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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產品登記系統

發布時間:2022-06-08 13:58:14

A.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B. 信託投資 如何操作

信託投抄資就是委託人(投資人)在信託公司處參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者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幫你投資理財,信託到期,信託公司將信託本金和收益兌付給受益人(委託人、投資人)。
你可以前往你最近的信託公司進行現場咨詢。目前信託公司接受的投資客戶要求100萬以上的資金。

C. 銀行理財產品都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嗎

附件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銀財富·債券2015年第294期 人民幣理財產品說明書 一、 理財產品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 本產品適合於【穩健型、平衡型、進取型、激進型】投資者。 三、 主要風險列示: 1. 政策風險; 2. 市場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4. 信用風險; 5. 管理風險; 6. 不可抗力及意外風險。 註:本理財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銀行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證承諾,投資者應基於自身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決策。 四、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郵儲銀行)鄭重提示:本理財產品是中低風險投資產品,您的 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您應充分認識以下投資風險,謹慎投資。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投資者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項投資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及預期收益率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五、 在購買理財產品後,投資者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六、 本說明書有關預期收益率、預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資者到期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郵儲銀行對本理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一、產品概述 產品名稱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郵銀財富·債券2015年第294期人民幣理財產品 代碼:1500012GW6 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編碼:C1040315000378 適合客戶 經我行風險評估,評定為穩健型、平衡型、進取型、激進型的個人客戶 發售渠道 所有渠道 期限 399天 投資及收益幣種 人民幣 產品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 計劃發行量 4.5億元 募集期 2015年4月6日8:30-4月9日17:00(募集期最後一日不可撤單) 產品成立 銀行有權結束募集並提前成立,產品提前成立時銀行將發布公告並調整相關日期,產品最終規模以銀行實際募集規模為准。如募集期內認購規模未達到計劃發行量,則銀行將就募集相關日期和募集金額等調整事宜進行公告。 如產品未達計劃發行量,銀行有權宣布產品不成立,並於2個工作日內將產品本金退還至客戶資金賬戶。 起始日 2015年4月10日 到期日 2016年5月13日 資金到帳日 到期日後3個工作日內或提前終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 認購起點金額 個人客戶5萬元,以1萬元的整數倍遞增 託管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銷售手續費(年化) 0.25% 產品託管費(年化) 0.05% 預期收益率(年化) 5.45% 提前終止權 客戶無權提前終止該產品;銀行有權按照項目投資實際情況,提前終止該產品,銀行在提前終止日前3個工作日發布信息公告。 到期收益計算方法 正常到期:預期期末收益=投資本金×預期年化收益率/365×理財天數 提前終止時:預期期末收益=投資本金×預期年化收益率/365×(實際存續天數) 工作日 國家法定工作日 稅款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其他規定 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至到帳日之間客戶資金不計收益,募集期內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計息,募集期內的利息不計入認購本金份額。 二、投資對象 本期產品投資方向為郵儲銀行(委託人)委託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受託人)設立的興業信託·西南盈佳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並將理財資金通過該信託計劃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類資產。本產品募集資金將以不低於95%的比例投資於上述資產,現金類資產投資比例不高於5%。 信託公司基本情況: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是經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由國務院和中國銀監會特批的全國第三家由商業銀行控股的信託公司;同時也是我國第一批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信託公司。公司前身系福建聯華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3月,注冊地為福建省福州市。 三、理財產品費用、收益分析與計算 1. 理財資金所承擔的相關費用 (1)免認購費、免贖回費。 (2)若扣除託管費用、銷售手續費後理財產品實際年化收益率超過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超過部分將作為銀行的管理費。 2. 理財收益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法 在本產品投資期間內,擬投資的各類債券資產,按各自權重和目前市場收益率水平進行加權測算,投資組合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約為5.0%—6.5%,扣除銷售手續費、保管費,產品到期後,若所投資的資產按時收回全額本金和收益,則客戶可獲得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約4.5%-6%。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1)產品預期最高收益率(年化)=理財產品資產組合收益率(年化)-託管費率(年化)-管理費率(年化)-銷售手續費率(年化) (2)理財計劃到期時,按照到期理財資金實際存續天數計息。每1份為一個計息單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3)預期期末收益=理財本金×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實際理財天數÷365 (4)計算示例 情景1:以某客戶投資100萬元購買期限為90天的理財產品為例,如果產品正常運作到期,扣除保管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後,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率達到5.2%,則客戶最終年化收益率為5.2%,具體金額為: 1000000×5.2%×90/365=12821.92(元),假定理財產品的實際存續天數為90天。 如以本產品為例,需將上例中期限、最高預期收益率進行替換計算。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3. 理財資金支付 理財期滿、實際終止時,郵儲銀行在到期日/實際終止日後3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理財資金劃轉至客戶指定賬戶。 4. 特別說明 在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不開放贖回。理財資金在到期/實際終止日後,一次兌付。 四、風險揭示 投資本理財計劃有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以下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1.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金融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金融市場投資品種的價值和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由此可能導致本理財產品遭受損失。 2.市場風險。由於金融市場內在波動性,客戶投資本產品將面臨一定的市場風險。 3.流動性風險。本產品有約定的存續期限,可能導致投資者在需要資金時無法隨時變現;且本產品可能面臨資產不能迅速變現,或者選擇變現會對資產價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 4.信用風險。理財計劃所投資的債券、信託計劃或其他投資品種等,可能因基礎資產發行人不能如期兌付本息,或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投資本金及收益可能遭受損失。 5.管理風險。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託管銀行等相關機構受技能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本理財計劃的投資收益,導致本計劃項下的理財收益遭受損失。 6.不可抗力及意外風險。指由於自然災害、戰爭、證券交易所系統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從而導致本投資計劃資產收益降低或損失,甚至影響本投資計劃的受理、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進而影響投資計劃的資產本金和收益安全。 7.據郵儲銀行內部評級標准,評定本產品風險級別為PR2級。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產品風險評級表 風險級別 風險收益特徵 評級標准 PR1 謹慎型 本金保證型產品,資金投向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品種,適合低收入、風險厭惡型投資者 PR2 穩健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低風險、低收益的投資品,適合較低收入、風險偏好較低的投資者 PR3 平衡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風險收益適中與高風險投資品的組合,適合中等收入、風險偏好適中的投資者 PR4 進取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投資品,適合較高收入、風險偏好較高的投資者 PR5 激進型 非保本收益型產品,資金投向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品,適合高收入、風險偏好高的投資者 (本評級為郵儲銀行內部評級,僅供參考) 五、信息披露 1.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郵儲銀行有權提前三個工作日通過郵儲銀行網站()或相關營業網點發布相關信息公告。 3.郵儲銀行將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范的要求在郵儲銀行網站()或相關營業網點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六、客戶投資經驗評估 1.您是否投資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產品? □ 是 □ 否 2.您是否對郵儲理財產品風險收益特徵有全面了解? □ 是 □ 否 客戶簽字: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 什麼是非標准化資金池業務

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銀行變向把資金匯集到一起,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空間,通常用在集資投資,房地產,或是保險領域。
107號文要求信託公司明確「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推動信託公司業務模式轉型,回歸信託主業,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貸類業務,同時,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准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建立完善信託產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

希望採納

E. 信託產品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信託產品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看門狗財富認為,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專般包括下屬列四項: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4)書面形式。

F. 如何辦理信託業務

1、確認自己屬於合格投資者
只有合格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產品。資管新規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三)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或滿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選定信託產品
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當到信託公司官網核實產品是否真實存在,並關注該產品的起始時間;應當結合理財目標和資產狀況,綜合考慮產品的投資方向、預期收益水平和投資期限等,挑選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
信託公司會對意向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計劃。
3、簽署合同
簽署合同也會附帶簽署其他相關文件,如風險聲明書和資金合法取得的承諾書還有信息調查表(個人/機構)。所以後續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信託利益劃撥賬戶的銀行卡,也就是信託收益的劃撥銀行卡,是投資者用來獲取本金和收益的銀行卡,所以在信託合同最終分配結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現丟失或者變更的情形,則需要去信託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有效身份證,對於個人就是有效身份證,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則還需要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代買的還需要有授權委託書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視頻面簽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購買理財產品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以防範誤導銷售和違規銷售金融產品的過程。「雙錄」的存儲和管理系統具有嚴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錄音錄像數據都非常安全,確保您的信息安全權。
在視頻面簽前,信託公司的理財顧問向客戶推介項目信息及相關風險,在視頻面簽系統中,由客戶本人填寫「風險適應性調查問卷」並閱讀「項目介紹及風險揭示書」。
5、轉賬匯款
經過一定的了解之後,投資者就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匯款的形式購買產品,也就是將認購資金轉入到信託公司開立的募集賬戶。匯款時,一定要註明匯款人的名稱、金額以及認購產品的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存在兩類賬戶即募集賬戶和保管賬戶。投資者在匯款購買信託的時候,匯入的是募集賬戶;因為募集賬戶是用來歸集資金的賬戶,一般開在信託公司的注冊地。當一個信託產品募集結束之後,就會自動轉到保管賬戶。
所謂的保管賬戶,又叫做信託財產專戶,是信託產品存續期間對資金進行保管、核算、劃撥和清算的賬戶。記住,匯款的時候是募集賬戶不是保管賬戶。
6、信託計劃成立
信託產品募集額度超出預計規模時,公司將按照「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安排客戶經理通知未認購成功的客戶辦理退款手續;特殊情況下,信託計劃因故未成立,匯款則在10個工作日內返還客戶,客戶可以轉投或重選信託計劃。
7、確認書
待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向購買成功的客戶郵寄《信託份額確認書》。至此,信託購買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G. 信託業算什麼系統的

信託業經過多年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投融資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部門。我們認為,今天的信託業應該擺脫過去單純對資產規模、市場份額與經營業績的追求,而將目光集中於自身良性生態系統的構建上。結合信託業自身的特點,一個完整的信託業生態系統應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觀經濟形勢構成了信託業的生態環境,信託業未來的生存方式既取決於當前的宏觀形勢,又取決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其次,信託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通過認清自身的發展驅動力與制動力,做出符合行業演變規律與生態環境變化的戰略選擇。最後,監管環境確定了信託業生態系統中的生存法則,好的監管環境既應促進個體向正確的方向演變,也應形成生態系統內的自然選擇機制。
(一)宏觀生態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中國經濟「新常態」
「新常態」更多意味著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調整而非趨勢的改變。在經濟增長層面注重發掘新的增長點,尤其是增加創新成果的轉化率,提高創新驅動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結構調整的要點一是產業結構,體現為傳統產業由於過度投資導致的產能過剩,而戰略型新興產業亟需加大投資力度從而增強對經濟的支撐作用。二是產品結構,現有的產品供給同質化嚴重,未來產品的差異化供給尤其是可以「創造需求的供給」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貨幣政策適應性調整
與「新常態」下的經濟政策相適應,未來我國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與松緊適度的貨幣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從而強化對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支持。貨幣政策由「穩健」變為「松緊適度」,說明未來將繼續以「定向寬松」為主旋律,同時也存在著「降息」、「降准」的可能性,從而緩釋經濟下行壓力、平滑經濟增長趨勢。
3、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
以信託人的眼光看,「新常態」下的經濟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推行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透明化、市場化。
其次是區域經濟改革,包括「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與長三角經濟帶等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區域互聯互通與「多規合一」,促進規模效應與協同發展。
再次是國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並購、打破行業壟斷、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將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後是「三農經濟」,將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完善農產品(12.00, -0.01, -0.08%)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繼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三農」。
(二)信託業「新常態」具有三大特點

1、信託業資產規模增速放緩
信託業高增速、低不良是基於經濟景氣周期的特殊表現。最新數據表明,信託業即將告別超高速增長轉而進入正常增長,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長或下滑。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做大的調整,加上新的信託監管政策出台,未來五年增速放緩是大概率事件。根據我們與波士頓咨詢研究的結果,未來五年信託資產規模年均增長率有可能放緩至11-18%(不考慮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影響)。
2、利率市場化深入,資產管理競爭加劇
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存貸款利率向市場真實水平靠攏,銀行未來在投資端將會放開更多許可權。券商、基金、保險等過去與信託業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金融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或子公司等方式與信託業形成正面競爭。
可以預見,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如通道類業務領域,信託業原有的份額將被逐漸蠶食,並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價格戰之中。即使是在信託業具備技術優勢的領域,也避免不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局面,信託業原本所從事的是風險與收益適中的業務領域,由於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等機構的介入,形勢也將日趨緊張,部分信託公司將被迫向更高風險的領域移動,從而造成了潛在違約率上升。
3、破解「剛性兌付」,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
無論是從經濟基本面、信託業發展周期與市場競爭態勢上分析,可以確定未來信託業風險事件將較以往更加常態化,從而逐漸改變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屬性,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這對於信託業來講,在短期將會形成轉型陣痛,在長期則是刮骨療傷式的長效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在「剛性兌付」與「預期收益率」的束縛下,信託產品在營銷方面存在缺陷,信託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做精確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屬性,從而養成了一大批風險—收益觀念嚴重扭曲的「合格投資者」,而投資者是信託業生態系統的土壤,當土壤惡化時,生態系統內的個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盡管風險事件將常態化,但是長遠來看卻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違約現象的出現是信託業正常的「新陳代謝」與「自我更新」。
(三)信託業的生存法則
監管制度就是信託業的「生存法則」。信託業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在於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更高效的互相促進、互相影響。從信託業歷史上數次重要轉折來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頓,均伴隨著對信託制度與信託本源更透徹的理解並使得信託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因此,信託業作為富有高度靈活性與生命力的金融業態所依賴的發展基礎,除了一般的構成要素如資本、人力、市場的供給外,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給」。
1、《信託法》修訂
從信託業誕生日起,信託制度便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也正因為如此信託業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維持過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長。然而在經濟新常態、金融體制變革加快與行業間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信託法》修訂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託法》修訂方面,應著重於完善信託產品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匯信託、公益信託、民事信託等,這些基本制度無論是在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礎,否則如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尚未開發的藍海就不可能真正駛入,影響信託業的進一步發展。
2、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這是信託行業的一個重大事件。設立保障基金會略微加大行業運行成本。但是與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穩定建立在風險識別基礎上的投資者信心,對金融機構而言,信心遠比黃金更珍貴。
與此同時,作為未來監管布局的重要協同組成部分,監管當局正在研究推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並擬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管「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並建立信託業的長效發展機制,反映出監管當局對行業制度供給和「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雖然會帶來一些前期啟動成本,但卻是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恢復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投資權符合邏輯,有現實需要。隨著社會投資者理財願望的增加,將會催生更多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需求,信託業的規模增長與風險處置也需要有強大的資本實力作為支撐。如果僅依賴股東增資維持資產規模增長,則需要股東具備持續的增資意願與能力,形成了信託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增資悖論」,無形中增添了障礙。
信託資產中包括債權、股權等多種資產,允許交易對手以股權質押,就意味著要做好實現質權的准備,也就意味著信託公司要有股權管理能力繼而要有投資運營能力。因此,信託公司固有資產不得從事投資活動本身也是一個悖論,有必要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4、監管評級的角色轉變
很多人在不同時期都呼籲過,信託監管要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轉型。從構建信託業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監管思路應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更多關注合規性審查與投資者保護等基礎領域,減少對系統內個體行為的細節干預。
同時,監管環境的調整應充分考慮各信託公司的層次性特點,通過差異化的監管引導體系,確定不同層次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防止實力不足的信託公司盲目從事創新業務導致行業風險的出現,這種差異化引導體系的基礎是信託業監管評級體系的建立。
為建立更適合轉型期的監管評級體系,需對傳統的監管評級標准做出調整。在關鍵指標的選擇上,應弱化規模相關指標的作用,而將與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及內生發展潛力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標賦予更多的權重,如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公司成長性、創新業務等。同時,為了加強監管評級對信託公司的約束作用,評級應直接與經營許可關聯。通過以上措施引導信託公司向正確的轉型路徑發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

H. 信託登記的建立信託登記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信託登記制度,是區分信託財產與其他財產,保持信託財產獨立性的需要
作為財產轉移和管理的一種安排,信託制度吸引人們眼球的原因之一就在於信託財產的獨特性,即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產就不屬於委託人,不屬於受託人,也不屬於受益人,具有獨立性。那麼,如何區別信託財產和受託人固有財產呢?就受託人而言,在管理信託財產過程中,應將所管理的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使信託財產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區分開來,但這只是從受託人內部對信託財產和受託人固有財產所作的一種區分。這種區分是否能夠完成,取決於受託人是否完全正確地履行了受託人的職責。如果受託人主觀上故意將管理的信託財產和其固有財產混在一起,則委託人或受益人是無法將信託財產單方從受託人財產中分離出來的,特別是在信託財產為非種類物時更是如此。因此,為防止受託人的主觀惡意,或委託人與受託人互相串通而損害委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需要從外部採取一種方法使信託財產能夠始終保持獨立性,信託登記就是這樣一種方法。通過登記,明確哪些財產是信託財產,哪些財產是受託人固有的財產。
(二)建立信託登記制度,是我國立法的要求
關於信託登記制度,各國做法不盡一致。我國《信託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照該項規定,我國信託法對信託登記有兩方面的要求:
第一,我國《信託法》要求信託進行登記,是強制性的。如果未按規定辦理信託登記,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不產生效力則意味著信託法律關系在當事人之間尚未建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按照信託法進行調整。但是,信託不產生效力並不意味著對當事人沒有任何意義。按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因此,信託即使未登記,但如果經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一致訂立了信託合同,則信託成立。
第二,我國《信託法》並非要求所有信託都進行登記,僅要求特定的信託進行登記。按照《信託法》第10條的規定,進行登記的信託,以財產轉移是否需要登記為標准;財產轉移需要登記的,以該財產設立的信託則需要登記,如果財產轉移不需要登記的,以該項財產設立的信託也不需要進行登記。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以下述財產設立信託的需進行信託登記: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2)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3)股票、股權;
(4)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三)建立信託登記制度,是我國信託實踐的需要
自2001年《信託法》頒布實施以來,共有59家信託公司完成了重新登記。經過6年的發展,一方面信託業務在我國有了飛躍的發展,另一方面,信託業務的同質化問題突出,資金信託佔比大,財產信託比例極低,此外,又相繼有5家信託公司因為違規或其他原因被停業整頓,究其原因,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實為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首先,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使財產類信託難於開展,制約了信託業的發展。
第一,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使信託公司不約而同地選擇了資金信託,客觀上造成信託品種單一,沒有充分發揮信託彈性設計空間的優越性。
第二,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客觀上增大了信託當事各方設立信託的成本。
第三,信託登記配套制度的缺失,妨礙了信託領域的金融創新。信託作為一種財產轉移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發展,原因在於信託具有破產隔離的功能,這也是信託的魅力所在。基於信託的破產隔離功能,人們創設了許多新的金融產品,如產業投資信託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等。但是,如果沒有信託登記制度,信託公司只能選擇轉讓登記的方式接受信託財產,不但要帶來巨大的稅負問題,而且也將使信託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使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更不利於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學界和信託公司研究REITs已經很多年,但至今還沒有推出一單相應產品,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信託登記的問題沒有解決。
其次,信託登記制度的建立,有助於防範信託風險,特別是來自於受託人的風險,從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I. 信託產品登記公示與信託信息披露試行方案哪位能幫我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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