前通過收購等方式進入醫療市場的制葯公司也將迎來一個快速擴張階段。專科醫院、為綜合性公立醫院做配套的高端康復醫院將是民營醫院未來的發展方向。

醫療設備融資租賃

根據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統計,2013年我國國產醫療器械行業產值約1500億,進口醫療器械約150億美元。


進口醫療設備租賃


進口醫療設備單體價值高,設備可靠性好。但設備廠商均為國際大型廠商,基本上都不承擔回購責任。因此,進口醫療設備及國內部分強勢醫療設備廠商的直接租賃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將風險控制措施分散在醫院及大型經銷商上。

模式一:以承租醫院為主的直接租賃

直租業務相比於回租業務具有融資規模更小,租賃期更短,且對醫院的收入有直接的推動作用,以單體醫院直接租賃的業務主要條件如下:

1、醫院級別不低於二甲,收入控制在8000萬以上,資產負債率一般不超過70%;

2、期限3-5年;

3、其他條件參考二甲醫院的授信條件。

模式二:以大型經銷商和醫院並重的直接租賃

大型經銷商與醫院有長期的合作,並且也具有一定的實力,在交易中承擔了幾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渠道作用;二是到期租金的墊付緩沖作用,確保我公司項目不會逾期,同時也強化經銷商對醫院的持續溝通責任。

1、醫院級別不低於二級,收入規模控制在5000萬以上,資產負債率一般不超過70%;

2、期限3年,特殊情況下不高於4年,在建設期(6-9個月)內醫院不還本息;

3、經銷商承擔無條件債權回購責任。


國產醫療設備租賃


模式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融資租賃

對生產醫療器械企業直接融資,用於支持其擴大生產、周轉資金等用途。

准入條件:市場銷售收入排名前20前企業,其產品市場佔有率排名前5名,有穩定的銷售渠道。

融資額度:最高給予其上年銷售收入的30%

模式二:廠商租賃

基於廠商信譽對其代理商和終端客戶提供融資租賃。

針對合作廠商綜合給予一定授信額度,在額度內由廠商對融資租賃風險承擔最終回購責任。

代理商模式

合作要點:- 單體價值50萬以上設備

選擇廠商銷售排名前5名的代理商合作

代理商提供其他還款保障措施

廠商租賃因操作瑣碎,參與方較多,不適宜單體價格低的醫療器械操作,暫提出單價50萬以上開始操作,重點推廣國內廠商,如國外廠商有機會亦可參照執行。

模式三:聯合租賃模式

合作要點:- 選擇有豐富客戶資源的專業租賃公司

廠商提供回購擔保


葯廠及醫療服務商的融資租賃


模式一:基礎業務模式--直租和回租

制葯企業融資將以直租為主,回租賃為輔。

我司支持類客戶集中在細分行業龍頭企業,這一目標區域內的企業多為上市公司

模式二:高流轉交易模式

除了傳統租賃所涉及的三方,還增加了銀行/同業等金融機構。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與租賃相關的一系列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擔保合同、還有出租人與資金提供者的融資合同,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投資基金、金融租賃等。此類模式自帶供血功能,為資產高扭轉模式,即在葯廠項目操作過程中,將項目保理/證券化,這種模式對項目質量要求較高。

模式三:制葯裝備企業廠商租賃模式

在制葯產業鏈條里占絕對優勢的為單體規模最大,葯品鏈條最全、擁有自主定價權的葯企,除此以外葯品製造機械廠也是我們潛在的優質客戶。與醫葯器械生產上合作的模式是傳統的「廠商租賃模式」,可採用「雙向開發」的策略,即通過葯廠直租項目了解/營銷制葯裝備企業;與制葯裝備企業建立廠商模式的合作,向我們推薦葯廠客戶。目標客戶包括:東富龍、楚天、新華醫療、遠東制葯、納諾、千山、遠躍、迦南、賽德力、華南制葯。

B. 公立醫院融資租賃醫療設備是否合法 是否有法律支持

融資、租賃都是法律認可的方式,只要按法定程序審批了不違法,但如果上級有不準許規定可能涉嫌違規與違紀。

C. 公立醫院 是否能貸款

公立醫院一般屬事業法人單位,符合貸款主體資格。
但自有資產屬於公益單位資產,一般不能提供抵質押擔保

D. 醫院收費權質押在哪裡登記

一般意義上的醫院是屬於事業單位性質的,不具有經營性,醫院的任何財產都不屬於擔保的范圍,不可以質押。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立醫院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操作中要完善以下手續,規避相應法律風險:

(1)醫院取得上級主管機關、財政部門等有權部門關於同意醫院應收賬款進行質押的批復。

(2)醫院內部有權決策機關作出同意醫院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融資的決議。

(3)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並辦理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4)質押合同及質押登記應當明確應收賬款的名稱及范圍(如醫療服務應收賬款、財政補助應收賬款以及其他應收賬款)數額、期限以及應收賬款的付款方。

(5)應採取適當措施,對應收賬款的款項進行控制。根據財政部和衛生部下發的《醫院財務制度》規定,「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以及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在質押後,如不積極對應收賬款回款進行控制,則質押貸款實際會淪為信用貸款。

綜上所述,醫院可以以應收賬款進行質押,但要注意公立醫院財務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及相關操作風險,完善質押流程,防範法律風險。

E. 醫療設備可以做抵押貸款么

如果是新的醫療設備沒有使用過的並且有合格證書是可以做為抵押貸款的,如果是公立醫院及醫療機構並且在使用中的醫療設備是不能做為抵押物罰款的。

F. 2017年公立醫院想融資,能在融資公司融資嗎對於醫院融資有什麼新政策

可以的啊 哪個位置的醫院? 需要多少資金?有很多資金方青睞這種公立醫院融資的 ,要是三甲以上的公立醫院更好。

G. 學校和醫院在合同中能做抵押不是公還是私

學校和醫院在合同中不能做抵押(是公還是私一樣),下面《擔保法》有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H. 公立醫院的土地連帶地上建築物可以作融資抵押擔保嗎

1)集體土地上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機構的建築物不能作抵押。2)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物作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只有那種建築在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才能進行抵押。所謂登記亦即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一般的情況,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
1)集體上學校、醫院、社會福利等機構的建築物不能作。
2)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物作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只有那種建築在已經辦理登記的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才能進行抵押。所謂登記亦即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登記。一般的情況,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該等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承包權可以抵押,其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金融機構實際可以接受的抵押物,一般只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廠房等建築物。
4)在接受該等抵押物時,金融機構十分慎重審查這些建築物的法律狀態。如是否具有證,該抵押物所佔的土地是否經過土地使用權登記。並且還要確定當實現時,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時土地徵用標准和變為國有土地後土地出讓金的數額、只有落實了上述兩項費用後,才能正確估價出該等抵押物的價值,從而確定抵押擔保的金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公立醫院的設備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抵押物嗎

是可以的。實際上,醫療設備也是融資租賃的一個偏好產品。
不過你的問題有歧義,我這樣回答你你看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融資租賃實際上是沒有抵押物的,因為是租賃的形式,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設備所有權歸出租方,所謂的抵押物也就是租賃物本身。所以融資租賃是不需要用醫院現有的資產來做抵押的。

J. 私營醫院,土地類型是:醫療衛生用地,類型是:出讓。可以作為貸款抵押嗎

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並申請抵押登記。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對此規定,實踐中,對於公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而不是劃撥取得,因此抵押不應當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一般是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執行企業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經營目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因此不屬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調整的對象。
筆者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注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私立的學校也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也都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可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之所以禁止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進行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圍只能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佔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學校、醫院只能利用這些土地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而不能為其他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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