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機構的發展
20世紀初,現代信託業由外國私營銀行傳入中國。
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後改為信託部),開始了中國人獨立經營金融性信託網的歷史。
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開辦具有信託性質的出租保管箱業務。
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託部,經營運輸、倉庫、報關和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這是我國最早經營信託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標志著中國現代信託業的開始。此後,私營銀行紛紛設立信託部。
1921年開始出現獨立的信託公司。
新中國成立後,在對舊中國信託業進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時,又開始試辦新的金融信託業。20世紀50年代中期信託業停辦。
1979年10月,中國銀行總行率先成立了信託咨詢部。同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接著,各銀行也先後試辦信託業務,以支持經濟聯合,搞活國民經濟。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曾多達745家。當時,信託業對我國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利得財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種種原因,信託投資公司沒有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機構,實際成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銀行。加上在發展信託公司過程中出現了盲目競爭、亂設機構、資本金不實、管理混亂等問題,帶來了很大的金融風險。因此,
1982年、1985年、1988年國家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頓,撤並了大量機構,到1991年減少到376家。1993年以來,繼續清理。
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57家信託投資公司,總資產為2579億元。
『貳』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叄』 信託業的起源
13世紀前後,在英國出現了「尤斯(USE)」制,這種制度就是現代信託的雛形。
當時的英版國,土地如果轉權讓給教會,必須要經君主及諸侯批准,否則予以沒收。教徒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規避這種風險,想盡各種辦法,「尤斯」制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
「尤斯」制的早期模式為:
1、但凡土地捐贈給教會,不直接捐贈,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
2、必須要表明其贈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
3、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尤斯」制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這個時候的信託,標的物還大多是實物,隨著貨幣金融的發展,現代信託業開始升級換代,現代金融信託隨之產生。只不過,這次信託的進一步發展卻不是在英國。牆內開花牆外香,現代金融信託在美國和日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肆』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伍』 房地產信託的發展歷程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1929年紐約股市崩潰後,美國SEC開始對投資公司進行規范。為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美國展開了一系列聯邦證券交易活動,先後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並於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及投資顧問法,這些都成為日後投資公司經營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依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4條,投資公司可以分為: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單位信託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經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類。
其中,經理公司在三種投資公司類型中運用最為普通,按投資公司法第5條又可將其分為:封閉型(Close-end Type)投資公司、開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資公司四種。馬塞諸塞商業信託是REIT的前身,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採用信託形式是為規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後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託與公司相似,並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由於後來的投資信託法規不斷健全,且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託的發展又日益茁壯起來。著眼於投資信託的優點,美國國會於1960年通過修訂內地稅法典,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案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稅優惠。
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所以REIT一般也被認為是具有投資媒介性質管道機能。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須是由非法人信託或社團組織的要件,所以現今美國的REIT組織形態可以是公司組織或信託,但必須是聯邦所得稅意義下非銀行、儲蓄貸款機構或保險公司類的公司,通過這些機構,向大眾募集資金。基於危險分散原則,主要從事買賣管理不動產實體的投資或抵押擔保貸款的信託投資,屬於一種長期投資商品,其基本架構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和投資人四個實體組成。但按照1986年稅收公司改革法的規定,REIT必須僱傭獨立的不動產專家來執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務活動。
『陸』 我國信託行業發展都經歷了哪些階段呢
信託在國內的起源可以追溯到70年代末,目前信託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一起構成現代金融四大支柱。幾十年的發展歷程從不同角度有著不同的劃分方式,最近看到長安信託常務副總裁方灝的一個劃分,你可以參考下。
長安信託方灝認為信託行業主要分成四個階段:2002年之前處於摸索階段,混亂、主營不清晰;2002年至2008年處於回歸主業的階段,尋找業務模式、行業定位;2009年至2015年處於黃金時代,信託公司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很重要的一個投融資渠道;而從2016年至今,信託行業正處於白銀時代,該階段信託公司在作為國家經濟重要的投融渠道基礎上,要更加側重於考慮社會財富的管理和配置需求,進入再轉型、再定位、再創新階段。
『柒』 新時代信託的發展簡史
1987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包頭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包頭市分行共同出資組建包頭市信託投資公司。
1993年--公司取得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會員資格。
1995年--代理發行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三年期企業債券1億元;同年被包頭市政府評為經濟建設成績顯著單位。
1997年--公司實施股份制改制,引入新股東5家,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注冊資本金增加為3億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和規模進一步擴大。
1998年--開辦保管箱租賃業務,硬體設備和管理服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開辟了個人保管業務的新模式
2000年--公司位於包頭市中心地段的信託金融大樓落成
2001年--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委託,託管海南省的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在海口、天津、重慶等地的8個證券營業部,圓滿完成託管任務,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會的通報表揚。
2002年--在北京注冊成立了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3年--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重新登記,公司更名為「新時代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公司重新登記後的首個信託產品「聚財牛股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宣告成立。
2005年--開創了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和工商銀行總行合作的先河。
2006年--分別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內蒙古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內蒙古分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簽署了全面合作協議書,戰略合作框架基本形成。
2007年--公司成立20周年。
2008年--開發了公司與銀行業務合作的新模式。
2009年--更名為「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開啟了公司服務於高端客戶、構建專業金融理財機構的嶄新篇章。
『捌』 信託的發展過程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法人信託的產生
現代信託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託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託向法人信託和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的轉移。
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託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的信託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託業
美國是信託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託資產的規模,還是信託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託業都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託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託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託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 類型劃分
按照其信託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① 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託代理人承擔。
與委託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而委託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託的財產信託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託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製程度不同:
在信託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託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享有廣泛的許可權和充分的自由,委託人則不幹預;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許可權較狹小,僅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託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託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託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託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託期限穩定性強;而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託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託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系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系。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系。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佔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