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華潤信託非凈值可信嗎
不一定。
信託(英語: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信託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代信託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於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託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託「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託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託產品,吸收信託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准化和典型的信託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所熟悉。
Ⅱ 華潤信託是國企嗎
華潤信託前身是成立於1982年、有「信託行業常青樹」之稱的「深圳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目前華潤信託注冊資本已增至110億元,位居行業前列。
長久以來,華潤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國資委分別持有華潤信託51%及49%股權。
華潤信託相關人士表示,為落實深圳市國資國企改革有關部署,進一步優化市屬國資國企資源布局,深圳市國資委決定將其所持有的華潤信託49%股權無償劃轉給深投控。「變更股權後,華潤信託將成為深投控科技金控平台的一份子,有利於公司與平台內其他機構發揮協同效應,增強轉型動力及客戶拓展能力,加速業務增長和盈利水平,更好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業界觀察人士認為,這應該是深圳國資強化其平台實力的安排。
據悉,華潤信託通過持有國內證券行業翹楚的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及與台灣第一大券商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合資組建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形成健康良性的業務組合,並華潤置地、華潤醫葯、華潤銀行、華潤資本、華潤資產等華潤集團旗下利潤中心積極探索產融結合和融融協同的業務模式,以融促產、脫虛向實,著力打造有自身特色、可持續發展的商業模式。
華潤信託表示,公司將對《公司章程》相應條款進行修訂,並及時辦理相關工商變更(備案)手續。
Ⅲ 華潤信託鑫華3號贖回要幾天
一般是在10天左右
華潤信託秉承華潤集團優秀的企業文化,在「讓資產更智慧」的品牌口號引領下,始終堅持客戶導向和持續創新,在結構金融、證券信託、資產證券化、財富管理、普惠金融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實現凈利潤8.23億元;人均利潤875萬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總資產為53.54億元人民幣,凈資產達50.28億元人民幣
Ⅳ 華潤信託中歐寧創項目
摘要 上周滬深300下跌2.71%,上證綜指下跌1.40%,深證成指下跌2.09%,創業板指下跌3.09%;分行業來看,非銀金融、電子和電氣設備跌幅居前。
Ⅳ 私募法律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為公司制PE募集保留切入口
《公司法》、《證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發行制度,而此前的中國法律從未涉及私募的內容。
修改之前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可見,原先的《公司法》對募集設立,也是要求必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而不允許私募設立方式存在。
而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此作出了修正。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這意味著法律第一次對「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司設立方式可以採用私募的形式,從而從立法角度確立了與公募相對應的私募概念。
然而,《公司法》在為通過募集設立股份公司提供製度通道和保障之外,對私募的運作規則並沒有作出詳細規定,而是將其整合到《證券法》的體系內,按照證券發行的一個類型進行規范。
此外,修改後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批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降低為500萬元,採用登記制,並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修改後的《公司法》還將發起人股份轉讓限制縮短為一年。這些規定為私募發行證券提供了空間。
《證券法》——為公司制PE募集劃定外延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證券法》雖然只是解釋了「什麼是公開發行」,但從相對的角度來思考,非公開發行就是與公開發行相反的集合,這樣,我們也從《證券法》中明確了什麼是「非公開發行」,而這也是私募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證券法》對公開發行的判斷標准主要是發行人數,即「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超過200人」就是公開發行。對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第三部分「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中規定: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但是,此規定與《證券法》的公開發行規定有所出入。《證券法》中,向特定對象200人以上發行就是公開發行,相反,不超過200人就是非公開發行。而此規定中,向特定對象發行後,股東不超過200人就是非公開發行。這種規定的不一致造成了執法的漏洞。實踐中,許多公司不管實際有多少人持股,在遞交公司登記申請表時登記的股東人數都不會超過200人,這就規避了法律對公開發行的限制。而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按實際持股人算,隱名股東也是不能計入的,因為我國法律並不承認隱名股東的存在。當然,從法律效力級別上來說,應當按照效力級別高的法律執行,即以《證券法》的規定為准。
另外,上市公司也是可以進行私募的,只是由於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私募行為本身的不透明性,從而導致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進行私募的行為有不一樣的規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二)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管理辦法》(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所稱「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特定對象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而且在股東大會上就要確定發行對象;二是發行對象不能超過10名。「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信託公司作為直接的發行對象以其自有資金認購,自己屬於獨立的發行對象,但背後的投資者數量可能很多,這些背後的信託人就成為了該股票間接的投資者,這些間接投資者當然不受發行對象數量的限制。3、《合夥企業法》——未涉及有限合夥制PE募集規范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夥一章,自此中國法律中也有了國際私募最常採用的組織形式。國際上很多大型的PE都是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稱為GP(General Partner),投資者是有限合夥人,稱為LP(Limited Partner)。
私募發行規則的理解涉及兩個方面:一個是發行,也就是將證券分發出去,結果是被持有,難點在於是間接持有還是直接持有。另一個是私募,也就是私募和公募的臨界點是什麼,什麼情況下應當適用《證券法》對證券公開發行的限制。我國的《合夥企業法》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中根本沒有明確出現「發行」和「公開」這兩個詞,與《公司法》和《證券法》不同。如何從現有的法律條款中理解有限合夥中的私募發行呢
我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是這樣規定的:「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注意法律在這里規定的是「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由於中國不承認隱名合夥人,所以這里的合夥人是必須記載於合夥合同和有限合夥工商登記里的,有限合夥如果發行合夥份額,就應當將發行情況記載於冊、公示於眾。但現實中也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多名自然人共同委託一名自然人向有限合夥投資,約定該名自然人得到的合夥利潤的分配方法。這樣,雖然記載於合夥合同和工商登記的是一名合夥人,即直接持有人,但實際上該名合夥人代表的是多名自然人,即間接持有人。那麼,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發行人數是按照直接持有人計算,還是按照間接持有人計算?
信託法下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規則所涉及的,也就是信託公司如何募集資金進行信託計劃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拆分為3個部分:信託公司如何設立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如何推介信託計劃,和信託計劃成功與否的後續。
首先,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其次,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託合同應當在首頁明確註明以下內容: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託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信託公司應當提供便利,保證委託人能夠查閱或者復制所有的信託計劃文件,並向委託人提供信託合同文本原件。
最後,信託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託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託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委託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計劃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戶,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披露信託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Ⅵ 前十大信託公司有哪些各自業務特點是什麼
中國國內上市的信託公司有:中國平安、新華保險、中國太保、中國人壽版、 渤海租賃、陝國投權A、愛建股份、中航投資、安信信託、香溢融通。
信託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
Ⅶ 華潤信託是什麼貸款
華潤信託原名深圳市信託投資公司,後更名為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實現凈利潤8.23億元;人均利潤875萬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總資產為53.54億元人民幣,凈資產達50.28億元人民幣,各項經濟指標在中國信託行業中名列前茅。信託貸款是華潤信託的信託業務之一,信託貸款是指通過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信託計劃或者對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方式募集資金,向融資方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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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的大事記
1994年,發起設立證券公司,培育目前國內最大的綜合性券商之一——國信證券;
1995年,與美國沃爾瑪公司合資成立「深圳沃爾瑪珠江百貨有限公司」,成為全球商業巨鱷沃爾瑪進入中國的引路人;
2004年,發行國內第一支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計劃——深國投·赤子之心(中國)集合資金信託,後被業界廣泛復制,並被稱為「深圳模式」或「深國投模式」。
2005年12月,設計並實施了國內第一隻股權分置改革集合財產計劃——深國投·農產品股權分置改革集合財產信託計劃,開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先河。
2006年3月,設計並實施了國內第一隻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深國投·萬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在限制性股票激勵領域一支獨秀。
2006年10月, 發行了第一隻企業現金流資產證券化信託計劃,首創企業日常經營收入與信託計劃利益捆綁的融資模式。
2009年4月,成立四川都江堰重建信託計劃,積極參與四川災後重建,並將公司自身享有的超過信託計劃基準收益部分10%的收益以全體受益人的名義捐贈成立「華潤信託·愛心傳遞夢想中心」,項目已順利結束並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應。
2009年6月,與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合作,在國內率先設立外幣融資類信託理財系列產品,並獲得深圳金融創新獎。
2009年11月,率先開發第一個組合基金信託產品系列——「託付寶TOF」, 依託強大的資料庫及管理經驗,開創公司主動管理的證券信託產品的全新模式。
2009年底,發布第一個中國對沖基金指數——「晨星中國·華潤信託中國對沖基金指數」(簡稱「MCRI」),成為國內首個反映陽光私募行業的基準業績指數。
2011年5月, 率先成立零售業地產發展基金——華潤信託·銀泰零售業發展投資基金1期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計劃資金規模達20億元。
2011年12月,發行了國內首支煤炭資源整合並購基金——華潤信託·民生能源投資基金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該產品在礦產資源基金領域迅速建立了領先的行業品牌和口碑。
Ⅸ 信託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關系及責任
盡管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特徵與信託關系基本相同,但是畢竟只是根據信託原理設計,因而不能將其等同於信託,特別是在法律關系主體方面,雖然它遵循了信託關系主體架構,但是其獨特之處在於它不同於信託關系中僅有三個當事人,而是由四個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益人)構成委託、受託、受益三方法律關系。在這一特徵下,弄清四人三方關系,對於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他們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而這一點恰恰是理論界爭論不清、立法上尚未給出清晰結論的問題。(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從投資基金主體之間的關系來講,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這一點已為兩大法系的信託理論所認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以及他們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兩大法系信託理論存在著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內部也有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分離論。此為大陸法系國家較為流行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主張投資基金中存在著二元結構,認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並不處在同一層次,因此需要將兩者的功能進行分離。該理論又分為自益信託型分離論和他益信託型分離論。前者以德國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經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第一層信託關系,經理人與託管人之間存在第二層信託關系。依此結構,投資人集委託人和受益人為一身,此為自益信託型分離;後者以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雖為委託人,但僅是名義上的委託人,而實際委託人則是經理人,託管人為經理人的受託人,投資人為受益人,這一結構中實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此為他益信託型分離。
分離論的觀點,實際上是對英美信託理論的移植。根據英美法關於信託的雙重財產說,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這是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託人的根本標准。雖然基金管理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巨大的管理處分權利,但是毫無疑問,事實上是基金託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所有權。正因為如此,不論分離論將投資基金的信託關系作幾層分解,但其最終的或法律上的受託人仍然歸結為基金託管人。在這一點上它與英美法上確定受託人的標準是一致的。
被動信託論。英美法根據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行為義務,將信託分為被動信託和主動信託兩類。所謂被動信託是指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但對信託財產並不負有積極行為的義務。該理論認為,在投資基金關系中,託管人名為受託人,實質上不負責基金的實際經營,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對基金財產加以運用和處置。英美國家之所以對被動信託予以承認,旨在使人們對信託的利用更加靈活,以達到使自己和他人獲益的目的。
雖然被動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但英美法卻認為單位信託是主動信託而非被動信託。根據英國《1991年金融服務條例》,基金受託人有責任監基金督管理人行為與該條例、信託器樂、計劃細節是否一致;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信託的指令,基金受託人有權拒絕。
用被動信託理論解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為日本一些學者的觀點,但並未被日本法所採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的信託要件是:須將財產的管理、處分轉移於他方,不允許受託人消極管理。實際上不僅日本法有此規定,而且美國《信託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信託,即對受益人負有管理信託的義務。正因為如此,被動信託能否應用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
共同受託人說。該學說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我國許多學者持此觀點。
倒分離論。這種理論與分離論的分層結構相似,但是層次卻相反,因此筆者將其稱為倒分離論。該理論認為基金託管人是受託人(第一受託人),同時基金託管人又作為委託人,將基金財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第二受託人)進行投資運作。
獨立被信任說。該學說認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為委託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為受託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種獨立的被信任者。
對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的界定,我國立法者給予了高度關注。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在信託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託制基金的構造。」基於此考慮,立法機關這個問題持慎重態度。由於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託職責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確定了四項原則: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沖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託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原則指導下,最後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作出了有別於英美法和大陸法信託理論的特別界定。根據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條款的分析,筆者認為,該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界定為受託人,但並未區分是獨立受託人還是共同受託人,或是有層次區別的受託人。《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託職責。」的表述即反映了這一特點。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既非共同受託人,又非獨立受託人,而是兼有兩者特徵的特殊受託人。我國《信託法》第31條規定:「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第32條規定:「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信託法》31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共同受託人,因為他們是對同一基金財產進行受託管理。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前一種情形與《信託法》第32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難認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而後一種情形則符合《信託法》第31、32條的特徵,在這種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託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互為委託人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第5款規定,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從該款規定看,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但29條第10款又規定,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從這一款規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託管人的受託人。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4、35條又分別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兩者任何一方的職責終止時,另一方均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的規定,並結合第24、35條綜合考慮,筆者認為我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在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下的互為委託的關系。
Ⅹ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企業
華潤創業有限公司
華潤怡寶飲料(中國)有限公司:隸屬華潤集團屬下香港上市公司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部位於深圳市
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北區),主營「怡寶」牌系列飲用純凈水,1989年,華潤怡寶在國內率先推出純凈水,是國內最早專業化生產包裝飲用水的企業之一。2009年以「營養素飲料」為切入點,開發並推出具有「舒緩」功能的營養素果味飲料「零帕」,開創了中國功能性飲料細分市場的新品類。
華潤萬家有限公司:是華潤集團旗下優秀零售連鎖企業集團,同時也是中國最具規模的零售連鎖企業集團之一。旗下擁有華潤萬家、蘇果、歡樂頌、中藝、華潤堂、Ole『、blt、VanGO、Voi_la!、VIVO采活、Pacific Coffee等多個著名品牌,其中超市業務已連續多年位居中國連鎖超市第一位。
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是一家生產、經營啤酒的全國性的專業啤酒公司。總部設於中國北京。其股東是華潤創業有限公司和全球第二大啤酒集團SABMiller。華潤雪花啤酒在中國經營超過70家啤酒廠,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個區域品牌共佔有中國啤酒市場的21%份額。2010年華潤雪花啤酒銷量超過928萬千升,年增長達11%,公司總產銷量連續六年遙遙領先國內其他啤酒企業。2010年雪花單品牌銷量進一步增長16%達到841.3萬千升,鞏固了其作為全球領先啤酒品牌的地位。
華潤五豐有限公司:1951年成立於香港,隸屬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現為香港恆生指數成分股「華潤創業」的全資附屬公司,是一家集食品研發、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運輸、國際貿易於一體的綜合性食品集團。主營業務包括肉食業務、水產業務、綜合食品業務三大類,業務區域涵蓋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市場。
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
華潤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華潤集團董事會常務會議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決定設立一級利潤中心華潤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負責風電、核電、光伏、垃圾發電等項目的開發、建設、運營。
華潤煤業控股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Co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簡稱「華潤煤業」)於2010年8月11日在香港注冊成立,法定股本100億港元,主要從事煤礦投資、建設與運營,是華潤集團的一級利潤中心、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潤電力」)的全資子公司。
華潤醫葯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醫葯的整體規模位居中國醫葯行業第二名,正在朝著2015年香港主板整體上市的目標邁進。
華潤醫葯旗下擁有多家實力雄厚的企業,包括華潤醫葯產業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創新孵化事業部、華潤醫葯商業集團、華潤三九、華潤雙鶴、東阿阿膠、華潤賽科葯業、紫竹葯業等等;其中華潤三九、華潤雙鶴和東阿阿膠是國內A股上市公司。
華潤醫葯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遍及全國28個省市,在葯品製造和醫葯分銷方面都具有雄厚的產業基礎和領先的競爭優勢。華潤醫葯旗下銷售額過億港元產品有超過20個,過10億港元產品兩個(即:999感冒靈、東阿阿膠塊)。華潤醫葯擁有多個「中國馳名商標」,「999」品牌還兩次入選中國最具價值品牌50強,「東阿阿膠」等品牌被評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
華潤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潤深國投控股信託有限公司、華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華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華潤置地有限公司、華潤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華潤燃氣(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