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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東方融資詐騙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2-06-10 20:50:33

⑴ 東方葯業詐騙案,我是受害人之一。求助律師

這是媒體可查詢的該案一審判決,二審沒有公開消息。至於被騙的錢,這么長時間了,要回來的可能性非常小。
2010年9月,成都中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北潤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寅輝有期徒刑15年,北潤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軍有期徒刑13年;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贊鴻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擅自發行股票罪判處東方葯業法定代表人陳榮高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其妻馬燕有期徒刑2年1個月,緩刑3年,並判東方葯業單位犯罪處罰金60萬元。此外,還對郭贊鴻等人名下的贓款進行了追繳,退賠受害人。

⑵ 電子商務詐騙案例分析

融資詐騙:融資,反被人融資

案例2003年時,余先生投資5萬元開了一家小企業,如今的資產已增至20多萬元,企業發展勢頭相當不錯,但苦於資金有限,因此想通過融資擴大業務。他先後找過十幾家風險投資公司和投資中介公司,有些投資商看企業規模較小而一口回絕,有些雖然收下了項目材料,但之後就杳無音信。就在余先生快失去信心之時,終於遇見一家表示有興趣的投資公司。這家公司自稱是大型國有企業下屬的風險投資公司,有項目專員、助理、副總、總監,像模像樣,對余先生的項目詢問得很詳細,評價也很好,投資部總監還表示「先做朋友、再做項目」。當時,余先生非常感動,因此投資公司提出要考查項目的真實性,並且按慣例由項目方先預付考察費時,他毫無防備之心。錢寄出去之後不久,余先生發現那家投資公司的電話、投資總監的手機號碼全都變成了空號……

點評很多創業者認為,融資就是別人給錢,不會遇到騙子,因此就有了麻痹思想。其實,詐騙者遠比人們想像的高明,他們利用創業者等米下鍋又急於求成的心態,先是誇口公司規模、專業程度以取得創業者的信任,然後對融資項目大加贊賞,讓創業者覺得遇上了「貴人」,最後借考察項目名義騙取考察費、公關費等,收費後就銷聲匿跡。因此,對創業者來說,融資雖很重要,但找一家正規的投資公司更重要。除了要對投資公司的背景進行全面調查,還需2000要保持警惕的心態,特別是對各種付款要求,多問幾個為什麼,必要時可用法律合同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合作詐騙:餡餅,其實是陷阱

案例李先生開了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代理業務,原本以為金錢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後收取代理費,風險不大,沒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稱是湖北振興實業總公司業務經理打來的「合作」電話,委託他作為其公司「拳頭產品」———高分子凈化膜華南地區總代理,並隨後寄來了詳細資料,包括產品介紹說明書、可供產品目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高分子凈化膜銷售補充說明書等。李先生看其手續齊全,便在專業網站上發布了相關信息,幾天後便有了「迴音」,廣東某養殖戶來電說急需4000米高分子凈化膜,金額共計27萬元。李先生一算,可賺幾萬元的代理費,這可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於是馬上和上家聯系。上家很爽快,答應把一批去汕頭的貨調往廣州,但需立即支付貨款。李先生通知下家後,對方立即派人送來了上萬元的訂金,表示實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幫忙先提貨,事後會加付提貨費。因為不想放棄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幫著提貨並墊付了貨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變了:下家表示暫時不需要這批貨了,而上家的「負責人」怎麼也聯系不上,「餡餅」變成了「陷阱」。

點評這是一個「連當詐騙」的典型案例,行騙對象以從事代理、中介、咨詢等業務的創業者為主。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遇到上下家接踵而來的「好事」,那就要千萬小心了。對付這種騙術,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然後冷靜地考察上下家。對於上家,要對廠家實力、供貨能力、產品質量等一一了解清楚,特別要抓住一些細枝末節的專業問題,看看其能否對答如流。對於下家,如果碰到那種接幾十萬元的大單子時毫不猶豫的「爽快人」,則要睜大眼睛了。網路詐騙:便捷,行騙也方便案例王先生是在生意場上摸爬滾打了30年的「老供銷」了,最近在某著名電子商務網站上開了個賬戶,開始網上創業。

一次,王先生在網上看到一則信息,某位有著「高資信度」標志的客商低價批量提供優質黃沙,經驗老道的王先生並未急著下手,而是通過工商部門了解供貨商的情況。在確認供貨商的「身份」後,王先生便從下家那裡預收了30%的貨款,按照網上提供的賬號匯了過去,可他等的黃沙船卻遲遲到不了上海,下家又三番五次地催他交貨,一急之下他只好親自前去催貨。到那裡後王先生發現,那家企業確實存在,不過只做鋼鐵貿易,不搞建材,而且從未涉足電子商務領域,至於網上的那家企業,是行騙者盜用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後虛構的。最後,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老法師」王先生賠了下家客戶幾十萬元。

點評電子商務雖然有著快捷、便利的特點,但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風險更大。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高科技來移花接木,借用正規企業的名號行騙,不少創業者由於不熟悉電子商務的運作模式和特點而上當受騙。其實,網路只是交易的一種媒介,通過網路獲得商業信息後,必須進行網下的考察。特別是業務量大的單子,高利潤的項目往往風險也相對較高,創業者更要小心謹慎,親自走訪是非常必要的,不能僅是坐在家中敲敲鍵盤。有條件的話,可請投資、法律方面的專家把關。此外,目前網路傳銷活動日益猖獗,創業者在網上「沖浪」時要慎入傳銷陷阱。

⑶ 東方融資公司是正規的嗎

公司名字是真的有,但有不少販子人冒充某個投資公司的信息和有關的信息名義建網專站融資得了錢屬換網址你不會再找到他們,要自己辨別,微信里一般都有公司的微信公縱號搜一下關注查看,他發布的信息服務電話號碼QQ號碼微博號碼和你看到的信息是否一致,需要自己辨別,最怕是冒充的。

⑷ 求近年金融職務犯罪案例+分析

內外勾結貪污銀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會計。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貽全,男,52歲,海南省文昌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總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兼業務總經理。197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趙東方,男,42歲,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84年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楊紹瓊,女,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德全,男,41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房地產部聘用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龍,男,25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財務部聘用經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開業,男,28歲,海南省海口市人,無職業。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審。

1992 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薛根和與被告人陳貽全經過共謀,以做生意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四張,以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公司)的名義,分別匯往甘肅省物資交易中心10萬元,陝西省咸陽市旅遊公司產銷部5萬元,山東濰坊經濟開發投資公司10萬元,陳貽全自帶匯票到陝西省咸陽市解付10 萬元,總金額35萬元。此款被陳貽全佔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陳貽全代表益通公司,雙方達成「合並聯合辦公,共同辦理出口山羊絨業務」的協議。熊道先提出急需解決100萬元資金。經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後,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上100萬元金額,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分行第一營業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龍自帶匯票前往解付。解付後,熊道先將其中的50萬元轉到海南明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將337500元歸還海南百威裝潢公司欠款,提取16萬元交給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用於修改美元信用證條款的手續費,餘款2500元由熊元龍作為解付匯票的費用。

1992年6月間,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與熊道先、陳貽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遠洋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以下簡稱金龍公司籌備組)聯合成立華南金龍企業集團公司。趙東方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和調劑美元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先後匯給金龍公司籌備組人民幣共500萬元,由楊紹瓊指使其子趙衛(在逃)解付。其中,楊紹瓊用100萬元償還貴州省貴陽電視機廠的欠款;趙東方用 12萬元在唐山市購買私房,用110萬元作為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的注冊資金。同時,還匯到遠洋公司的海口帳戶9萬元,分三次匯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帳戶共計140萬元(其中陳貽全償還廣東省徐聞縣糧油飼料公司的個人欠款561100元)。餘款129萬元被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佔用揮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為支付香港國華銀行開出的600萬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由楊紹瓊與香港恆基公司蔡德基簽訂了所謂的山羊絨包裝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廣東省東莞市霄邊商行人民幣400萬元,並由陳貽全將匯票帶到廣東省南海縣交給趙東方、楊紹瓊,再由趙、楊將兩張匯票交蔡德基帶到東莞市霄邊商行解付。然後由霄邊商行將人民幣400萬元兌換4494949元港幣匯到香港寶生銀行蔡德基妻子羅沛雄私人存摺上。其中,蔡德基用於600萬元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及中間人手續費2614000元港幣,餘款1880949元港幣由港商鄧××提取佔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陳貽全與薛根和密謀,以定購山羊絨需要資金為名,由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當著熊道先、陳貽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單位和帳號,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匯票金額2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遠洋公司的業務員林曉彬到中國工商銀行包頭市分行環城路辦事處解付。林曉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匯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辦事處45萬元並提取現金,交給海南昌華房地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詩錦為熊道先、熊元龍、黃康仁、田靜辦理出國護照費用;匯105萬元到包頭市商檢勞動服務公司,其中又轉50 萬元償還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的個人欠款,轉呼和浩特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40萬元作為定購山羊絨的定金,10萬元由馬長春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其餘50萬元由林曉彬提取現金後與熊道先、熊元龍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謀策劃購買房屋。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單位及帳戶,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黃康仁(在逃)自帶匯票到廣東省電白縣解付,黃康仁將395萬元轉回遠洋公司帳上。同年7月2日,又轉到海南華秀開發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於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除廣東省電白縣石化公司佔用5萬元外,餘款43243元被熊道先佔用。

1992年6月至7月間,薛根和與潘正東(在逃)多次策劃盜取銀行資金。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五張,分別以海南昌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遠洋公司的名義,先後匯往湛江市、長春市、南海縣九匯鎮等地,由潘正東等人解付,總金額為人民幣559萬元。潘正東用其中180萬元購買7輛轎車(組裝件),爾後將其中5輛車轉給熊道先的遠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萬元為遠洋公司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提供購房手續費,辦理房產證費、裝修費、電話安裝費,辦理美元信用證等費用;用30萬元購買海口市嶺下村70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36萬元購買海口市沿江西路433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162000元歸還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款;以許雪梅、麥惠芳的名義存入銀行(定期)40萬元;餘款29萬元被薛根和揮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覺事情將要敗露,找熊道先、張德全、潘正東策劃攜款外逃。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交給熊道先、張德全帶到湛江市通過陳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給趙東方60萬元,先後兩次又轉回遠洋公司100萬元;陳丹交給薛根和和現金40萬元;薛根和外逃時在陳丹處取走現金13萬元。案發前陳丹轉回遠洋公司191萬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與熊道先、陳丹等人共謀,以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的兩棟樓房需要裝修費的名義,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寫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匯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陳丹在昆明解付後匯回遠洋公司帳戶。案發後由於發現及時,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將該款分錄沖銷,故未造成損失。

1992 年10月9日,趙東方打電話給薛根和、熊道先,謊稱已經搞到6000萬元港幣匯票,但需要手續費人民幣600萬元,並將收款單位、解付銀行傳真到遠洋公司熊道先處。薛根和與熊道先密謀後,由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按趙東方提供的帳號,將人民幣600萬元匯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公司怡新商店。由於薛根和在填寫匯票時沒有打蓋密押,此款被及時發現扣押,未造成損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據交換、綜合的職務之便,分別於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後兩次偽造兩張進帳單夾進原兩張同城票據憑證的進帳單中,與二三五暫收款項對轉入帳,以假充真,將4710元分兩次轉入益通公司陳貽全處。陳貽全提出現金4650元交給薛根和,供薛揮霍使用。

薛根和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分別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廠、海口市大海服務部、海口市橡膠三廠、海口市輪胎廠等企業單位結算資金共6筆,計人民幣162458.03元,用於他人做生意及歸還陳貽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接到外地查詢匯票電話後,覺察到自己和同夥的犯罪事實即將敗露,便與熊道先、張德全、熊元龍以及被告人戴開業策劃潛逃。熊元龍、戴開業即連夜開車將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送往廣東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從湛江市郊勞務糧油公司購銷部經理陳丹處提取現金後,由熊元龍開車把他們送到廣西邊境,當晚由戴開業找人帶路,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偷越國境,逃往越南,案發後戴開業於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審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等人,採取內外勾結,盜取銀行匯票,擅自打蓋密押,隱匿和銷毀底聯的手段,共開出銀行空頭匯票19張在外地銀行進行解付,共同貪污公款334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採取偽造銀行進帳單的手段,貪污銀行代收手續費4710元。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與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結,由薛根和採取盜取銀行空白匯票,開空頭匯票不上帳的手段,共同貪污銀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夥同貪污,均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張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被告人薛根和還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資金共6筆共計人民幣162458.03元,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均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熊元龍、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協助他們逃避法律制裁,將他們轉移、窩藏,均構成窩藏罪。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案各被告人的具體罪責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共同貪污人民幣33444710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6124650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2573912.3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貽全勾結薛根和並夥同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12354710元。陳貽全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175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65941.7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熊道先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2050萬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749 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4685775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趙東方與楊紹瓊等人實際共同佔用人民幣311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12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楊紹瓊通過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楊紹瓊個人揮霍並與趙東方共同佔用人民幣339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1264576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張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與熊道先一起參與解付400萬元匯票的犯罪活動,是本案從犯。張德全歸案後能積極協助檢察機關抓獲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對偵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熊元龍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窩藏犯罪分子,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案發後尚能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向檢察機關提供線索,對偵破此案起了積極作用,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共追回贓款人民幣4974255.18元(不包括貪污未遂的600萬元和工商銀行沖銷的150萬元),追回贓物折款人民幣627157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沒有追回,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於1993年8月13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陳貽全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趙東方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楊紹瓊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張德全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開業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繳的贓款贓物,依法退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對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贓款贓物清單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贓款贓物及與本案有關的查封、凍結的財產依法繼續追繳處理。

宣判後,薛根和服判不上訴。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以他們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熊元龍、戴開業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1)項的規定,於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復核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確認一、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薛根和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貽全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趙東方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紹瓊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評析」

本案是建國以來全國最大的貪污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薛根和騙取銀行巨款的行為定貪污罪沒有異議,但對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能否定貪污罪,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主觀上缺乏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分別代表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實施的,是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法律上沒有法人犯貪污罪的規定。所有款項均用於公司費用,他們並未非法佔有,中飽私囊。而且他們四人均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因此,他們的行為均不構成貪污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理由如下:

(1)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多次勾結薛根和,由薛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銀行空白匯票,他們向薛提供收款單位及帳號,並參與填寫匯票。匯票填好後,又由他們親自攜帶匯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進行佔用。楊紹瓊明知匯票是薛根和從銀行盜取的,卻指使他人解付並共同佔用。這表明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

(2)陳貽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遠洋公司經查均沒有國有資產,注冊資金來源是詐騙所得的贓款,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關制度進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分配方式進行的。上述兩公司是名為全民所有制實為個體的企業。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貽全的時間是1992年8月24日,在這以前陳貽全沒有任何法人授權委託書。熊道先雖然有遠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其實施的行為已超過了授權委託范圍。因此,陳貽全、熊道先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法人行為,應由他們個人負責。趙東方、楊紹瓊所在的貴州金龍公司的注冊資金是趙、楊勾結薛根和等人夥同貪污銀行的公款,且該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冊登記的,而本案案發時間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趙、楊使用貪污款所進行的經濟往來是個人行為,並且是非法的。再者,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貪污所得的贓款,絕大部分用來購買私房、金銀首飾、豪華小汽車和其他個人揮霍。因此,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雖然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無職務之便可以利用,但他們與薛根和相互勾結,夥同貪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認定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是正確的。

⑸ 東方融資貸款是騙人的嗎

騙人的,我去了,那些人拿著我的手機翻了個抄,還騙我買了倆台刷卡機,我可以少8個點,結果是什麼也沒有,幸好我手機里沒錢,有錢可能就被騙了,大家千萬不要上當,

⑹ 貸款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⑺ 詐騙案例分析(急)

詐騙案例分析
某日,李女士在家接到一個語音提示電話稱:「您的電話5161217已欠費,我們准備給您停機,如需查詢請按「0」如有疑問請按『9』選擇人工服務。」李女士不假思索按了「9」鍵,電話被轉接,一名自稱電信公司工作人員詳細詢問了李女士的姓名、身份證號後,告訴她可能遇到詐騙了,並稱稍後讓公安機關部門聯系她。 隨後,一名自稱當地某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打來電話自報姓名和警號後說:「你名下的這個電話號碼和用來扣費的某銀行卡涉入一起全國性洗錢案。」 對方的話讓瞿女士很吃驚:「我一直遵紀守法,怎麼會捲入洗黑錢呢,這可是大罪。」李女士認為是有人盜用了自己的資料參與犯罪,立即向對方問詢。民警開始安撫她的情緒,讓她別著急,稱可能是犯罪分子動了手腳,「我給你接反洗錢的中心主任,他是這起案件的報案人,或許他更了解情況。」 隨後,這名男子把電話轉到「反洗錢中心」,一名自稱「中心主任」的男子分析說李女士的信息可能被盜,被不法分子利用了。這話讓李女士徹底震驚了。警告李女士:「您的賬號涉案,將被凍結,否則錢會被犯罪分子轉走。」「中心主任」表示,如果希望財產不被凍結,必須在當天下午1點前把錢轉到安全的賬戶里。 接完電話後,為了杜絕自己上當受騙,她撥打了當地的114查號,手機上顯示的號碼確實是當地公安局的電話。 李女士徹底相信了,便在「中心主任」的電話遙控下,通過ATM機把幾張銀行卡內共計259萬多元的現金,全部轉到了「中心主任」指定的「安全賬戶」。在操作完成後,「中心主任」稱48小時後他會同李女士聯系,並要求李女士絕對保密,若影響案件破獲,後果自負。 兩天後,「中心主任」沒有聯系李女士,李女士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只得趕緊報案。 案例分析 此類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是: 1詐騙分子一般選擇獨自在家的老年人為行騙目標; 2使用語音電話提示後轉接人工的方式,市民通常會習慣性地相信通話對象就是電信工作人員; 3詐騙分子往往冒充警察、電信公司或其他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多次給事主打電話,設下層層圈套;以銀行卡欠費、涉嫌洗黑錢或賬號被犯罪團伙利用為名,打電話誘騙、恐嚇當事人將資金轉移到所謂的「安全賬戶」,再通過網上銀行將資金迅速轉移,非法牟利。事實上,司法機關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安全賬戶」。 由於詐騙人往往掌握受害人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特別是個別不法網路運營商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任意顯號技術軟體,犯罪嫌疑人在實施詐騙時,可任意使受害人來電顯示為其所在地司法機關的電話號碼,受害人通過查詢確認這些信息真實後,很容易上當受騙。 電信詐騙犯罪背後的犯罪網路 電信詐騙的犯罪組織比其他犯罪組織更為復雜。這類犯罪組織往往是多個犯罪組織糾合在一起,分為導演組、話務組、取款組、網路組、洗錢組等,每組都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相對獨立運作,相互利用謀利。每組都有一個管理者,各個組織在實施詐騙前,要經過嚴格的上崗培訓。 導演組是這類犯罪組織的核心,操縱整個犯罪過程。他們負責編寫「劇本」,即打電話時怎麼說,對方懷疑後如何應對等。導演組還負責「分配」任務,獲得居民的通訊信息後,把這些信息分配給不同的話務組撥打詐騙電話;話務組的電話都是通過網路組負責的技術平台撥打出去的,這個平台從網路運營商那裡獲取線路,提供電信伺服器及改號服務等;一旦有人上當向賬戶打款,導演組立刻將大額款項分流到數個賬戶里,然後派取款組在最短的時間內提取被騙款項;取出的錢被匯總後交給洗錢組,贓款最終流向犯罪分子手中。

那我們如何加強對電信詐騙的防範? 提醒大家在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或簡訊時,首先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核實,尤其是對方要求向指定賬戶匯款時,千萬不要匯款。或盡快告知家人或與朋友商量。從以往經驗看,騙子往往不讓對方有時間思考,很多人把錢一匯走就清醒了。且真正的公檢法部門如果要轉賬和凍結賬號,都有嚴格程序和書面通知,同時必須有兩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才能進行,不可能憑幾個電話就可以凍結賬號或讓人轉賬的」。 接到這類詐騙電話後,要主動向屬地公安機關或電信部門舉報,以提供線索便於破案和採取防範措施。 公眾在接到類似電話時,可以通過下列三個渠道核實信息: 1.撥打電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10000號進行核實; 2.通過當地公安分局的值班電話對「民警」身份進行核實; 3.撥打銀行統一客服電話,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咨詢。 我有四點建議,一是多看新聞多上網,及時了解電信詐騙的案例發生情況; 二是不管是什麼借口,只要號碼不熟悉,就不予理會; 三是在接了對方電話的情 況下,只需按對方號碼撥打回去,電話會打到被冒充的部門,一下子就能識破騙局; 四是不管什麼情況,不輕信、不轉賬、不給錢,因為公檢法司執法部門是不會要求當事人直接轉賬的。

⑻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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