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的全套從進貨到出租,能舉個完整例子嗎
例如:甲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一台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為購買該設備,借款200萬,每年支付利息10萬,借款期限一年,最終一次性支付利息。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購入資產:
借:融資租賃資產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
貸:銀行存款 234
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8.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1.45
貸:應付利息 10
出租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280.8
貸:融資租賃資產 2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0.8
每月收取租金
借:銀行存款 11.7
貸:長期應收款 11.7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7 (80.8、24)
貸:租賃收入 1.6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11.7/1.17*17%)
那麼增值稅借方合計數為35.45,貸方合計1.7*24=40.8.
前20期一直可以抵減其借方的金額,直到第21期才抵減完畢,第21期實際應納增值稅=1.7-1.45=0.25。
稅負為=0.25÷10=2.5%,不超過3%,正常繳納。
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10],超過3%,即征即退。
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10×(17%-3%)]
可以做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1.4
貸:營業外收入 1.4
Ⅱ 營改增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影響
融資租賃公司新舊稅收政策影響 :
(1)稅目變化 未經三大部門批準的企業從事融資租賃取得收入歸入「服務業「,有資格的企業取得的收入歸入「金融保險業」,現在屬於「現代服務業」。
(2)稅率變化 擴圍後增值稅稅率為17%,擴圍前營業稅稅率為5%。
(3)目前營業稅差額征稅的規定,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4)擴圍後主要增值稅政策規定 a,如符合營業稅差額納稅規定的,試點納稅人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可差額確認銷售額;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進項稅可抵扣; c,融資租賃業務稅負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門批準的); d,「老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5)稅款計算a,試點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如果適用差額征稅)】*稅率17%-(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接受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接受試點納稅人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運輸業務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 b,試點小規模納稅應交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如果適用差額征稅)】*稅率3%
(6)分析
1、因差額納稅的保留,對銷售額或營業額的確認無影響,但整體稅負上升12%,影響巨大。
2、因對融資租賃實行3%的即征即退,稅負反而下降2%,同時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負將大為降低,對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影響巨大。
3、雖然對經營租賃而言增加稅負12%,但因增值稅有轉價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將共同分擔這12%的稅負。這取決於企業的商業談判了。
4、此次針對融資租賃業務的發票究竟是開給出租人還是承租人仍然沒有規定。一種方式是供貨方將增票直接開給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繳納營業稅的方式從銷售額里扣除實際成本之後計算銷項稅,但這種方式扣除實際成本之後也就沒有進項稅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種方式是將增票開給出租人,出租人再開具增票給承租人(注意:發票收入與按照會計准則確認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資租賃中出租方是應該根據支付進度分次開具發票,還是可以一次開具發票;在租賃設備法律上的所有權最終轉讓之前,是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當於利息的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額(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額開具發票等。如果在融資租賃開始日按照進度款總額開具發票,那麼對於租賃公司來講將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例一、融資租賃直租業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的資產購買價為900萬元(CIF),關稅1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租賃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賃費300萬元,最終殘值作價5萬元,另融資租賃公司此次從銀行借款1200萬,年利率7%。
(1)營改增之前每年需繳營業稅=(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營改增之後需繳增值稅=(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險業按照簡易辦法徵收)=83.33 如按年分次繳納=16.67
分析:由此看出營改增之後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賦大幅上升。上海試點折中方法是超過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後回租(一般納稅人),融資租賃公司很多情況下都選擇售後回租的方式經營,我們再比較一下售後回租在營改增前後的差異,以及售後回租與直租的差異
標的資產購買價為900萬元(CIF),關稅100萬元,增值稅170萬元,代理商作價1170(含稅價)賣給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後回租的方式提供給承租人資金,租賃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賃費300萬元,最終殘值作價5萬元,另融資租賃公司此次從銀行借款1200萬,年利率7%。
(1)營改增之前每年需繳營業稅=(300*5+5-1170-1200*7%)*1/5*5%=2.51
(2)營改增之後需繳增值稅=(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險業按照簡易辦法徵收)=54.43 年繳納稅金=10.89
分析:售後回租賣方(即承租人)不開票給出租人,該部分不能進行進項稅的抵扣,按照營改增差額徵收的方式延續的思路,能否從銷售額里抵扣還得看相關各方對政策的理解。 綜上所述:
(1) 營改增造成實際稅負的上升,如沒有其他優惠辦法,將對融資
租賃行業產生不利的影響。
(2) 在租賃方式的選擇上,售後回租如果能將支付的款項從銷售額
里抵減將比採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將降低2個百分點。
(4) 對於經營租賃,主要看采購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否能抵減掉稅率上升帶來的負面影響。
Ⅲ 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舉兩個經典的例子,
經營租賃就是所有權是別人的,你給的錢相當於每次的租金,產品不屬於你,你只是借過來用,要還的。融資租賃就是每給一次錢,所有權就屬於自己一分,直到錢全部付完,相當於買東西,產品的所有權就是你的了,以後就當做自己的東西用,不用還
Ⅳ 如何應對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的影響
《辦法》中差額納稅、即征即退、納稅人必須具備融資租賃經營資質、租賃公司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原則沒變。變化的地方有,增值稅稅率分為四種稅率徵收;「直租」與「回租」分類征稅;不動產租賃與有形動產租賃分不同稅率征稅;差額納稅扣除項有所變化;經營租賃包括無形資產等。
「對於租賃行業來說,《辦法》的最大亮點是『直租』與『回租』分不同類別征稅。」
按照《辦法》規定,「直租」的分類分為「租賃服務」,其下還分為「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其中,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融資租賃的定義沒有改變,但「按照租賃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改變了「有形動產融資租賃」這一單一標的物的納稅標准。
同時,《辦法》對「經營租賃服務」也擴大了標的物的征稅范圍,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和「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稅收政策,並把「建築物、構築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型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發布廣告」、「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都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這些都擴大了租賃公司可使用標的物的業務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融資性售後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在《辦法》中被劃分在「貸款服務」范疇。沙泉表示,這意味著「回租」按貸款的稅率征稅,但不是認定「回租」屬於金融資產,租賃資產不能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准則」對「回租」進行會計處理,只能按「租賃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增值稅稅率一共有四種:6%、11%、17%和零稅率。其中,融資性售後回租稅率為6%,不動產租賃稅率為11%,有形動產租賃稅率為17%。
原來稅收只針對「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而且「直租」、「回租」混在一起,因此只有一種17%的稅率。《辦法》頒布後,所有的「回租」業務均使用6%的增值稅發票;不動產租賃「直租」使用11%的增值稅發票,有形動產的「直租」使用17%的增值稅發票,不再使用單一稅率的發票。
實際上,此前對於租賃行業營改增後,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租賃行業仍承受較重的稅負,不利於行業發展。「『回租』稅率由17%改為6%後,比原營業稅稅負高出兩倍之多的稅負降為僅高出原營業稅的30%。」
總的來說,對於租賃行業而言,征稅的行業劃分沒有變;按租賃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原則沒有變。但因稅率調整,縮短了與原營業稅之間的差距。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融資租賃依然採用差額納稅原則。其中,「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差額納稅,但不動產的「回租」是享受不到差額納稅待遇的。
融資租賃是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租賃,不是融資、融物分別進行,而是統一經營。因此,應稅勞務和應稅貨物混在一起不可分離是融資租賃專有的特性。要合理納稅只能採用差額納稅的方式扣除不合理因素。
對於「實收資本必須大於1.7億」的適用規定,沙泉強調,融資租賃屬於資金密集型產業,需要租賃公司有足夠多的資本金來運作,不是說拿一個經營資質就可以享受差額納稅政策待遇的。「這個規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准入機制不健全,出現只拿牌照不做業務的企業占據租賃稅收政策資源的現象出現。」
Ⅳ 營改增使融資租賃業稅負減輕對融資租賃業有何影響
註:租金=本金+租息,差額=總稅負(增值稅模式)-總稅負(營業稅模式)
Ⅵ 「營改增」涉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甲公司為非「營改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於2009年1月購入1台大型機床,不含稅價為450萬元,增值稅為76.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在2014年1月因擴大生產規模,需要一筆生產流動資金,並於1月10日與A融資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並且是「營改增」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成交價為240萬元,該機床公允價值為240萬元,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協議將機床租回,租期為5年,期限為2014.1.11~2019.1.10,租賃合同規定的年利率為8%,每個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萬元,其中48萬元為價款本金,14萬元為融資租賃費用。
A融資租賃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會計處理:
借:融資租賃資產 2051282.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8717.95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該資產的會計處理,先判斷租賃類型為融資租賃。應收融資租賃款與其現值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最低租賃收款額=620000×5=3100000(元)。
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3100000
貸:融資租賃資產 2051282.05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48717.95
每個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賃費時:
借:銀行存款 620000
貸: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 620000
開出發票(其中,48萬元是普通發票,14萬元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09743.59
貸:租賃收入 119658.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0085.48
Ⅶ 營改增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營改增融資租賃會計處理如下:
(一)融資租賃(直租)1.承租人
(1)租賃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採用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2)租賃期間,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分攤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時,按照租賃准則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租賃資產的折舊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會計處理:
借: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4)租賃期滿,假設承租人選擇優惠購買選擇權,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
會計處理: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Ⅷ 江蘇省國稅局關於融資租賃營改增如何開具發票的規定
融資租賃企業採取的經營方式為:如購入價值不含稅100萬元租賃標的物,將標的物價格(本金100萬元)和租賃費(利息20萬元)合計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萬元。那麼在營改增之後,其當期購入標的物的進項稅額能夠一次性抵扣100*0.17=17萬元,但當期的銷項稅額僅為5*0.17=0.85萬元,融資租賃企業將出現大量留抵稅額,企業反映對其資金佔用影響巨大。據在上海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反映,上海試點後採取本金可在當期一次性開票,利息部分按租賃期開具發票的做法,避免對融資租賃企業產生資金佔用的不利影響,因此能否對融資租賃企業採用類似上海的做法,以減少大量留抵對融資租賃企業資金佔用的不利影響?江蘇省國稅局答復:開具發票的時間應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中國財稅浪子王駿點評】在直租模式下,為何融資租賃公司執著於上海模式的一次性開票呢?這可能是對客戶有利,便於對客戶開展業務。有沒有退稅的利益存在呢?就提問涉及的案例來說,假設標的物一旦購入則馬上起租,單項業務前20個月沒有增值稅可交,後四個月開始繳納增值稅,每月繳納0.85萬元,銷售額是5萬元,每月稅負率是17%,按照超三返還規定,假設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稅0.7萬元,每月實際負擔稅款0.15萬元。後四個月一共負擔稅款0.6萬元。該單項業務的整個周期的稅負率是0.6/120=0.5%.如果一次性就本金開票,假設標的物一旦購入則馬上起租,開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開票當月進項銷項相等,無需繳納增值稅。其後的24個月,每月收取租金5萬元,但每月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萬元開票並繳納增值稅,這個時候的開票金額也是當月的銷售額,每月實際負擔稅款0.03*5/6萬元,每月退稅=0.14*5/6萬元。24個月一共實際負擔稅款(0.03*5/6)*24萬元=0.6萬元。該單項業務的整個周期的稅負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慮稅款的時間價值,融資租賃公司的稅負差異不大。時間倉促,來不及復核。請大家批評指正!
Ⅸ 融資租賃行業"營改增"稅務籌劃的特點急求!!
營改增應該是針對8月1號發行的37號文。
財稅【2013】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須全額徵收增值稅,並要求於8月1日起開始執行。
這個意思就是售後回租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要開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稅發票於客戶,但在以前差額增值稅的情況下,客戶只需開立普通收據將設備賣於我司,我司將差額部分開票於客戶。37號文下來後,公司要開具全額增值稅票給客戶,這就要求客戶在出售賬上固定資產時也要開立設備凈值的增票。我們遇到的客戶中,大部分的營業范圍沒有設備買賣,而且稅所也大多不認同我們再當月開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稅所會很反感,很難突破。還有很多客戶根本不願意開票,一則之前做賬不規范,二則這部分金額會納入銷售額,稅所會注意,三要承擔一部分稅額。但如果不開票,租賃公司承擔的稅賦就太恐怖了。
之前營業稅的時候,融資租賃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現在融資租賃現在都是17%的增值稅。
樓上答主已經答的很詳細。在此補充幾點自己的感受:
1、營改增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了巨大的負面作用。於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規定出台以後,我們擔保公司和租賃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滯了。「 根據獲得的一份金融租賃公司行業統計數據顯示, 當前售後回租占據金融租賃公司、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三類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的70%,而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據2013年上半年統計數據顯示,20家金融租賃公司租賃投放金額為2307億元,其中直租項目投放金額只有377億元,直租投放金額佔比只有16%。 內資租賃和外資租賃佔比相仿。可見營改增對整個租賃業務沖擊巨大。 」
2、關於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具體納稅細節, 由於我在八月以後就沒有接到過新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就缺乏機會就該問題很細致的同租賃業的朋友探討。該問題不敢瞎回答,見諒。
3、營改增以後租賃業務被沖擊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後回租業務其實是一種以機器設備為抵押物而進行的中長期融資活動。其操作模式是企業將自己已有的設備賣給租賃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然後租賃公司再將該套設備租給企業繼續生產,企業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齊後,依據資產轉讓合同企業再拿回設備產權。
因此,營改增對租賃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煩在於:原先租賃公司只需要按營業額(總租金收入-設備購入及處置的實際成本)繳納營業稅即可,但現在卻必須按全額繳納增值稅。理論上說,租賃公司從企業手裡買入設備時,租賃公司應當取得企業的進項稅發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後向企業開具銷項稅發票,最後銷項減進項,繳納增值稅。問題是現在企業無法(或不願意)開給租賃公司進項稅發票,那就意味著租賃公司沒有可抵扣項,原先差額營業稅陡增為17%的全額銷項稅。而實際上,租賃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計算,也就每年10到15個點左右,如果不以財務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把這部分超出的稅負收回來,那售後回租業務就徹底成了賠本買賣。畢竟企業的融資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對於租賃公司而言,這就是個兩難選擇。
對於營改增以後售後回租業務要怎麼繼續的問題,行業內一直討論很多,個人也曾陸陸續續關注過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覺得回租業務不可能完全停掉,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陸續出台了辦法,將融資租賃營改增以後多出來的稅負,由財政出資返還,但具體怎麼返、什麼時候返、因承租人無法開出進項稅發票的怎麼處理,我沒有做細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體思路肯定是不會讓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大規模關停。其次,在相當一段時間內,融資租賃行業的不規范操作還將繼續擴大,聽說(聽朋友轉述,未經證實)有的租賃公司已經開始採用一種策略,即售後回租簽合同,但不執行、不履約、不出發票、不辦任何登記手續,這樣的確會規避很多稅負問題,但隨之而來的必將是企業違約以後租賃公司無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號文的出台,並不是因為決策者不懂租賃,正相反,我願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數租賃從業者更清醒。售後回租說白了就是一種變相貸款,而且標的還是變現率極差的機器設備或部分不動產,更重要的是由於租賃的特殊性,連抵押登記也無法辦理,在操作過程中極容易出現一套設備重復抵押貸款的案例。對於國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資租賃法律規范的。但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增加稅源和就業。完全違背稅務部門給融資租賃行業「優惠政策」的初衷。因此,決策者用這種方式,其實是在引導租賃公司從事能增加稅源和就業的「直租」業務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稅源業務,可以享受原來政策。若做非增加稅源的「貸款業務」就要承擔高額稅負。
如有幫助請採納。
Ⅹ 經驗與爭議:融資租賃如何「營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稅負增加劉衛東(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讓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真正了解融資租賃的特殊性、基礎操作層面融資租賃業務如何適應營改增的要求。注冊在上海的融資租賃公司,在其他省市做業務也會面臨與當地稅務局溝通的問題。做業務過程中一定先拜訪當地稅務局,跟稅務局溝通好,不然業務就不能開展。「營改增」對融資租賃的宏觀意義主要有兩點:一是使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二是增強了融資租賃的吸引力。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以往融資租賃公司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將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傳遞給以承租企業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鏈條的斷裂。營改增將租賃公司納入了增值稅征稅主體,使設備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鼓勵了企業採用租賃方式進行融資。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本金與利息,與同樣利率報價的銀行貸款相比,可以降低財務成本、降低稅負減少現金流出,從而促進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真正實現了改在租賃,利在工商。我們遇到的問題包括政策性與操作性兩方面。政策性問題主要是新出台的財稅[2012]86號,對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負分母基數進行了明確,不僅包括租賃利息收入,還包括了租賃本金。以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利差3%來測算,按86號文測算實際稅負在0.7%,遠低於稅負超過3%才可即征即退的標准。實質也就是營改增前後租賃公司的流轉稅率從原來的利差的5%,擴大到了17%,增幅240%,對租賃行業的發展造成了較大的影響。操作性問題主要是發票的收取。由於及時獲得設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實現當期銷項稅額的抵扣,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收取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設備直租業務中,供貨商往往多達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國各地,由項目經理去收取設備發票在時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難。建議考慮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企業生產需要自行選購的,同意由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委託購買合同,取得購買設備的進項發票。另外,公司在開展船舶等大型設備租賃業務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貨款才開始招標融資方式(或者銀行借款,或者融資租賃),其支付款項也已獲得發票並且抵扣,租賃公司支付全額發票但很難取得70%部分貨款發票。當然也擬採取30%部分供貨商開具紅字發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貨物再銷售於租賃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貨商、租賃公司都在全國不同省份,與稅局溝通成本較大,很難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