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B.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C. 區塊鏈創造了ICO, 但是無法守護ICO
8月1日,礦工在新的比特幣區塊鏈Bitcoin Cash上創建了第一個區塊。該區塊大小是原始版比特幣區塊的近兩倍,從理論上來說可以增加網路容量,提高處理速度。此舉標志著比特幣的正式分裂。
根據知名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OKEx的數據顯示,比特幣昨天(8月1日)價格在15:00時段開始劇烈波動。第一枚BCC誕生的時候,幣價大幅下挫,從最高19848跌落至最低17750,1分鍾的最大跌幅超過2000點,隨後逐漸歸於平靜。截止今日發稿前,幣價依舊在昨日低位附近運行,最新交投於18000附近。
我們不得不冷靜看待:區塊鏈ICO領域正存在巨大泡沫。
The DAO因為遭受黑客攻擊的技術漏洞責任究竟歸屬以太坊開發層還是DApp的應用層,至今尚未形成意見統一,我們必須承認,區塊鏈技術尚處在早期發展階段,區塊鏈一代王牌應用——比特幣的底層協議仍需要不斷擴展升級,區塊鏈行業技術開發人才尚面臨巨大缺口,如此大規模涌現的區塊鏈應用中,很難保障其技術團隊足以實現應用的安全可靠性。
並且,在現階段ICO融資一片火熱的態勢下,不乏部分項目鑽空子惡意欺詐,粗製濫造「偽區塊鏈」應用。畢竟,大多數投資者對於區塊鏈技術的認知不足,即使手持某項目的全套白皮書和開源代碼也很難判斷其是否嚴格按照區塊鏈技術路徑保障應用運行的公開透明。
當然,更關鍵是的,一項新技術的巨大創新價值並非必然等於某個基於此技術的應用或者產品的價值。互聯網作為近百年來最偉大的技術革新,其在行業早期發展階段,一樣經歷了九死一生的競爭淘汰,大量應用和產品未能存活下來。尊重歷史發展規律,區塊鏈行業不會有任何的例外,在過去的幾年、在當下、在未來數年間,仍然會有大量的區塊鏈創業項目迅速死掉。早期進入一個正在快速發展的行業或許會實現長線巨幅的收益增長,但並不會降低任何損失發生的可能性。
事實上,我們現在面臨的ICO過熱局面與2013年底、2014年初的歷史何其相似,當時未來幣(NXT)的ICO橫空出現,其早期投資者獲得了上萬倍的回報(籌資21BTC,相當於當時6000美元,後市值最高達到1億美元),在如此驚人的財富增值的示範效應下,市場開始涌現大量的ICO項目,大量熱錢湧入ICO市場,引發了市場的瘋狂,於是各種騙局、技術危機也紛紛出現,不久後各種加密代幣價格一度灰敗觸底!
說到這里,ICO能夠持續發展到今天,區塊鏈技術能夠不斷發展壯大,我們應該非常欣慰,區塊鏈行業中仍存在著大量專注於推動技術文明發展和時代進步的勤懇開路人,他們的存在讓這個行業在一次次面臨質疑和危機之後還能夠重新站起來並更加頑強的成長。
總體來看,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口號的鼓舞下,政府及金融監管層對於能夠促進創業融資、健壯金融市場的新模式、新手段是報以歡迎、鼓勵的態度的,但在部分不良從業者的擾亂下,當前ICO投機性過盛,存在巨大泡沫,監管層必然會採取規范市場有序發展的舉措,對於ICO發起項目主體或者第三方發行、交易平台提出更明確的監管要求,以幫助投資者更全面、真實的了解ICO項目發展動態並明確責任主體。並且,有可能參考SEC對於ICO項目作更充分的經濟屬性定義,對「股權型眾籌」和「收益權眾籌」、「產品型眾籌」ICO項目進行不同強度的監管手段。
當然,並不排除,如果部分不良從業者仍然不知收斂強勢帶隊,過度破壞行業健康發展秩序,給廣大投資者帶來嚴重的投資損失,ICO融資模式則也有可能會被全面叫停。
區塊鏈技術創造了數據信任使ICO模式得以實現,但行業信任還需要更多從業者共同維護和捍衛。
全球區塊鏈技術領導權的搶奪,正在進行
2011年至2013年,作為區塊鏈技術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主要以比特幣為核心進行技術和應用創新,在此階段成長起來的企業重點包括比特幣的交易平台和采礦基礎設施以及以比特幣等加密代幣為結算工具的新型跨境支付應用。
2014年以來,去中心化應用DApp模塊化開發方式及ICO快速融資手段的應用,加速了區塊鏈技術在各個行業和領域的應用創新。同時,隨著智能合約的引入,加密代幣的交易網路擴展至一切可數字化資產的范疇,全球各大金融巨頭、IT廠商紛紛入場,銀行間區塊鏈結算網路大面積鋪開,IBM、微軟、SAP等區塊鏈BaaS(Blockchain as a Service)企業級服務平台流行起來,區塊鏈應用從公有鏈向授權鏈(聯盟鏈、私有鏈)發展,區塊鏈去中心化向弱中心化和多中心化傾斜,區塊鏈技術在效能提升和安全可控的平衡中取得進一步發展。
我國則在2016年開始大步邁入區塊鏈高速發展階段,2016年10月18日,工信部發布《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首次給予區塊鏈行業發展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7日,《「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研發和布局列入重大任務事項;2017年1月25日,央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測試成功;2017年5月16日,工信部發布首個區塊鏈標准《區塊鏈參考架構》。隨著行業規范性指導文件陸續出爐,區塊鏈支持政策逐步清晰明確,區塊鏈產業化進程再提速!以BAT為代表的科技企業爭先布局區塊鏈技術,打造區塊鏈金融消費創新場景,各區塊鏈創業公司持續探索區塊鏈行業應用,已深入金融、能源、物聯網、醫療、文化娛樂等多個領域。
近年來,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創新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快速推進,根據2016年世界經濟論壇預測,到2025年之前,全球GDP總量的10%將利用區塊鏈技術開發的數字資產進行儲存。繼美國憑借掌握互聯網技術標准制定權實現互聯網時代的快速發展,各國關於區塊鏈技術新一輪先機搶占競賽正在進行。我國區塊鏈行業目前從行業從業者數量、資本投入規模以及全球Top企業佔比來看,尚與美國、英國同處於全球領先陣營,若能及時整理目前遇到的ICO亂象,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未來5-10年中,或可爭取到彎道超車的機會,成為新一代全球性技術的標准制定者!
D. 初創企業的幾種基本融資方式有哪些
對一個初創公司而言,資金基本處於短缺狀態,如果缺少資金,初創企業的業務則無法取得進展。很多小企業經營失敗就是因為沒有資金繼續經營。員工薪水、設備、日常用品作為企業經營成本,都可能妨礙企業的發展。幸運的是,為了企業成長創業者可以進行必要的融資活動,而且可以有很多融資渠道可供選擇。
1、風險投資機構
風險投資是初創企業獲得資金的常用途徑。但獲得風險投資的程序較為繁冗。創業者需要提交商業計劃書,還要證明企業具有穩定的管理結構。大多數風險投資機構會要求獲得初創企業的股權,這就意味著他們想要擁有你公司的股份,以此換取提供種子基金。不過風險投資可以充分地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確保創業者成功實現自己的創業想法。
2、向身邊人借款
創業者的家人會願意借錢給創業者,從而提供創辦企業所需的資金。但是,要保證像對待其他投資者一樣對待家人。不要因為是自己家裡人就認為他們不想要收回自己的資金。實際上,自己家裡人借錢不能歸還造成的問題更多,甚至不如不借。
3、銀行貸款
創業者隨時都可以試試從本地的銀行融資。如果創業者的企業有貸款還款記錄,這個辦法效果會更好。此外,創業者也可以通過獲得個人貸款,來解決企業開支。不過如果沒能償還貸款,這么做可能會對自己的信用有負面影響。
4、天使投資人
天使投資是初創企業融資的不錯選擇,這種融資通常沒有多少附加條件。這些投資人的投資目標是初創企業可以取得成功。不過,天使投資人也不會白白把錢掏出來。作為投資條件,他們可能要加入公司董事會。大多數還想要看看商業計劃書,而這份計劃書要能讓他們對創業者的事業感到振奮。比如,某個天使投資人可能對人類移民太空感興趣。因此,創業者就要說明企業的新產品如何將這一目標變成可能。
5、尋找合適的企業孵化平台
企業孵化平台旨在對高新技術成果、科技型企業和創業企業進行孵化,以推動合作和交流,使企業"做大"。能夠在企業創辦初期舉步維艱時,提供場地、商務設施等一般性服務,商務代理服務和制定戰略、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市場分析、專業知識培訓等管理咨詢服務,協助獲得政府資金、申請擔保貸款、直接向企業進行投資、與風險投資結合等投融資服務。
6、眾籌模式
作為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大熱風口之一,目前的互聯網眾籌平台發展迅猛,涌現出解決創意實現、產品上市、店面擴張或股權融資等各種形式的眾籌平台。原來傳統產業的發展方式:投產建廠、招人、招商、鋪貨、售後等研產銷模式,在新經濟浪潮的今天被徹底拉平。客戶定製、參與設計、眾創、眾包、眾籌成為新創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模式,新創企業擁有更多的渠道和平台去實現企業夢想。當然眾多眾籌平台在助推企業成長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畢竟沒有專業機構的盡調、投管實力,投資群體風險意識也參差不齊,如果企業選擇了股權眾籌等方式,在後續的融資過程中也要考慮股權結構的優化和老股東的退出問題,以降低上市進程中的規范成本和風險。
E.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F. 創業融資、資金籌措方式請具體介紹每一種方式
方法很多,,較常見的是信用卡取現、保單貸款、網上借貸!別看這些融資方法面孔熟,但你還真不一定知道怎麼根據用錢額度大小、緊急狀態等,選擇最合適!
信用卡取現是最方面快捷的創業融資方法了,直接去離家最近的銀行ATM機就可以了,取現額度為持卡人信用額度的一定比例。就是有一點不好,這種融資方法是要收手續費的,跨行取款更貴!據統計現在國內大部分銀行的手續費都是3%,並且設有最低收費額。同時,信用卡取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
至於劃不劃算,得看和哪種融資方法比。起碼我說的這信用卡融資方法就比無抵押貸款省錢。拿手續費較為便宜的光大銀行信用卡說事,每期僅收取0.5%的手續費,年利率僅為6%,對比渣打銀行個人無抵押貸款的基準利率為每年7.9%-9.9%,這還是沒加息時的舊利率。
今兒要說的第二種融資方法是保單貸款。對,你沒聽錯,就是你去保險公司上的保險。這一紙保單不僅擁有現金價值,而且是個不錯的融資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保單都可以當融資方法用的,只有部分保單持有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貸款,保單貸款辦理手續簡便,資金到賬及時。但並不是所有保單都可以貸款,只有具備現金價值的兩全險、壽險、養老險、萬能險、分紅保險等,且需投保2年以上才能貸款,借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一般情況下,保單的貸款金額以當時現金價值的70%~80%為限。
第三種融資方法就是網商借貸,名聲最大的莫屬拍拍貸、宜信網、無憂借貸網,其實說白了,他們都是貸款中介。這種融資方法的運作跟婚介差不多,只不過他們在網上撮合需要貸款的人和有閑錢可以放貸的人成交,然後收提成。
G. 創業融資方法
我認為創業融資方法如下:
一、銀行貸款,這是我們生活中手頭拮據的時候通常會第一一個想到的救星 ,銀行也不斷的擴大對個人創業的融資支持,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多種貸款的方式。
(一)個人創業貸款、 (二)商業抵押貸款、 (三)保證貸款。
二、典當貸款,雖然有些機械,但是也不失為簡便、安全可靠的一一個融資方式。
三、政府創業扶持基金,政府也鼓勵中小型企業發展,鼓勵創業,在政策上也給了創業者支持。不僅有減免稅收等政策,且有很多政策性的創業扶持基金等給予創業者資金上的支持。
四、合夥創業,合夥創業不僅可以幫助創業的融資,且可以有效的利各個合夥人的資源,特別是有利於發揮人才的作用,在現實中幾個好朋友合夥也是創業的一種主要形式。
通常情況下,適合企業的融資方式有五種:股權融資、債權融資、銀行貸款、融資租賃、海外融資。
大部分企業都用的前三種融資方式,尤其是股權融資和銀行貸款。如果你想從中找個適合自己的,建議選股權融資,優點有:所需資金門檻低;融資風險小;能促使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及管理制度等,而且不用「還錢」。
在融資平台里,明德資本生態圈算比較靠譜的,不僅自己做投資,還有1800多家合作基金資源,並致力於幫中小企業提升經營水平,推動股權融資。如果你不確定哪個融資平台靠譜,建議來明德資本生態圈試試。"
如果你還有有關創業融資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H.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8)2012年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I. 創業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親情借款
成本最低的創業"貸款"創業初期最需要的是低成本資金支持,如果比較親近的親朋好友在銀行存有定期存款或國債,這時,你可以和他們協商借款,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並可以適當上浮,讓你非常方便快捷地籌集到創業資金。親朋好友也可以得到比銀行略高的利息,可以說兩全其美。不過,這需要借款人有良好的信譽,必要時可以找擔保人或用房產證、股票、金銀飾品等做抵押,以解除親朋好友的後顧之憂。
二、精打細算
合理選擇貸款期限銀行貸款一般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越長利率越高,如果創業者資金使用需求的時間不是太長,應盡量選擇短期貸款。比如,原打算辦理兩年期貸款可以一年一貸,這樣可以節省利息支出。另外,創業融資也要關注利率的走勢情況,如果利率趨勢走高,應搶在加息之前辦理貸款;如果利率走勢趨降,在資金需求不急的情況下則應暫緩辦理貸款,等降息後再適時辦理。
三、合理的融資方式
創業經營並不意味著要尋找風險投資——而是可以利用你的個人資本和來自親友們的資金,懷特說。此外,還可以尋找來自商業計劃競賽的獎金或捐贈等形式的免費資金。懷特說:「這些資金你壓根不用償還,也不用考慮回報問題。」可以向當地的商業孵化器、經濟發展中心、小企業發展中心等機構尋求有關本地區免費資金來源的信息。
四、選擇合適的規模
如果第一條生產線規模太大,所需的啟動資金就越多。別以為市場需求大就應該一上來就抓住時機大幹一番。利用手上的現有資金,看看這些資金究竟適合多大的生產規模。科爾斯。約翰遜說:「對所在行業進行調研,再確定自己的細分市場。」
五、將資金用在能產生收益的要素上
小預算創業的關鍵在於聰明地使用有限的資源。把資金使用在關鍵員工身上,這大大幫助了邁克爾。柯立茲。41歲的他創辦了埃克萊羅公司,為在海外運營或正在向海外拓展的公司提供翻譯服務。具有翻譯服務行業從業背景的柯立茲在2002年創辦了該公司,利用他廣泛的人脈關系,只僱用那些能直接創造收入的人員。柯立茲說:「我們用於啟動的資金非常短缺,所以當我們碰到能為某項服務付款的客戶時,我們就為這項服務去僱人。我們不僱用特定的人。所有的業務都是這樣——先有客戶承諾會購買某項服務,然後再僱人實現。」
六、提前還貸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創業過程中,如果因效益提高、貨款回籠,以及淡季經營、壓縮投入等原因致使經營資金出現閑置,這時,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變更貸款方式和年限的申請,直至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貸款變更或償還後,銀行會根據貸款時間和貸款金額據實收取利息,從而降低貸款人的利息負擔,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要承擔無限責任,風險較大。個人投資者在制定投資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選擇最優投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