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保證金不得低於多少
法律分析:50%。不管是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還是賣出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最低都不得低於50%,收取保證金是由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B. 融資約束是什麼意思
1,融資約束:指信息不對稱問題和代理問題,使得外部的成本高於內內部資本的成本而容產生的。
相關概念:信息不對稱問題,代理問題:
(1)信息不對稱問題: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相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從事交易活動的交易雙方對象以及對環境狀態的認識差異,交易的一方擁有的相關信息比另一方擁有的多,,從而造成對信息劣勢者造成決策影響。
(2),代理人問題:指代理人擁有的信息比委託人擁有的信息多,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逆向影響委託者有效的監控代理人是否適當的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
2,融資約束衡量條件:
(1)股票支付率;
(2)投資-現金流敏感性;
(3)公司規模;
(4)現金-現金流敏感性。
C. 融資融券是如何進行息費計算與收取
融資融券是如何進行息費計算與收取?融資融券涉及的交易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的手續費、過戶費、印花稅等基本交易成本,還包括融資利息、融券費用和違約金(如有);融資利息、融券費用是根據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中款約定,按照日終融資、融券客戶實際佔用的資金額計收,利隨本清,算頭不算尾,還款當日不收息。對客戶逾期但未償還的融資本金或所融證券,公司會按照逾期的天數加收融資違約金或融券違約金,違約金的收取標准已《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為准。
D. 融資融券的保證金問題。
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具體分為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
保證金比例用於控制投資者初始資金的放大倍數,投資者進行的每一筆融資、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證金都要滿足保證金比例。在保證金金額一定的情況下,保證金比例越高,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的規模就越少,財務杠桿效應越低。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證券公司在不超過證券交易所上述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
例: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該投資者的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則該投資者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證券公司在不超過證券交易所上述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該投資者的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則該投資者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
E. 融資約束的基礎理論有哪些
融資約抄束文獻綜述_圖文_網路文庫 http://wenku..com/link?url=8-74oO5za3Cr_oMBW-xJx-GDg8lN_2s5l3VQC1hxRqAuSq4RgMz-T6cuw238_6sSFDlz-uTIhhd-
這篇綜述可以參考一下,大致就是說融資約束產生於不完美市場,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外部融資成本高於內部融資成本。因此,其基礎理論有信息不對稱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同時可以看一下MM理論。
F. 什麼叫融資約束
我們知道,企業在運營管理全過程中常常會必須融資。融資的方法各種各樣,包含了向銀行借款、融資租用等方法。企業在融資全過程中很有可能會發生融資約束的狀況,那麼,企業融資約束定義是如何的?堅信很多人對於此事也有疑問,一起根據下列文章內容來了解一下吧。
可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組織開展緊密配合。具備很多年的技術專業的風險控制工作能力,而且全是億級之上的資產,對客戶的項目投資開展專業能力的擔保。與此同時還和像資信評級組織、財產監督機構協作,為客戶的投資資訊給予全層面的講解,及其對資產處理事後給予確保。
融資約束簡易而言便是企業的融資遭受一定緣故的整車線束因此沒法順利得到 充足的融資,這種緣故有可能是由於中小型企業沒法給予銀行所必需的質押,也是有可能是因為投資人規定的投資收益率太高,融資約束一般產生在中小型企業的身上,針對一些大中型企業,融資相對性比較簡單。
G. 融資互保協議中的違約金怎麼算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因相應的規范比較明確而少有爭議。除此之外如買賣、建設施工等非借款類合同的逾期付款問題,在實務中分歧較大。焦點集中在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標准但一方當事人認為約定過高並請求減少時,法院應適用什麼標准來認定違約金是否合理。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計算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違約金不得超過其1.3倍(以下簡稱「1.3倍利率」);二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以下簡稱「4倍利率」)的標准。由於不同標准下的利益差別大,法律適用根據尚不明確,在實務中引起了很多問題,應當給予足夠關注。筆者傾向於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理由一: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調整標準的理由不充分
從實務層面看,除了前述「1.3倍利率」和「4倍利率」標准外,還有觀點主張以金融機構存款或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守約方實際損失,以相應損失的1.3倍作為調整標准。就逾期付款而言,因非借款類合同與借款合同情形相近,以相應利息來考量約定違約金是一種相對合理可行的做法,區別只在於採用什麼利率標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確定是衡量違約金是否約定過高並作相應調整的前提。由眾多的調整標准我們不難看出,逾期付款損失不僅難以甚至無法確定,而且不同的標准均預先擬制了特定當事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有意無意地把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排除在外,帶有濃厚的金融機構色彩。這顯然與現實中各類借款關系並存,特別是當下民間借貸規模迅速擴張、市場份額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資格局不符。在金融機構資產的國有化背景、資金來源、抗風險能力區別於民間貸款主體,尤其是我國長期奉行的金融機構低存款利率政策,導致不同借款利息有較大差別的背景下,簡單地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違約金調整標准,損害了守約方的合法預期利益,對違約方有縱容和不當保護之嫌。進一步看,在現行民間借貸政策的長期指引下,「4倍利率」標准早已為民間融資市場所接受,並廣泛延伸到其他各種商事交易活動中,將其排除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的法律適用范圍之外不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據,更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即便在當下力推實體經濟發展和規范民間借貸的現實背景下,最高法院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徵求意見稿有關民間借貸利率限制規定的三個備選意見,在將最高年利率適度調低至固定額15%或20%的同時,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銀行同業拆借利率為基準)。因此,參照金融機構相應利率確定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調整標準的理由尚不充分,而「4倍利率」標准有其法律依據和現實合理性。
理由二:參照借款合同法律規范是現行法下的通行做法
一般認為,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是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參照借款合同規范處理的法理基礎。因這類逾期付款產生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為接近,且都屬於金錢給付之債,參照處理公平合理。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主要內容一是逾期利息標准有約從約、約定優先,但不能違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關金融信貸政策;二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按相關法律規范來確定,如中國人民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規定、現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參照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實務上參照該條處理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問題的通行做法,集中體現在未約定違約金或計算方式情形,且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如建設施工合同解釋第17條規定,當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7條規定,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計算方法的,按未付款金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標准計算;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第4款則規定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因此,基於相同法理考量,對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調整,應當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有約從約且不違反禁止性法律等規定,參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標准。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確定性和現實復雜性之間尋求出路,在自由裁量權下實現個案公正和類案公正相統一的應有路徑。
理由三:合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誠信原則的內在要求
從違約金的功能看,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其目的不僅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也是為了避免違約行為發生後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舉證證明的困難。因此,基於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裁判者一般應當尊重約定,特別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當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斷者」的理念,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不當干預下的利益失衡。但以下兩種情形除外:一是實際損失能夠確定、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且違約方主張調整時,應適用合同法解釋(二)關於違約金一般不能超過實際損失30%的規定,確定是否需要並作相應調整;二是實際損失無法確定,不能根據該比例調整時,應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量。此時,最相類似法律處理原則的運用尤為重要。而在處理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時,參照借款合同規范並按違約金有無約定區別對待,以形成金融機構利息與民間借貸限制利息的二元參照體系,即是這一原則的應有之意。如果沒有裁判上的區別對待,則違約金對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損害賠償補償的預先確定及違約懲戒功能無法發揮,不僅與設立違約金的初衷相悖,而且在各類融資成本普遍較高的當下,這種違約低成本的裁判社會導向,無異於慫恿不負責任的約定並鼓勵任意毀約佔用他人資金,不利於誠信體系的構建。
另一方面,從舉證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而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實際損失難以甚至無從舉證,違約金過高過低或合理與否的主張,對違約方或守約方都很難分配舉證責任,合同雙方往往陷於不同利息參照標準的攻防辯論,最終把球踢給裁判者。在這種情況下,裁判顯然不能再糾結於舉證責任分配,而可直接參照「4倍利率」作為衡量標准。否則,約定違約金與未約定違約金沒有任何區別,無疑背離了違約金避免舉證實際損失困難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就非借款類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較於其他違約情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准)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標准進行相應調整″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有著積極的參考價值。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現行法中的民間借貸一方當事人限於自然人,但在現實的市場主體語境下,不僅類似主體的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應參照適用「4倍利率」調整標准,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場合也宜如此。突破現行民間借貸主體的限制,從最高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徵求意見稿第一條對民間借貸的界定中,可見一斑。
H. 商業信用融資規模的制約因素有哪些
主要看貸方是什麼單位了。償還能力強,融資規模越大;資產越多,融資規模越大。
融資規模即規模二字來說,並沒有制約因素,愛貸多大多大,有本事貸,怎麼貸,規模多大都沒問題,但如何平衡這筆賬才是問題吧。怎麼花出去,花出去以後的回收,是簡單的一筆還是多筆,還是各種交叉問題。
拓展資料:
融資(financing)是金融學術語,指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資金狀況及發展需求,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
融資的方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
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I. 融資保證金比例不低於100%什麼意思
比如你有100w的股票或者現金,可以融資100w,也就是說最終你賬戶上會有內200w(當然,要你之前開戶時申請的額容度要高於100w),融資的風險很大,當股票下跌時,主要是看維持擔保比例,一般是130%,也就是你賬戶上所有的錢加股票除以你融的錢,低於這個比例就要強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