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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2p代替信託

發布時間:2022-06-14 20:00:26

1. 信託和p2p的區別 信託產品與p2p理財的對比

信託的特點
1.以信用為基礎,任何類型的信託都是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信用的基礎上,如果受回託人不為委託答人所信用,信託行為就不會產生。
2.具有特定的目的。信託的目的是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去運用,所得收益歸於委託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託人所得到的是約定的信託報酬。
3.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委託者必須享有財產的所有權(或支配權),受託者才能接受這項信託,受託人替代委託人行使財產上的法定權利。
4.信託是多邊的經濟關系。信託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關系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有時委託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時受益人不止一個人。而商業銀行一般貸款是涉及到銀行和貸款單位兩個方面。
5. 信託按經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信託機構不承擔損失風險。受託人按委託人要求對財產進行經營管理,收益歸受益者所有,虧損也由受益者負擔。
P2P是個人通過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資料均由MBA智庫網路提供,關於信託知識也可咨詢智庫幫幫理財產品專業人士。

2. p2p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p2p和信託的區別來:
一、投資門檻源:信託和p2p的區別便在於這里。一個高冷,一個接地氣。更多的人接觸到信託理財,那都是在電視電影屏幕里。屬於大老闆投資首選。傳統信託公司的理財門檻超過百萬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財則不相同,它有著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獨特之處,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說他接地氣又不坑爹,投資者也是十分贊同吧。
二、投資靈活程度:要說起來,信託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給,除了入門門檻極高。另外一方面,它對於資金要求也是有著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變現能力極差,這與它的高富帥特性有關,對於高富帥來說這百萬資金不過是信手拈來。而對普通百姓,說不定是全部身家。這個時候網貸投資的有點便完全顯露出來了。從幾十天到半年再到一年,各種期限隨便投資者自己選,一切看你的口袋說話。即使是再短期的,互貸網仍然可以提供像余額寶一樣的理財產品,例如日盈寶,隔天即可獲得收益。

3. 大家是不是覺得很受益

【對於信託受益權的「債權」或「物權」屬性問題,昨日文章的內容明顯缺乏更多研究,筆者認為信託受益權應傾向於物權性質較多。特於此更正,以本文觀點為筆者目前真實觀點。】金融創新是當今每日每時都在發生的常態,法律監管亦步亦趨緊隨其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歷史步伐來看,現階段的監管追趕速度可以說是有史以來最快。近日投資金融屆再掀起一股「收益權」拆分轉讓的浪潮,不滿於年化10%左右的信託產品預期收益,信託計劃受益人及業內各路英傑紛紛將目光投向更具發展前景的新課題——「收益權轉讓」,將實際投資期限長(信託2-3年)、流動性弱(可以轉讓但程序較生硬)的信託收益權拿來,拆分成「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信託受益權作為我國法定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其轉讓雖然可以進行並受法律保護,但當要將其進行拆分並以其為基礎進行再時,其中需要面對的法律障礙及風險就必須進行詳實的考慮。首先必須關注的是,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轉讓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明確限制。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信託受益權的轉讓進行了明確限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從此規定可知,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只能向機構進行轉讓,如果某機構將其自身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只有一種轉讓途徑——向其他機構整體轉讓。自然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有三種轉讓途徑——(1)向機構拆分轉讓;(2)向機構整體轉讓;(3)向自然人整體轉讓。這些限制阻隔了一個最重要的監管重點防範現象——向自然人拆分轉讓!其次,對於信託受益權本身的法律性質尚處於不清晰狀態,各界對信託受益權的物權屬性及債權屬性還有爭論,觀點不能統一。因此,對於現實中已經存在的「信託收益權」這個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說其「打法律概念的擦邊球」是比較恰當的,究竟能否從信託受益權的概念中再剝離出信託收益權,實在是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但我們認為,「信託收益權」或就僅是「收益權」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一種為金融產品創新而創設的詞彙,其無法突破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邏輯,既不能將其稱為物權,亦不屬於債權,目前為止,尚無哪一部法律法規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定義和規范,而處於這一「灰色」地帶的創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發展,在事實上推進著我國金融領域的繁榮,只是這種繁榮到底能否持續,能持續多久,或者,能否推動我國金融法制的進一步規范,都是我們努力去解的難題。目前金融場上比較常見的信託受益權再方式有這樣幾大類,其中出現的最新狀態就是將信託受益權轉化為「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且對象沒有條件限制,沒有規范約束,變相將受嚴格監管的信託受益權持有條件轉換為了面向普通民眾的無條件持有。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託受益權進行質押P2P平台是目前最活躍的微金融成員,雖然在單筆標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總體額度上卻實實在在是高大上。為了增強平台的獲客能力和資金流動性,平台創意性的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一種手段進行操作,當然,P2P平台實際操作的質押物(抵押物)遠不止信託受益權,其他包括銀行匯票、倉單等等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質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創設性的拿來進行了債權的增信。在實際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託受益人將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在受託人處(信託)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予P2P平台,作為向平台上投資人(出借人)的借款。P2P平台則將平台投資人的資金通過提供居間服務的方式實現資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二、將「信託收益權」從信託受益權中剝離,再進行分拆轉讓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受大家爭論的方式,各類金融和類金融機構都在嘗試,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熱心此創新模式的實體。那麼到底什麼是「收益權」,法律沒有界定,而這種「收益權」與地方平台項目中路橋收費所指的未來「收益權」自然不是一個概念。在無法明確「收益權」是哪一種具體權利的前提下,這種權利轉讓的根基必會受到不可忽視的質疑。用「信託收益權」代替信託受益權進行轉讓,在形式上規避了《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對於轉讓和分拆轉讓的限制,但實質上不能不說是違背了監管出發點的行為,實際上是否可以嚴格的歸結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們將其行為的本質倒推回監管原則的層面,其不合法合規性自然表露無遺。實踐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轉讓或通過P2P平台等機構分拆向普通公眾進行轉讓(普通公眾包括自然人和機構)。「信託收益權」在從「信託受益權」中通過協議等方式成功分離出來後,再進行分拆轉讓似乎已不用受監管規則的約束,形式上逃避了監管的細則,事實上以現在的監管條文進行審核也的確難以界定其行為的違法性。法無禁止即是否適用於這個范疇?該用何種辯證的目光發現其中的基本矛盾並解決之?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無疑突破了一直以來備受限制的「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現實場需要,這從業界的熱情和實踐規模愈演愈烈即可見一斑。但,從法理基礎的中,我們認為這種操作方式很難符合合法合規的要求。從監管根源上說,監管之所以不允許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轉讓,是因為信託產品本身存在較大的風險性,其設立、投向等無一不折射出「投資」性質,而投資必然面對風險,投資收益愈可觀,風險愈高。這與銀行存款等普通民眾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貸關系不在同一個風險級別中,自然不能允許將此種高風險金融產品向普通大眾化整為零的進行,否則一旦投資難以兌付,必然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因此,凡可以承擔高風險的投資人才是有資格獲得此類高收益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受眾,這個受眾圈子也從普通大眾的廣義范疇中濃縮為監管規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資人」,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監管部門將此類金融產品限制在「合格投資人」的范疇之內,即,控制風險。根據《信託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和分拆的的規定,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都對信託受益權的持有明確了鮮明的范圍和條件。因此從本質上說,目前存在的各種通過化整為零的操作方法將渠道直接打通到社會普通大眾,信託受益權這類按照監管原則必須由具備相當資產及風險承受力的合格投資者才能持有的權益最終被拆分轉讓給眾多自然人,而這些自然人沒有任何資金和風險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產生不可預估的連鎖風險。雖然各類轉讓的具體方式與形式均不盡相同,但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這些新式交易模式與拆分轉讓信託受益權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事實上直接觸及了銀監會針對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同時,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堅持把合適的產品給合適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責任。」也可以說明,我國金融監管重點的監控對象既是金融產品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導致的諸多社會風險。「把合適的產品給合適的對象」是所有金融從業者都要遵守的原則。「信託收益權」能否單獨拆分進行轉讓存在較大爭議。從信託受益權中拆分出的「信託收益權」的權利屬性模糊不清,難以判斷其為「債權」還是「物權」,投資人受讓該「權利」存在較大風險。如果將「信託收益權」的概念分別匹配為債權和物權進行探討,則又會發現其在實際流轉過程中有許多環節還無法按照現有的法律要求進行權利的確認和落實,導致行為目的和行為手段最終無法一致,產生的風險仍要投資人單。我們傾向於信託受益權為物權范疇,但是這只是基於法理的推理,在我國實際立法體系中,這一推理尚難以成立。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主要基於信託受益人的權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權利不論因何等原因輾轉遺失,權利人均可以向受託人追及,又因於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受託人自身的財產狀況不能對信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造成任何影響,更使得其物權的特點比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制度來源於英美法系國家,一物二權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運用信託制度中普遍認可的。但是,如果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則信託受託人同時亦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信託)是信託物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但其無信託受益權,而信託受益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受益權是實質上的所有權人,信託財產出現問題其均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追及,結果是在同一個信託物上,出現了兩個物權,這對於我國的法學本源來說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狀態。但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奉行的是雙重所有權制度,即一物二權。這個觀點上的沖突也在事實上的境內外信託業務中有了更多體現,國內法學人士對英美法系中信託一物二權理論衍生出的各類信託制度難以清晰認識和理解,出現了各種無法調和的現實矛盾。這種法律基礎的分歧可能是我國引入信託制度以來始終無法將信託運用得如英美法系國家那種嫻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託(非商事信託)到底在我國應該如何發展仍然是一個重大課題。近兩年場上已出現「家族信託」的概念和實際操作,但從公開披露出的信息來,雖然「家族信託」在名稱上已經向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本源靠近,但其實際操作手法目前來看仍是我國商事信託的一種翻版。我國信託法不認可信託受益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追及權、優先權等物上權利,受益人難以獲得信託財產的物權救濟。由此更不用說由信託受益權分離出來的「信託收益權」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撲朔迷離。那麼如果我們聯想力更加豐富一些,將「信託收益權」視為債權,則只從我國法律法規對債權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託受益權(信託收益權)也不能簡單的被歸納進債權的范疇。債權在轉讓時將涉及債權轉讓通知及履行變更手續等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則該債權(信託收益權)轉讓在無通知的前提下不會對信託發生效力,事實上P2P平台等機構將獲得的信託受益權拆分為「信託收益權」後再向普通公眾售的過程中,其沒有去信託處進行通知登記等程序,信託最後仍是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則最終「信託收益權」持有人的權益獲得將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實上,到底信託受益權能夠被界定為何種權益,如前所述,目前還沒有定論。從目前可獲知的各方面現狀來看,現有的信託受益權再模式雖然在場上掀起了一系列熱潮,但其在合法合規性方面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法律風險。如果我們可以在場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法制的發展,最終融合出一套新的監管法規甚至產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會大多數實體的資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圍社會風險的發生,也沒有遏制金融創新的步伐,令我國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國利民的精彩,眾之大幸,各界之福祉。

4. P2P轉成信託什麼意思

風險不同。就目前來說,P2P與信託相比,風險會大一些。

但是如果大家選對平台,風險也是可控的。4、投資門檻不同。P2P理財的門檻低,但是信託理財產

5. 信託和P2P理財哪個適合投資

P2P理財是近年來比較流行的一種互聯網投資理財方式,高收益,風險適中,具體何種更適合投資,還是需根據投資者的資金和風險承受能力去判斷選擇。 P2P理財與信託理財相比:
(1)資金門檻PK:P2P幾乎無門檻、信託理財門檻高。
信託理財不為大多數投資者所熟悉,主要原因就在於其高門檻,信託公司推出的各款信託產品的資金門檻大多在100萬元以上,普通投資者就只能是望「檻」興嘆。P2P通過互聯網歸集資金,成本小、效率高,投資門檻低,像共贏社,50元起投,是目前市場上最「親民」的投資理財渠道。
(2)流動性PK:P2P好、信託理財差。
目前,市場上推出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以1—2年的居多,投資期間信託產品變現能力較差,若投資者信託資產配置較多,容易導致流動性緊張。P2P有多種期限可供選擇投資者選擇,尤其是短期理財產品流動性較好,可以滿足投資者短期理財需求。

6. p2p與信託,作為未來職業,求大神建議!

除了選擇行業外,建議考慮更多的因素:
1、成長性。
比如,假設信託公司內部機制是信託經理負責制,則你會得到更多的鍛煉與成長,學會包括客戶溝通、合同撰寫、商務談判、信託法律法規等等方面的訓練,從一個更高的平台上看待從事的行業,接觸的也是一些大中型企業,更了解市場上偏向規范的做法和規則。
假設P2P的資金不是通過網上募集的,而是線下操作簽合同過風控的,則合規性上會比信託稍弱一些,也沒有那麼多的法律法規需要遵守,接觸的客戶可能以中小的為主,風格偏向野一點。
這里的客戶其實包括投資人和融資人。
2、崗位。
前台和後台的差別還是蠻多的。信託公司後台,可能比較安逸,不太適合年輕人。P2P後台可能從事的工作會更繁復一些。
如果是做銷售,則去信託會好一點,大平台更容易積累客戶資源。

第一點,P2P是新興行業,雖然跑路的很多,但是整體未來應該會出現正規的做的好的殺出黑馬,雖然這個商業模式,如果光憑高利率,是很難維持的。信託公司做正規高利貸,但是行業整體在走下坡路。如果為先掙點錢,可以考慮。為多學點東西,可以考慮信託。
你說的第二點,其實意義不大,因為是否市區其實影響不會太大。利率優勢並不在這一點上體現。
第三點,比較關鍵。應屆生遇到一個願意帶你的領導,是很重要的。這個就不取決於公司了,而是帶你的經理的風格,願意教你,才能更好的入手。

7. P2P網貸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p2p和信託的區別:
一、投資門檻:信託和p2p的區別便在於這里。一個高冷,一個接地氣。更多的人接觸到信託理財,那都是在電視電影屏幕里。屬於大老闆投資首選。傳統信託公司的理財門檻超過百萬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財則不相同,它有著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獨特之處,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說他接地氣又不坑爹,投資者也是十分贊同吧。
二、投資靈活程度:要說起來,信託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給,除了入門門檻極高。另外一方面,它對於資金要求也是有著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變現能力極差,這與它的高富帥特性有關,對於高富帥來說這百萬資金不過是信手拈來。而對普通百姓,說不定是全部身家。這個時候網貸投資的有點便完全顯露出來了。從幾十天到半年再到一年,各種期限隨便投資者自己選,一切看你的口袋說話。即使是再短期的,互貸網仍然可以提供像余額寶一樣的理財產品,例如日盈寶,隔天即可獲得收益。

8. 信託與P2P的結合有哪些模式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與p2p結合模式有以下幾種:
P2P平台擔保融資模式,P2P平台和信回托公司合作發放小額答貸款,交易結構設計得非常精巧,無一例外都要求P2P平台實際控制人提供全額擔保和履行差額補足義務。該交易結構實質上是利用P2P平台的自身信用來融資發放小額貸款,其中的利差被P2P平台據為己有。該類信託產品的風險取決於P2P平台自身的信用和風控能力。
在代銷情況信託產品模式中,合作雙方各取所需,個別實力雄厚的P2P平台擁有高流量的人氣,銷售金融產品的能力極強;一些募資困難的信託產品便尋求這些實力雄厚的P2P平台合作以解決銷售難題。
信託受益權質押模式,其通過質押讓未到期信託產品的受益權來盤活部分資金。信託產品合格投資人即平台方優質借款人,由於短期資金周轉需要,以其購買的信託產品受益權份額作還款保障質押給債權人,借款用於其個人及其所投資企業的資金周轉,並承諾信託利益不足時,以其個人資金償還債務。

9. P2P網貸和信託相比,哪個產品更靠譜

沒有可比性,信託風險低,但是門檻高,不是普通百姓可以投的,普通老百姓要想投資理財,P2P還是不錯的選擇,低門檻使得人人都可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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