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復:P2P平台僅負責制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㈡ 如何控制信託理財的風險
如何控制信託產品的風險
|在投資渠道逐漸拓寬的時代,信託投資以相對高的收益受到了中高端投資者的青睞,但信託項目的抵押物情況,以及信託公司是如何進行風險控制的,人們不太了解。為此,我們采訪了業內專家,讓他來為我們聊聊信託產品風控這點事兒。
投資者
想投資信託產品 先了解產品的屬性
「要想了解信託公司如何對項目風險進行把控,首先要了解信託公司一般推的項目都有哪些,他們各自的特點決定了風險系數。」中原信託有限公司風險與合規管理部經理魏磊介紹。
目前,大多數信託公司的投資項目主要有房地產信託、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證券投資信託這三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信託相當於平常我們說的私募基金,而證券投資信託則相當於陽光私募基金。」魏磊談道。了解了信託產品的分類,再來看投資者可以從哪些方面去關注項目風險。
同時,魏磊也提到,信託產品屬於個性化投資產品,不同信託項目風險是不同的,目前沒有獨立第三方對信託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信託公司一般也不對自己的信託產品進行風險分級。不過,根據「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理,預期收益越高,則風險相對就越大。
A房地產信託產品:
看房產企業規模以及抵押物的位置
遇到這類產品,首先要看借款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特別是在當前房地產調控形勢日益嚴厲的背景下,房地產商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不斷加大,大的房地產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其再融資能力和資金調度能力更強,抗風險能力也較強。」魏磊談道。
其次看房地產商能提供的抵、質押物。「一般房地產項目抵押物可分為在建工程、土地或者是已建成的商業物業,而投資者要關注的就是這些抵押物所處的位置。位置是決定抵押物變現價值的最關鍵因素。對於商業物業,投資者還可以根據其出租情況來判斷抵押物價值。」魏磊介紹。
同時,魏磊還建議,有一些房地產信託的保障措施是股權質押,對於用股權質押項目,應該優先選擇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因為非上市企業股權價值很難判斷,變現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B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產品:
看質押股票的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融資類信託產品也是比較常見的項目,而他們的質押物就是股票。魏磊建議投資者在把握這一類信託產品的風險時可考慮以下一些因素。
首先是質押股票的基本面,投資者可以藉助券商研究報告等,深入分析質押股票所處行業和上市公司自身的發展前景,判斷質押物風險。
其次,要關注質押率,「該類信託產品的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會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基礎上打一定折扣,折扣率越低,安全邊界就越大。」
最後,看融資人的資信狀況。要看融資人是上市公司大股東融資還是財務投資者融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大股東或其關聯人除了在二級市場變現股票外,還有其他還款來源,項目安全性更高一些。
C證券投資信託產品:
看產品設計是結構化還是非結構化
證券投資產品也能在信託公司買到,「該類信託產品資金一般投資於股票二級市場,相比公募基金,陽光私募的倉位和單只股票的投資比例更加靈活。投資顧問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固定管理費,但是參與超額收益的分成,與投資人的價值取向趨同。單個陽光私募產品的規模一般不大,更利於資金的進出,股票操作更加靈活。」魏磊介紹。
投資者在選擇該類信託產品時,要注意產品設計是結構化(海派)還是非結構化(深派)。對於結構化產品,投資者一般購買的是優先順序,享受的是相對固定的收益,少數產品還可享受一部分超額收益,其本金和收益由劣後級信託資金提供擔保。如果信託產品整體出現虧損,則首先虧的是劣後級信託資金。同時該類產品還設定有止損線,從制度上保證了優先順序本金和收益。
對此,魏磊解釋:「一般自然人屬於優先順序,信託公司會優先保障這部分人的收益,因此自然人承擔的風險要小很多,而機構投資人屬於劣後級,雖然劣後級要承擔的虧損要多一些,但是一旦產品獲得較高收益,劣後級的收益也會更多一些。」這也驗證了投資的收益和風險是成正比的。
對於非結構化產品,則類似公募基金,風險和可能獲取的收益比結構化產品都更高。
信託公司
選擇項目也是從抵、質押物來進行風控
知道投資者在選擇項目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那麼,信託公司在選擇項目時,又是怎樣來運作的呢?相信了解了這些,您該會很放心地去選擇信託投資。
1.前期選擇: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高的更利於接手
據魏磊介紹,信託公司在選擇項目時,一般也是從交易對手和抵、質押物兩個方面來控制風險,優先篩選那些經營穩健、償債能力較強、第一還款來源較充足、抵(質)押物易於變現且變現價值較高的項目。
「在選擇抵、質押物時,優先選擇價值易於判斷、易於變現的建成商業物業、上市公司股票等,房地產抵押率一般控制在市場評估價值的五折以下,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價格一般控制在二級市場價格的四折左右。」魏磊如是說。
2.項目成立:風險排查與止損措施並用維護項目安全
一般信託項目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定期、不定期對項目進行風險排查,包括融資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抵(質)押物狀況等。對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類項目,信託公司還會採取逐日盯市的方法來防範市場風險。
一旦發現有危及項目安全的風險信號,信託公司會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如根據合同約定要求融資人提前還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及時採取止損措施等來維護項目安全。
「由於信託公司所有項目流程確定以後,要報備銀監局,如果監管部門認為這個項目存在風險,也會及時叫停。特別是現在房地產信託項目,採用的是事前報備,更是把風險杜絕在第一線。」魏磊解釋。
了解項目風險,也要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力
說了這么多關於信託投資的風險控制問題,對於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您是否也考慮過呢?
對此,信託投資專家提醒大家,信託產品投資不同於銀行存款,不能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信託公司依據信託計劃文件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只有當信託公司因違背信託計劃文件、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才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仍由投資者自擔。
此外,銀監會還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設置了一定的門檻,合格投資者才能投資。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㈢ 為什麼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的解釋
我國《信託法》對於抄信託收益權拆分有嚴格的內容規定:
《信託法》第47條: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 ,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法》第48條: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但是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辦法第29條: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辦法第52條: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託用於同一項目 的,委託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使用本辦法規定
辦法第53條: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 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㈣ 資產信託,怎麼操作
信託是一種財產隔離投資或轉移方式,信託起源形成了在歐美法律中特有的一物二權制,但這與我國現行法律有沖突,因此在後來通過的《信託法》中,新建立了「信託財產權」的解釋。在前面強調這點,是因為這是信託與其他投資最大的區別之處。因為在一般購買時,你可能會覺得跟買銀行理財產品是一樣的,但由於上面的原因,信託完全不同於其他任何類型的投資。簡單來說,在你作為委託人設立的信託到期前,信託計劃內的信託財產不是你的個人財產,假如期間你發生負債或破產,信託計劃內的財產不能作為你的財產來進行清算,只要前提你的信託是合法設立的。比較白話的解釋就是信託財產在正常運營期間,其擁有權是信託計劃,不是委託人也不是受託人也不是受益人,因此在不考慮投資失敗的情況下,其財產安全性較高。作為委託人,一般老百姓打算去買信託是很容易的,一般來說100萬起賣,很多銀行都有代銷,當然如果你自己願意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信託公司的財富中心去認購。不過集合信託計劃不是什麼時候都有的,要看當時這個信託公司具體做了什麼項目。另外一點,購買信託的透明度要比其他的理財產品要高的多在一般情況下,因為信託基本上差不多是目前國內資金出口的最終端了,大部分信託計劃都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的項目,你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的錢到底是用到什麼地方去了。
以上是從委託人的角度來看,從受託人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角度來看,信託就是因委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財產或財產權交由信託公司,並以信託公司的名義來進行管理及運營。目前國內信託基本上都是自益信託,信託目的就是為了委託人為自身創造利益。信託計劃大類可分為單一和集合,小類就太多了,根據資金或財產權的不同使用方式可以分出無數種,只要信託公司願意去創意,理論上使用方式是可以不斷創造的。信託公司一般會先進行項目鎖定,即現考察較有潛力項目,進行盡調和交易結構設計,當然還有項目競爭的,好項目大家都想要。設計好信託產品後,一般已經確定了是做單一還是集合,單一顧名思義就是只有一個委託人,一般來說都是其他銀行啊什麼的金融同業機構作為委託人。而集合就是跟私募基金有點類似,每個委託人不得低於100萬,委託人多於或等於2人(也有可能是多個機構,或者自然人和機構混雜)。單一信託較好操作,通過流程後委託人資金到賬,然後信託就開始運行。而集合信託則需要銷售,跟銀行賣理財產品類似,而且目前信託大部分都要委託銀行進行代銷。後續的管理就跟投資基金類似了。信託計劃到期後,受託人將按照信託合同分配信託利益,大部分都是能達到合同預期要求的,當然也會出現中融這次礦產信託的失敗。簡單來說就這些啦,客觀問的題目有點大,想詳細說都可以寫本書了,暫且這樣吧
㈤ 關於挑選信託,投資組合如何分散風險
今年以來,資管市場頗不平靜
從年初的頭部網路借貸平台,到260多家私募的跑路,再到信託產品的接連違約,上半年可謂是轟轟隆隆,雷聲不斷;
當下一個時期屬於經濟增速的換擋期,金融供給側結構改革步入深水區;加上復雜的外部經濟環境和《資管新規》的大限,金融業風險在近半年的時間得到了集中的釋放和爆發,不光是私募和網路借貸,甚至連信託公司發行的主動管理產品和券商的資管計劃,紛紛出現暴雷和違約,讓人猝不及防。
現實中表現為引入第三方公司,進行一個資金差額補助和擔保,考察擔保措施要著力考察擔保人公司的實力,這個和之前考察交易對手實際是一個性質,這里便不再贅述。
寫在最後信託風險持續,且行且珍惜。
本文在簡要介紹了當前信託業風險現狀,然後梳理了信託投資存在哪些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操作風險的諸多方面。同時針對這次的風險,列出了投資者重點關注的幾個方面。
交易對手的實力,第一還款來源和用途,抵押質押情況,交易結構以及擔保措施等。這五個方面,能夠幫助投資者構建一個基本的觀察信託的一個維度和視角。當然本文只是一個引子,每一個風險點和每一個判斷標准之後,都是一篇文章,連起來就是一本教科書式了,這里只是做一個概括和說明,
㈥ 如何看待信託業務創新與交易結構合法合規之間的關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安曉博
今年3月份以來,央行密集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等業務意見的函》等相關政策文件,因風險不確定性叫停支付寶、騰訊的虛擬信用卡產品,同時叫停條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互聯網金融迎來密集監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規經營是金融企業生存及發展的基礎,是不可動搖的基石。金融企業歸根結底是承擔風險獲得收益的特殊企業,成功的金融企業就是在風險最小化與收益最大化之間取得完美的平衡。
當前,在宏觀環境及市場等變數發生明顯變化時,合規政策是否需要與時俱進就不得不提及創新的行為和概念。創新是建立在改變基礎上的無止境滿足人類需求的認識能力和行為方式。合規是為滿足人們獲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為准則。從本質上看,二者都是為了實現人們的需求,創造最大化的價值。二者的核心是重疊的。
然而,在過去十幾年的金融機構改革進程中,因創新不足導致的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問題束縛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合規與創新似乎看來又形成悖論,二者有著分立的邊界。
再看創新的定義,創新是人類對於發現的再創造,是對於物質世界的矛盾再創造。人類通過物質世界的再創造,製造新的矛盾關系,形成新的物質形態。由此來看,顯然解決矛盾,再造矛盾是一個自然循環,而連接這一循環的有效手段便是無止境的創新。解決合規與創新的矛盾那就是創新,用創新才能對不同利益群體進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連綿不絕地發展。合規與創新二者實則有交集。作為信貸也是一樣,首要的是誠信合規的經營,但如果要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社會價值,則需要不停地圍繞客戶需求進行創新,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便利。
處於風口浪尖的馬雲說:「創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後被恨死。創新者會死,但創新不會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㈦ 信託合不合規啊,還有其效益如何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的,多為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目前年化收益類多在8%-12%。信託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託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
目前國內正規信託公司有60多家,要求嚴格,可以去銀監會網站查詢是否是正規持有信託牌照的公司。
對信託產品有興趣或需要的專業意見的朋友可以 Q 我
㈧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㈨ 信託、資管產品拆分平台模式的主要風險是什麼
查閱了資料才知道這種分拆是違規的,違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明文規定,監管也明確表態了。不出事則已,出事的話搞網站的就要付出代價。目前,合法合規且能夠實質上達到拆分信託份額給不符合合格投資者門檻的投資人的只有3種方法:
目前唯一見到的是平安旗下的陸金所,其使用了2家資產管理公司和1家擔保公司,最終由投資人與1家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定向委託投資協議,定向投資於某信託產品的收益權。
㈩ 想請問一公司購買一單一信託後,能否拆分轉讓給自然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單一信託,可以拆分,但是拆分對象不得超過50人
另外,需要繳納信託公司千分之一的費用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是集合信託,跟單一信託是完全不同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