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性貿易的四個特徵
融資性貿易的特徵如下:
一、在融資性貿易中,金融機構的授信理念比較特殊。
二、融資性貿易的融資方式非常靈活。
三、融資性貿易採取的融資工具多樣化。
四、融資性貿易的參與主體愈發多元化,並呈現國際化趨勢。
【拓展資料】
所謂「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廣東省曾明確禁止國有企業從事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
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融資性貿易的模式
一、托盤貿易模式。
通常會發生真實的貨物流轉,但是提供資金一方並不直接參與貨物流轉的過程。在托盤貿易中,如果企業作為實際出貨方與托盤方訂立合同,再由托盤方將貨物轉售給實際用貨方,則企業雖未直接參與融資,但可能受到融資風險波及;如果企業作為托盤方直按聯系實際出
貨方和實際用貨方,則有可能面對既不能根據與下游賣方的合同要求給付貨款,又
不能根據與上游賣方合同要求交付貨物的尷尬局面。
二、循環貿易模式。
主要表現為:回購返銷購銷雙代理,連環貿易等形式。在這些交易形式中,通常不需要發生實際的貨物流轉。通過相同企業,或者關聯企業之間簽訂內容相同的多份買賣合同,形成一個閉合的貨物流轉迴路,幫助融資方取得資金在一定時間內的使用權,同時無需發生實際的貨物流轉。
三、委託監管模式。
四、倉儲保管模式。
五、保兌倉模式。
六、保理模式。
七、信用證模式。
⑵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融資性貿易」
所謂「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賬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廣東省曾明確禁止國有企業從事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
融資性貿易特徵:
(一)融資性貿易以真實貿易的存在為基礎。
(二)金融機構在融資性貿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融資性貿易多見於大宗商品貿易。
(四)融資性貿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價值或未來的交易狀 況來保障其安全性。
(五)在融資性貿易中,金融機構的授信理念比較特殊。
(六)融資性貿易的融資方式非常靈活。
(七)融資性貿易採取的融資工具多樣化。
(八)融資性貿易的參與主體愈發多元化,並呈現國際化趨勢。
⑶ 什麼叫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廣東省曾明確禁止國有企業從事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
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3)融資性貿易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融資性貿易」的騙局
融資性貿易本質上是以融資為目的的虛假貿易。在邏各斯和中民飛的案件中,整個貿易鏈條甚至只有資金流和票據流,而沒有貨物流,脫實向虛,造成金融空轉,嚴重違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關於推進廣東省屬商貿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的指導意見》就明確規定,以借出資金賺取息差為目的的融資性貿易業務要限期清退,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要堅決禁止。
融資性貿易也引起了國資委的高度關注。2015年下半年,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共同完成了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課題報告,對國內融資性貿易的發展現狀、產生糾紛的原因和特點以及融資性貿易的參與主體及主要形式進行了分析。
國資委對國企參與融資性貿易明令禁止。2017年兩會期間,國資委主任肖亞慶指出,將嚴格控制盲目投資,單純為了擴大規模,特別是融資性貿易要嚴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國資委召開會議再次重申:違規融資性貿易要堅持「零容忍」,堅決嚴肅整治。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時發現、處理企業新發生的融資性貿易損失事件,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責問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貿易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融資性貿易」騙局重重 信用證「黑金」利益鏈調查
⑷ 代理商和貿易公司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商務代理就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貿易公司一般指從事貨物和勞務交易的公司。
2、經營范圍不同:貿易公司是各種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衛生、安全質量檢驗。代理商則不一定是進出口,還包括國內市場。
3、特點不同:商務代理人必須受企業委託。貿易公司則不是。
(4)融資性貿易與代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做品牌代理商注意事項:
1、了解想要代理的品牌:投資者如果想要做品牌代理,先要充分調查這個品牌所在行業的市場和行情,比如它的市場佔有率、市場飽和度、市場銷量、消費者認可度、投資前景預測、投資回報周期等。
2、要了解品牌的競爭對手。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充分了解對手的行業動向,一方面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調整自己的經營戰略,另一方面對品牌也形成了一種競爭激勵,促使代理商不斷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品牌創新。
3、對自身的代理條件進行評估。如果是缺乏相關經驗的品牌代理商,最開始是做產品的代理商,逐步成長為品牌代理商、託管商,在具備了一定的從業經驗和行業資源後成為所在區域的代理商,所以投資者也要根據自身的狀況,判斷從哪一步開始發展,確立一個清晰明確的目標。
⑸ 貿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
貿易商與代理商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代理商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而貿易商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2、作用不同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而在貿易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貿易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貿易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貿易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3、特點不同
代理商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速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託方所有,承接方無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而貿易商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貿易商
網路-代理商
⑹ 貿易融資通俗解釋
所謂融資性貿易,指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資信,很難從銀行通過自償性的貿易融資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貿易對方通過自己控制上下遊客戶,與具有良好信用的國企合作,以國企名義與簽訂貿易合同,取得銀行融資,銷售貨物後返還一定手續費給相關國企業,這種以融資為目的,以貿易為手段,放大自身規模的貿易,表面稱代理貿易,實質為融資性貿易。
⑺ 什麼叫融資性貿易
1、所謂「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2、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3、「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
4、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5、目前,國內關於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概念,主要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廣義上泛指商業銀行為大宗商品貿易企業提供包括傳統信貸業務在內的各種融資服務;狹義的概念則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即商業銀行以整個貿易流程作為融資對象,綜合運用各種信用工具和擔保工具,為大宗商品貿易商或生產企業提供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案。
⑻ 請教各位,行業分類中總是稱為"貿易經紀與代理",行業中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有什麼區別嗎
貿易經紀與貿易代理的區別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規范不同。貿易經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進行調整;貿易代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民法總則進行調整。
二、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經紀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三、介入權不同。經紀人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而代理人只能與第三人簽訂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⑼ 貿易融資與融資貿易的區別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是否有貿易背景:流貸不需要貿易背景,貿易融資貸款內需要有商容務合同等貿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貸屬於主體授權方式,貿易融資貸款則是主體授信和債項評級相結合,主體授信為輔助;
3)出賬方式不同:流貸是現金,貿易融資貸款以票據為主;
4)表現形式不同:流貸較單一,貿易融資貸款涵蓋出口押匯、進口押匯、TT押匯、保理、福費廷等各種形式。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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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融資貿易和非融資貿易有何區別都包含哪些業務呀
當然有人知道啊。
融資貿易就是通過銀行信用或商業信用從事的貿易,包括:出口信貸(買方和賣方的總稱)、信用證、進出口押匯、打包貸款、福費廷等等。種類可多呢!
不廷期付款和不融資支付款項的貿易一般認為是非貿易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