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租賃的具體業務流程
1、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1)動產統一融資租賃登記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貳』 融資租賃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啊 動產的定義是什麼 不動產又是什麼 有誰知道 謝謝請回答
融資租賃一般是機器設備,以及一些辦公設備,而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專質或法律規定不可屬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現在,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准,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民法學上的物,是指存在於人身之外,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需要而又能為人所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客體。按照不同的標准,物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特定物與種類物、主物與從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原物與孳生物、有主物與無主物
『叄』 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是什麼什麼情形下適用
一.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發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但這一批新司解,大部分都只是翻新或者微調,唯獨《新擔保司法解釋》,跟《舊擔保法司解》相比,發生了結構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大幅度刪改,條文數量減少近半。
2.增加許多新規則,保留的條文也從內核與外延上發生了重大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12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擔保制度解釋》全文涵蓋一般規定、保證合同、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附則等五個章節,共有七十一個條款。此次《擔保制度解釋》條文修改篇幅大,本文提煉第一章節部分要點進行解讀,以供讀者了解該新規。
《擔保制度解釋》第一章節為一般規定,共第二十四條。通讀該章節發現,《擔保制度解釋》著力平衡擔保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對公司對外擔保、保證方式認定等諸多問題作出指引。
一、注重平衡擔保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擔保制度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主張僅在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的責任超出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主張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此,擔保人擔保債務以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為限,即便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約定違約條款,
《擔保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之際,為切實規范擔保交易秩序、統一擔保法律規則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2020年12月25日第1824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以下簡稱為《新擔保司法解釋》),並於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擔保制度對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作用越加凸顯。最高院在清理以往與擔保有關9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圍繞民法典關於擔保的最新規定,新制定了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新擔保司法解釋》全文涵蓋一般規定、保證合同、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附則等五個章節,共有七十一個條款。以下提煉出《新擔保司法解釋》中的四個亮點,並逐一進行解讀。
明晰動產擔保規則以配合統一登記制度
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過去由於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完善,動產擔保安全系數較低,很多債權人通常不願接受動產擔保,動產擔保無法有效發揮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新擔保司法解釋》的實施有力促進這一現狀的改變,對動產擔保效力、權利順位及司法救濟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新擔保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佔有抵押財產後,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二)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並移轉佔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三)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採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動產抵押的規則可以總結為:動產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第一,不得對抗抵押動產的善意受讓人。即在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並且受讓、佔有抵押財產時,抵押權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行使抵押權;
第二,不能對抗抵押動產的善意承租人。即在承租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並且佔有抵押財產時,其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而得以存續;對於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採取執行措施的抵押動產,抵押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反之,若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人可依據該登記的抵押權對抗抵押動產的受讓人、承租人,並可就該抵押動產優先受償。
這意味著,動產抵押一旦進行了登記,其擔保效用將大大增強,安全系數隨之提高。這有利於解除債權人的後顧之憂,提高動產資源的利用效率,為中小微企業以動產融資疏通道路。
另外,關於動產擔保登記機構和程序,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從2021年1月1日起,對動產和權利擔保在全國實行統一登記。「原由市場監管總局承擔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和人民銀行承擔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以及存款單質押、融資租賃、保理等登記,改由人民銀行統一承擔,提供基於互聯網的7×24小時全天候服務。此前已作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的,不需要重新登記,有關部門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數據移交等銜接工作。對新登記的,由當事人通過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全面掌握企業動產和相關權利信息,提升給企業擔保融資的意願。
新增非典型擔保,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保證、抵押和質押是三種傳統的擔保方式,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三種擔保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多樣化的社會需要。民法典新增了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此次公布的《新擔保司法解釋》也配套了相應規則,為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明確了解決方案。舉例如下:
第六十三條確立了以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的合同並不一定歸於無效的原則,同時規定對於此種財產權利擔保需要依法進行登記才具有物權效力。
第六十一條明確了公路、橋梁、公園等收費權質押的物權效力及實現方式。即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可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可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並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六十八條明確了財產讓與形式進行擔保的優先受償效力,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該約定有效,在當事人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第二,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該約定無效,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不得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但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即當事人已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權人可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若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後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該約定無效。但當事人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權人可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明確公司對外擔保相關法律規定
在以往實踐中,公司法雖然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需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對公司違反這一規定,擔保是否有效,並未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爭議很大。同時關於企業之間的相互擔保,以往的司法案例傾向認為相互擔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此即便沒有進行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有效。而此次《新擔保司法解釋》採用了新的裁判思路。
《新擔保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據此,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則總結如下:
第一,公司對外擔保包括企業相互擔保應當履行有關決議程序,否則構成越權擔保,可能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構成越權代表。越權代表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的效力取決於相對人是否善意。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有效,公司需承擔擔保責任;相對人不構成善意的,公司不用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相對人善意的判斷標准在於相對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具體表現為相對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是否盡到了公司決議的合理審查義務。若相對人審查了公司有關擔保的決議,從而簽訂擔保合同,構成善意,若未審查,則構成惡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就<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回答記者提問》,《新擔保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相對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合理審查公司決議的義務,目的在於「防止法定代表人違規提供相互擔保,避免因相互擔保引發債務危機連鎖反應,防範金融風險。」
對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此次《新擔保司法解釋》增加了相對人審查上市公司披露的有關擔保決議的義務。第九條的前兩款規定,「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發生效力,並由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相對人未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於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張擔保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不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除了要經過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之外,還應當公開披露有關擔保的決議事項。如果相對人並未根據披露的擔保決議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則相對人要求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若相對人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擔保決議簽訂擔保合同,則該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實踐中頻繁發生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擔保合同,促使上市公司資產被掏空,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問題。
為學校、幼兒園和醫療機構等特殊主體指明融資擔保的路徑
對於學校、幼兒園和醫療機構等特殊民事主體是否可以提供擔保的問題,《新擔保司法解釋》總體上依據營利與非營利的性質進行了界定。
《新擔保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關於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特殊主體設立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營利與非營利的性質。若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則一般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除非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因購買或承租公益設施而設定所有權保留的擔保合同有效、以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或財產權利設立的擔保合同有效;若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則其具有擔保資格,訂立的擔保合同一般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還有很多,學習和把握新擔保司法解釋的條文精髓,將對我們的工作與生活產生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民法典擔保適用范圍包括: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肆』 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法律分析: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2、應收賬款、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3、融資租賃;4、保理;5、所有權保留;6、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二)應收賬款質押;(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四)融資租賃;(五)保理;(六)所有權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伍』 怎麼確認在中國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公式的資料真實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范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徵信分中心(以下簡稱徵信分中心),以及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的當事人。登記系統通過互聯網提供登記與查詢服務,網址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三條 【定義】 本規則所指動產和權利擔保包括當事人通過約定在動產和權利上設定的、為償付債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債務提供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各類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轉讓、融資租賃、保證金質押、存貨和倉單質押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則所指登記,是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出於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在登記系統將有關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予以記載,並通過登記系統進行公示的行為。
第二章用戶
第四條 【填表人】 當事人在登記系統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與查詢業務,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辦理登記的當事人在以下條款中也稱為「填表人」。
填表人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違規操作報送】 填表人在辦理登記的過程中違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本規則的相關要求,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辦理登記,且經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依法認定的,徵信中心可以將填表人的相關違規操作信息報送徵信系統,並在登記系統中公開有關法律文書。
第六條 【用戶類型】 登記系統的用戶分為普通用戶和常用戶。
個人可以注冊為普通用戶。普通用戶是僅具有查詢資格的用戶。
機構可以注冊為常用戶。常用戶是具有登記和查詢資格的用戶。申請機構通過其住所地的徵信分中心身份審查後取得用戶資格。
個人辦理登記的,可委託具有常用戶資格的機構辦理。
第七條 【注冊信息要求】 用戶應當如實填寫注冊信息,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用戶應及時更新。
第八條 【普通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普通用戶的個人可直接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進行注冊。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用戶服務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的約束。
第九條 【常用戶注冊流程】 申請常用戶的機構應首先登錄登記系統互聯網頁面填寫注冊信息,申請人點擊「同意」按鈕視為接受《用戶協議》的約束。申請人完成在線注冊後,應向徵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的注冊文件,具體指:
1.金融機構提供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並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2.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3.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4.其它機構提供注冊管理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二)填寫完整並簽字蓋章的常用戶開通申請表;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六)單位介紹信。
常用戶為金融機構或已實現多證合一的機構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所指材料。
上述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常用戶開通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應加蓋公章。
第十條 【常用戶用戶審核】 徵信分中心對常用戶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錄入登記系統,並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常用戶管理員與操作員】 常用戶在登記系統內設置用戶管理員,用戶管理員創建和管理本機構的操作員。操作員以用戶管理員為其設定的登錄名登錄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或查詢。
操作員在登記系統的登記、查詢等操作行為由其所在的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用戶信息變更流程】 申請用戶名稱變更、用戶密碼重置、用戶停用或注銷的,當事人應當下載並填寫相應的附表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徵信中心。
申請用戶注冊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供名稱變更前後的機構身份證明材料副本復印件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對於審查通過的上述申請,徵信中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三條【登記辦理人】 登記由擔保權人辦理,擔保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規則關於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受託人在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信息告知委託人。
第十四條【登記信息要求】 填表人應如實登記動產和權利擔保信息,確保登記內容真實、完整、准確。
如因登記內容填寫錯誤,導致登記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確公示權利的,或因虛假或不實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填表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登記業務范圍】 登記系統支持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租賃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所有權保留登記,租購登記,留置權登記,存貨和倉單質押登記,保證金質押登記,動產信託登記,徵信中心受託辦理的其他登記,以及其他動產擔保登記等業務類型。
填表人應按照交易相關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性質選擇相應的業務類型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登記內容】 填表人就動產和權利擔保初次進行登記的,應選擇初始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擔保合同當事人信息、標的物信息、登記期限等。
填表人可根據擔保合同約定,同時填寫多個當事人信息。
填表人可以按照擔保合同內容對標的物信息進行具體描述或概括描述,但應達到可以識別標的物的程度。
填表人可以根據權利公示需要自行選擇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6個月,超過6個月的,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至30年。
第十七條【變更登記】 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填表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人或擔保權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變更的,填表人應在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變更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變更登記後,變更登記證明載明的登記信息是該次變更登記後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最新狀況。
登記已經被注銷或登記期限屆滿的,不能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展期登記】 在登記到期前90日內,可以申請展期登記。登記期限屆滿未展期的,登記不再對外提供查詢。
對初始登記進行展期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用戶可進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九條【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有異議的,可以和填表人協商,要求變更或注銷有關登記。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相關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異議登記,應當注冊為登記系統用戶,並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7日內通知被發表異議登記的當事人。
辦理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應在辦理異議的同時上傳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受理該異議事項的證明材料,或者於異議登記完成後30日內將上述證明材料一次性上傳完整。上傳過附件的異議登記不能再次補充附件。發表異議登記的用戶可自行注銷異議登記。
當事人在異議完成後30日內不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徵信中心將撤銷該筆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登記期限未屆滿,但登記記載的主債權消滅、擔保權實現、擔保權人放棄擔保權或者存在其他導致登記權利消滅情形的,填表人應自上述情形產生之日起1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對初始登記進行注銷的,應當輸入該初始登記編號與修改碼。
填表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登記期限屆滿前注銷,且剩餘登記期限長於180日的,該登記將繼續對外提供查詢180日;剩餘登記期限不足180日的,該登記在剩餘登記期限內繼續對外提供查詢。
第二十一條 【登記授權人】 對有多個權利人的登記進行變更、展期和注銷時,應輸入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名稱。
授權該次登記的權利人是登記系統中所指的授權人。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明】 登記系統為錄入信息要素齊備、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記分配唯一的登記證明編號,記錄登記時間,並生成含有登記時間及登記證明編號的登記文件。
第二十三條 【撤銷登記】 經當事人申請,徵信中心根據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及仲裁機構裁決,撤銷相關登記。
申請撤銷登記,當事人應將以下材料寄送至徵信中心:
(一)填寫完整的撤銷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生效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復印件。
申請人是個人的,上述材料(一)應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機構的,上述材料應加蓋公章。
對審查通過的撤銷登記申請,徵信中心在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登記。
第四章查詢和證明驗證
第二十四條 【查詢范圍】 本規則所指查詢,是指相關動產和權利擔保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登記系統通過檢索獲得相關登記信息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系統的用戶後,查詢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信息。
登記期限屆滿、登記被注銷且注銷後展示期屆滿、登記被撤銷的,登記系統不再對外提供在線查詢。當事人可以向徵信中心申請相關登記信息的離線查詢。
第二十五條 【查詢條件】 查詢人可通過擔保人名稱、留置權人名稱、受託人名稱、登記證明編號、租賃財產唯一標識碼等檢索標准在登記系統查詢有關登記信息。
擔保人、留置權人、受託人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以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為檢索標准進行查詢。
第二十六條 【查詢結果】 為保證查詢結果的准確性,查詢人在使用登記系統進行查詢時,應輸入准確、完整的檢索信息。
登記系統出具與查詢條件相匹配的查詢結果。查詢結果包括查詢報告和查詢證明。
查詢報告是指登記系統按照用戶輸入的查詢條件,以頁面方式向用戶展示其檢索出的所有符合條件的登記證明文件的報告。展示結果包括查詢時間、查詢條件以及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的概要信息,用戶可在查詢報告頁面下載其查詢到的每筆登記證明文件。
查詢證明是指經用戶申請、由登記系統對查詢報告給出的,載有查詢時間、查詢條件、查詢結果的證明文件。每個查詢證明均有一個唯一不變的編號,即查詢證明編號。
第二十七條【證明驗證定義】 本規則所指證明驗證,是指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登記證明編號或查詢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對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進行驗證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證明驗證的使用】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在登記系統首頁使用證明驗證功能,無需登錄登記系統或注冊成為登記系統用戶。
第二十九條【受託登記查詢范圍】登記系統接受其他登記機構委託提供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服務的,查詢結果僅包括徵信中心自受託之日起在登記系統辦理的登記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在登記系統輸入字母、數字和括弧,均應在半形狀態下進行。
第三十一條 登記系統提供7×24小時服務,維護時間除外。因系統維護和升級等原因暫停服務時,徵信中心將在登記系統網頁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按照徵信中心發布的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登記收費標准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徵信中心根據本規則制定與發布的有關登記指引是本規則的細化與補充,用戶應遵守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9年4月28日起實施。
『陸』 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保證、抵押和質押均可使用。也就是說,手續齊全且合法的話,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柒』 如何動產融資登記證明編號
工商局動產抵押有編號。
『捌』 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保護擔保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將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遊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徵信中心建立基於互聯網的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統一登記系統)為社會公眾提供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和查詢服務。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徵信中心登記和查詢服務有關活動進行督促指導。第二章登記與查詢第六條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通過統一登記系統辦理。第七條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擔保權人辦理登記前,應當與擔保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擔保權人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於擔保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第八條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應當注冊為統一登記系統的用戶。第九條登記內容包括擔保權人和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產的描述、登記期限。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填寫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法定注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金融機構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球法人識別編碼等機構代碼或編碼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擔保權人或擔保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載明的地址等信息。
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約定將主債權金額、擔保范圍、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擔保財產等項目作為登記內容。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性描述的,應當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
最高額擔保應登記最高債權額。第十條擔保權人應當將填寫完畢的登記內容提交統一登記系統。統一登記系統記錄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編號,生成初始登記證明和修改碼提供給擔保權人。第十一條擔保權人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第十二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擔保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擔保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第十三條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擔保權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擔保權人在原登記中增加新的擔保財產的,新增加的部分視為新的登記。第十四條擔保權人辦理登記時所填寫的擔保人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4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五條擔保權人辦理展期、變更登記的,應當與擔保人就展期、變更事項達成一致。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權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權利實現;
(三)擔保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擔保財產之上的全部擔保權;
(四)其他導致所登記權利消滅的情形。
擔保權人遲延辦理注銷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玖』 融資租賃抵押如何辦理抵押登記
申請流程
第一步
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第二步
××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第三步
××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第四步
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第五步
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第六步
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第七步
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第八步
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第九步
××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步
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9)動產統一融資租賃登記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拾』 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范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五)保理;
(六)所有權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以下簡稱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拓展資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徵信中心的督促指導。徵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徵信中心要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運轉的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統一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注銷服務和數據移交工作,確保有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