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賭王遺產爭奪案誰會是最大的贏家
賭王遺產爭奪案我覺得何超瓊會是最大的贏家。
賭王何鴻燊病逝之後,家族遺產風波並沒有停止,不過主要圍繞的對象並不是二房和四房,亦或者三房,而是二房掌舵人何超瓊與長房女兒何超賢。
由此也能夠看出,整個賭王家族已經徹底唯何超瓊「馬首是瞻」,畢竟偌大的家族需要一個實際的掌舵人,這個人必須具備果斷的決策力,也能很好的支撐起整個家族,毫無疑問,何超瓊最合適。
目前,整個家族中,二房所佔的比例是最大的,其次便是四房,再者就是三房,二三四房在處理問題的時候能夠抱成一團也著實不容易,想必何鴻燊的「在天之靈」也會感到欣慰,只是苦了何超瓊,為這大家族犧牲了自己的感情。
② 非婚生子女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在家族信託實操中,有部分委託人表示其擬將本人的非婚生子女或其子女的非婚生子女納入受益人范圍。對於信託生效時,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可通過列明姓名、證件號碼的方式明確列入受益人范圍之內;但對於將來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委託人還在世,可通過委託人指令的方式新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③ 父母欠債,可以執行子女名下房產嗎
父債子還還是我國古代一直流傳下來的一句話,意思是父母欠下的債務,作為子女有義務替父母償還。在實踐中父債子還的情況也是經常發生的。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父債子還」從根本上說維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加上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對繼承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已經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的陳規陋習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④ 客戶委託平安信託設立家族信託+,受益人的信託收益權不能實現的操作有
摘要 信託財產的系列證明
⑤ 哪位私生子在生父死後爭奪財產,比何猷佳還厲害
日前賭王病逝一事引發了廣泛關注,除了好奇賭王後事將會如何舉辦,大家最想吃的瓜大概就是他生前的巨額財富會被如何分配。甚至還有人指出,如今賭王去世,外界一直盛傳的他最小的兒子何猷佳,如果在這個時候現身要求分一杯羹,那這個劇情可就非常吸引了,瓜友們還可以再追個300集。
不過何猷佳這號人物究竟是被虛構出來的,還是真實存在,目前還不好說,畢竟搜遍全網,跟他有關的資料也只有一張小男孩的照片。
於是羅蜀凱讓張美林打胎,張美林不依,羅蜀凱就以陳楚思的名義稱張美林再不離開香港就會被追殺,嚇得張美林趕忙逃到國外。情人和腹中的孩子莫名消失,其實羅定邦也曾經有機會見到他們,張美林有一次帶著在美國出生的兒子回到香港,只是被發現後被羅蜀凱再次威逼出國......
但羅蜀凱也沒想到,一直記掛著這母子倆的羅定邦,因為懷有內疚,安排遺產時將很大一部分分配給了自己的私生子。1996年,羅定邦去世,他的10億遺產被一分為三,一份用於慈善事業,一份留給家族後人,另一份就是留給這位神隱多年不知蹤跡的私生子。而羅蜀凱並沒有分到多少遺產,作為家族信託基金受託人的他,07年還被其他家族成員控告多年來沒有按遺產執行。
而就在那時,羅蜀凱最大的威脅也出現了,在掀起家族爭產風波後,當年和羅定邦失散的私生子也回來了!
根據羅定邦的遺囑,他的遺產中有三分之一屬於和自己離散多年的私生子,所以這個私生子得知自己有份分遺產後,現身爭取應得的那一份也無可指摘。在生父在世時行蹤神秘,去世後又跳出來爭產,羅定邦這個私生子這些年的事跡,論狗血程度,可不比只存在於傳聞中的何猷佳輕。但如果何猷佳確有此人,還玩起了和羅定邦私生子一樣的戲碼,那這部《鴻燊風暴》的後續劇情,簡直不要太刺激啊。
⑥ 你到什麼時候會想要立遺囑
老者為妥善安排後事,及早訂立遺囑,順理成章;意外本身不可預期,為免不測可在取得價值較大的財產前後訂立遺囑,當然,也可以通過保險來對沖意外風險。
其他情況下,例如:一個人年輕人,財產情況泛泛,打算訂立遺囑,應該在什麼時候、如何訂立遺囑?
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 左傳·襄公十一年》
寫在前面——立遺囑前的基礎知識儲備
1、你擁有的哪些財產可以作為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於遺產范圍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至於那些微信等社交媒體賬號、農葯等游戲賬號——從運營商的具體規定來看,我們並不享有所有權。詳細在我的一篇文章里:談談虛擬財產繼承的那些事兒
特別提醒一點,對於已婚人士來說,大部分財產可能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涉及配偶方權益,所以在作為遺產處置的時候,會首先把在世配偶一方所享有的權益先分割出去。
2、你想把這些財產給誰
原則上,你當然可以把屬於你的個人合法財產留給任何人,如果留給留給繼承人,那麼就是遺囑;留給非繼承人,就是遺贈。當然這兩種也無須分開寫,各是各的。
3、如果不立遺囑,這些財產又會歸誰
沒有遺囑,會按照法定繼承來,只有合法繼承人能夠取得遺產。如果有父母、配偶、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則全部參與繼承,一般情況下平均分配遺產。如果沒有這些人或這些人放棄繼承、喪失繼承權,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上位,由他們繼承,一般情況下仍然是平均分配。
所以,如果打算讓非繼承人取得遺產,或者讓部分繼承人多得遺產,遺囑或遺贈就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具體,可以在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來設立遺囑。
遺囑環境與遺囑形式選擇
1、安全環境
此時,除了不能訂立口頭遺囑以外,你可以訂立其他所有符合繼承法規定的遺囑。
(1)自書遺囑
最簡便的遺囑方式,顧名思義:自己寫即可,不需要見證人,不需要特定環境。
但須注意:內容必須自己手寫。民法典實施後,明確區分列印遺囑與自書遺囑,自己列印的不叫自書遺囑。一定親筆簽名寫全日期。落款年月日必須全,北京這邊規定,日期不全的直接不認。最近遇到一個案子就是日期寫成「2016年3月」被認定無效的。
(2)代書遺囑
實踐中也較常見的遺囑方式:找兩個人,一個人代書,另外一個人在場全程見證,最後遺囑人、代書人與見證人簽字寫日期。
注意:找的兩個人需要和繼承人沒有利害關系,法律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實務中見到過繼承人的訴訟代理人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所以,繼承人的律師就迴避下吧!
(3)列印遺囑
越來越多見,在民法典規定之前,自己列印的按照自書遺囑的要件審查,要求全程遺囑人自己製作完成;他人列印遺囑按照代書遺囑要件審查,要求嚴格見證程序。新的規定以後,列印遺囑要求兩個見證人全程見證,每一頁都要遺囑人、見證人簽字寫日期。目前還沒有具體適用案例經驗。
(4)錄音錄像遺囑
之前只規定了錄音遺囑,民法典加入了錄像遺囑,要求兩個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出現: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表明身份,記錄名字和日期,在錄像中都得露臉。
(5)公證遺囑
曾經的遺囑之王,曾經,效力最高的遺囑形式:不同遺囑相抵觸,以公證遺囑內容為准,要變更公證遺囑需要重新公證。民法典重新規定之後,此待遇不復存在。但是沒有刪除這種遺囑形式,公民仍然可以到公證機關花點錢辦理公證遺囑,公證機關會有整套程序。不過話說回來,現在自己在家寫一個就可以變更公證遺囑的話,還花那個錢幹啥。
總結:如果不想找任何人參與遺囑訂立,那就自書遺囑,可以自己錄像,保存好,作為輔證。如果打算找兩個人見證,可以訂立代書、錄音錄像或者列印遺囑。
2、緊急環境
如果此時還有能力訂立上述幾種遺囑的話當然最好,如果不能,按照規定這個時候可以訂立口頭遺囑,但也需要兩個見證人,不然話說完了誰知道…
目前遇到的案例,在病房裡訂立的遺囑也都是代書遺囑,沒有遇到過口頭遺囑。建議,如果情況緊急,拉不到兩個人,先自己錄音錄像(雖然不能作為遺囑,但能反映遺囑人處分財產的遺願,用作輔證);如果在緊急情況下還能拉到兩個人見證…
那也別讓他們聽你口頭遺囑了
打開手機,一起做個錄音錄像遺囑吧!
⑦ 信託的風險到底有多大
信託的風險比較小。信託也是理財方式的一種,只不過這種理財方式比較特殊,需要銀行、保險、債券三方都加入。既然是理財方式,那麼肯定是有風險的。不過信託即使出現問題,信託公司也會進行剛性兌付,所以目前來說信託的風險還是比較小的。
一,中國銀保監會在2018年8月,才正式定義了「家族信託」,並加強了行業在家族信託方面的展業引導。國內參與家族信託業務的相關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獨立家族辦公室等。因為設立金額起點較高,所以商業銀行私人銀行部與信託公司的合作是當前國內家族信託業務的主流模式。如今,國內的家族信託規模在幾十萬億元。
二,家族信託作為財富管理領域的「舶來品」、信託行業的「新生兒」,在我國如何獨立植入司法制度和類資管的信託環境,依舊面臨著諸多問題。
1、信託設立階段從資產來源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財產公開登記制度,財產來源時間久、周期長且經多次流轉後,提供完整證據和穿透難度大。在合法性、權利負擔、處置許可權以及對債權人影響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在親屬關系方面,對於家族成員外的人員作為受益人規范不清晰,並且在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據鏈不夠完善。當委託人想通過家族信託給予「非婚生子女」一定關照的時候,存在親屬關系不被認可、違背「公序良俗」、難以取得配偶確認書等障礙。這與《婚姻法》《繼承法》強調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規定相違背。
2、信託運營階段信保基金與風險計提標准過高。信保基金和風險准備金制度主要是為抵禦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尤其是流動性風險而設置成立的。家族信託並非投資工具,亦非融資通道,若繳納較多信保基金和計提較高風險金,不符合制度初衷,也給業務本身增加大量成本。另外,獨立性是家族信託的靈魂和核心,是實現債務隔離和定向傳承的邏輯起點。然而絕大部分業務的投資指令來源於委託人或其指定的財務顧問。如果委託人、受益人或者由其支配的財務顧問機構深入家族信託的經營管理,那麼當外部事件需要追索到信託財產時,家族信託的隔離效果將大打折扣。
3、財產權信託展業首先是成本,目前財產轉移至家族信託程序等同於普通交易,昂貴的交易成本成為財產信託難以跨越的第一道屏障。對於股權股票、不動產、藝術品等,信託公司缺乏相應的管理工具,若藉助外部管理機構,則成本較高,尤其是房地產持有期間還會新增房產稅。
三,高額的運營成本成為財產信託蝸步維艱的第二道關隘。其次是付費模式,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對房地產、股票股權、藝術品等財產缺乏相應的管理能力。信託財產的增值保值需要第三方機構實現,那麼委託人如何對這類財產付費則非常考驗信託公司技術能力。最後是激勵措施,對於一線營銷人員而言,客戶配置金融資產尤其是本司產品,可以獲取相應的績效報酬。但是由於財產信託收費難以確定且低廉,營銷人員難以從中獲取與勞動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因而參與性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