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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非法融資

發布時間:2022-06-15 21:53:11

❶ 樓盤的認籌和內部認籌有什麼區別

簡介
首先應明確:任何形式的「認籌」、「內部認籌」「VIP排號」等行為,都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認籌」的具體操作大致有以下幾個環節。首先是消費者去開發商那裡填寫個人資料,在交納一筆數額不菲的「誠意金」後,將領取到一張叫VIP卡、VIP護照、VIP消費卡或認籌卡等名稱五花八門的「證書」。拿到這些「證書」之後,消費者即獲得了「認籌」資格。但往往有「認籌」資格的消費者的數量會遠遠超過樓盤實際推出的房屋數量。
第二步就是所謂的「解籌」(一般的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資格後才開始「解籌」)。在「認籌」數超過實際可提供的房屋數量的情況下,開發商一般採取「抽簽」的形式,從已「認籌」的消費者中「抽」出可以選房者。之後,被抽中的選房者在統一選房號統一交首期,統一簽署認購書或預售合同,挑中房號後,將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之後再是簽訂《預售合同》或者《房地產買賣合同》。
據說,所謂「認籌」是深圳開發商從香港同行那裡學來的一個樓盤營銷手段,不過,淮橘成枳,「認籌」來到內地之後,卻正以另外一種形態「肆虐」開來。
[編輯本段]
主要陷阱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認籌」里其實暗藏了種種「玄機」。
陷阱一:「認籌」樓盤大多沒有預售許可證
搞「認籌」的樓盤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特徵——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
記者本月26日趕到了正在進行「內部認籌」的蛇口某樓盤的「售樓處」,現場已擠滿了前來登記的消費者。記者問一位銷售人員:「樓在哪裡呢?」該銷售人員透過售樓處的玻璃窗指著樓下的一處工地說:「樓還正在打樁。」而記者此前在市國土部門也未查到該樓盤的初始登記記錄,這就意味著這個尚在打樁、還沒有進行初始登記的樓盤就已經開始「認籌」了。
陷阱二:變相佔用消費者資金
取得「認籌」資格時,消費者都將被要求交納一筆數額不菲的「認籌誠意金」。一般為數千、數萬至幾十萬不等。令人咋舌的是,華僑城內的某處高檔樓盤每套房的「認籌誠意金」高達100萬元。
盡管開發商均承諾,「認籌誠意金」可無條件無息退還。但有專家則認為,這實際是一種無償佔用消費者資金的「融資方式」。
有媒體披露,去年某樓盤認籌時打出了「購2房、3房及4房以上單位,可分別享受到『1萬元抵2 萬元』、『2萬元抵3萬元』」的優惠,結果吸引了大批消費者前來排隊認籌。認籌當天就發放了「VIP認籌卡」1000多張,每張「VIP認籌卡」應交「認籌誠意金」最低1萬元。以此計算,開發商一日即融資1000餘萬。而按照慣例,一般樓盤「認籌」到「解籌」少說一至兩月,多則半年甚至更長。專家說,被無償佔用的這1000多萬元「認籌誠意金」對於部分現金吃緊的開發商往往能起不小的作用。
專家分析說,由於近期以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開發企業的資金來源產生了較大影響,「認籌誠意金」 就成了不少開發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尤其是在項目開盤前的那段時間內,往往是開發商資金最為緊張的階段,「認籌誠意金」無疑可解決「燃眉之急」。
專家警告說:「對於這些『認籌誠意金』,政府及其他機構並無任何監管措施。一旦項目出現問題,開發商捲款而逃,受損失的就是消費者本人了。」
陷阱三:排隊之「謎」
幾乎所有的樓盤在「認籌」之時都要排隊,坊間也流傳著不少人僱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排隊、甚至有人提前徹夜排隊「認籌」的說法。
為何會有「樂此不疲」的排隊現象呢?有知情者道出了其中的奧妙:一些開發商、代理商、「炒房者」就是要營造這種極端熱鬧的氛圍,製造出樓盤「供不應求」的假象,不明就裡的消費者看到越是排隊的人多,越覺得房子難買;越覺得房子難買,就越願意排隊。而那些盡管排了隊,也交了「認籌誠意金」但最後並未抽中選房權的消費者就越願意出錢從「炒家」手中買到選房權、甚至再出更高的價格從「炒家」那裡買房。
「排隊」有奧妙,「解籌」也暗藏「殺機」。
由於在一般情況下交納「認籌誠意金」之後,即可參加抽號(通過抽簽的方式在所有認籌者中抽得獲得選房權者),而且「認籌誠意金」可無條件退還,這就給「炒家」提供了機會。知情者介紹說,「炒家」一般都會「一盤多認」,也就是在同一個樓盤內多次「認籌」,而「認籌」數越多,被抽中的機會就越大,往往抽中一個號轉手就能賣錢。更有甚者,那些「有門路」的人往往通過關系在一開始就先佔個「號」,然後再轉手倒賣。
今年初,發生了一起較嚴重的「解籌」風波——一家代理商在代理一家樓盤的銷售時,組織了「認籌」和「解籌」。結果,樓盤全部房屋僅100餘套,但「認籌」數高達1000餘個。「解籌」當天,現場一片混亂,有激動的消費者沖進抽號現場,砸開了抽號箱,發現抽號箱內有很多相同的號碼!
陷阱四:故意控制房號
記者從知情者處獲悉,不少開發商及代理商在「認籌」時,往往故意控制房屋銷售的數量。知情者打了一個比方,有些樓盤往往只放出1/3的房屋,這1/3的房屋銷售完了之後就對外聲稱「全部售罄」,從而故意製造樓盤熱銷的假象。「越說房子賣完了,消費者越急,越急就越想買。但等不到多久,就會發現有人願意轉手,但價格自然高出了很多。」專家警告說,「這往往都是開發商或中介在當中做的手腳。」
陷阱五:開發商隨時提價,優惠成「空中樓閣」
所謂的「認籌」一般都有折扣。一般的樓盤都會以折扣2至3個百分點等優惠方式吸引消費者前來 「認籌」。不過,有專業人士指出,這種「優惠」其實完全是虛幻的。因為,在「認籌」階段,開發商一般不會公布銷售價格,如果「認籌」的人數超過預期,開發商將立即提價。如此一來,之前的所謂優惠無疑是「空中樓閣」。
有知情人士透露說,某樓盤開發商的領導層關於定價的決策就隨著「認籌」人數的不斷增加調整了數次。結果,最後的定價比最初的預期高出了整整1100元/平方米。
地產專家:「認籌」帶來了極大危害
記者日前采訪了市房地產協會的一位專家,該專家就坦言:「『認籌』給房地產市場帶來了相當大的危害。其中最大的危害就是為房地產炒作提供了一個幾乎毫無風險的平台。」
該專家分析說,由於「認籌熱潮」人為製造了樓市「供不應求」的假象,不明真相的消費者也跟風買房。而「炒家」只要付出可「無償退回」的「認籌誠意金」就有可能獲得選房權。在熱銷假象的迷惑下,真正願意買房自住的消費者在經過多少次的往來奔波以及漫長等候後,往往非常想獲得「苦苦追求但又未能得到」的選房權。結果,自然給「炒家」創造了機會。
另外的一大危害就是推動了房地產「虛熱」勢頭。「認籌」與「炒作」互相推波助瀾,導致房價逐步上升。結果,不僅消費者付出了更多,而且一旦房價回落,在高位買進者定將遭受巨大損失。
購房認籌中的驚今天騙局
凡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發展商不得發布任何銷售信息,嚴禁以「認籌」、「內部認購」 「內部登記」等任何形式變相無證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購房者收取排號費、誠意金、認購費等任何含有預定款性質的費用。
所謂「認籌」就是開發商在項目正式發售前通過一些優惠方式,吸引有購房意向的消費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排號費」、「誠意金」等費用,依照付款時間先後順序取得號,在解籌時消費者可憑號順序的先後挑選,購房並享受排號時約定的價格打折的優惠。
下面帶大家來看看認籌的欺騙本性,以及對消費者乃至整個房價市場的危害!
侵害一:消費者喪失知情權。
消協統計數據顯示,八成以上樓盤都採用了「認籌」方式,「認籌」以後「蓄客」的時間短則數月,長則半年甚至一年,在這段時間裡面,不公布銷售均價,不公開選房,消費者手中只握有一個縹緲的「優先權」,而對欲購房資料一概不知。為保證「認籌」的成功與「火爆」,有的開發商四處「放號」,有的售樓小姐手裡就握一定數量的「認籌號」,向看盤的顧客推售。樓盤的「認購」量,往往是推盤量的幾倍甚至十幾倍,給人一種樓盤「供不應求」的市場假象。
舉例,東莞位於東城區火煉樹的「尚書苑」樓盤,從今年4月19日起開始接受認籌,據發展商公布只有300多套房子,結果到6月底已經引來了將近1000人「認籌」,沒有結束;「XXXX湖」樓盤首期推貨量才135套,而3月18日接受預約認購當天,就發放VIP卡200多張。這種「緊俏」、「熱賣」的氣氛對欲購房消費者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一解籌就糊里糊塗地匆忙選購下了定金。如據發展商公布,南城「XX小城」開盤當日推出200套單位就賣出194套,沙田「XXX港」「解籌」開盤當日推出280多套單位,到中午時分便有250套售出。雖然不排除其中數據水分,但搶購熱潮從中可見一斑。
記者采訪了數名購房者均表示,交納了定金之後,我們什麼都不知道,只能等通知去解籌。
侵害二:迫使消費者放棄了選擇權
購房者原本可以貨比三家,從容選購合意的房子。消費者由於在某一處樓盤交納了「誠意金」等於上了「套」,棄之可惜,從而在不知不覺中,喪失了選擇的餘地。但一些開發商、代理商、「炒房者」就是刻意要營造搶購的極端熱鬧氣氛,找人來排隊製造出樓盤 「供不應求」的假象。
許多不明的消費者看到越是排隊的人多,越覺得房子難買,就越願意排隊。甚至在同一個樓盤多次 「認籌」的人也不在少數,因「認籌」越多,被抽中的機會就越大,往往被抽中一個號轉手就能賣錢,而那些盡管排了隊也交了「認籌誠意金」但最後並未購中選房權的消費者就越願意出錢從「炒家」手中買到選房權,甚至再出更高的價格從「炒家」買籌號,更有甚者,那些有門路的人往往通過關系在一開始就「先佔」號,然後再往外轉手倒賣。據調查,「認籌」樓盤的售樓小姐手中都有推銷「認籌」號的任務。
侵害三: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認籌」還有一個噱頭就是:銷售折扣。一般的樓盤都會以「九折優惠」、「1萬元抵2萬元」等方式吸引消費者前來「認籌」。可是在「認籌」階段,開發商只明確了購房者有獲得優惠折扣的權利,並不確定房屋單價,如果「認籌」的人數超過預期,開發商就趁機提價。這點其實是購房者致命的傷害,即使購房者自己無利可圖,更加傷害了其它的購房者。
比如說武漢武昌區武珞路及熊楚大街之間的BH樓盤,認籌前給消費者發布的價格是6700一米,後來發現認籌的人比較多,立馬漲價到7000一米。而人家之前許諾的優惠也不過是10000元。按平均一套房子100米計算,那麼這些購房者實際上由於積極地參加認籌,實際上不但沒有少付一個銅板,反而為此多付了20000元,更讓後面的購房者多支付30000元以上。如此損人不利己的事情,從來沒有人感覺到,就因為交易的不公平,信息的不公開。但反過來一想,要是大家都不參加所謂的認籌,房價自然就漲不起來了,大家實際所獲得優惠,也絕對比都去參加認籌的好的多。一方面喊房價高,卻還要參加認籌的人們,請想想是這是多麼的愚蠢!
侵害四:無償佔有消費者的資金
據了解,目前開發商的普遍做法,「認籌」金額少則三五千,多則一兩萬;「認籌」時購房者以現金方式支付,由發展商出具收據,一般樓盤從「認籌」到「解籌」少說一至兩月,多則半年甚至更長,這樣佔用「認籌」資金少則幾百萬元,多則幾千萬元,規避了國家財務制度對企業流動資金數額限定的規范,這實際是發展商一種無償佔用消費者資金的「融資方式」,存在有非法融資的嫌疑。盡管開發商均承諾「認籌金」可無條件無息退還,但房地產開發周期較長,風險來源較多,消費者不但沒有獲得利息,而且萬一沒有領取預售證的樓盤「爛尾」,消費者更會損失慘重。
侵害五:消費者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購房者在購得VIP卡,特別是前期的「認籌」客戶在確立自己的「認籌」編號後,幾乎都以為板上釘釘,但這種想法有時候只能一廂情願。因為與商品房預售或現房銷售相比,「認籌」活動中當事人之間雖然多數未簽協議,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受法律保護。
「認籌」所形成的「排號費」不等同於定金,也不是履約的保證,對開發商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如果售樓開發商將預售的房屋賣給了第三方,或隨意提高房價,開發商只需要將「排號費」返還購房者,不用支付違約金或雙倍賠償。
如果開放商發現「認籌」客戶多、排號購買踴躍,就會隨意提高房價,把房子按提價的價格賣出去。而對於原先排號的那些購房者則採取退還排號費的方法,取消其優先選房、購房享受優惠價格的權利。更有個別開發商在認籌後緊接著通知購房者,將誠意金轉為 「定金」並簽定「認購書」,企圖將「認籌」合法化,以「定金」的形式吞食「誠意金」。
由此可見,這種認籌的營銷手法,為開發商提供了一個毫無風險的炒作平台,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經營秩序,推動了房價的虛高,殘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只有大家聯合起來抵制這種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為,才能最終獲得勝利和實惠。

❷ 剛買的期房,開發商因非法融資被抓了,怎麼維護自己的

看看是否還有保證金等款項,或讓政府出面處理等。或起訴等處理。
購買期房應注意:
1、定金問題:
購期房一般要交付定金,對於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如開發商提出「無理」要求,你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後訴之法院,由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讓法院幫你把多付的錢要回來。《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標的額的20%」。由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第一,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第二,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第三,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付定金,因為交付定金合同才會生效。
2、不可抗力問題:
《民法通則》第107條明確規定:「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一旦延期交房,開發商多以「不可抗力」為由推卸責任。為防止這方面的損失,購房人在簽約時,一定要對涉及到不可抗力的有關條款給予高度重視,購房合同示範文本中延期交房的免責條款有二條:一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是「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從實際發生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來看,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少,因「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問題產生的糾紛較多。如果施工中遇到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或有其他賣方不能控制的事件等可能存在,購房人可以考慮放棄
3、面積糾紛問題:
期房最大的特徵是在預售合同訂立時,房屋所有權並未現實存在,有關房屋狀況中能體現在圖紙上。這樣,使得按圖紙預測的建築面積和竣工後現場實測的建築面積常有誤差。而預售商品房的價格又往往是按圖紙預測的建築面積來計算的。為防止花冤枉錢,購房人應在合同中這樣明確:「誤差率為?0.5%時,房屋單價不另行結算;誤差率低於為?0.5%時,合同繼續履行,按每建築平方米據實結算,誤差率超過?0.5%時,購房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追究法律責任「。
4、房屋產權證的發放期限問題:
開發商在解釋產權證的發放進度為何一再拖延時,一個常用借口是有關部門不給辦。其實,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登記機關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兩個月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造成房屋產權證遲遲辦不下來的原因很可能在於開發商,比如,開發手續不健全、欠繳出讓金、進度有誤等,一旦屬於這些情況,購房人就要提高警惕,一方面了解能否解決,一方面考慮是否要放棄購買該房產的計劃。

❸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❹ 深圳大行排查涉深房理樓盤,深房理樓盤可能存在哪些貓膩行為呢

一旦發覺資金運用進到違反規定行業,本行將馬上採取一定的有效措施,防範於未然,保證 資金運用用以適用中國實體經濟發展趨勢。建設銀行深圳支行回復稱,這家銀行已創建起常態的資金運用流入監管體制,強化措施開展全步驟資金流入監管。借款派發前,確立告知顧客借款僅限生產運營,與顧客簽定《貸款用途承諾書》,告知顧客一旦發覺資金運用被侵吞於房地產業等違反規定行業,本行將沒有理由採用提早收購 借款,損耗貸款額,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等對策,並視狀況很有可能依法追究相對應法律依據。

對在其中幫助貸款人違反規定騙取資金運用的中介服務,住宅建設部門將給予嚴厲查處,金融企業一律不可開展協作。針對監督檢查中發覺的深房理因涉嫌虛假宣傳個人行為,銷售市場監督機構將根據廣告費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現階段,此案正在調查解決中。針對深房理根據其微信公眾賬號、交友群組公布虛報不實信息內容的個人行為,一經查證,網信部守門員依規依規採用中止有關賬戶服務項目或停業整頓有關賬戶等懲罰對策。

❺ 非法融資是什麼意思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
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
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

拓展資料:
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常見形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❻ 什麼叫融資什麼叫非法融資非法融資所觸犯的法律又是什麼

融資,就是借錢;可以通過保證金的方式交易。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6)樓盤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❼ 非法融資一般會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1、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2、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3、量刑標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歸納為: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4、量刑標准: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7)樓盤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❽ 非法融資判刑3年6個月融資600多萬,現在只有一套住房也要執行嗎

個人非法集資600萬元已經構成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8)樓盤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台的有關情況。

此次公布的《解釋》分九條。其中,第1條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准和特徵要件;第2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第3條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4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要件的具體認定標准;

第5條明確了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第6條明確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具體行為方式;第7條明確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第8條明確了非法集資活動當中虛假廣告行為的性質認定和處罰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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