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融資3個億還不了法人怎麼辦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企業破產,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債權人追訴還款,有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 融資失敗後會怎樣
按照法律程序來說,企業融資後失敗後是不用還的,因為風險需要各自來承擔。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不是這樣的,一旦失敗後投資那些人會追著要錢。所以這時候合同就起到很好的作用,規范好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利益分配的比例。
拓展資料
融資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證公司的正常運作以及發展,當然這樣的現象也非常普遍。
融資方式是指企業融通資金的具體形式。融資方式越多意味著可供企業選擇的融資機會就越多。如果一個企業既能夠獲得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又能夠同時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直接進行融資,還能夠利用貼現、租賃、補償貿易等方式融資,那麼就意味著該企業擁有更多的機會籌集到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企業融資的渠道。它可以分為兩類:債務性融資和權益性融資。前者包括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後者主要指股票融資。債務性融資構成負債,企業要按期償還約定的本息,債權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對資金的運用也沒有決策權。
權益性融資是指向其他投資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權,即用所有者的權益來交換資金。這將涉及到公司的合夥人、所有者和投資者間分派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責任。權益融資可以讓企業創辦人不必用現金回報其它投資者,而是與它們分享企業利潤並承擔管理責任,投資者以紅利形式分得企業利潤。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3. 企業向個人借款債務算企業法人的還是經辦人的
借據中的經辦人不一定是債務人,只有是經辦人與債務人統一時才是債務人。
經辦人是事項的具體承辦人,債務人是形成借貸關系當事人或債務的償還責任人。經辦人一般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手人或經辦人已經將借款完全轉交給了債務人(並能夠明確證明時),經手人沒有法律責任,但經手人有義務證明借款的轉予完成。並在借貸關系中進起證明人的作用。經辦人不是債權人主張債權的主體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4. 企業欠債被起訴,經辦人有義務替企業還債嗎
企業欠費被起訴,經辦人沒有義務替其它的的企業還債。因為起訴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起訴欠債企業。法院是根據他們的證據,按照他們的訴訟請求,追要他們的欠債。與你們沒有任何關系,你們要欠債也必須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你們的證據和訴訟請求並安處理。
5. 企業融資成功了,但是如果以後企業破產了,融資的錢還要還給投資者嗎
要看你辦廠的具體過程和主觀方面,以及造成的影響——恩美路演
6. 公司拿了天使和A輪,最後創業失敗,之前融資的錢需要還嗎
當然不需要還了。無論是天使輪還是a輪,其實他們都是股權投資,也就是投資機構注入一定的資金,然後獲得初創企業一定的股權,這意味著投資機構也是公司的股東之一,他們所投資的資金就成為公司的資產之一。
而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就算公司經營不善倒閉了,但創業者也不需要償還投資人的錢。當然,如果公司倒閉之後,拍賣相關資產所得用於償還公司債務之後仍然剩餘一部分資金,那投資人是可以要求獲得一定比例的分配。不過對於初創企業來說,其實本身都沒有多大的資產,就算把公司的資產拍賣之後,用於償還債務以及支付員工工資之後,就所剩無幾了。
其實目前創業公司的失敗率很高,很多投資機構的錢都沒法正常拿回。
在共享單車這一波投資當中,有一些風投機構是賺錢的,比如朱嘯虎,但更多的投資機構把錢投進去之後都只能打了水漂。
7. 民間融資收款收據經辦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第一:你要確定你是什麼角色,借款合同上,通常是共同借款人。
第二:如果你是共同借款人或者擔保人,那麼就是有責任了。如果只是見證人或者經手人是沒責任的。
8. 公司貸款還不上 經辦人有責任嗎
企業向銀行貸款是法人行為,一般不會涉及工作人員的個人責任,除非經辦人在辦貸款過程中有欺詐行為。
9. 公司老闆出逃後融資經辦人承擔什麼責任
沒什麼大的責任,就是配合和協助調查。放心,錢沒到你口袋,除非你也造假,那就要承擔相應責任了。
10. 非法集資中的經辦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