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借用公司名義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例
1.A公司可以主張免責。《合同法》規定了自然災害為法定的免責事由,而山洪暴發屬於自然災害之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
2.A公司不能主張免責。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兩種,分別是約定的免責事由和法定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來免
除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A公司行為不
屬於兩種免責事由之一,所以不能免責。
3.《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部分屬於違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約定超過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須退還另一方。
② 關於買賣合同案例 急
1、甲乙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債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150台精密儀器,隨後甲方先將100台精密儀器交付給乙方,乙方也接受了,根據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合同成立。
2、7月20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確切證據,甲公司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乙公司10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行為合法。因為甲公司約定第三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65條: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法。
4、丙公司對貨物毀損應按照貨運合同的約定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甲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貨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③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常見爭議有哪些
按照其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包括相關第三方:租賃物出賣人)的所有違背條款的意向和行為都必將引起相應的糾紛和爭議,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易發生的常見爭議主要有以下幾條,合同相關各方都應予以注意:
1)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資方式的好處,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風險,而過後反悔。對這點,常見的爭議主要發生有對標的物的收益方式的處理上,因其實際產權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隨意的方式處理,可能達不到預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維護維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類似相關問題。故對初次接觸此融資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預先確認「收益方式」、確認其可行性,預先需與相關各方充分溝通;
2)同樣是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過後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常發生在承租人沒有事先充分比較各類融資方式的優勢和不足、沒有充分平衡和分析過哪一種融資方式更為適合自己(包括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相關稅收、對非固定資產的保險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調研,避免一面之言,要與其競爭對手溝通(如銀行、基金等其他融資渠道),必有幫助;
3)承租人事後對其標的物(租賃物)的使用感到不滿,常會引起糾紛。沒有事先在其標的物的「實際」性能、型號、質量、應用軟體配置和驗收標准等方面充分調研和了解(包括對其生產廠家),或是把其交給了都會自稱是行業專家的某個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公司遍地開花的當今,同樣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對自己的需求要明確(往往並非都能說清楚),其次即是調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賃物的交付、質保和驗收上,常會因發生問題引起糾紛。這點一定要在「三方」的相關合同中,預先考慮、預先明確其可能的問題解決職責,以盡量避免糾紛發生。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預先明確對出賣人的制約,非常重要(包括對租賃物的維護和維修);
5)須再強調的一條,往往「業內專家」避而不談,但本著商務誠信的原則(非誠信,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已成為其企業商務環境的代名詞),應該談談。標的物(租賃物)的價格,往往是基礎問題解決後各方爭議的焦點。此價格,關系著相關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費用」。若能達成利益鏈的平衡、達成各方當事人默認和接受的價格,最好。若不能平衡,為確保其價格的公平公正、確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議以參考市場同類產品的性價比為准(注意是「性價比」而不僅是「價格」,並有行業技術專家參與,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謂其產品市場專家的忽悠);
6)融資租賃既然是一種變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發生的和常需擔心的另一類糾紛,便是個別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針對此類問題,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盡量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一旦發生,當事人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按照實際相關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業管理經驗,簡明歸納上述幾條,但願對您能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④ 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合同糾紛,如何舉
對於此類「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糾紛,原告要想勝訴,被告要想維權成功,關鍵都在於其「舉證能力」。
以下為查閱部分公開的此類案件的判決書,這些案例中,部分被告答辯成功,擊碎原告訴訟策略,而一些案件縱有借貸之嫌,在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後,依然被法院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並按照買賣合同糾紛處理(筆者無意在此處為那些被認定為買賣合同的糾紛翻身,僅以這些判決為例,為此類糾紛的原告、被告提供前車之鑒)。
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0)民提字110號
法院論理:再審期間,查莉莉、豫玉都公司、科弘公司本院提供了王小玲的詢問筆錄、天恆公司已完成交易明細、查莉莉與天恆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彤的電話錄音及2007年8月20日、2008年2月20日三方之間的兩次交易合同等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共同印證了本案中所涉的鋼卷買賣,是科弘公司、豫玉都公司、天恆公司以貨物買賣形式掩蓋的企業間的融資交易。
評析:在前段話的論述部分,法院著重描寫了涉案交易有違商業常理、交易慣例的部分(亦是根據其被告舉證得出,讀者可自行上網查看),而根據(1)中所述,被告的舉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在再審期間「翻身」成功。
2、(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
評析:該案的被告在一審即維權成功,二審被最高院維持原判,其成功向法院證明整個交易中「僅僅有資金在空轉 」。如何證明?那就得看被告的舉證能力。
3、(2015)民申字第2128號
法院論理重點:應當指出的是,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不應受制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外觀和名稱,而應由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合同的實質內容來決定;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書面合同亦並非不可缺少的要件,只要確認雙方當事人就借貸問題達成了合意且出借方已經實際將款項交付給借款方,即可認定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4、(2015)民申字第1388號
法院論理:本院認為對於合同關系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應當綜合全案證據作出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訂立有書面合同的情形,雖然通常情況下應主要以該書面合同為依據,但決不意味其為唯一依據。……以上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均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內容時必須予以全面綜合考慮。原判綜合本案全部證據,認定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並無不當,亦不存在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適用錯誤。
5、(2014)二中民初字第1162號
評析:在該案中我覺得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堅持以買賣合同來起訴被告,在法院釋明後仍舊堅持,最終導致訴請被駁回。因此,對於此類糾紛的原告而言,如何設計訴訟戰略需要著重考慮,到底是披著買賣還是還原借貸?這是一個問題,而對被告而言,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到底如何讓法院相信這是一個借貸糾紛。
6、(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00546號
評析:該案例是一個所謂的「通道方」維權成功例子,在出借人起訴其的情況下,其成功證明其僅僅為通道,理由概括如下:(1)合同標的物相同,4份形成封閉的交易環路;(2)關於交貨地點的約定內容以及資金的具體走向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沒有存在必要;(3)關於合同標的物是否存在的陳述、有關貨物交接、貨物驗收的詢問所作回答來看,4份合同項下的標的物根本不可能存在;(4)如果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系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應當對雙方合同項下的標的物的實際狀況以及合同標的物的交接過程承擔證明責任。
被告主張為借貸而未被認定為借貸的案例:(案例均可在網上查閱)
1、(2014)民申字第1894號
法院論理部分: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是精煤買賣合同,合同關於標的物質量、價格、給付方式、時間、到貨地點等條款約定清楚,……吉祥煤業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本案名為買賣實為借款,但吉祥煤業公司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還款期限、擔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證據。本案訴爭合同也沒有以買賣合同為名實為借款合同中通常體現出來的違約條款、返利條款等特別約定,以顯示與正常買賣合同不一樣的借款特性,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為買賣合同關系證據確實、並不缺乏。
2、(2016)最高法民申2815號
該份判決論理部分極長,簡要概括如下:(1)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下游有買賣合同,導致未被認定為買賣合同;(2)雖然武漢維明達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存在融資的商業目的,但是中鐵物貿公司與湖北煤炭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卻並無出借資金給武漢維明達公司使用的意思表示。整個交易過程描述為帶有融資性質尚可,本案認定為借貸關系則無事實依據,也即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成一個循環貿易下的融資借貸(法院的表述是:不能以上游環節貨物賣家的融資企圖來否定本案買賣合同的效力);(3)《情況說明》從證據類型上屬於證人證言,證人需要到庭接受質詢,未出庭作證不符合有效證據的形式要件。《情況說明》載明:「……」從其內容看,該陳述對於細節的描述不清楚(中鐵公司的「相關人員」,無法進行核實),該陳述的內容亦非親身經歷(「據說……意向」),以此證明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並形成了借貸關系,缺乏證明力。
3、(2015)民二終字第426號
法院論理部分:港豐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是為了以合法的形式掩蓋爐料中心利用國企地位以低利率取得資金,再以高利率借給民營企業的事實,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行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筆者註:說來說去還是一個舉證的問題)。故本院不能支持其關於《銷售合同》的性質為借款合同的主張,原判決認定《銷售合同》為買賣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4、(2015)民申字第1607號
此外,康拓公司還主張,本案是典型的「走單、不走貨」的循環空貿易,實質是融資借款。但康拓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遠東公司對循環空貿易以及融資的事實知情。(筆者註:還是舉證的問題)作為買賣合同的善意相對人,遠東公司與康拓公司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予維持。根據康拓公司的主張,即便存在循環貿易,各方當事人買賣合同中的貨物可以運用貨物簽收單這種簡易交付的方式進行觀念交付,並不需要貨物的現實流轉,否則徒增交易成本,也沒有實際意義。買方出具貨物簽收單,法律上視為貨物已經完成交付。
5、(2011)民提字第119號
對於合同性質到底是買賣還是借貸,法院的表述是:對於本案合同性質的分析應該以合同文本為基礎,結合制定合同的背景、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價款支付情況、約定交貨點進行分析。
6、(2014) 民二終字第56號
評析:該案例是此類糾紛中近年最受關注的一個。因在該案例中,實際並未發生貨物的流轉,但在「走單、走票、不走貨」的情況,依然認定買賣成立,但實際上我們要注意的是,該案之所以被認定為買賣而非借貸,原因仍舊是舉證能力的問題,被告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買賣」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進而法院認定買賣有效。在法官的判決思路上,這個案例與前述(2010)民提字110號的實際是一樣的,只是一個原告勝訴成功,另一個被告維權成功。法院審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必須去提供足夠的證據「自圓其說」。
⑤ 買賣合同糾紛反訴案例
法律分析:被反訴人訴反訴人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反訴人與被反訴人於2011年12月9日簽訂《車輛買賣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反訴人於當日將車輛交付費被反訴人,且雙方已於簽訂該協議的當日委託貴州合朋二手車市場交易有限公司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宜,同時提交了辦理車輛過戶所需的材料(身份證、車輛買賣協議、行駛證、車輛登記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並繳納了委託辦理過戶手續費。賣了轎車買家拒絕辦理過戶,反而起訴要求退車。
本案經貴陽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一審判決原告辦理過戶,並承擔被告的相應違約損失。但判決生效後,原告拒絕辦理過戶,後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已經將該買賣合同下的車輛強制過戶到賣方即本案原告名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⑥ 甲乙兩公司之間,因為一買賣合同引發糾紛,如果要訴諸法律途徑解決,有哪些途徑,如何解決
如果一方起訴就到法院,如果我雙方都同意就定一個仲裁協議找仲裁機構解決。
⑦ 企業融資案例
企業融資的多樣化以及流動資金的數目一直關乎整個企業的生命力,可以說企業融資的好壞直接關繫到企業命運與前途。
所以,研究企業融資成了許多金融服務機構的必修課。在這之中,企業融資經典案例必不可少。下面我給大家簡單列舉幾個企業融資的案例。
1、騰訊香港主板全球配售,得失間走向國際資本市場。
2、蒙牛乳業成功登陸香港,苦心孤詣終成正果。
3、富基納斯達克刮旋風,小公司融得大資本。
4、新浪登錄納斯達克,上市融資股價高。
一般情況下,融資是指股權融資,正規的投資公司在對企業進行融資時,通常包含8個步驟:
1、項目篩選。2、初步調查。3、項目估值。4、簽署投資框架協議。5、盡職調查。6、投資決策。7、簽署投資協議。8、投資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創業者需要充分准備好商業計劃書、融資路演等等,給投資人留下好印象。還有在簽署協議時,建議找專業人士幫忙把關。明德資本生態圈提供融資對接、路演輔導、協議談判等服務,很樂意幫你成功搞定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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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請教一些融資租賃案例
融資租賃業務優勢案例及融資租賃實例 (一)融資租賃業務優勢案例分析 實例1(優勢——享受稅收優惠):A企業購置機器設備,價值2000萬元,原定折舊年限8年,年折舊額250萬元。租賃期限4年,每年加速計提折舊250萬元,每年可延緩稅賦250*33%=82.5萬元。 實例2(優勢——保持資金的流動性):B企業擁有某生產設備原值6000萬元。現企業為增加流動性,將該設備所有權轉讓給融資租賃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賃金額3600萬元,期限3年。B企業仍然擁有設備的使用權,並獲得了3600萬元的流動資金,在3年內按季歸還,每次只需歸還300萬元本金及相應租息,對B企業的未來現金流並不造成較大壓力。 (二)銀租合作融資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3(銀租合作——嫁接):C企業在D銀行授信額度為8000萬元,銀行已發放項目貸款6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企業技改項目完工投產後流動資金不足,影響效益。企業將設備9000萬元的設備作價5000萬元轉讓給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租賃款5000萬元後,歸還銀行項目貸款5000萬元。為支持企業發展,銀行增加流動資金貸款5000萬元。融資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融資租賃貸款4000萬元,D銀行經審查後予以發放。 實例4(銀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為F銀行重點支持對象的E企業因發展所需在鄰省征地辦分廠,購置設備5000萬元。因該分廠獨立核算又在外省,F銀行無法貸款,即向融資租賃公司作介紹,由其對分廠發放融資租賃款3000萬元。融資租賃公司再申請貸款2500萬元,F銀行經審查後予以發放。 實例5(銀租合作——擔保貸款):G企業在融資租賃公司申請辦理了某租賃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就該項目向H銀行申請貸款。G企業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同時根據約定,G企業將每期租金回籠至租賃公司在H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專項用於還貸,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對G企業來說,為該筆貸款擔保並未擴大自身的風險;對H銀行來說,抓住了項目的現金迴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實例6(銀租合作——應收租賃款質押貸款):融資租賃公司將與I企業合作的某租賃項目項下應收租賃款質押給J銀行,獲得一筆貸款。在質押合同簽訂以前,融資租賃公司通知I企業應收租賃款質押事宜,並要求I企業將未來的租金回籠款打入融資租賃公司在J銀行的專戶,專項用於歸還該筆質押貸款。J銀行獲得了穩定的還款保障,融資租賃公司盤活了賬存資產,而I企業也並未因質押事項而增加其他額外風險。 (三)印刷行業融資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6:×××印刷企業,成立於1999年,注冊資金300萬元,總資產1300餘萬元,凈資產約800萬元,年銷售1200萬元,利潤180萬元。企業計劃引入一台日本三菱產四色四開膠印機,價值約人民幣360萬元,計劃自有資金投入1/3萬。以企業的規模來看,該項目在當地很難取得銀行貸款支持,故轉而尋求融資租賃方式。在企業提供了必須的各項資料後,公司通過資料分析以及實地考察,認為該企業基礎好,印刷業務來源穩定,資產質量較好,財務狀況無重大缺陷,目前的現金流已可以足額償付租金,符合租賃公司對印刷企業的挑選標准,遂與該企業簽訂合同,實施項目。該企業最終用前期140萬元的自有資金投入,三年累計73.97萬元利息的成本,按月支付租金的方式引進了360萬元的印刷設備。 (四)技改設備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7:×××燃氣有限公司,在建設「氣化站」過程中遇到資金問題。後來該企業採用了融資租賃方式,向金海岸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賃了小區氣化站設備,租期2年,按季度支付租金。這樣一來,該公司只支付了24萬元的租賃保證金,就融來了120萬元的設備,投入不多卻保證了企業的發展。租賃到期後,企業再支付100元「轉讓費」,就能獲得該套設備的產權。 實例8:×××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廣告設備和耗材的銷售及生產業務,因擴大規模而急需增添設備,但苦於資金周轉困難,決定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來盤活公司的運作。該公司向「金海岸」融資租賃了240萬元的流水線生產設備,租期3年,半年支付1次租金,並自籌了融資額的20%作為租賃保證金。既保證了企業的發展,在資金問題上又沒有「傷筋動骨」。 實例9:×××企業基本狀況:公司始建於1991年,注冊資本518萬元。現當地工業企業綜合排名20位,擁有總資產1.5億元,資產負債率46%,2005年完成工業產值1.5億元,專業生產各類汽車減震器。產品以出口為主,占銷售的65%。與伊朗FS公司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2005年完成8000萬元,2006年已簽訂300萬支減震器(1500萬美元)項目,市場前景非常看好。隨著生產規模和員工數量的成倍增加,以往的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因此公司決定對原有生產線進行IE工程設計和精益生產改造,融入資金1500萬元。 ×××企業本次技術改造選擇融資租賃的方式,其理由:第一,項目投產後產能量增加,以出口為主的銷售增加了應收款和存貨周轉的時間,造成企業對流動資金的需求增加。第二,企業技術改造設備已自行購入,設備所佔用款項無法從銀行解決,造成企業流動資金進一步緊缺;第三,通過回租融入的是長期資金,既解決流動資金缺口,又解決短借長用問題,企業可利用新項目產生效益分期歸還,還款壓力小。第四,利用融資租賃引進技術改造設備可享受三年加速折舊這一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達到消化利潤,增加企業資金積累的目的,利於進一步擴大在生產。 經過對該企業本次技改項目的評估,按照「存一租三」模式操作,租賃規模總額2000萬元,企業存入500萬元保證金,租賃凈投放1500萬元。通過租賃,企業本次技改項目不但更新了設備,擴大生產規模,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而且解決了流動資金,同時按照租賃稅收優惠政策,每年加速折舊金額在500萬元,可以消化企業每年增加的400萬元利潤。 (五)醫療設備租賃項目實例 實例10:×××三甲醫院,床位500張,設施、配置、功能齊全,擁有價值近億元的先進醫療設備,年門診量達50萬人次,年業務收入達1.5億元,收支結餘100萬元,負債率43%,貨幣資金9000萬元,決定引進某國際品牌公司的1.5T核磁共振設備,價格1200萬元,但要求分期支付設備款項。經設備供應商推薦,向租賃公司提出了融資租賃申請。 租賃公司經過實地考察,並和相關人員討論、詢價,提出了租賃方案,經院方討論通過,租賃公司經過相關的程序後批准了該方案,即和醫院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醫院首先向租賃公司支付部分保證金,然後在租賃期內按月等額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結束後,設備所有權可轉讓給醫院。同時,租賃公司和設備供應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公司按照設備安裝進程付款,廠家承擔售後服務等事項。 這是一個典型的、由三方參與的醫療設備融資租賃案例。如何開展租賃,可通過以下六點來把握: 1、醫療設備租賃項目的來源 有設備買賣,才有租賃服務。大多數醫療設備租賃項目是由設備供應商推薦的,少數是老客戶自薦或推薦的。作為廠家希望盡快收到全部設備款項,如果醫院無法滿足其付款條件,又希望盡早使用該設備,就有了融資租賃的需求。 融資租賃是一種金融中介服務,本身不具有產品營銷的功能。 2、醫院的需求 ×××三甲醫院收入不錯,為什麼還有租賃需求? 眾所周知,競爭和發展是醫院面臨的最大課題。對於三甲醫院,雖然人才不成問題,但改善就醫環境、增加床位和引進新設備需要大量資金。醫院的主要資金來源和用途為:1、業務收入,由於醫院成本開支較大,醫院的收支結余不足其全部收入的1%,主要用於人員成本開支及部分流動資金;2、財政撥款,國家投入很少,僅夠補離退休人員的工資;3、銀行信貸,短期的主要解決流動資金,中長期的主要用於基建,有額度的控制;4、融資租賃,用於設備更新。 醫院採用融資租賃引進設備的好處:1、不佔用授信額度;2、首付壓力輕,機會成本低;3、提前應用新設備,開展新項目,增加醫院的綜合收入;4、通過對新設備的效益考核(通過租金),加強對職能科室的監督作用,提升管理激勵機制。 3、醫療設備租賃項目的基本判斷 不是所有的醫療設備都可以作租賃物,也不是所有的醫院都可以做承租方。租賃物應該選擇有知名品牌、價值較高、售後服務好、非消耗性、使用壽命長、且可以計量收費的診療設備。承租方應該選擇有等級、在當地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輻射力、信譽較高、負債不大、綜合實力較強的醫院。另外,具體項目的科室實力、技術支持、專業需求、以及項目新增的收入等也是考察的依據。 4、租賃方案設計 既要符合租賃公司的標准,又要盡量滿足醫院的要求。不同的租賃期限和靈活的付款方式的安排,可降低醫院的還款壓力,最大限度保證醫院履約。此外對租賃物的保險條款應有所約定。 5、醫療租賃項目風險防範的主要內容 (1)承租方風險,醫院有無足夠的債務償還能力?有無故意違約的動機?以及項目融資額是否與醫院規模匹配。 (2)項目風險,租賃設備是否符合SDA標准?有無批文?是否能提升醫院的綜合效益?能否獲得預期的收益? (3)利率風險,主要防範租賃期內人民銀行利率作調整致我司租金變化,一般在租賃合同中進行約定。 6、退出機制設定 一旦項目失敗或其他糾紛導致租賃公司退出合同,應有法律保障。 (六)公交車輛租賃項目實例 案例11:×××公交公司,由於公交車輛更新的需要,2003年向租賃公司申請融資租賃3000萬元,租賃期限四年。×××公交公司2002年總資產18258萬元,固定資產11194萬元,負債8612萬元。2001年實現收入8814萬元,利潤-25萬元。×××公交公司根據總體發展的要求,2002年新開辟5條公交線路,配置清潔雙燃料環保車輛160台;根據現有車輛狀況,更新清潔雙燃料環保車輛100台。 項目分析×××公交公司屬地市公交,雖然當地經濟尚不夠發達,但可獲得當地政府相對較多的支持;公交行業屬穩定性行業,×××公交公司的經營在當地屬壟斷性經營,不確定性因素相對較少;公交公司的車輛更新的持續性,但其一次性付款購置的能力較弱,一般分期付款,並有穩定的現金流,較適合融資租賃的運作。對×××公交公司的負債率、負債結構、利潤情況、成本構成情況分析,×××公交公司屬經營正常的公交公司。 企業償付能力分析 根據分析計算A、新增車輛年利潤約180萬元;B、按當時汽油及天然氣的價格比,其通過車輛的更新以氣代油可節約成本約500萬元;C、測算項目年折舊額320萬元。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新上項目每月現金流入約83萬元,租賃金額3000萬元,每月還款額約71萬元,×××公交公司有償還能力。 同時,租賃對其目前的現金流量進行分析計算,即使未上新項目,×××公交公司每月現金凈流入為127萬元,已具備足夠能力承受3000萬元租賃款的償還。 項目操作 根據以上分析,租賃公司同意為×××公交公司提供3000萬元的融資租賃,期限四年。由於×××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擔保單位,×××公交公司同意用其15條公交線路的經營權作擔保。該項目到目前為止已正常回籠租金42期,於2006年6月順利結束。×××公交公司通過融資租賃加快了其車輛更新的速度,其80%的公交車實現了以氣代油,在近期油價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公交公司由於提前作了准備,節約了大量的成本,使其在不需要大幅度提升公交票價的情況下,即能維持較好的運作,產生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轉載投融天下網,更多免費投資融資資訊,廣闊項目前景平台,盡在投融天下網http://www.trtx.com,希望幫助您參考。
⑨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介紹: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元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後,簽發一張23000元轉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於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待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連帶清償這筆欠款。
另查,B公司於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佔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佔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現已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現處於停業狀態。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公司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該筆債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裁判要點]:
B公司二股東李某、張某濫用B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採取欺騙手段,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損害原告利益,應揭開B公司法人的面紗,否認B公司法人人格,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二被告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的規定。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指公司及其股東雖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股東為迴避其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第三人權利和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基於立法政策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有權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其特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該法理承認公司法人資格為前提條件;第二,該法理僅在某一特定、具體法律關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具有個別性、相對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效果僅及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及於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本案中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資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經工商登記,二股東注冊資金50萬元,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欺騙原告,原告與B公司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交貨,B公司的操縱者股東李某、張某,明知B公司帳上無足額存款,仍要發貨並簽發轉帳支票,利用B公司企業法人人格和自己股東特有條件,欺騙其相對當事人原告,違反雙方的約定合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損害的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業法人人格這個面紗,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採取的手段具有欺騙性。如果僅要B公司來承擔責任,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然後躲在B公司後面操縱的被告李某、張某卻因規避法律而不用承擔責任,於情於法相悖。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處理時應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揭開B公司的面紗,讓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的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B公司雖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由於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張某應當對B公司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⑩ 企業股權轉讓糾紛案例
公司股權糾紛案例
時間:2010-6-29 9:08:36
核心提示: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 原告:謝某
被告:張某、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
1997年6月10日,被告張某與上海立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設立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下稱金剛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畝土地,張某擁有100%的股權。金剛公司成立後,張某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原告,原告共計向金剛公司匯款美元392,908.64元。根據金剛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營業執照,其實到注冊資金為50萬美元。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原告與張某多次商討股權回購事宜。2000年3月13日,金剛公司董事會作出A、B兩個決議案(以下簡稱3•13決議),具體規定了股權轉讓以及支付轉讓款的方案。
原告訴稱,張某並未按合同、章程的約定繳納出資,並將原告的出資當作其個人出資進行驗資。原告與兩被告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後,雖未到政府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原告實際於決議簽訂後即離開公司,張某也向員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由於兩被告始終未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股權轉讓款,故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 被告張某辯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的變更,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光有董事會決議是無效的。並且,董事會決議本身也有違法之處,如將屬於金剛公司的兩處房產作價支付股權轉讓款,會造成合作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金剛公司辯稱:本案屬股東之間的股權糾紛,與金剛公司並無關聯。
審理中,原告以兩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人為製造訴訟障礙為由,於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兩被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因本案所涉股東、股權變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續。 針對原告增加的訴訟請求,兩被告辯稱,未能辦妥股權變更手續是由於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並非被告拖延不辦。此外,金剛公司已於2000年12月5日召開董事會,在原告借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董事會作出了「關於2000年3月13日之A、B決議終止執行」的決議案(下稱12•5決議),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實前提已不存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受理法院認為,3•13決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由於原告並未參與12•5決議的議定過程,12•5決議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無實質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這一股權轉讓行為應當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後方為生效,由於金剛公司未按決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手續,致轉讓行為至今未能生效,轉讓合同未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故應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至於其它有關支付股權轉讓款的事宜,在先行判決生效後再行處理。據此判決:被告張某、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原告謝某將其在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被告張某事宜至審批機關辦理相關的股權變更手續。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張某、金剛公司於判決生效後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
關於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認為:3•13決議系被告金剛公司的董事會為原告股權
轉讓事宜而達成之協議,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金剛公司願以其特定財產為張某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屬於債的加入,但其對相關債務所負的責任,應為有限責任,即僅以約定的財產承擔責任。據此判決:一、被告張某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某支付股權轉讓款40萬美元或人民幣3,311,600元。二、對於被告張某在前款中的債務,被告金剛公司應以各方約定的特定財產(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體履行方式為:1、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將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號404室之房產過戶給原告謝某,該房屋作價人民幣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剛鑄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號底層店面房,以所得款項償付被告張某在本判決第一款中的債務。三、對原告謝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關於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問題 有觀點認為,本案被告張某在實際繳納出資之前並不享有合作企業的股權,也不享有將尚未支付對價的股權轉讓給他方的權利,所以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按照公司法理論,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資方式而實際繳納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東在公司出資中所佔的比例或數量,也可以是股東以協議方式認繳但未實際出資的承諾比例或數量。由於中外合作企業的出資責任不同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實收資本制,合作方在設立中外合作企業的申請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可以暫不繳納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可成立企業。出資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以後繳清,也可採用分期繳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繳足投資或提供合作者條件的義務。這種體制使中外合作企業的設立較為容易,成立後的資金運作也更為便捷、靈活,有利於吸引外資。但是相應的也產生了沒有繳納出資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權的問題。 雖然本案被告張某在轉讓股權之前尚未繳付其認繳資本的對價,但法院並沒有將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因在於:1、金剛公司依法設立後,有關合同、章程以及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記文件中均有被告張某作為公司合作方及股東的記載,被告張某作為合法股東,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東資格及相應的權利。事實上,被告張某也行使了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等在內的股東權利,其所從事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行為均應視為代表被告金剛公司所作的行為。如果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則被告張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為均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這種認識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是可想而知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對於在合同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前未繳納投資的合作方對合作企業所享有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在合同約定的繳納投資期限內,以被告張某未出資為由認定其不享有股權顯然缺乏法律依據。3、被告張某向原告轉讓股權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換發了批准證書,工商登記資料亦作了相應的變更記載,符合轉讓股權的法定條件,應屬有效。 二、關於3•13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3•13協議具有董事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合同雙重屬性。如前所述,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合作他方的書面同意;2、審批機關的批准。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決議簽字之時,雙方的股權轉讓合同即已成立。被告金剛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參加了3•13協議,可以視為同意股權轉讓合同。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訴時,被告金剛公司仍未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申請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在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張某對股權轉讓這一事實均無異
議,對應根據3•13協議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的事實亦無爭議,從而可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張某在3•13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的意思表示真實。如果直接否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的安全穩定。況且本案股權轉讓合同未能發生預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為被告金剛公司未按3•13協議去申報合作合同變更的手續,在審批機關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之前,認定股權轉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從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協議後,即退出金剛公司的經營管理,將其所享有的包括表決權、收益權、知情權在內的股東權利實際交付給被告張某,可以說,原告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股權轉讓合同本身不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形,如正常報批,則合同可完全履行。如果僅僅以欠缺報批手續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顯然有違誠信、公平的法律原則,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 三、關於先行判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關於股權轉讓合同一節事實查明後,法院考慮到股權轉讓款的支付需以股權轉讓行為生效為前提,所以對原告要求被告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的訴訟請求作出先行判決。先行判決生效後,被告張某、金剛公司至審批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審批機關將被告金剛公司的投資者變更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張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法院再就股權轉讓款的支付事宜進行審理作出裁決。
以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債務人以不作為形式阻撓,無法生效,由此產生的利益嚴重失衡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國司法界。這種不作為行為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背道而馳,主觀惡意非常明顯,但長期以來,理論界對於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爭議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為結論,對相對方的利益保護較弱,無法制裁違背誠信原則的當事人。本案採用先行判決的方式為解決上述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寶貴的司法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