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內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容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Ⅱ 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麼
1、對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的任務就是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轉化為對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制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的裝運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書等,以保證進口商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其中,FOB、CFR和CIF買賣合同下裝船海運提單是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憑證和買方在目的地據以提貨的憑證,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貨物的單據,特別是提貨憑證。
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通常要繳納一定的開證押金,如開證行認為進口商資信較好,進口商就有可能在少繳或免繳部分押金的情況下開證。如採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託收據向銀行借單,先行提貨、轉售,到期再付款,這就為進口商提供了資金融通的便利。
2、對出口商的作用
保證出口商憑單據取得貨款。信用證支付的原則是單證相符,出口商交貨後提交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就保證支付貨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交貨後不必擔心進口商到時不付款,而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這種銀行信用要比商業信用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
使出口商得到外匯保證。在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匯得到批准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匯管理當局使用外匯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匯。
可以取得資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貨前,可憑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做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取打包貸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購、加工、生產出口貨物和打包裝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出運,並提交匯票和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用作出口押匯取得貸款。這是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3、對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立信用證和憑相符單據借款的責任,這是銀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證,以銀行引用代替了進口商的商業信用。所以,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要向銀行交付一定比例的開證押金或擔保品,這就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進行一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中,信譽良好、作風正派的銀行可以用高質量的服務,促進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2)信託收據對賣方的影響擴展閱讀
風險
1、不依合同開證
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
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制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3、偽造證
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4、不易獲得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制。
5、要求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6、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
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保兌
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
8、另行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准、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貨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9、非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准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匯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Ⅲ 在信用證、D/P和D/A三種支付方式中,就賣方的風險而言,何種最大何種其次哪種最小為什麼
對賣方而言,D/P的方式風險最大,這個要基於買賣雙方的信用問題。D/A其次,這個對賣方有點保證,信用證的方式的風險是最小的。
D/P叫做付款交單,就是進口商付了貨款以後代收行才會把相關的單證給你,D/A叫做承兌交單(一般會有個期限),就是進口商做向銀行保證在多少天內會付款,銀行就會給你提單了.理論上風險當然是做D/A大一些,因為D/A下進口商只要答應銀行在匯票到期時付款就可以了,但只不過是個承諾,萬一進口商不想付了,你也沒什麼法.在實際操作中,D/P和D/A的風險都差不多.比如D/PAFTER30DAYS和D/A的性質就一樣了,進口商會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TRUSTRECEIPT)先向銀行借出提單提貨,這叫做"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貨(D/P.TR),這樣一來和D/A沒什麼實際區別了,還有些國家,會按照"本國慣例"操作,比如芬蘭,伊朗等,就是貨到付款,這樣一來又和D/A一樣了.(還有什麼由於質量,市場價格的波動導致進口商拒付就不在這里談論了)所以無論是D/P還是D/A都是有風險的,對於不同的客戶要選擇好不同的PAYMENT.
D/P是付款交單。一般是老客戶這樣,存在的是信用風險。只要是大公司的話一般沒有什麼問題。只要他是真心的和你合作,都會付款。
D/A是承兌交單,這就要很有把握的人,不是多年的客戶很少這樣的,除非很小的金額。風險很大
L/C看實際情況拉,要是你知識上不出什麼問題。一般沒有什麼風險,但怕就怕人家玩的是智商,出軟條款。但實際上風險很大的,因為只要有一條你沒做到你就拿不到錢。換句話說就是只要你做到證上的條款,就一定可以拿到貨款。
Ⅳ 托收的利弊
托收的利弊 2009-2-4 11:07:00 在國際貿易中,採用托收方式,有利於調動買方訂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賣方擴大出口。但是,由於托收方式屬商業信用,存在著收不回貸款的風險,尤其是托收方式中的承兌交單其風險更大。故賣方對此方式的採用應持慎重態度,就賣方而言,使用托收應注意下列事項:
1、要切實了解買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不宜超過其他信用程度。
2、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款,以免貨到目的地後,由於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3、應爭取CIF條件成交。除辦理貨物保險外,還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4、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於當地習慣做法不同,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5、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應迅速採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Ⅳ 什麼是信託收據
銀行客戶(進口商)在貨物或貨權憑證由銀行控制時要求不付款提取貨物所簽發的文件。
信託收據內容通常由銀行決定。文件中明確規定,獲得貨物或貨權憑證的客戶僅以銀行代理人身份處理業務。若將貨物提出,則應以銀行名義存倉;若貨物售出,則應將貨款立即交與銀行;銀行並有權隨時取消信託收據,收回貨物。
銀行規定這些條款可防止客戶倒閉財產清算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於客戶是否按信託收據中的規定進行業務處理,完全憑客戶信用,客戶可能完全不按規定處理,因此一般的銀行都不接受資信較差的客戶的信託收據。如委託人指示(授權)代收行接受信託收據時,則一切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拓展資料:
信託收據是按照信託收據法的要求,借款者持有存貨,受貸款者的委託銷售存貨。這種借款方法為汽車經銷商、機器設備經銷商、高級耐用消費品經銷商等廣泛應用。假如某汽車製造商同意發運一批汽車給某經銷商,於是,該經銷商要求某金融公司代付車款。
該經銷商在具體規定存貨處理辦法的信託收據即保證協議上簽字後,金融公司把車款付給了汽車製造商。經銷商可以出售汽車,但必須將車款交給金融公司償還欠款。信託存貨和流動留置權支配的存貨不同,前者要按照順序號碼或用其他辦法逐個鑒別。
本例中的金融公司要定期對存放在經銷商那裡的汽車進行查點。這些汽車的順序號碼要同保證協議上列出的汽車號碼逐個核對。檢查的目的在於了解該經銷商出售汽車所得款項有沒有如數交給金融公司。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權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
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權的維護。
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權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支付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權,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的款項。
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Ⅵ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Ⅶ 關於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的問題
都是 只是前提條件不一樣
Ⅷ t/r是什麼結算方式
信託收據結算方式。
信託收據(T/R):是指進口商借單時出具的物權仍屬於銀行的書面保證條件;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T.R,T/R),又被稱為受託人收據(lee receipt)或留置權書(letter of lien)或信託證(letter of trust)。
信託法律網將其含義概括為:委託人向受託人提供資金(或信用),並以所提供的動產標的物之所有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受託人(例如進口商)則依據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對前述標的物進行處分,並把處分標的物的對價(即款項)交付給委託人(例如開證銀行)。
這種交易模式,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信託收據制度」,通常是銀行為進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服務,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許進口商憑借其所出具的信託收據先行領取單證提貨以出售,然後以銷售所得的款項清償票款。
在這樣一種貿易金融制度中,信託法律網總結其法律關系如下:銀行是委託人,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託人如果違反信託合同或其他信託約定,則銀行作為委託人可以隨時收回標的物,以保障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信託法律網提示:這種信託收據制度在早期是依據習慣法來處理的,但是,美國後來專門制訂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說的「統一信託收據法」,由此使信託收據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發展道路。
盡管信託收據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託收據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
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券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
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券的維護。
第二、信託收據是以委託人—銀行對進口貨物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權利為前提的。因為各國信託法制都要求信託關系建立,需以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為基礎。
由於進口貿易中,貨物的權利憑證—提單等的所有權主題通常是買方(進口商),因此要使銀行取得貨物的合法權利,銀行和進口商意見必須在構建信託關系之前通過協議將貨物的權利轉移到銀行身上。
如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在信託收據中聲明所有權歸屬於銀行或通過訂立質押協議將貨物出資給銀行。
具體選擇有賴於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法律對質押法律關系不允許質權人將質物叫給出資人,且沒有給予進出口貿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則銀行必須以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保證信託收據及其構件關系的合法性。
如果法律對質押關系中質物的佔有和處分有特別的例外規定,則可以質押關系作為信託關系的基礎關系。
第三、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券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制服賣方的款項。
銀行為了保護其債券,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有限用語償還銀行的款項。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
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券、債務。
以為各國信託法都強調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相對獨立性,如日本〈信託法〉規定:「受託者不論以任何人的名義,不得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也不得對此取得權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況,經法院批准,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財產者不在此限」。
信託財產的債券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不得兩相抵消。」「信託財產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但對錢款形式的信託財產,只要分清計算即可。」
第四、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題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題一方——銀行是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券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兔熱鬧意見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券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券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知識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
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請寬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語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
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由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T/R:紡織術語簡寫。T為滌綸的簡寫,R為RAYON的簡寫。表示滌綸(POLYESTER)的成分佔到60%以上與人棉(RAYON)混紡的混紡紗線或者面料。
Ⅸ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Ⅹ 我國某外貿企業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支付條件為付款交單,見票後90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
收行違反托收規則,私自放單給付款人而造成的損失,因此,我方應該拒絕代收行的建議,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責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擔賠償責任。付款交單是D/P。其次,我們要知道,信託收據是銀行給予其客戶的一直信用便利,通過這一方法,買方可在付款前取得並轉售貨物,但是銀行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風險,即如果到期買方不依約還清貨款,銀行應對賣方負全部責任。所以,我方應該找銀行負起責任,獲取賠償。
拓展資料:
1.題要分成兩方面來回答:買方取得貨物所有憑證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並沒有經過我方同意,在此情況下,如買方取得貨物後出現經營不善問題導致無法支付貨款,此責任我司應該向代收行進行索賠。如果經過我方同意買方才能取得提貨權,由於所進行的是承兌交單,主要看對方信譽如何,才能取得貨款。
2.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需要對受益人付款,與原開證申請人是否倒閉無關。因此,開證行的信譽和開證行是否存在倒閉的風險,是受益人是否繼續執行信用證的關鍵點。那麼,就本案而言,只要開證行的信譽好,且不存在開證行倒閉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繼續發貨,且發貨後只要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則收款就有保障。
3.外貿企業是指企業有從事對外貿易(進出口)的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注冊企業的相關領域內,這些企業對合法產品有進出口經營權。出口方面,2008年下半年中國外貿形勢不好,國家在10月和11月兩個月內已兩次調高出口退稅率來刺激外貿企業出口。
4.企業商品,產品和服務流通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它可以是自己生產的,也可以是通過收購別人的產品來實現.為了保護本國經濟發展或民族工業,一般的國家都會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勵或約束外貿行為,一個企業要從事外貿業務,就必須得到相關國家的行政許可,即取得進口出口權,否則就是非法交易。從事外貿的企業審批往往比較復雜,要通過海關、商檢、銀行、保險、商會、政府主管部門來實現,同時企業的從事的活動還要符合WTO的相關規定和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