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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材料騙取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10 13:49:15

⑴ 商業銀行15次被騙9300萬貸款是怎麼回事

近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一高中文化男子夥同「內鬼」15次從銀行騙取貸款9300萬元,案發後,尚有本金8772.35萬元未歸還。其中,非法佔有使用銀行貸款資金123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皓與**利(另案處理)、曾溢(另案處理)、毛某2(另案處理)、鄒仲宇(在逃)、謝某2等人為騙取涼山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州商行)的貸款,與四川省欣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融擔保公司)、四川綿陽市興陽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陽擔保公司)、西昌匯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源擔保公司),及銀行工作人員毛某2等人共謀後;

採用無實際經營場所和具體經營業務的貸款主體,由朱皓偽造相關貸款資料,共騙得州商行貸款9300萬元。案發後,尚有本金8772.35萬元未歸還。其中,被告人朱皓非法佔有使用銀行貸款資金1230萬元。

上述騙貸共計15次,單筆金額最高達2000萬的一筆,未做任何償還。涉案人員**利的證言稱,「2013年4月24日,朱皓以消息樹經營部為貸款主體在州商行貸款490萬元,該貸款主體是朱皓注冊的,朱皓偽造好貸款資料後,我聯系興陽擔保公司擔保,朱皓幫我在商業銀行貸款了490萬元。

2013年,朱皓用王某1的身份信息注冊了宏順礦業公司作為貸款主體,由朱皓偽造好貸款資料後,我聯系欣融擔保公司擔保,幫我從州商行貸款2000萬元,未歸還。」

(1)偽造材料騙取融資擴展閱讀

事件經過

刑事判決書中披露了事件來龍去脈:2012年底,**利、曾溢、毛某想從銀行獲取貸款,遂聯系朱皓幫忙找貸款主體,並在款貸下來支付朱皓10萬至20萬元報酬。

涉案人員**利的證言顯示,「2012年底,我貸款比較多,找不到貸款主體了,我就喊朱皓幫我找貸款主體,款貸下來給他10至20萬元的報酬。我通過朱皓偽造資料向州商行貸款三筆,貸款辦下來以後,我共支付朱皓五、六十萬元報酬。

2013年4月24日,朱皓以消息樹經營部為貸款主體在州商行貸款490萬元,該貸款主體是朱皓注冊的,朱皓偽造好貸款資料後,我聯系興陽擔保公司擔保,朱皓幫我在商業銀行貸款了490萬元。」

此外,朱皓還借他人身份證成立新公司,到涼山州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根據朱皓供述,部分貸款身份證是曾溢、毛某等人找來,委託其成立公司並向銀行貸款,部分使用自己親屬的身份證成立公司貸款。

⑵ 偽造材料操控他人騙取銀行貸款,操控人會獲什麼罪

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⑶ 偽造材料取貸一億,你認為這是不是一場監守自盜的騙局呢

偽造的材料取代一億,准確的來說是1.26億,我覺得這只有可能是一場監守自盜,騙1.26已罰款46萬,這買賣也太賺了吧,我覺得一般沒有銀行核實不了的資料,如果遇到核實不了的資料大部分都會拒絕的吧,所以說監守自盜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一個啥都沒有的皮包公司就能騙1.26個億,只能說是銀行評估風險和審核部門太差了,還是太差了,還是太差了呢。


別說這些沒有正規資料的皮包公司,就算有正規資料的公司都不一定能貸到款,所以沒有監守自盜我是不怎麼相信的。現在騙子的手段也越來越高明了,騙不了銀行也能騙騙大眾,所以大眾也應該提高警惕。防止騙子騙取財產,發現騙子應該立即報警處理。

⑷ 銀行人員偽造材料貸款怎麼定罪

法律分析:通過偽造虛假材料的方法來對個人進行「包裝」,從而取得銀行貸款的,則構成貸款詐騙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個人明知或故意委託工作人員通過偽造虛假材料的方法騙取貸款的,同樣也構成貸款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⑸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涉嫌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詐騙數額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5)偽造材料騙取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⑹ 企業員工在老闆授意下私刻公章,編造虛假資料為企業騙取國家資金,請問員工和老闆怎麼處罰

一般情況下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關於規范辦理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對套取專項資金使用人罪名適用的三種情形: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偽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⑺ 以虛假合同騙取銀行貸款,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⑻ 虛假材料貸款誰的責任

為了非法佔有的目的,用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的,數額較大的,涉嫌貸款詐騙犯罪。如果在經辦過程中,利用偽造文件等進行貸款申請,會追究企業和經辦人員責任。
如果提供給銀行的信息失真,沒有造成後果,不構成刑事犯罪,也會受到會計法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⑼ 偽造應收賬款騙取保理融資款是合同詐騙犯罪還是詐騙

偽造應收款債權騙取保理商融資構成詐騙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⑽ 借款人與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銀行經辦沒有盡職審查,借款人擔保人承擔責任是否屬於合夥欺詐騙貸

擔保人也要承擔責任;這種情況屬於合夥詐騙,應該向法院起訴對方。
法律分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別詐騙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准。在認定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以高息為誘餌借錢不還就屬於詐騙。現實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無法按時還款的情況,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只有那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的方法取得借款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罪。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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