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怎麼理解
意思是說: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因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使該債權的利益直接歸於債權人。
1、《合同法》對次債務人的權利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2、對代位權訴訟,首先要注意發揮綜合的訴訟效益,即既要有效地實現債的保全,又要減少各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訴累;二是既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又要充分保障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合法權利;三是要注意從實際出發,對各種理論觀點進行選擇適用,並可以對傳統理論作適當突破。
② 代位求償與代位追償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實現的方式與程序是不同的,屬於有限區別。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
代位追償權是保險基本原則之一。保險人代理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請求賠償權力。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③ 代位求償原則,棄權與禁止反言是什麼意思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禁止反言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保險實踐中,它主要用於約束保險人(保險公司)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法律或保險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或追償)的權利或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④ 代位求償的抗辯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後,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4、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於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於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對此,理論界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如果保險賠款明顯屬於自願給付的,可以予以抗辯,如果保險人依據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而給予賠償的,應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贈與,贈與不賦予保險人法定的代位求償權。另有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時,只須證明承保風險的發生和損失的具體數額,就完成舉證責任,如果保險人不主張除外責任等抗辯事由,保險人就有義務予以賠付,因此保險人的抗辯是其所享有的權利,可以主張,可以放棄,並不因為保險人放棄抗辯而導致其賠付無效。保險人依據有效的賠付當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這與贈與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張此項抗辯,由於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獲得彌補,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張此項抗辯。
⑤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⑥ 處理代位求償案件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進行 「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⑦ 關於保險法代位求償權的問題
工程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權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辯?-工保網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對象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代位求償對象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於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對象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范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來源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於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范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⑧ 代位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其中明確說明了對於債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條款來行使權利的,並造成了債權人的相關損害的,債權人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來申請代位求償的。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依據中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⑨ 融資租賃出租人跑路投資人可以直接找承租人嗎
不可以,因為投資人與承租人之間無債權債務關系。
但取得出租方的委託是可以的。另,可以起訴出租方,要求行使代位求償權,通過法院的判決代位取得對承租方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