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用證案例分析: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45天付款。
這個問題要分成兩方面來回答:1,買方取得貨物所有憑證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並沒有經過我方同意,在此情況下,如買方取得貨物後出現經營不善問題導致無法支付貨款,此責任我司應該向代收行進行索賠。2,如果經過我方同意買方才能取得提貨權,由於所進行的是承兌交單,主要看對方信譽如何,才能取得貨款。因此出現無法支付情況只能自己倒霉
『貳』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託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第二是進口商在徵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託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託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
『叄』 信託收據是怎樣的,信託關系
trust receipt英 [tr?st ri?si:t] 美 [tr?st r??sit][釋義]信託清單,信託收據;[網路]信託收條; 短期借款版; 信託收據;[例句]Analyze concept, character and evolution of trust receipt.分析了信託收據的概念、權性質及其沿革。
『肆』 國際貿易與實務的案例分析題 我國某公司向一日本客戶以即期付款交單的支付方式推銷某種商品,而日商提出
日商選擇自己熟悉的銀行作為代收行,那麼明明應該付款交單的交易,日商可以通過向A銀行提供信託收據來借單,也就是不付錢,給個信託收據,就把單據先提出來。
『伍』 國際結算托收中遠期付款交單案例分析
是遠期L/C啊 比DA DP 略好一點,可以要求國內通知行(議付行)洽開征行 要求開征行履行到期付款責任 除非該日商破產或者未在開征行繼續往來存款 即便如此 也可堅持要求開征行承擔付款責任 畢竟該L/C 是他們開出的 就應該承擔最後的責任
『陸』 國貿案例分析
出口方應向代收行追償,因為是代收行自作主張將單據交給進口方(僅僅是因為進口方開出了信託收據),而出口方的條件是要求進口方在遠期付款後,代收行才能交出單據。
所以在進口方無力支付貨款時,代收行就要支付貨款。
『柒』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捌』 幫忙分析一下這道國際貿易的案例
首先 付款條件為付款交單見票後45天付款,所以如果A商出具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得單據,則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但是跟單托收本來就風險比較的高,而且這種運氣付款交單的也要注意,有些國家把遠期付款交單當作遠期承兌交單處理,所以目前如果有充足理由證明是銀行放單的,那就向銀行追索吧
『玖』 實驗項目:國際結算中的匯款、托收案例
1990年6月,我國天津P企業與來往多年的客戶英國N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口一批貨物,合同金額為$1,000,000.00,合同規定P企業於7月15發出貨物,採取貨到付款結算方式,貨到後20天付款。7月15日P企業將貨物由天津港發出,8月15日貨物抵達。直至9月20日,我國P企業仍未收到貨款。據查,N公司已於8月30日申請破產。我方從中應吸取什麼教訓?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60天見票付款交單方式,出口商在填寫的托收委託書中,雖說明除本金外還需加收利息,但並未說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商所提交的匯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條款。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時,進口商只肯支付本金而拒絕利息,在此情況下,銀行在收到本金後即交出單據,並通知出口商有關拒付利息的情況。問,出口商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單的責任?
我公司收到國外某銀行開來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一份,經由在我地方的另一家銀行通知並加保兌.我方按信用證要求出運貨物之後,接到保兌銀行的通知,聲稱開證銀行已破產倒閉.保兌銀行也不打算承擔信用的付款責任,但可代我方向買方收取貨款.部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為什麼
我國M公司向香港G客商出售商品,價格條件CIF香港,D/P見票30天付款.M公司同意G客商指定的香港匯豐銀行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裝運,取得清潔提單後,出具跟單匯票委託中國銀行通過向匯豐銀行G客商收取貨款.5天後,所裝運貨物安全運抵香港.因當時該商品行情看漲,G客商憑信託收據向匯豐銀行借單提貨,並將部分貨物出售.不料,因到貨過於集中,貨物價格迅速下跌,G客商遂以缺少保險單為由,在匯票到期時拒絕付款.你認為M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中國W公司為開拓中東市場,同意了進口商提出的D/P30天付款條件。出口商在國內交單,到期日卻沒有收到貨款。該公司通過船泊公司查詢後獲悉,貨物早已提走。國內托收銀行即發電進口國代收銀行。回電稱:D/P遠期在當地一般做成承兌交單處理,進口商已承兌,故有權將貨運單據提走,至於到期進口商是否付款,銀行不承擔責任。
我進口公司向西歐某國進口一批商品,在收到單據,付了款的情況之下,忽然接到港口來電稱這批商品在抵達港口之後,受到海關衛生檢疫當局的阻攔。因此我方要求出口商重新出口,或者退款。
對方代收行認為這樣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因為《URC 500》的第四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信用證的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非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In Credit operations,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 and/or othe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s may relate)。這一條款是信用證涉及到有關銀行的基本原則,我們無論是開證銀行,還是議付銀行都不應當捲入到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所產生的糾紛當中去,開證行既然已經付了款,那麼這就是無追索權的最終付款行為,並且已關閉了卷宗。有關貨物的糾紛,必須由買賣雙方自行直接交涉解決。
『拾』 幾個關於外貿方面的案例分析題!
第一個案例:
1.收到信用證發現與合同不相符,就應該立即申請修改信用證,同時由於自己貨還沒准備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就應該提出延期的申請.
2.非洲國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應該在收到穩妥的信用證後在發貨,不能憑著客人的單方面郵件確認發貨,必須以銀行收到的信用證的通知為准。
3.D/P.T/R的成交方式,應該是和非常熟悉的客人,並且客人的信譽度特別好的客人做,首先這個客人在做L/C的信用就不行了,更別說做 D/P.T/R的成交方式了。實在是為了收回貨款,可以要求客人自己和銀行做T/R 的方式,就是由銀行去審核客人的信譽,然後讓銀行根據客人的信譽去決定是不是憑著T/R先放單讓客人提貨,這樣由於銀行和客人在同一個國家,並且對客人的信譽度了解的多,才不能出現客人不付款的問題。由銀行出面的T/R 即使不付款,也是銀行承擔責任的。
第二個案例:
應該向代收行索償,因為是30天付款交單,銀行應提示客人並且在30天後客人付款後才能交單,客人憑借信託收據從銀行提前借走了單據,銀行違背了付款交單的責任,所以銀行承擔責任!
第三個案例:
首先是要求在貨到後60天內驗貨,客人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我方需承擔的責任不大,但是為了長期的貿易合作,並且我方留樣也出現了問題,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 但是不是賠償60%,同時客人如過不同意,那麼召回折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