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金融資產轉移與金融資產處置是什麼區別呀
處置來金融資產一般自都是直接將金融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而金融資產轉移並沒有全部的轉移風險和報酬,可能存在繼續涉入的情況。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里所指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2. 請教陳版及各位:應收票據背書轉讓的風險轉移問
請參考《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三條的規定。
三、企業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是否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答:企業對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背書轉讓,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確定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判斷企業是否對該資產保留了控制,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解釋5號將判斷金融資產是否終止確認的條件明確為「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
關於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此前《〈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中以舉例的形式說明「企業以不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企業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將法律形式(出售金融資產時是否附追索權)作為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的標准,解釋5號對此標准進行了修正,即使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果經過判斷企業已將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仍舊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即,與此前的規定相比,解釋5號的本條規定更注重對風險和報酬的承擔和轉移情況的實質性判斷,而不是以法律形式上是否附有追索權作為唯一的判斷標准。
另外,證監會公告[2010]37號也明確「對於已貼現應收票據等金融資產應以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作為終止確認的主要依據,公司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金融資產。」證監會公告[2011]41號和證監會公告[2012]42號都要求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處理「風險實質性轉移與形式上追溯權的關系」。我們傾向於認為:應收票據作為一項金融資產,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及利率風險。將信用風險和利率風險綜合起來看,可以認為對於由中國的已上市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出具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而言,信用風險並不重大,企業通過貼現和背書可以轉移該等票據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因此對此類銀行承兌匯票,即使貼現或背書轉讓時附有追索權,前手也可以終止確認該等應收票據,而無需將其作為一項以應收票據作為質押的融資列報。
實務中通常可以採用的一種處理原則為:①無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業務,相關應收票據應當終止確認;②有追索權的應收票據貼現業務,如被貼現的票據為銀行承兌匯票且其承兌人為已上市銀行的,則可以終止確認;其他情形的銀行承兌匯票,以及商業承兌匯票,不應終止確認。我們認為上市銀行一般信用較好,其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後,貼現申請人被追索的可能性很小,可以視為票據所有權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因此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我們理解,上述處理原則是符合解釋5號和證監會公告[2010]37號、[2011]41號和[2012]42號的相關要求的。
3. 轉移資產怎麼認定
轉移資產的認定規定如下:
1、企業轉讓金融資產所有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終止對金融資產的確認,並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2、應當根據是否保留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處理下列情況:
(1)企業對金融資產不保留控制權的,應當終止對金融資產的確認,並將轉讓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義務分別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2)企業對金融資產保持控制權的,應當繼續按照繼續參與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相關負債。
資產轉移是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轉移到SPV的過程,其是證券化交易結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資產轉移可被定性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以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資產是實現風險隔離目標的主要手段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才能被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4.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第四條 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轉移區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並分別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八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產出售等。
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即不屬於本准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十一條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准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採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二)轉出方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三)在採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只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5.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第十二條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並將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後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企業與金融資產轉入方簽訂服務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包括收取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並將所收取的現金流量交付給指定的資金保管機構等),應當就該服務合同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服務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並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後確定。
第十四條 根據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余額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該金融資產與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根據本准則第九條規定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應當充分反映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財務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隨後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
第十八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所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余成本和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繼續涉入所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繼續涉入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因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余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余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繼續涉入所形成的相關資產和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其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三條 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一部分的,應當比照本准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入方按照合同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資產負債表中重新歸類,並單獨列示。
(二)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義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債。
(三)企業違約,喪失了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的,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
6. 金融資產轉移中符合終止確認的計量的涵括
①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下列情況就表明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因而應當終止確認相關金融資產:
第一種情況: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不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不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企業可以認定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第二種情況: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通過與購買方之間簽訂協議,按一定價格向購買方出售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約定到期日企業再將該金融資產購回,回購價為到期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該項金融資產如果發生減值,其減值損失由購買方承擔,因此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樣,企業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也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第三種情況: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②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即企業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幾乎所有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按照金融資產轉移准則,此時,企業應當判斷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從而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7.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一)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時按以下公式確認相關損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減: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積損失,應為加項)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說明:
(1)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因轉移交易收到的價款新獲得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轉移獲得服務資產的的公允價值-新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其中,新獲得的金融資產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所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例如,企業將國債賣出後又承諾將以固定價值買回,因賣出國債所收到的款項應單獨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轉移協議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漲期權),且該衍生工具導致該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該衍生工具不能單獨予以確認。
(三)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
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同時未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控制的情形。對於採用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按照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確認一項金融負債。所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充分地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8.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主要解決的是金融資產轉移中的被轉移金融資產是否應當終止確認,以及終止確認的問題。
(一)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按照金融資產轉移准則,金融資產轉移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
(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
1.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致使該保留的風險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的總體變化相比明顯不重大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這里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但是,當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通常情況下,通過分析金融資產轉移協議中的條款,可以比較容易地確定出企業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不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不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企業可以認定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為回購時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通過與購買方之間簽訂協議,按一定價格向購買方出售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約定到期日企業再將該金融資產購回,回購價為到期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該項金融資產如果發生減值,其減值損失由購買方承擔,因此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樣,企業在金融資產轉移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也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3)附重大價外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外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外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的可能性極小,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即企業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幾乎所有金融資產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按照金融資產轉移准則,此時,企業應當判斷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從而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轉入方是否能夠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應當關注該金融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需要強調的是,如果不否存在活躍市場,即使合同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該金融資產,也不表明轉入方有「實際能力」,不能判斷為轉出方已放棄了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轉入方是否能夠自由地處置所轉移資產,也是判斷轉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資產實際能力的一個方面。「能夠自由地處置」,表明轉入方能夠單獨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銷售加以限制,使其獨立於其他人的行為;並且,不存在與出售密切相關的約束性條款。比如,轉入方出售轉入的金融資產時附有一項看漲期權,且該看漲期權又是重大價內期權,以致於可以認定轉入方將來很可能會行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表明轉入方有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
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時,如果該金融資產轉移使企業新獲得了某項權利或承擔了某項義務,或保留了某項權利,則企業應當將這些權利或義務分別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二)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
與終止確認相對應,未終止確認時,企業不得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按照金融資產轉移准則,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與上述終止確認條件相同,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1.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應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可以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2.將信貸資產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同時保證對金融資產購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等進行全額補償。企業將信貸資產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符合金融資產轉移的條件,但由於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作出承諾,當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將來發生信用損失時,由企業(出售方)進行全額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實質上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這種情形經常出現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例如,銀行通過持有次級權益或承諾對特定現金流量擔保,實現了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如果通過這種信用增級技術,企業保留了被轉移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那麼企業就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3.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固定或是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表明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例如,採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4.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該互換使市場風險又轉回給了金融資產出售方。在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中,企業出售了一項金融資產,並與轉入方達成一項總回報互換協議,如將該資產產生的利息現金流量支付給企業以換取固定付款額或變動利率付款額,該項資產公允價值的所有增減變動由企業承擔,從而使市場風險等又轉回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
5.附重大價內看跌期權(或重大價內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持有該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產買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購買方之間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但從合約條款判斷,由於該期權為重大價內期權,致使到期時或到期前極可能行權,此時可以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三)繼續涉入條件下的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但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轉移實際上反映了企業對所轉移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的風險敞口,這一風險敞口並不與資產整體有關,而是限制為一定的金額。即企業對被轉移資產繼續涉入的程度。
繼續涉入的方式主要有:享有繼續服務權、簽訂回購協議、簽發或持有期權以及提供擔保等。有時,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項買入期權,以回購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轉移金融資產上的一項剩餘權益,該剩餘權益使企業僅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重大風險和報酬。此時,企業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部分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